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仲裁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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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网络仲裁电子送达仲裁裁决获得执行的建议

增强网络仲裁电子送达仲裁裁决获得执行的建议

增强网络仲裁电子送达仲裁裁决获得执行的建议

网络仲裁作为一种新兴的争议解决机制,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等

优势,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尤其是当仲裁裁决需要获得执行时。为了增强

网络仲裁电子送达仲裁裁决获得执行,我提出以下建议:

1.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网络仲裁裁决的获得执行,需要制定

明确的法律法规,并与现有的仲裁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确保网络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能力。

2.建立网络仲裁裁决的公信力机制:网络仲裁平台应建立起公正、独立、中立的仲裁裁决机构,并对仲裁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培训和监管,提

高仲裁裁决的公信力,确保其在获得执行时的权威性。

3.强化网络仲裁裁决的效力:网络仲裁裁决应具有与传统仲裁裁决相

等的效力,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范围内都能被认可和执行。为此,可通

过执法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加强国际网络仲裁的互认与获得执行。

4.推动电子送达制度的发展:电子送达作为网络仲裁裁决获得执行的

重要环节,需要加强推广和发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子送达的技术和标

准的研究和制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子送达平台,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和可

证明性。

5.增加网络仲裁的公共宣传与推广:网络仲裁的优势需要通过公共宣

传与推广来提升社会认可度和接受度。相关部门和网络仲裁机构可以组织

专门的研讨会、论坛、培训等活动,向公众普及网络仲裁的相关知识和案例,提高人们对网络仲裁的认知和信任程度。

6.建立网络仲裁裁决的执行监督和公开透明机制:网络仲裁裁决的执

行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建立起完善的网络仲裁裁决执行

监督体系,提高执行效率,确保网络仲裁裁决的公开透明,同时增加案件信息公开度,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到相关案件的执行进展。

网上仲裁面临的法律问题

网上仲裁面临的法律问题

所 谓网上仲裁 ,就是指利用现 代 电子 技术和因特 网,即 从仲裁 协议的订立、仲裁程序 的进 行、以及仲裁裁决 的做 出, 均通过 电子邮件 、网上聊天 以及 与 因特 网配套 的音像设施 软 件 ,使 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全过程均在 因特 网上进行 。 网上仲 裁的优势与面临 的问题 网上 仲裁 ,利用现 代 电子数据 传输技 术以及互联 网进 行 信息交 流和相互沟 通,与传统仲 裁方式相 比较 ,只是在运 作 方式方 面存在差异 ,没有本 质的区别 。同时,网上仲裁 由于 提供 了一利, 时问和空 间限制 的快捷 、灵活和经济 的解 决 没有 方式 ,使人们在远 隔千里 、立 法体制悬殊 的情 况下仍 能迅 速 的解 决纠纷 。除此 之外 ,网上仲 裁最大 的优势 就是可 以节 省 当事人 的时 问和 费用 。特别 是在 国际商事 仲裁中更为如此 。 当事 人不必到指 定的地 点开 庭:为此要 办理特 定 国家 的入境 签证 、购买 国际机票 、预定旅馆 以及与开庭相关 的各种开支 , 包括交 通 、食宿等 。当事人 只要 有一 台与因特 网相连接 的 电 脑 即可 。故而在 目前 各种争议解决方式 中具有独特 的魅力 。 然 而对于 网上 仲裁 这一崭新 的事物 ,相对滞后的各 国立 法大 都没有做 出明确的规定 。立 法上 的空 白难免 留给 司法者 过 于宽广的发挥空 间 ,不 同国家的法 院酿 制同一 国家 内不 同 地方 的法 院都可 能对涉及 网上 仲裁 的案件 做出不 同的处 理 。 不 难想象 ,一些法 院将会承 认网上仲裁 的合法性 ,从而 同意 当事人 执行裁决 的请求 ;但 是也难免有一 些法院根据 自己对 法 律的理解否认我 网上仲裁 的合法性 ,从而认定 网上仲 裁裁 决 的无效并将其撤 销 。这种 法律地位 不明确状况本身就 构成 了阻碍 网上仲裁 发展 的重大 障碍—— 这一 问题没有得 到 明确 的回答 之前,网上仲裁的任何进步都缺乏坚实 的基础 。 同时 ,即 使人 们普遍接 受了 网上 仲裁的合法性 ,也不意 味着其 已摆脱了法律障碍的 困扰 。网上仲裁真正应运于 实践, 总 是会存在这样 或者那样 的法律 问题 ,例如 网上仲裁协 议法 律 效力 问题,仲裁地 点的确定问题,网上仲裁法律适用 问题, 仲 裁正当程序 的选 择 问题 ,仲裁裁决 承认与执行 问题 等诸 多 法 律障碍 。由于篇幅 的限制 ,本文仅 仅只针对对 网上仲 裁协 议 法律效力、仲裁地的确定 问题进行简 单的探讨和研 究。 二 、网上仲裁协议 效力问题 ( )网上仲裁协议书面 形式 问题 一 网上仲裁协议 是指通过 网络 以电子 即数字形式而 为的意 思表 示所达成 的将 所涉争议提 交仲裁 的仲 裁协议 。根据 这个 定 义我们可 以认 为网上仲裁协议 与传统仲裁协 议一样 ,包括 专 门 的 网上 仲 裁协 议和 网上 电子合 同 中的仲 裁条 款 两种 形 式 。在 国际商事交 易的实践 中,各国法律都要 求当事人之 问 订立的契约 必须采取书 面形式 ,以 《 纽约公约 》和 《 国际商

互联网+仲裁探讨

互联网+仲裁探讨

互联网+仲裁探讨

杨骥驰一、概念

网上仲裁,就是指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均在Internet 上进行。这意味着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包括仲裁协议的订立),以及其他仲裁程序(如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辩或者反请求、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的作出),主要地均在网上进行。网上仲裁庭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室、视频会议系统等),将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和仲裁员联系在一起,由当事各方陈述其各自的观点,仲裁员也可向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问,仲裁庭的合议以及仲裁裁决的作出和传递,也在网上进行。

二、特点

仲裁解决争议的全过程均在Internet上进行,这可视为反映网上仲裁本质内涵的界定。囿于技术发展及立法方面的限制,“网上仲裁”主要环节在Internet上进行,不排除有的程序在某时间段暂时结合使用一些非虚拟的书面文本文件,这可视为反映网上仲裁目前实用内涵的界定。也可以自然而然地预见,网上仲裁将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应用新的信息技术,从而可能突破上述对“网上仲裁”的界定。对于网上仲裁,常见的称谓是“在线仲裁”或“电子仲裁”,这些名称显示了新仲裁的环境特点,在理解上也确实较直观。

对于“网上仲裁”,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说法,比较典型的有三种:第一种是指整个仲裁程序,即从程序的发起到裁决的作出,都在“网”上进行的仲裁。这是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第二种是指一个封闭的在线仲裁系统,该系统由一个在线争议解决提供者维持,通过密码和用户身份卡安全连接而进行访问。从这个意义上,只要是网上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的仲裁,无论其利用网络设施如何,都属于网上仲裁。第三种是指采用了网络信息交流方式的仲裁。按照这种界定,只要程序的某一环节利用了网络媒介,就属于网上仲裁。这是最宽泛的界定。总之,网上仲裁程序(全部或部分)在网上通过Internet技术来进行,这是与传统仲裁(所谓的“线下仲裁”)在形式上的最明显区别。

网上仲裁的法律障碍及其解决

网上仲裁的法律障碍及其解决

网上仲裁的法律障碍及其解决

网上仲裁(online arbitration,又称在线仲裁)的实现,只是一个时间早晚问题,而不是能否实现的问题。目前网上仲裁的主要障碍,不是技术障碍而是上仲裁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网上仲裁能否实现的关键法律问题。

一、网上仲裁的合法性障碍及其解决

网上仲裁的机构和业务尚未被我国国内法承认。尚未被我国法律承认,是网上仲裁最大的法律障碍。因为法律不承认,即使网上仲裁的程序和结果再公正,中国法院或者外国法院也是不承认和执行的,这样的裁决没有生命力。目前准备采取网上仲裁的两种组织,一类是由国家已经明确承认的合法登记的仲裁机构,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另一类是尚未法律确认的新兴网络组织自行实行的网上仲裁机构,例如加拿大某些律师成立的私营网络仲裁公司。

网上仲裁要争取我国立法承认,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网上仲裁业务取得我国《仲裁法》的承认。只要有我国《仲裁法》,那么至少国内的网上仲裁就是合法的,中国法院就必须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承认和执行。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合法仲裁机构,因此取得“网上仲裁业务”的合法性确认。其次,还要取得“专业网上仲裁机构”的立法承认。例如,中国电子商务委员会的网上仲裁机构,取得“专业网上仲裁机构”的合法性。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现状和难易程度,可以先争取“网上仲裁业务”的合法性确认,然后再进行“专业网上仲裁机构”的合法性确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仲裁法》承认,作为开拓业务的延伸需要相对容易;

网上仲裁法律问题浅谈

网上仲裁法律问题浅谈

网上仲裁法律问题浅谈

作者:胡杨杰

来源:《新一代》2017年第18期

摘要: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下,网上仲裁已经成为经济时代的一项趋势,由于发展时间短,制度方面还不完善,网上仲裁也面临着突出的法律问题。本文从网上仲裁的特征着手,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网上仲裁;法律问题;分析

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目前最为流行的一种营销手段,这就促使了网上仲裁的蓬勃发展。网上仲裁是对网络商业进行约束的有效手段,它的发展与技术有着密切的联系,与法律也有直接关系。本文从网上仲裁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对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进行了分析。

一、网上仲裁简介

(一)网上仲裁的概念

网上仲裁是由英文Online Arbitration 演绎而来,到目前,相关业界专业人士对于网上仲裁,还缺乏明确定义,只有前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对其进行命名为Cybitration。在使用过程中,各个行业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对其进行定义,有的学者认为,网上仲裁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仲裁申请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程序。还有学者认为,网上仲裁是在互联网支持下进行的法律知识获取以及网络仲裁的法律活动。网上仲裁涉及仲裁员和当事人两个层面,他们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传递,处理相关问题,真正实现了无纸化仲裁。

(二)网上仲裁存在的意义

目前,网络已经在我国得到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购物、学习,截至2016年末,我国网民数量已达7.31亿人,环比上半年7.1亿人增长2.96%,同比2015年底6.88亿人增长了6.25%。不仅网民数量越来越多,宽带数目和国家顶级域名注册量也在稳步增加。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商业活动也越来越活跃,对人们的生活、生产产生了深刻影响。网络商业活动的增加,打破了传统商业活动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模式下劳动争议仲裁法律问题研究——以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为例

互联网+模式下劳动争议仲裁法律问题研究——以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为例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1, 9(1), 88-95

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21 in Hans. /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1.91013

互联网+模式下劳动争议仲裁法律问题研究

——以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为例

苏娜娜

宁波大学,浙江宁波

收稿日期:2020年11月24日;录用日期:2020年12月17日;发布日期:2021年1月12日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构建网络法治的时代已经到来。劳动仲裁作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主要手段,不可避免地要开始探索网络仲裁的建设。近日,浙江省上线了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此平台是全国首例将劳动仲裁庭与互联网结合起来的仲裁平台,对劳动争议案件调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刚搭建的网络平台在运行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如庭审前管辖权归属问题,电子证据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对证据“三性”认定问题,以及仲裁文书电子送达、衔接执行等问题。本文将以互联网法院为参考依据,探究该平台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措施,以便加以改进。

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裁审衔接,电子证据,仲裁执行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under the Mode of Internet+

—Taking Zhejiang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Mediation

什么是互联网仲裁,互联网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什么是互联网仲裁,互联网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什么是互联⽹仲裁,互联⽹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天天这样打电话催,以后谁还敢向你借钱。”“我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每当接到催

收,⽼赖的话尤其刺⽿。然⽽,最近两年⽕爆的⽹络仲裁,让⽼赖说话之前都会三思⽽后⾏。

为什么⽹络仲裁会有如此神奇功效?⽹络仲裁究竟有法律效⼒吗?我们就重点来聊聊⽹络仲裁的

法律效⼒问题。

什么是⽹络仲裁?

⽹络仲裁,是指利⽤互联⽹等⽹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上争议解决⽅法,仲裁的全部或

主要程序,包括⽴案、受理、审理到裁决、送达等都在⽹上进⾏。

⽹络仲裁庭可利⽤电⼦邮件、⽹上聊天室、视频会议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位于不同城市的

当事⼈和仲裁员联系在⼀起,当事⼈和仲裁员也可以异地通过互联⽹开庭,仲裁庭的合议以及

仲裁裁决的做出和传递也都可通过⽹络进⾏。

可以说,与线下仲裁相⽐,⽹络仲裁的最⼤优势就是⽅便快捷。⽹络仲裁的即时性能快捷、经

济地解决互联⽹线上纠纷。

⽹络仲裁的法律效⼒如何界定?

1、⽹络仲裁协议的形式受法律认可

《仲裁法》第16条规定: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式在纠纷发⽣前或者纠纷发⽣后达成的请求仲

裁的协议。

《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书⾯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包括电

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综上,电⼦形态的仲裁协议在中国是受法律认可的,具有法律效⼒。

2、电⼦签名具有法律效⼒

随着电⼦商务和电⼦政务的迅猛发展,电⼦签名在为⾦融、保险、第三⽅⽀付、旅游、房地产、医疗、物流、供应链、B2B、B2C线上交易平台、⼈⼒资源管理等⾏业以及政府机构等领域均有不同程度的应⽤。

网上仲裁调研报告

网上仲裁调研报告

网上仲裁调研报告

报告题目:网上仲裁调研报告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仲裁作为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得到关注和应用。本次调研旨在了解网上仲裁的现状、优势和挑战,并探讨如何进一步优化网上仲裁机制。

一、引言

在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纠纷的解决方法也面临着革新,传统的法院诉讼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迅速增长的纠纷需求。在这种背景下,网上仲裁作为一种创新的纠纷解决途径应运而生。

二、网上仲裁的现状

1. 互联网环境下的仲裁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人们可以更便捷地进行跨地域和跨国家的纠纷解决。网上仲裁正是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仲裁服务。

2. 网上仲裁的流程

网上仲裁的整个流程通常包括纠纷报案、仲裁庭组建、材料交换、证据审查、听证、裁决等环节。一般情况下,这些环节可以在网上进行,大大减少了时间和成本。

三、网上仲裁的优势

1. 便捷性: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随时随地进行纠纷解决,免除了传统诉讼方式中的时间和地域限制。

2. 高效性:由于网上仲裁的流程简化,纠纷可以更快速地得到

解决,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3. 独立性:仲裁庭成员独立公正,从而保证了纠纷解决的公正性。

4. 保密性:网上仲裁的过程和结果通常都是保密的,确保了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四、网上仲裁的挑战

1. 技术安全性:网上仲裁存在着技术安全隐患,如网络攻击、信息泄露等问题,需要加强安全保障机制。

2. 公民意识:部分人对网上仲裁存在认知偏差,缺乏信任,需要加强宣传教育。

3. 法律适用问题:跨国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執行问题是网上仲裁面临的重要挑战。

五、优化网上仲裁机制

在线仲裁相关问题探讨

在线仲裁相关问题探讨

诉讼根本不可能有 的弹性 , 但是其制度 化趋势却越来越明显 。 机构仲 即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形式达成的将所涉争议提交
裁特别是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的仲裁越来越具有诉讼 的一些弊端, 如耗 仲裁的协议 。 或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形式达成的电子
0 时长、 费用高等 , 被有些学者称为是诉讼阴影下的仲裁 。这也不可避 合 同中载明的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 的仲裁条款。 无论是国际公约还 因为 免地成为网上争议当事人在考虑选择用传统仲裁来解决争议时的顾 是各国法律几乎都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其他能够提供协议记录的电子通讯方式” 。我国 19 年 的《 同法》 99 合
书面形式” 以内。 由是观之 , 。 我们应当对 《 纽 首先, 要判断在线仲裁是否是一种全新的争议解决方式, 必须弄 也将 电子形式包括在 “
清楚在线仲裁 的争议解 决机制 与原理 。如果在线仲裁的 内在机制与 原理和常规仲裁相同, 则其本质上则是一种仲裁程序 。 如果在线仲裁
人们在网上进行商务活动 , 也期望能在网上解决争议。 网络本身 在 为人们提供了交易乎段的同时, 为人们提供了解 决争议的媒介 。 也
于是, 在线仲裁( nie ria o )这一网络争议解决方法就有设想 O l b ̄ f n” nA i 走进了实践。对于在线仲裁出现的动因, 可用两个词来概括:便捷” “ 和“ 低成本” 。目前 的在线仲裁使用的媒介主要有: 通过电子邮件传递 文件和信 息, 聊天室开庭 , 仲裁员 的网络会议, 数字信号和 公证 。 0

浅析网上仲裁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析网上仲裁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执 行模 式 、业界 自律机 制 和 网上 法庭 来执行 网上 仲裁 裁决 。
[ 关键词】 网上仲 裁 ;网上 仲裁协 议 ;当事人 意 思 自治原则
[ 中图分类号 】D 2 .7 [ 9 5 文献标识码】A
因特 网在全 球 范围 内的普 及 与运用 对人 类 的生活
[ 文章编号 】10 0 3 (09 0 4— 6 3 2 0 )6月 一19— 2 3 1 网上仲裁借助 因特 网来进行 , . 而因特 网没有特 定
撤销仲裁裁决 的专 属管辖 权 ;第 三 ,为 了保 障仲 裁裁
决的顺 利执行 ,必须 依据 仲裁 地确 定 仲裁裁 决 的 “ 国 籍”,从而适用 《 纽约公约》 。而 网上仲裁虽然有快 捷 、
当事人就 任何 事 项 达成 的 书 面协 议 有 效。 ”第 6项 规
商事 仲裁 , 包括 行政 仲裁 。与 传统 仲裁 相 比 , 也 网上 仲
裁具 有以下几 个方面的特征和优势 :
[ 作者单位]施 益 ,华 东政 法 学院 国际法 专业 。上海
2 12 060
19 2
定 :“ 本编所 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 包括其他 得以记录之 任何方 式 。 19 ” 9 7年法 国新 《 民事诉 讼法 典》 第 14 43 条 和第 14 4 9条规 定 ,仲裁条款 和仲裁 协议书均 应采用
浅析网上仲裁的若干法律问题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网络法律纠纷调解与仲裁机制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网络法律纠纷调解与仲裁机制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网络法律纠纷调解与仲裁

机制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网络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如何有效地进行调解

与仲裁成为相关部门和从业者面临的重要问题。为了解决这些纠纷,

网络法律纠纷调解与仲裁机制应运而生。本文将就网络法律纠纷的背景、调解机制和仲裁机制进行详细讨论,并探讨其应用。

一、网络法律纠纷的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未经授权使用他

人作品、网络侵权、合同履行纠纷以及网络购物纠纷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纠纷涉及广泛,形式复杂,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传统

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已不再适用,因此网络法律纠纷调解与仲裁机制的

出现填补了解决空白。

二、网络法律纠纷调解机制

网络法律纠纷调解机制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对涉及网络法律

纠纷的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和解的一种机制。在调解中,调解员

既要拥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又要具备网络技术的专业背景。双方当事

人可以自愿选择参与调解,并保密调解过程。调解机制的优势在于快

速高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网络法律纠纷调解机制的实施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合规程序。相

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调解机构,明确调解员的资格条件与权责,规范

调解机构的运行管理。此外,还应加强对调解结果的监督与评估,确

保调解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网络法律纠纷仲裁机制

网络法律纠纷仲裁机制是指通过仲裁机构对网络法律纠纷进行仲裁,最终由仲裁机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相对于调解机制,仲裁机

制更具强制性,且裁决结果可以被执行。仲裁机构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对争议事项进行公正、独立的裁决。

网络法律纠纷仲裁机制的实施需要明确的仲裁规则和程序。相关部

互联网仲裁合法吗

互联网仲裁合法吗

互联⽹仲裁合法吗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关于互联⽹仲裁的合法问题⽐较常见,在司法实践中,互联⽹仲裁和法院执⾏的相结合,其法律⼿法合法合规。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互联⽹仲裁是否合法,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互联⽹仲裁合法吗

合法。互联⽹⾦融平台涉及的合同均为电⼦合同,其法律⼿段保证安全合规,法院执⾏结果可以预期。

根据《仲裁法》第⼆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六⼗⼆条当事⼈应当履⾏裁决。⼀⽅当事⼈不履⾏的,另⼀⽅当事⼈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七条对依法设⽴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此外,互联⽹仲裁⼜称⽹络仲裁,是指利⽤互联⽹等⽹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上争议解决⽅法,仲裁的全部或主要程序,包括⽴案、受理、审理到裁决、送达等都在⽹上进⾏。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互联⽹仲裁是否合法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答案是肯定的,实际上,互联⽹仲裁其法律⼿段合法合规。只要通过第三⽅平台签署,具备电⼦合同的安全合规性。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在线仲裁中《仲裁法》的适用问题浅谈

在线仲裁中《仲裁法》的适用问题浅谈

在线仲裁中《仲裁法》的适用问题浅谈

一、问题的缘起

在线仲裁本质上是仲裁的网络运行状态,由于其本身并未脱离仲裁的根本性内涵,所以在各要件上仍符合仲裁诸要件的基本要求。

所谓的在线仲裁,最早源于美国,英文为Online Arbitration,主要是指利用现代互联网来完成传统仲裁中的各个主要环节。即从仲裁的起点,仲裁协议的订立开始便依靠互联网络,并且明确规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均同意采取在线进行仲裁方式。一旦发生商业交易纠纷,争议当事人双方依据仲裁协议,将电子化的仲裁申请交由指定的网络仲裁机构,在互联网中仲裁机构完成案件受理、审理工作,并作出最终的仲裁裁决结果。这种方便快捷的仲裁方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因为仲裁双方及仲裁员无需直接的面对面,只需要通过虚拟的网络便能完成所有的仲裁环节,节约了大量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并且仲裁员要么是双方共同认可并选取的,要么是随机在网络数据库中选取的,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仲裁员的主观随意性,使其能作出公正的裁决。

由于在线仲裁是传统仲裁方式的网络化,在法律的精神实质上并未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法理性要求。但是在线仲裁在我国商业交易活动中的运用还未达到普及状态,这是由于技术性因素而导致的。

二、我国在线仲裁适用《仲裁法》时存在的问题

从在线仲裁的概念上可以看出,在线仲裁能快捷、经济地解决争议,尤其是能给当事人提供极大的便利,适应了网络环境的要求。但是,从在线仲裁的各个环节、程序而言,仲裁法的适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技术性问题。

(一)在线仲裁协议的书面问题

浅析网上仲裁的法律问题及完善

浅析网上仲裁的法律问题及完善

Le a s ue fOn —l b t a in nd Ther I p o e e t g lIs so — i Ar ir to a ne i m r v m n
XU n Li g
( i e ra oaoa o ee Xa e , ui ) Xa nUbnV ct nl l g , inn F j n m i Cl r a
率 也稳步提升 , 到 2 . %。 可 以认 为 , 达 55 随着 我 国网民 的增加 , 网上进行的商业活动也将大幅度地增 长。因特网
仲裁到 目前为止暂时还 没有一个 为学术界 与实务 界普 遍 接受 的定义 。不同 的机构和个人 在使用这 一概 念时 , 能 可 会赋予其不 同的含义 。有 学者认 为 , 网上仲裁是 指“ 向仲 裁庭提 出仲裁 申请 ( 包括仲裁 协议 的订 立 ) 以及所 有 的 ,
第2 6卷 第 7期
21 0 0年 7月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Ju n l fGuzo oma olg o r a ih u N r l C l e o e
V0. 6 N . 12 . o 7
J 12 1 u. O O
浅 析 网上 仲裁 的法 律 问题 及 完 善
许 玲
( 门城 市职业 学 院 , 厦 福建 厦 门 )
摘要 : 着电子 商务在全球 范围内的蓬勃发展 , 随 网上仲 裁 已经成 为网络 经济 时代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 的必 然趋势。然而 , 制约 网上仲裁发展 的除 了技 术方面的 因素之外 , 更主要 的是法律上 的 因素。从 分析 网上 仲裁

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

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

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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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

(2017年9月19日通过并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实现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有效对接,促进临时仲裁的发展,满足商事主体多元化争议解决需求,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参照200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以及2013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平等主体之间合同或非合同财产纠纷:

(一)当事人同意提交临时仲裁并适用本规则;

(二)当事人同意按照本规则对临时仲裁程序和机构仲裁程序进行对接。

第三条联盟、易简网及仲裁机构

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师协会、仲裁员协会以及互联网技术企业等共同组成,旨在实现仲裁机构及相关各界之间交流合作、互联互通、共商共建共享,推动仲裁创新发展的民间组织。联盟设总协调人。

互联网仲裁云平台(又称“易简网”)由联盟负责运营,是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的网络平台,由广州易简在线争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

网络仲裁“互联网+”时代解决网络消费纠纷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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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仲裁:“互联网+”时代 

解决网络消费纠纷新模式

于文锦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不同于传统消费纠纷的网络消费纠纷,这类纠纷以标的额小、地域跨度大、虚拟性等特征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挑战。在传统的诉讼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应对网络消费纠纷的前提下,应尝试实现线上纠纷线上解决。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展现出与网络消费纠纷强大的适配性。众多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中,网络仲裁因其形式灵活高效,裁决又具有强制执行力脱颖而出。网络仲裁作为新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可避免地存在自身程序设计不完善及公正性难以保障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制度设计、平台规制、实践引导这三个方面入手,以提高网络仲裁的使用率,缓解诉讼压力。

关键词:网络仲裁;网络消费纠纷;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0-0066-03

一、网络消费纠纷的新特征对传统纠纷解决模式的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依赖逐渐增强,网上消费对传统的消费模式产生了极大冲击,由此产生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物流提供者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网络消费纠纷相较于传统消费纠纷呈现出以下特征:

首先,网络消费纠纷的标的额较小。消费者选择电子商务平台购物往往是基于其方便灵活的优势,在网上购买的也大多是日常生活用品,商品价格较低且购买数量小。网络消费纠纷一般也是个体消费者与线上商家之间的交易冲突,如商品质量问题、发货时间问题或者售后问题等。由于商品本身价值不高,采用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维权极可能出现维权成本大于标的额的现象,不利于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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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仲裁的适用问题

一、互联网仲裁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该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对于条件1需是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具体为: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当事人可以通过三个途径签订:

(1)在签订合同时直接选择仲裁条款,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此时这个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则可以作为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

(2)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注意,必须为书面形式。

(3)如果原有仲裁协议或条款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补充仲裁协议;

关于标准的仲裁协议示范文本,可以参考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供参考。

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不可缺少某些关键性的内容,否则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而使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无法实现。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签订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时,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明确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当事人实际提交仲裁的争议以及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不实行强制管辖,因此,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必须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这是某个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的依据。

针对以上第(3)点,是不是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就无效呢?

不然。参考前文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途径的第(3)点,当事人还可以达成补充协议选定或确定仲裁委员会。

那么,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如明明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却不小心写成了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是否一概认定为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呢?

不然。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受理纠纷的仲裁委员会的,应当认定为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结合我司情况,网络仲裁最大的障碍是没有仲裁条款和协议。

二、网络仲裁的内容和特点:

网络仲裁(互联网仲裁)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方法,仲裁的全部或主要程序,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到裁决、送达等都在网上进行。

相比传统诉讼方式和判决流程,特点主要有

1、网络仲裁没有地域管辖限制,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裁终局。

2、线上处理:仲裁程序的全部环节(立案申请、组庭、审理等)均在线上处理,无论当事人处于何处均可通过互联网在网络仲裁平台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辩论。

3、信息保密: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

三、网络仲裁程序(以广州仲裁委为例)

1、申请仲裁

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通过本会认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未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2、受理仲裁申请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三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身份认证

当事人应当向本会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也未补充提交,本会又无法通过网络审查的方式认定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案件应当转为线下按照《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审理。

4、被申请人答辩及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5、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应当于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选定仲裁员,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6、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

本会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后,应当于五日内将上述材料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于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向本会提交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

7、电子送达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注册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为网络

仲裁的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仲裁材料送达至上述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网络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

互联网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本会确认其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

8、仲裁庭审理

仲裁庭对网络仲裁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可以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问题单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作出说明,逾期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9、结案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网络仲裁结案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纸质结案文书的,应当向本会提出申请。

四、网络仲裁的法律效力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

五、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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