法律援助中心部分规章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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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XXX法律援助中心部分规章制度汇编
接待制度
一、周一至周五为值班时间。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二、值班接待人员应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
三、值班接待人员实行挂牌上岗,配证服务,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接待人员应衣着整洁,举上端庄、态度热情,准确、耐心、细致地向来访(电)者解答法律咨询。
五、如遇到重大、紧急、特殊等情况,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
登记制度
一、认真填写法援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做好接待登记,做到一件一表;
二、对重要的咨询来访,应在咨询登记表上注明并附上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备查。
三、对受理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及法律援助咨询来信(函),实行逐件登记,登记分类为:案件登记和信(函)登记。
四、登记内容包括:案(事)由、受援人、承办人、收案(信)时间、处理意见、备注。
受理审查指派制度
一、按照司法部“四统一”原则,建立受理审查指派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指派。
二、凡接受法律援助咨询来访(电、信)接待的咨询者,由值班接待人员填写《咨询登记表》后,经初步审查,可以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根据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经办人员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中的有关栏目内容,不仅要审查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经济状况,而且要审查与申请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尤其对时效、实体胜诉的可能性等,必须仔细审查,审慎处理。
四、经办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经主任同意,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五、法律援助中心应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援助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主任决定予以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人员承办;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六、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应指派局直属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本中心专、兼职律师承办,或指派社会组织中的法援机构工作人员承办。
七、指派案件时,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结合案件性质、承办人员的专业化优势、办案时限、承办案件数和被告羁押地的远近等因素,合理指派或安排。
八、对同级法院送交的法律援助案件逐一登记造册,注明签收的时间,经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而送交的法律援助案件,一律退回。
九、强化法律援助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案前告之,案中指导,案后监督”的原则,对办案过程实行动态跟踪。做到既要协调服务,又要查处投诉,从而
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心,提高服务质量。
重大、疑难及典型案件请示汇报制度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遇到重大、疑难及典型案件时,应及时向本法律援助中心汇报。
二、需请示汇报案件的范围:
1、在案件定性、关键性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义的;
2、群体性案件或集团性犯罪案件;
3、在本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案件的请示汇报应于开庭5日前进行,特殊情况下应不迟于3日。
四、对于请示汇报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应召集办理该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召开案件研讨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请示汇报的案件,凡经过研讨会所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辩护、代理、代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
六、对重大、疑难及典型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派员旁听庭审。
七、对在本区有较大影响的,经请示汇报过的办结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及时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报,其中,对于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办结案件,应书面报告市法律援助中心。
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一、重大案件是指群体性、疑难复杂以及在本区有影响的案件。
二、凡接到重大案件,应及时开会讨论,进行法律论证。
三、重大案件的讨论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律师、从事法学教学或法学研究等工作的有关专家参加。
四、每次重大案件讨论会议的讨论经过及论证结果,均应形成专门的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同志签名认可,以备查。
五、对于案件讨论及论证结果所形成的指导意见,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
案件质量检查制度
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对象: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所办理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
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案卷归卷材料是否齐全,承办人员是否切实履行了法律援助职责。
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形式:
(1)旁听庭审;
(2)征求法律援助当事人意见;
(3)征求公、检、法和仲裁机构以及工、青、妇、残、老等有关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意见。
(4)评查归档卷宗。
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方法:
(1)法律援助承办人员自查;
(2)法律援助中心对办案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及抽查;
(3)对重大、疑难及典型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进行重点检查。
五、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一般每年组织进行一次。
案件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受援人或者有关单位对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尽援助职责等行为,造成法律援助质量严重不符合行业标准,可以向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投诉或举报。法律援助中心对投诉或举报由专人进行接待,并认真作好登记和记录工作。
二、法律援助中心对举报或投诉,根据情况认真进行处理,需要承办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作出解释的,可以直接发出投诉意见质询通知,限期作出解释。
三、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发现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工作中有轻微违规行为时,应及时要求其进行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时,应及时向局领导进行汇报,并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档案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的规定,法律援助事项档案为长期档案。
二、律师在办结援助案件后,自签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承办律师应使用部颁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按有关要求,将有关案件材料加以整理装订成卷,交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三、办案材料归档要求:法律援助指派函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批办单;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答辩书、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