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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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8]11号

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8]11号

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7]5号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湖北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气函[2007]109号)收悉。

随着气象科技的发展,有关防雷技术服务项目已出现了新要求和新变化,我省原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防雷技术服务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一、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付表。

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经初检需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其检测费按初检费用的30﹪收取。

三、鄂价房服[2003]18号《关于正式核定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雷灾评估项目有所调整外,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防雷技术服务,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核定。

附: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二00七年二月二日主题词;收费管理防雷服务费批复抄送;各市、洲、省只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2月2日印打字:王欣校对:邓娜娜共印75份附表: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注:建(构)筑物防雷分类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分类分别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8]11号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湖北省气象局:你局《关于商请核定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涵》(鄂气函[2008]4号)收悉。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7]5号,经过一年试行,对规范全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推动全省防雷技术服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总结试行收费的基础上,经重新审核,同意湖北省气象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仍按鄂防价服函[2007]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0 0 八年三月六日主题词:收费管理防雷技术服务费批复抄送:各市、洲、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 0 0 8年3月6 日印发打字:李阳洁校对:邓娜娜共印18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59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59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59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公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气函〔2013〕358号)收悉。

根据《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经营服务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就重新公布我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出具气象灾害及相关证明,雷击灾害调查鉴定评估,人工影响天气装备服务,专业广播电台每日预报,乙级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专家评审,丙级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专家评审,防雷检测专业资质专家评审,施放气球专业资质专家评审8项气象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二、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中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雷击风险评估12个收费标准。

三、专项气象服务、气象科技开发服务,由服务双方根据服务内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气象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频次、质量标准等各项要求。

坚持用户自愿、服务有偿原则,与用户签订气象经营服务合同(协议)。

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和重复服务、重复收费。

提供气象经营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服务。

五、省级气象主管部门应规范合同(协议)管理,组织制定统一的气象服务格式合同(协议),监督各地气象服务机构按合同(协议)约定提供及时、优质服务。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15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15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15号)省卫生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食品、保健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化妆品等监测、检测、检验(以下统称检测)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规定执行。

其他检测收费按附件规定项目及标准执行。

鄂价费[2010]27号文件及本通知未列的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对委托的检测事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方收费;对属于监督检查范围内的检测不得收费。

三、对于同一个送检样品因检测机构的原因需要复检的,不得另行收费。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作、由用户自愿购买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音像制品、展板及其他各种宣传品,改按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使用税务发票。

五、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所属医疗机构(门诊部)除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外,其他的收费项目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六、检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频次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超过规定或委托方请求范围外的,不得收费。

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严格按所出具报告书上标明的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收费。

八、本通知收费的执收单位为具有资质、实施检测行为并出具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xx〕27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地震局(办):xx年12月12日,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制定了《湖北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xx]250号)。

该项收费试行两年来,对促进防震减灾技术服务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湖北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技术服务、震害预测、抗震性能鉴定等防震减灾技术服务工作,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属有偿服务收费。

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单位和项目业主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法规与技术规范的要求。

按照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协商确定工作内容和收费额度。

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级别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任何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必须到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登记和项目备案,并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从事勘察测量服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执行。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的工作质量每年抽查一次,对从业单位的技术资质每两年复核一次。

四、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和监督检查。

五、凡只收费不提供技术服务,或提供的技术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超出本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xx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鄂价房服函[2003]1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鄂价房服函[2003]1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鄂价房服函[2003]18号2003年2月24日)省气象局:你局《关于请审批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气函[2002]62号)悉。

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将部分气象行政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考虑到我省专业气象服务不断发展,设备投入较大、费用增加等实际情况,为发挥气象科技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经研究,现将气象科技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各级气象部门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指挥生产、组织防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而提供的天气预报,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手段向社会提供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

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属有偿服务,按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在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时,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偿提供、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委托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范围为其提供服务,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三、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各地气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气象科技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收费管理。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接受年度审验。

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

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
一、依法取得防雷装置监测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检测业务,可按照规定收取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服务机构不得在规定的服务费以外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仅限于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投资10亿元以下(含10亿)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实行差额定率分段累进计费。
0.1亿<项目投资额≤0.5亿部分,按0.9‰
0.5亿<项目投资额≤1亿部分,按0.6‰
1亿<项目投资额≤5亿部分,按0.5‰
5亿<项目投资额≤10亿部分,按0.3‰
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79号)
时间:2012-07-25 14:14:21[大中小] [打印] [关闭] [收藏]
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2〕79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气函〔2012〕39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项目投资额10亿以上部分,收费Fra bibliotek双方协商确定二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
元/次
灾害损失总额的4%
最高收费不超过1万元/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土壤电阻率测试
元/点
70
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再单独收取土壤电阻率测试费。
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服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7]37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7]379号)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闽价服[2007]37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
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正式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闽气函[2007]56号)收悉。

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问题,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我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6]359号)执行(具体见附表)。

本复函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

闽价[2006]359号复函的试行期廷至2007年9月30日止。

附表:1、福建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2、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3、信息系统机房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附表1
福建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备注:1、每项费用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除第5项外)。

2、有关防雷检测服务规范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附表2
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附表3
信息系统机房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15〕143号)收悉,为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为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降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等3项收费标准,具体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防雷技术检测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本复函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允许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收费标准之内适当下浮。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相关检测服务时,对检测不合格经整改后一次性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复检仍不合格的需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项目对应标准的50%收取。

四、根据《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气办发〔2015〕22号)规定,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凡属企业自愿委托开展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服务,其收费按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格)为基数计费。

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益事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按本复函规定收费标准不高于80%收取。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及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将全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收费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局。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4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4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45号)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自2007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起到了明显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招投标中心有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经批准设立的招投标中心为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可收取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

二、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根据我省招投标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按交易项目收取,收费以招投标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100及以下12100-1000(含1000,下同)0.831000-50000.645000-10000 0.4510000以上0.2以上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投标中心提供的服务质量,结合当地交易量、经济发展状况及财政拨款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招标办备案。

没有标的金额的服务类招投标交易项目,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定。

四、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原则上由招标人、中标人各承担一半,招标人与中标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按批准的收费标准的70%计收。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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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施工图纸核查
每套图纸
1500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减半收费
通讯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
自控、监控设施和广播电视设施专项防雷工程施工图纸核查
每套图纸
600
工程额在3万元
以下减半收费
新、改、扩建建(构)筑物
防雷装置施工质量检测
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
0.80

防雷收费标准

防雷收费标准
3
新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平方米
0.1(最高不超过1000元)
4
信息系统机房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大(30台终端以上)

400元
中(10-20台终端)

200元
小(10台终端以下)

80元
6
电磁环境测量

400元
7
雷电环境评估

1.0‰(按损失总额)
8
雷击灾害调查鉴定

2%(按损失总额)以内双方协商确定。
新发改收费(2006)1733号
关于新增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对超出检测机构所在地半径30公里以上的被检测单位,可在每增加1公里不越过2元的标准内,与被检测单位协商,适当收取超出部分的交通补偿费。但对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军队、学校、医院、福利院、养老院等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检测除外。
新增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服务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1
新(扩、改)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平方米
0.5(最高不超过5000元)
2
自信系统机房防雷装置检测
机房面积<50m²

200元
机房面积50—100m²

400元
100m²<机房面积<200m²

800元
机房面积>200m²

1000元

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文

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文
汽油车 CO、HC、NOx、 Pb
柴油车烟度 摩托车 工业分析 热值 元素分析
采样/测试方法 计价单位
溶液吸收法注 射器滤膜法 仪器法 三点比较法
EN1948、EPA23 方法(等速采
样) 汽车尾气测试
仪 不透光烟度计
尾气测试仪
元/ 点·次·项
元/点·次
元/辆.次. 项
------
元/样·项
收费 标准 60 80 100
锶-90 210Pb Po Pu
3 生物指标
序号
项目
1 细菌总数
2
3
总大肠菌群测定 4
5
粪大肠菌群测定
6
叶绿素 a 测定
7
浮游植物(定量)
8
浮游植物(定性)
9
浮游动物(定量)
10
浮游动物(定性)
11
底栖动物(定量)
12
底栖动物(定性)
15
流动注射分析
16
原子吸收法 火焰
17
原子吸收法 石墨炉
18
气相色谱法
19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
三点比较法
-7-
计价单位 元/个数据
收费标准 5 10 15 15 35 50 60 60 50 60
100 100 120 120 100 100 200 120 250 500
序号
分析方法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6
浅层(深底≤1 米)
50
7
底泥
中层(1 米<深度≤1.5 米)
100
8
深层(深度>1.5 米)
150
4 水质采样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 采样/测试

苏价服2006 266号-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06 266号-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
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字[2006]151号
各市物价局、苏州市气象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物价局苏价服〔2006〕266号文件
苏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
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06]266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系统防雷减灾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我省气象防雷减灾服务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转为事业单位及有资质防雷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

二、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名称,适当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标准见下表。

三、重大工程项目雷电安全评估费、一般雷击灾情鉴定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防雷减灾计费办法的函》(苏价服[2001]150号、苏财综[2001]13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省气象局:《关于防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满要求正式颁布施行的请示》(粤气“2004”116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及一年来试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一、我省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考虑到村镇新建建筑物大部分为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其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从低安排,具体见附件2。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和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上述附件所列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我省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视检测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制定具体的检测收费标准。

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最低收费标准不宜低于检测服务成本。

二、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十条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除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外,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5。

三、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

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对超出检测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在每增加1公里最高不超过2元的标准内,与用户协商收取适当交通费补偿,但对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军队、教育、非营利性医院、福利院、老人院等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检测除外。

五、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具有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检测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防雷检测费

防雷检测费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气象局,各防雷设施检测服务单位:省气象局报来《关于申请调整防雷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琼气函[2 006]50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字[2001]94号)精神,气象部门有偿服务收费已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防雷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按照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村镇新建建筑物(单体民用住宅)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2;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及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和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5。

三、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

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检测服务机构。

五、各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检测服务,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委托合同书,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收费计算方式和收费标准等。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3月1日起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将实行新标准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3月1日起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将实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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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将实行新标准
为了推动防雷减灾事业的发展,促进“平安浙江”的建设,最近,省物价局下发了浙价服[2006]22号《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通知要求调整和规范后新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具有防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

通知要求,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服务费外变相巧立项目乱收费。

但对在陆地上超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另行收取交通费,其标准在每超出1公里不超过2元的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涉及统缴以外的过路、过桥费、过渡等因检测用户所在地不同而特别增加的费用,按实由用户承担。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调整和规范后新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竞赛活动评审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竞赛活动评审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竞赛活动评审费等服务性收费项
目及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鄂价费函[2009]10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0.13
【实施日期】2009.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竞赛活动评审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鄂价费函[2009]108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重新申报竞赛活动评审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教财函[2009]45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8]209号)及《关于部分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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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800 C级:500 D级:300
一类 1.4
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 每平方米
3
二类:1.3
工跟踪检测
(建筑面积)
三类:1.2
备注
特殊建筑物(加油 站、烟囱)专项工程 跟踪检测仍按鄂价房 服函[2003]18号文件
标准执行
/art/2008/7/24/art_6690_42.html
责任处室
发布时间 公开范围
2007-02-13 面向社会
信息索引号
湖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气函[2006]109号)收悉。随着气象科技
的发展,有关防雷技术服务项目已出现了新要求和新的变化,我省原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防雷技术服务 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 下: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页码,1/2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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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公开方式 审核程序 责任单位 附件下载
单位文件 主动公开 经审核后发布 气象局
文件编号 鄂价房服函[2007]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一、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经初检需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其检测费按初检费用的30%收取。
三、鄂价房服函[2003]18号《关于正式核定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中,除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雷灾评估项目有所调整外,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2000
注:建(构)筑物防雷分类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分类分别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建筑物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art/2008/7/24/art_6690_42.html
2010-10-21
2010-10-21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页码,2/2
电子信息(通信)系统、机房、室外专
4

项防雷工程跟踪检测
5
浪涌保护器(SPD)检测

6
土壤电阻率检测

7
雷击风险评估

8
雷击灾害调查鉴定评估

电子信息(通信)系统机房空间电磁环
9

境测试
防雷工程总造价3%
120 180 按项目投资总额的 1.5‰ 协商收费
四、调整后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自2007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核定。
附: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表:
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 每平方米
1
计置
2

设计技术审查
收费标准(元) 一类:0.30 二类:0.25 三类:0.20 A级: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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