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知识应知应会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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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知识应知应会手册

Xxxxxxxx编

2018年3月

前言

为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观念,能够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理论和方法,辨识、评价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制定安全制度和规程,规范从业人员作业行为,增强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救援能力,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水平,提高把握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规律的能力,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编制本《安全管理知识应知应会手册》。

《安全管理知识应知应会手册》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各级管理人员除了熟悉、掌握本手册内容外,还应学习掌握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安全管理知识应知应会手册》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学习使用。

由于受时间、个人水平等方面原因影响,所摘编内容有限,难免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目录

一、法律、法规、条例

二、标准规范

三、地方规定、办法及其他

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法律、法规、条例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生产的“三必须”是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4、安全生产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5、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中长期安全管

理目标和制度。

6、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

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8、《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

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

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5、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6、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

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9、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

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0、

21、《消防法》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

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2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3、《两高发布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存在

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24、

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2)

3)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4)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5)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25、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金额标准: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为%,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公路工程为%。

26、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尚不

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二、标准规范

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项

目经理应负责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2、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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