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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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5•【字号】吉政办发[2000]114号•【施行日期】200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114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意见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始终把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一些市县,尤其是县、乡两级欠发干部职工工资问题仍比较严重。

有的两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发工资;有的只发基本生活费,影响了干部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积极性。

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按时发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控制工资发放范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要严格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发放,对超编人员财政一律不得安排拨付工资经费。

资金调度较好的市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可以同时发放。

资金调度比较困难的市县,工资发放要按照先离退休人员、后在职人员,先中小学教师、后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顺序进行发放。

二、工资发放标准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对工资发放标准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于国家出台的工资政策规定应发的工资要优先予以足额发放,一律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或计入档案工资;对于省本级出台的一些津贴、补贴等,要根据本地的财力可能,在确保不发生工资拖欠的前提下适当予以发放,不能不顾财力可能盲目比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吉民发[2014]2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吉民发〔2014〕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吉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退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自2014年起,按照属地。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信息业务的办理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信息业务的办理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信息业务的办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信息业务的办理通知省直各单位: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9号)文件规定,今年初以来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业务已经相继展开,为使各单位尽快在全省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此项工作,中心决定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对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统筹安排,请各单位严格遵守时间安排,按照要求携带相关手续到金业大厦A座701室办理业务。

一、省直机关单位年初各项业务办理须知1、2012年初机关单位人员调整住房补贴业务。

针对在2011年工资发生变化人员,如:2011年初滚动、职务晋升等。

这些人员调整住房补贴计算完毕后,要导出调整住房补贴审批表。

2、2012年初机关单位人员滚动晋档业务。

办理此项业务需各单位将本单位人员考核结果录入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并到相关部门考核备案。

公务员滚动业务是针对级别变化年为2007的人员进行操作计算,请各单位及时核对数据库中公务员的级别变化年后再申请该业务,在滚动计算后各单位需再申请晋升档次业务,统一导出滚动并晋档工资审批表。

二、省直事业单位年初各项业务办理须知2012年事业单位要先调整住房补贴后晋升薪级业务,在操作晋升薪级工资业务之前,需将2011年度的考核结果录入到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到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数据库及纸质均备案),之后方可进行计算并导出工资审批表。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办理2012年工资正常晋升时间安排表,请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请各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吉人社联字〔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一)就业困难人员1.灵活就业。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1.灵活就业。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吉人社联〔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9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保民生。

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做贡献。

(二)托底线。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等,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规模。

(三)救急难。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全省岗位规模实际,指导各地通过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突发自然灾害、规模性失业或重大事故灾难、重大改革事项、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定时期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岗位开发(一)科学设置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窗口单位)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岗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吉人社联字[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6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改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4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截止时间,与当地政府确定的改革截止时间(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一致。

二、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政府承债补缴欠费或由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要经民主协商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在本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企业补缴欠费方式应与企业补缴欠费的能力相对应。

申请政府承债补缴欠费和由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对其补缴欠费的能力进行评估。

对有补缴能力而不履行缴费责任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得审核其改革方案,不得批准申请政府承债和由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申请政府承债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应由中介评估机构对其缴费能力进行评估。

三、严格政府承债审批程序。

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政府承债,要严格履行相关的手续。

欠费和承债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定,企业承债申请由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13•【文号】人社部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精神,现将《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7年4月13日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个人账户制度的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增强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作用,特制定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

一、统一和规范记账利率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制度公平性,统一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二是增强制度激励作用,引导参保人员积极参保和足额缴费。

三是保证合理待遇水平,保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合理的替代率水平,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四是坚持制度可持续发展,体现精算平衡,科学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规则和水平。

二、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

记账利率应主要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和基金平衡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并通过合理的系数进行调整。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吉政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5〕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5日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方针,通过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与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吉劳社养字[2006]298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6〕298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理各统筹单位: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我省制定了2005年和2006年两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

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2005年和2006年分别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含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

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三、调整标准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70元,2006年每月增加130元;2、195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55元,2006年每月增加120元;3、不属于上述范围退休人员,按退休时间确定调整标准。

①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50元,2006年每月增加115元;②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35元,2006年每月增加95元;③2000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25元,2006年每月增加85元。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吉财社〔2017〕456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456 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对《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6〕33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6月21日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则: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二)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人社厅建立健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组织创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人社厅建议,审核确定创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批复下达创业专项资金预算;(四)会同省人社厅发布年度创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会同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五)会同省人社厅向省政府上报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六)组织开展创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注重对专项资金执行效率实施的监管;(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017吉林企业养老金调整最近消息:吉林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45元,上调幅度达5.5%!(附:养老金计算方法)

2017吉林企业养老金调整最近消息:吉林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45元,上调幅度达5.5%!(附:养老金计算方法)

2017吉林企业养老金调整最近消息:吉林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45元,上调幅度达5.5%!(附:养老金计算方法)从今年的1月1号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是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这个调整也是继去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同步调整之后的再次同步调整。

我们预计,会有89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和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

确定5.5%左右的上调比例,是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慎重做出的决策,统筹考虑了经济发展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人口老龄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后确定的调整幅度。

这次调整的特点,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定额调整主要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以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同时这次调整注重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平衡、地区间的平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和改革后待遇调整办法的衔接。

人社部表示,在调整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的不同,养老金水平不同等原因,实际调整水平具体到每一个人,也会有一定的差异。

这次调整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

我们将具体抓好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各地的督促指导,指导各地制定本地区待遇调整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尽快把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同时,我们还将抓紧研究建立兼顾各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合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小编了解到,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季度新闻发布上获悉,今年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平均水平为5.5%,但具体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实际调整水平会有差异。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吉人社联字〔2018〕100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00号省直各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支出需求不断增加,我省2001年制定的每人每年72元的现行福利费定额标准已明显偏低。

为适当解决此问题,按照国家政策精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经认真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标准由现行的定额标准调整为比例标准,即按工资总额及离退休费的2.5%提取。

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福利费由单位统一按月从日常公用经费中提取并管理使用,列“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科目。

二、提取的福利费,主要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用于集体福利。

三、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一)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二)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四、集体福利使用范围:(一)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二)单位举办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助;(三)其他集体福利支出。

五、各单位应严格福利费的使用范围,认真做好福利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原有关福利费的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2018年11月23日。

吉林省2017年退休职工上调方案

吉林省2017年退休职工上调方案

吉林省2017年退休职工上调方案根据吉林省政府的相关决策,为了进一步改善退休职工的生活状况,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品质,吉林省政府在2017年出台了退休职工上调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吉林省2017年退休职工上调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方案背景和目的吉林省政府十分重视退休职工的福利待遇,认为他们是建设吉林的重要力量,对他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是一种应尽的责任。

因此,政府决定在2017年对退休职工的待遇进行上调,旨在满足退休职工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幸福感。

二、涉及范围和对象吉林省2017年退休职工上调方案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所有已经退休的职工,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休职工等。

三、上调幅度和调整标准1. 基本养老金调整:吉林省2017年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将进行适当的上调。

具体调整幅度根据退休职工原始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及各种因素进行合理的测算和评估,以确保上调后的基本养老金能够更好地满足退休职工的生活需求。

2. 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吉林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投入力度,提高补贴标准。

针对不同的退休职工,根据其居住区域和居住面积等因素,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确保退休职工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住房补贴。

3. 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吉林省政府将加大对退休职工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支持力度,提高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补偿标准。

同时,推动医疗服务的优化和提质,确保退休职工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保障服务。

四、实施措施和时间安排吉林省政府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政策制定,确保退休职工上调方案的顺利实施。

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上调方案的宣传和解读,确保退休职工能够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待遇调整的最新信息。

方案实施时间安排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以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和退休职工待遇的及时调整。

五、监督和反馈机制为了保证退休职工上调方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吉林省政府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和反馈机制。

人社部规2017年4号解读

人社部规2017年4号解读

人社部规2017年4号解读
【原创版】
目录
1.人社部规 2017 年 4 号文件的概述
2.文件的主要内容
3.文件的实施及其影响
正文
【人社部规 2017 年 4 号解读】
一、人社部规 2017 年 4 号文件的概述
人社部规 2017 年 4 号文件是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 2017 年发布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福利待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1.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文件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总体调整水平为 2016 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5.5% 左右。

2.增加失业保险金支付范围
文件明确失业保险金支付范围扩大到失业前累计缴费满 1 年不满10 年的失业人员,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3.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伤残津贴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支付,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合理、充分的保障。

三、文件的实施及其影响
人社部规 2017 年 4 号文件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文件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同时,文件的实施也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吉财党群〔2017〕110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党群〔2017〕1107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地区、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公布日期】•【字号】吉劳社养字[2002]3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吉劳社养字[2002]32号)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规范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中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必须持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中断缴费或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书》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缴费标准以本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为基数,最低应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凡停产两年以上、确实无法恢复生产、不能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其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可根据本人自愿,与企业签订协议,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以本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最低应按20%的比例,以个人身份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续保。

三、职工因某种原因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根据本人自愿,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也可将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预缴。

缴费标准可以本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自主选择,缴费比例最低为20%。

缴费时,考虑到以后平均工资变化因素,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签订协议,先将缴费记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存款项下,按每年应缴数额逐年划入,待本人退休时一并结算,多退少补。

2017年机关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2017年机关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2017年机关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于退休人员来说,最关注的问题就是涨工资,那么机关退休人员工资有没有涨呢?店铺介绍分享了2017年机关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供你参考。

2017年机关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省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五、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病退鉴定的通知-吉人社字[2010]87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病退鉴定的通知-吉人社字[2010]87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病退鉴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病退鉴定的通知(吉人社字〔2010〕8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病退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1.属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含国有改制企业中混岗的集体身份职工和原供销系统职工)。

2.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申请年度内,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

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4.有医院诊断证明。

二、申报程序1.病退鉴定按照本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审查、市(州)鉴定机构审核、省鉴定机构组织实施的程序办理。

申请病退鉴定应提供本人持有的属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本人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证明,填写《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关系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

2.档案托管机构负责受理病退鉴定的申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病退鉴定条件;编制申请病退鉴定人员名册;发放《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关系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审查填写情况并加盖公章;统一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实申请人参保缴费情况。

3.各级(类)档案托管机构将受理的符合申请病退鉴定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省级档案托管机构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报送,其他均向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报送。

档案没有托管的人员,应通过档案托管机构办理。

2017年全国各地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全)

2017年全国各地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全)

2017年全国各地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全)2017-06-26 16:28人社部、财政部4月中旬下发通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上调5.5%左右。

那么关于2017年全国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你又了解多少呢?2017年全国各地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一览表(全)具体如下,看看就知道了。

2017年全国各地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一览表(全)北方地区吉林省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45元/人,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45元/人,新增334万受益人群!总体调整水平是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这个调整也是继去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同步调整之后的再次同步调整。

1月至3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334万人,同比增长16万人。

一季度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97%,环比下降0.05个百分点,同比下降0.07个百分点。

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29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41万人,均同比增加3万人。

内蒙古自2017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20元。

自新农保实施以来,内蒙古6次调整基础养老金。

经过此次调整,基础养老金达到每人每月110元,惠及222.8万名享受待遇人员。

甘肃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山东山东养老金调整在近期可以说是让不少山东退休人员受益,这次的调整方案是根据全国养老金上调5.5%来调整的,山东今年的养老金预计将上调100元/人,上调幅度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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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7.03
•【字号】吉人社联字〔2017〕44号
•【施行日期】2017.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7〕4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
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3%。

(三)倾斜调整。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四)其他事宜。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前,暂按审批部门临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数计算挂钩调整金额,待基本养老金标准正式核定确认后,重新计算调整数额,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三、资金来源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业务工作完成移交和衔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之后,涉及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的渠道和金额,依照政策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在坚持省、市、县三级独立核算原则的前提下,省财政将在中央补助框架内,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和实际情况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资金,不得发生拖欠。

四、审核发放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所需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与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做好协同配合,将具备社保发放条件的机关事
业单位转入社保发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早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1.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核表
2.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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