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青发改办文〔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青发改办文〔2019〕20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党晓勇党组书记、主任副组长:郗海明党组成员、副主任成员:李增刚办公室主任丁永顺政策研究室主任肖向东发展规划处处长孙军霞国民经济综合处处长钟天路政策法规处处长杨国庆固定资产投资处处长刘梅利用外资处处长段宇军价格处处长时河清成本价格监测处处长李延斌人事处处长付林佳重大项目管理协调处处长完玛才让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局长马仲贤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段晓军省信息中心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负责委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做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和更新工作;统一受理、组织答复向委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负责委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推进工作。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李增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武、姜伟、段晓军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6月13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青发改人事〔2022〕621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8月15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省粮食局、委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待遇第三条事假是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
工作人员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处理私人事务。
事假待遇:根据《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字〔2021〕6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确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报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请事假。
(一)事假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二)事假年度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1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60%计发。
(三)事假年度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25%计发,以保障本人应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
(四)单位计发月工资时,应根据工作人员当月事假期内的工作日和实际在岗工作日分段计算,其中事假期内工作日工资按上述规定比例计发,在岗工作日工资按全额计发。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放开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526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放开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放开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526号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定价,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按照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7〕128号)精神,决定取消、放开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放开8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2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相关收费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后,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收费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和收费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强制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政[2015]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政[2015]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的要求,省政府对1980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87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47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并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对继续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意见。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4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改。
2015年,由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进行修改,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省政府审定后重新公布实施。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或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3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予以废止。
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已过有效期限的,或不需要继续执行的2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4)宣布失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19〕39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19〕39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机关,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青发改法规〔2018〕49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以2016年第二次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为基数,对2016年清理后继续有效,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由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和截至目前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发的15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结果已经省司法厅审定,现公布如下: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1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起草处室(单位)或承担该项职能的处室(单位)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请及时提出意见反馈政策法规处。
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予以修改。
由各起草处室(单位)或承担该项职能的处室(单位)牵头负责进行修改,应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修改工作,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已过有效期限、不需要继续执行的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3)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20〕25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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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20〕25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精神和《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青发〔2016〕14号)工作部署,为全面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我们对《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了修订。
《清单》已经省委编办审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严格抓好落实。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修订情况说明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5日
——结束——。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和清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和清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青发改体改〔2014〕307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和清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切实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提高我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管理质量,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府法〔2014〕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青府法〔2014〕1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指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依据法定权限,按规定程序以我委名义制定和发布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除价格部门依法制定的文件外)等内容,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在制定过程中,拟稿单位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需征求有关部门或相关主体的意见建议。
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批(审议)前应当送交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须提供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参考资料等)。
政策法规处在15个工作日内将从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进入报批(审议)环节。
三、规范性文件的登记规范性文件经委领导签发后,须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1.22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0.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20〕4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和委属单位:
《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已经委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抓好落实。
附件: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试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
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试行)
申请人(承诺人)就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自愿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人(承诺人)缺少以下申报材料,承诺在()内严格按照要求补齐全部材料;
1.
2.
……
三、审批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能够按照行政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等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青发改办文〔2020〕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等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等工作质效,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持续提升“法治发改”建设水平,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青司发〔2020〕34号)、《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章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途径,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大举措。
近年来,各处室、各单位对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识明显增强,力度明显加大,促进全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程序不规范、有效期限不明确、报备不及时等问题,请各处室、各单位适应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全面推进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严格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一)送审程序。
文件制定处室、单位应当在报批或上报主任办公会审议前3个工作日,将本处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的送审材料提交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委政策法规处不再提前接收未经处室负责人签字的文件草拟稿等材料。
采用纸质版送审的,须附委内公文发文稿纸,明确填写文件制定处室拟稿人、拟稿时间及处室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提交委政策法规处;采用办公OA系统送审的,须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后,提交至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会签(不须再提供纸质版材料)。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
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23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1〕524号
•【施行日期】2021.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行政许可,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决定,我委共取消和下放了132项行政审批事项,现梳理形成《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32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32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青发改办文〔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申报与安排第三章经费使用管理第四章附则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委内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资金计划管理办法》(青发改投资〔2018〕7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经费是指从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中安排,由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审核工作的省级预算内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指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重大项目投资审核、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和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完成相应评审、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工作经费申报和管理使用。
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行收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二章经费申报与安排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经费安排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二)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投资审核;(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投资审核;(四)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及前期项目评估;(五)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全省“两会”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全省“两会”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青发改办文〔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全省“两会”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和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闭幕后,省政府办公厅将一批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转交我委办理(详见附件1、2)。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政协提案的通知》(青政办秘函〔2020〕39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委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认识,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建议提案是传递人民心声、共谋发展良策的重要渠道,是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有效途径。
要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把建议提案办理与本处室单位的中心工作、与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做到以办理工作促进业务工作,以业务工作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力争2020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一是提高站位、加强领导。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是严格遵照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提出和办理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上升到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为践行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的重要实践,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专人办理,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建议提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4.29
•【字号】青财综字﹝2015﹞537号
•【施行日期】2015.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公布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青财综字﹝2015﹞537号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乱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要求,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现公布《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青海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详见附件)。
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发生变化,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
内容。
点击此处下载查看附件: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xls。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发展改革委定密责任人的通知-青发改办文〔2021〕2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发展改革委定密责任人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发展改革委定密责任人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定密责任人调整如下:一、法定定密责任人党晓勇党组书记、主任,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定密权限:机密及以下定密职责:全面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产生的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和变更工作。
二、指定定密责任人车军平党组成员、副主任,省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定密权限:机密及以下定密职责:负责省能源局产生的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和变更工作。
吕勤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定密权限:机密及以下定密职责:负责驻委纪检监察组产生的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和变更工作。
郗海明党组成员、副主任,一级巡视员定密权限:机密及以下定密职责:负责办公室(包括机关后勤服务相关工作)、产业协调处(服务业发展处)、人事处、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离退休干部处、培训中心、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委服务窗口产生的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和变更工作。
顾艳华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定密权限:机密及以下定密职责:负责省粮食局产生的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和变更工作。
马统邦党组成员、副主任定密权限:机密及以下定密职责:负责农村牧区经济处(包括三江源生态移民组)、地区经济处、生态文明建设处、委农村发展指导服务中心(省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产生的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和变更工作。
肖向东党组成员、副主任定密权限:机密及以下定密职责:负责发展规划处、政策研究室、国民经济综合处、国际交流处(一带一路建设处)、评估督导处、青海经济研究院产生的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和变更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青政〔2020〕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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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青政〔2020〕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取消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调整2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现予公布。
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要做好工作衔接,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主动做好承接,规范运行程序,压缩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计37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9日
——结束——。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0〕811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20〕811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发展改革委(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加快法治机关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府法〔2020〕49号)要求及有关规定,我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继续适用的6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适用期已过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予以废止(失效)。
予以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
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附件
1.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69件)
2.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青发改办函〔2021〕137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秘函〔2020〕189号)要求,现将我委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上,请审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2月26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总体情况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他相关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
本年度报告全文及数据统计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止。
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
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青海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4号。
(一)概述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紧紧围绕发展改革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宣传职能工作、推动法治建设、增强廉政监督、转变机关作风、服务基层群众的重要渠道,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0•【字号】青发改办〔2020〕790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有针对性的改进政务服务工作,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青政办〔2020〕2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青发改办〔2020〕32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委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我委要全面建立以评价、反馈、改进、监督、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发展改革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体系,全面开展线上、线下发展改革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力争实现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个企业和每名群众都自愿自主真实评价。
建立评价数据自下而上归结分析机制,全面及时准确了解企业和群众对发展改革服务的感受和诉求,有针对性改进服务,促进服务水平持续提高,显著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发展改革政务服务评价等级具体分为五级,即: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1)。
(一)归集政务服务评价数据评价数据的采集应遵循线上线下全面融合的原则,实时同步或按月归集我委政务服务“好差评”数据。
为确保评价与政务服务事项办件数据一致,网上办件评价系统对未评价的事项办件实行5个工作日后“满意”默认,应当书面评价的为评价事项办件也实行5个工作日后“满意”默认。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法治机关建设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法治机关建设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03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0〕347号
•【施行日期】2020.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法治机关建设及普
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法治机关建设及普法依法治理成效,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青发〔2016〕14号)、《关于印发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2020〕23号)和《关于印发2020年度青海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法委普法组20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七五”普法暨法治机关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法治机关建设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现予印发,请结合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3日附件
1.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法治机关建设及普法依法治理重点工作台账
2.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涉及政府投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涉及政府投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8•【字号】青发改法规〔2019〕453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涉及政府投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19〕45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4月14日颁布,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79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涉及政府投资的现行制度规定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和主体凡与政府投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和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后,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清理建议;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的规章由负责起草或实施的省政府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提出拟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省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清理,决定修改或者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汇总本地区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本级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所辖县(市、区)政府和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
二、清理内容和方式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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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0〕811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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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20〕811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发展改革委(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加快法治机关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府法〔2020〕49号)要求及有关规定,我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继续适用的6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适用期已过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予以废止(失效)。
予以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
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附件
1.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69件)
2.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