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件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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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作为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按CCS颁布的入级规范、国际公约和/或规则,为符合要求的船舶和海上设施客户提供入级服务,以及法定服务和其他服务。

产品检验作为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的一部分,包括入级产品检验、受权法定产品检验,以及受托的其他产品检验。

通过产品检验,以确认其产品分别符合入级规范或法定或委托方的要求。

对于船用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钢质船入级规范》中有关产品持证和产品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对于海上设施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中国船级社《钻井装置发证指南》、中国船级社《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中国船级社《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及有关通函关于海上设施产品持证和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价格[2015]1299号文件的要求,对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内容公示如下:船舶入级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符号说明: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船舶法定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符号说明: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

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作为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按CCS颁布的入级规范、国际公约和/或规则,为符合要求的船舶和海上设施客户提供入级服务,以及法定服务和其他服务。

产品检验作为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的一部分,包括入级产品检验、受权法定产品检验,以及受托的其他产品检验。

通过产品检验,以确认其产品分别符合入级规范或法定或委托方的要求。

对于船用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钢质船入级规范》中有关产品持证和产品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对于海上设施产品检验,根据中国船级社《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中国船级社《钻井装置发证指南》、中国船级社《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中国船级社《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及有关通函关于海上设施产品持证和检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向 CCS提交产品检验申请,CCS将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开展相关检验服务工作,同时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 CCS 的重复服务,CCS 还将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价格[2015]1299号文件的要求,对中国船级社入级产品检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内容公示如下:船舶入级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符号说明: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船舶法定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符号说明: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

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F=N*C*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不同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因素:按本文正文规定执行1.3 检验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时一次付清。

1.3.2新建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交船舶时交纳40%。

1.3.3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或收到证书、报告时一次付清。

1.3.4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费账单15天内,交纳检验费。

逾期未交纳者,每日按应交检验费总额的0.2%加收滞纳金。

1.4 验船师为进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5 申请检验的船舶如不在原来约定的地点,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使验船师往返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每昼夜以8小时计,每小时收费30元。

1.6 如检验申请人撤回、中断或延迟已进行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将按实际情况收费。

1.7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检验项目或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暂没有确定标准的,按申请检验的性质和范围暂由中国船舶检验局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8 各船舶检验机构的计费不得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对分档收费项目,不足一个单位的,按内插法收费。

遇有特殊情况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减收各项检验费,并将减收情况报中国船舶检验局。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审图、建造同地,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30%计收,第二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三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审图、建造异地,异地发生的审图费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二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 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 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 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讯设备3.16 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 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 无线电通讯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 坞内检验4.21 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 展期检验6.4 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 远洋渔船勘验检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F = N* C* 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K——因素:国际航行渔业船舶k值为1.26、Ⅰ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9、Ⅱ、Ⅲ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63、内陆水域渔业船舶k值为0.54、其他船舶k值为1.0。

1.3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 渔业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前一次付清。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使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执行机构(以下统称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三条渔船船用产品必须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渔船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不同,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第五条渔船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如按照本规则需要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渔船船用产品,应按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渔船船用产品证书、认可证书及检验标志。

第七条渔船检验人员应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八条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渔船船用产品。

第九条渔船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时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章检验范围第十条凡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均应接受渔船检验机构的产品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或专业车间,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一、主要船用材料,包括钢丝绳、铸件、焊接材料、船用防污、防蚀涂料等;二、柴油机铸锻件及主要零部件、锅炉、受压容器、锚、锚链及附件、螺旋桨、舱盖板、水密门窗。

三、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工厂认可的其他产品制造厂或车间。

第十二条对已获得本局工厂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新的渔船船用产品,一般只需对新产品进行产品型式认可。

但如果该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质量保证系统与已认可的条件不同,须重新进行工厂认可。

第十三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应申请办理产品型式认可:一、救生设备救助艇、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备品属具、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等;二、消防设备各种灭火器具及设备、探火装置、报警装置、灭火泡沫发生装置、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消防用具等;三、信号设备号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器具、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四、航行设备罗经、操舵仪、导航定位仪、计程仪、测探仪、避碰仪器;五、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话机、收发信机、船舶地球站、奈伏泰斯接收机、强化群呼接受机、示位标、雷达应答器等;六、防污染设备滤油设备、15ppm报警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粪便及垃圾处理装置;七、电气设备发电机及机组、电动机、配电箱、控制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变压器、蓄电池、电磁阀等;八、柴油机和辅助机械柴油机、空气压缩机、风机、燃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各种水泵和油泵、液压马达等;九、制冷设备制冷压缩机、平板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的重要部件等;十、轴系设备可调螺距螺旋桨、特种推进装置、导流管、齿轮箱和离合器、推力轴承、艉轴轴承、艉轴管密封装置、弹性联轴节等;十一、管系设备船舷阀、海底阀、安全阀、应急关闭阀等重要阀件和滤器、主要液压元件及装置等;十二、甲板机械锚机、舵机、起货机、绞纲机、绞盘机、紧缆器、拖曳设备、起网机、钓机等;十三、本局认为其它需要办理产品型式认可的渔船船用产品。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文号:船产字[1983]88号颁布日期:1983-05-01 执行日期:198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对产品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本局派驻在各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只根据本局的委托,负责某些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只负责对水产系统生产的渔业船舶专用的产品执行监督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

不论船舶检验部门采用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其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要求;如按照本规则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

第六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标志。

第七条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认可的制造厂,将载入本局出版的《船用产品录》。

但对产品的重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按工厂要求的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第八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验)。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国船舶检验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对产品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本局派驻在各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只根据本局的委托,负责某些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只负责对水产系统生产的渔业船舶专用的产品执行监督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

不论船舶检验部门采用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其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要求;如按照本规则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

第六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标志。

第七条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认可的制造厂,将载入本局出版的《船用产品录》。

但对产品的重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按工厂要求的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第八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验。

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汇编

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汇编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F=N*C*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不同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因素:按本文正文规定执行1.3 检验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时一次付清。

1.3.2新建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交船舶时交纳40%。

1.3.3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或收到证书、报告时一次付清。

1.3.4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费账单15天内,交纳检验费。

逾期未交纳者,每日按应交检验费总额的0.2%加收滞纳金。

1.4 验船师为进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5 申请检验的船舶如不在原来约定的地点,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使验船师往返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每昼夜以8小时计,每小时收费30元。

1.6 如检验申请人撤回、中断或延迟已进行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将按实际情况收费。

1.7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检验项目或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暂没有确定标准的,按申请检验的性质和范围暂由中国船舶检验局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8 各船舶检验机构的计费不得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对分档收费项目,不足一个单位的,按内插法收费。

遇有特殊情况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减收各项检验费,并将减收情况报中国船舶检验局。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审图、建造同地,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30%计收,第二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三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审图、建造异地,异地发生的审图费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二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目录1. 总则...........................................................................2. 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3. 建造检验........................................................................3.1 一般规定........................................................................3.2 船舶构造........................................................................3.3 轮机............................................................................3.4 电气装置........................................................................3.5 轮机自动化......................................................................3.6 货物冷藏置......................................................................3.7 锅炉...........................................................................3.8 载重线.........................................................................3.9 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散装谷物稳性批准................................................................3.12消防...........................................................................3.13救生设备.......................................................................3.14 航行设备.......................................................................3.15信号设备.......................................................................3.16无线电通讯设备..................................................................3.17防止油类污染....................................................................3.18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3.19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20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21起重设备........................................................................3.22船员舱室设备....................................................................3.23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4. 营运船舶检验.....................................................................4.1 一般规定.........................................................................4.2 船舶构造.........................................................................4.3 轮机.............................................................................4.4 电气装置.........................................................................4.5 轮机自动化.......................................................................4.6 货物冷藏装置.....................................................................4.7 重载线...........................................................................4.8 吨位丈量.........................................................................4.9 稳性批准.........................................................................4.10散装谷物稳性批准.................................................................4.11消防.............................................................................4.12救生设备.........................................................................4.13航行设备..........................................................................4.14信号设备..........................................................................4.15无线电通讯设备.....................................................................4.16防止油类污染.......................................................................4.17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4.18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9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20起重设备...........................................................................4.21船员舱室设备.......................................................................4.22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4.23坞内检验...........................................................................4.24艉轴抽出...........................................................................4.25锅炉...............................................................................4.26修理检验...........................................................................5. 拖航检验.......................................................................6. 临时检验及其他.....................................................................7. 证书费...............................................................................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的计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5.12•【文号】计价格[2000]559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二日计价格〔2000〕559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局):现将调整后的《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同时废止。

二、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化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信设备3.16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船舶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无线电通信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坞内检验4.21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展期检验6.4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国际航行渔船勘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导言:作为船舶重要组成部分,船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船舶运营至关重要。

为确保船舶使用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船用产品检验规则被广泛应用于船舶行业。

本文将深入探讨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必要性和实施方法,并分享对这一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一、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基本概念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是指为了确保船舶使用的产品能够满足相关质量和安全要求,制定的一系列检验标准和程序。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旨在保证船舶的正常运营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通常由国际性组织或船级社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二、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必要性1. 保障船舶运营的质量和安全:船用产品作为船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影响着船舶的运营效率和安全性。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实施可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营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2. 统一标准,促进国际合作:航运业是全球性的,船舶在国际间频繁运行。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统一各国的标准和要求,促进不同国家间的合作与交流。

这有助于加强航运业的合作和发展,提高全球船舶运输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3. 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船舶业是一个与海洋环境紧密相关的行业。

船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船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实施可以确保船用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符合环保标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推动航运业可持续发展。

三、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实施方法1. 核心机构的参与: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通常由国际性组织或船级社等核心机构负责。

这些机构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制定出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的检验规则,并组织实施相关检验工作。

2. 技术评估和检验标准的制定: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制定首先需要对不同产品的性能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评估和研究。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出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的检验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021年船用产品检验讲义完整版ppt

2021年船用产品检验讲义完整版ppt

〔三〕资料审查
• 1、现场验船师收到受理人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 材料的本质要件进展审查,审查其是否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 〔1〕图纸技术资料符适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 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那么?、?船用产品检验规那么?、?船用产 品检验规那么施行细那么?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 〔2〕船用产品制造厂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那么?〔2004〕 • 第1篇第1章第5节中国籍内河船舶所使用的有关船舶平安和防止水
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 定进展产品检验。
•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那么?〔2021〕 • 用于内河船舶的有关船舶平安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 第二章第四条规定: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平安的重要 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 例?
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 关海上交通平安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 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 照有关规定检验。
〔二〕 申请受理
3、评审人评审合格后,评审人向受理人移交申请 资料,发放检验编号,指定现场验船师。如需2名 及以上现场验船师参与检验的,评审人应指定检 验协调人。假设检验申请评审不合格,不予受理 ,评审人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人。由受理人通知 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其理由,发出?不予以受理通 知书?。检验编号的授予方式执行?检验编号授予 方法?。
2、现场验船师按照?船用产品检验工程表?,到工 厂现场监视取样和见证认可试验。
3、工厂不具备认可试验的条件时,经省局船检业务 负责人同意,可将样品或试样送第三方检验机构 进展试验,工厂向省局提供认可试验报告和检验 机构的资质证明。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

4
(12) 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包括其材料和部件 所进行的试验,以确认其符合技术规范或指定标准的全部要求。 (13) 原型试验: 系指为评价产品的设计,对原型产品,包括其材料和部 件所进行的试验。 (14) 原型:系指为评价设计的符合性而按设计制造的模型产品。 (15) 样品:系指用于试验/检验的代表性的产品。样品的选取能在特性、 特征、制造质量上代表或覆盖申请产品检验的产品或系列产品。 (16) 申请方:系指向检验机构申请产品检验的组织。申请方可以是一家产品 制造厂、代理商、产品设计单位等。 (17) 制造厂:系指生产和/或装配最终产品,并对最终产品负有全部责任 的组织。 (18) 审核:系指确定质量活动及其相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 些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系统和独立的检查。 (19) 定期审核:系指为确认工厂认可和型式认可证书保持持续有效而进 行的审核。 (20) 文件:系指描述设计、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所有必需的书面信息。 (21) 证件:系指证明设计、产品、服务和过程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式文件。 包括图纸/技术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认可证书、产品证书、等效证明文件。 (22) 认可证书:在检验机构名义下颁发并经检验机构盖章的用来证明对 产品或其制造厂给予认可的证书。 (23) 产品证书:在检验机构名义下颁发并经检验机构盖章和船舶检验人 员签署的用来证明某件或某批产品经检验合格的证书。产品证书用以证明: ① 产品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②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 ③ 检验样品源自检验产品本身; ④ 产品的试验在船舶检验人员参加或根据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行。 (24) 等效证明文件:系指本身不以检验机构名义出具的,但经检验机构 盖章和检验机构船舶检验人员签署的用于证明产品按检验机构要求经过检验并 合格的证件、报告等文件。等效证明文件用以证明: ① 产品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②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 ③ 检验样品源自检验产品本身; ④ 产品的试验在船舶检验人员参加或根据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行。 (25) 制造厂证明:系指由制造厂独立行使职责所 签发,对产品符合相应 要求的声明或证件。制造厂证明用以证明: ① 该产品经检验机构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目录1.总则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3.初次检验(建造)3.1一般规定3.2船舶构造3.3轮机3.4电气设备3.5 轮机自动化3.6冷藏装置3.7锅炉3.8载重线3.9 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消防3.12救生设备3.13 航行设备3.14信号设备3.15无线电通讯设备3.16 防止油类污染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3.19渔捞设备3.20起重设备4.营运检验4.1一般规定4.2船舶构造4.3轮机4.4电气设备4.5轮机自动化4.6冷藏装置4.7载重线4.8吨位丈量4.9 稳性批准4.10消防4.11救生设备4.12航行设备4.13信号设备4.14 无线电通讯设备4.15防止油类污染4.16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18渔捞设备4.19起重设备4.20 坞内检验4.21 艉轴抽出4.22锅炉4.23修理检验5.拖航检验6.临时检验及其他6.1临时检验6.2公正检验6.3 展期检验6.4 免除证书的签发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6.6损坏检验6.7临时适航性检验6.8 远洋渔船勘验检验6.9境外检验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7.证书和检验报告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F = N* C* K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N——基数(元)C——系数:由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K——因素:国际航行渔业船舶k值为1.26、Ⅰ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9、Ⅱ、Ⅲ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63、内陆水域渔业船舶k值为0.54、其他船舶k值为1.0。

1.3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1.3.1 渔业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前一次付清。

船检标准

船检标准
□□□
8.2.1~
8.2.8
55
船方应该根据化学品规则的有关要求:为每位船员配备紧急逃生所用的呼吸器和眼睛防护设备。
□□□
8.2.11
56
呼吸器和眼睛防护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
□□□
8.2.12
57
根据化学品规则的有关要求:船上至少配备三套个人安全防护设备。
□□□
8.2.13
58
船上至少应配备有一套测氧仪
□□□
8.1.7
程序文件有关于安全训练的详细要求。
51
船方应有记录表明:船上已进行了安全训练。
□□□
8.1.8
52
船方必须为全体船员配备个体保护设备。
□□□
8.1.9
53
保护设备状态完好。
□□□
8.2.10
54
相关人员应该穿戴连体服、安全鞋、安全帽、防护眼镜、耳罩、安全带、手套、防护服(特殊用途)。
□□□
5.3.34
122
气相密闭设施必须完好。
□□□
5.3.35
123
船方有气相回流设施。
□□□
5.1.61
5.1.62
124
放空与密闭装船设施完好。
□□□
16.7
125
紧急放空系统完好。
□□□
16.8
126
应急/遥控方式停止物料泵的功能完好。
□□□
16.27
127
密闭作业系统中,液位测量与取样设施完好。
12
船长必须拥有化学品培训证书。
□□□
1.3.8
13
轮机长必须拥有胜任其岗位的有效资格证书。
□□□
1.3.16
14

新船用产品检验办法

新船用产品检验办法

新船用产品检验办法一.船用产品检验办法CCS根据国际惯例和其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对于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所用的产品,实施在认可的基础上进行检验发证的制度。

有关程序和要求在CCS《产品检验规则》中做了详细规定。

其可概括为一个途径,两个原则,三种认可,四种检验,五种证书。

有关说明如下:一个途径是指申请CCS检验的途径。

由于管理上的需要,CCS各分支机构是按地区区域分工的(见第六条)。

产品需要CCS检验发证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按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由有关的CCS机构受理。

故申请CCS对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途径只有一个,即向主管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业务的CCS机构提出申请,只有这个机构接受该申请。

二个原则是指CCS对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二个原则。

即:①对于直接用于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主要材料,设备,部件,必须进行检验发证。

②.对于间接用于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主要产品,即生产上述1 项产品用的重要材料,配套件及零部件等也需要进行检验发证。

三种认可是指CCS对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进行认可的三种模式。

即:①型式认可,②工厂认可,③质量体系认可。

根据CCS“产品检验规则”,船用产品首先要按CCS的要求申请上述某个模式的认可。

在取得相应的认可后,还要根据CCS在授予认可时所确定的方法,申请和接受认可后的检验。

(见后述的四种检验)。

三种认可分别介绍如下:①型式认可:是对产品的定型设计所给予的认可。

即CCS通过对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和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经确认满足规定要求后所给予的认可。

其有效期一般为四年。

对于标准化或系列化的设备,需要办理型式认可。

②工厂认可:是对工厂生产满足规定要求的产品的条件和能力所给予的认可。

即CCS通过对工厂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工业化生产条件下抽取样品,经认可试验满足规定要求,且生产设施,质量控制手段令CCS满意后所给予的认可。

其有效期一般为4年。

对于材料或材料制品,一般需要办理工厂认可。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1.自治区范围区内船长24米及以上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及发证;2.自治区范围内船长24米以上钢质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及发证;3.自治区范围内12米及以上内河渔业公务船舶的监督检验及发证。

(二)实施主体广西渔船检验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初次检验1. 持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辅助船暂不需要);2. 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3. 渔船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批准文件;4. 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5.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二)营运检验1.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渔业船舶保持良好状况;3.申请者按规定提交申请。

(三)临时检验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船舶主机并加大功率)时;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6.船舶封存后启用时;7.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8.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对象:1.初次检验:制造、改造、进口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2.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2.10.15
•【文号】
•【施行日期】1992.10.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
(1992年10月1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
目录
1.总则
2.各项检验费基数
2.1柴油机
2.2柴油机零部件
2.3锅炉
2.4受压容器
2.5铸锻件
2.6螺旋桨
2.7锚
2.8电动、液压锚机
2.9舵机
2.10起网、起重设备
2.11液压泵、液压马达
2.12液压缸
2.13泵
2.14锚链、连接环、卸扣
2.15钢丝绳及其它绳缆
2.16舷窗、水密门
2.17发电机(含励磁装置)、电动机2.18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
2.19小型配电电器、控制电器、蓄电池2.20无线电通讯设备
2.21航行设备
2.22防污设备(油污水分离器)2.23救生设备
2.24信号设备
2.25消防设备
3.气胀救生筏检修站检验费
4.船用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机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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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篷顶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失火报警探测器。
4.20.8 CO2 ,1211 瓶,泡沫发生器,泡沫枪,固定式及移动式消防泵,消 防水带及水枪,灭火器,消防员装备品。
4.20.9 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及保温用具。静水压力
释放器,登乘装置,脱钩器,抛绳设备。
4.20.10 舷窗,水窑门,舱口盖,舷梯,引水员软梯,锚链,连接环,扣,滑车,
规定 4.21 条计收。 4.20 下列产品按产品销售价的 1%计收
4.20.1 电缆,电线及其紧固件,绝缘材料等。
4.20.2 锚机,绞缆机,拖缆机,绞盘机,紧缆器,系泊绞车,起货机,起
艇机,舷梯绞车,机械升降器,吊艇架。
4.20.3 制淡装置,货物冷藏压缩机,空气压缩机,分油机。
4.20.4 阀门,滤器,膨胀节,软管,套管头装置,溢流阀,节流阀。
0.8
10
57
大于或等于 10
1.0
4.12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螺旋桨,艉密封装置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58
齿轮箱
0.7
59
减速装置
0.7
60
离合器
0.6
61
可变螺旋距螺旋桨
0.8
62
特种推进装置
0.8
63
螺旋桨
0.66
4
艉轴密封装置
0.6
65
联轴节
0.6
4.13 舵机
序号
额定扭矩(吨.米)
吊货钩,拖钩。
4.20.11 控制电器,自动开关,压力控制器,温度控制器,配电电器,控制箱,
充放电箱,蓄电池。
4.20.12 热工仪表,电工仪表,监测仪表,自动化仪器,仪表。
4.20.13 调速器
4.21 申请检验的各种配套机组,如在机组检验时,需同时办理单机的初次 检验时,则应按本规定相应条款收取各单机的检验费。机组按机组的 0.6%计费, 若其单机已具有我证书者,则机组配套的检验费,应按机组销售价的 0.3%计收。
2.5.7 非机动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
2.5.8 电动机,小型配电板,控制箱,车钟
2.5.9 操舵仪,测深仪,计程仪,磁罗经
2.6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500 元。
2.6.1 舷窗,舷梯,引水员软梯
2.6.2 救生,救生衣,静水压力释放器,登乘装置,抛绳器
2.6.3 各种号灯,号钟,号笛,防爆灯,救生浮灯,航行灯,音响及烟雾信
号,舵角指示器,蓄电池
2.6.4 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枪,泡沫枪,消防员装备品
2.6.5 船用阀门,管系配件,液压元件,电器元件,机械零件,膨胀节
2.6.6 凡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产品的文件和图纸审查视其工作量大小收
取 800—3200 元
3.认可费
3.1 工厂认可、车间认可
工厂认可的产品系列或型号在两种以内时,计收 5000 元。
4.15 泵,风机,液压马达
序号
产品名称.规格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 比%
泵小于 10 立方米/时
0.6
75
大于或等于 10,小于 100 立方
0.6
米时
0.8
大于或等于 100 立方米时
0.6
风机离心式
轴流式
0.7
76
罗茨式
0.8
77
气动马达
1.0
78
液压马达
1.0
4.16 货物集装箱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 分比%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37
小于 10
0.8
38
大于或等于 10 小于 100
0.8
39
大于或等于 100 小于 400
0.6
40
大于或等于 400
0.9
4.8 柴油机
序号
功率(千瓦)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41
小于 100
0.7
42
大于或等于 100 小于 250
0.7
43
大于或等于 250 小于 500
4.10 燃气轮机 4.11 废气涡轮增压器 4.12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螺旋桨,艉轴密封装置 4.13 舵机 4.14 防污染设备 4.15 泵,风机,液压马达 4.16 货物集装箱 4.17 潜水设备
4.18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 4.19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发电机组,电动机,配电板 4.20 按产品销售价 1%计费的产品 4.21 机组检验费
如同时有第三种以上系列或型号申请时,每增加一种系列或型号时,增收 1000
元。
3.2 型式认可
在申请人申请两种型号或系列以下产品时,计收 3000 元。若在同时申请三
种以上产品型号或系列时,第三种型号计收 1500 元,从第四种型号开始,每增
加一种型号,增收 1000 元。
3.3 年度复查
工厂或车间认可及型式认可后的年度复查签证费计收 800 元。
79
干货集装箱
0.6
80
冷藏集装箱
0.8
绑扎装置及零部
81
0.5

82
角件
1.0
4.17 潜水设备
潜水系统,潜水器,潜水钟,水面加压舱,水下居住舱,机械部分,电气部分,
生命支持系统,吊放系统,消防系统,通讯监视系统,按产品售价 1%计收。
4.18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按产品售价的 1%计收。
4.19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发电机组,电动机等 10 种产品
1.5 申请人改变了原来约定的检验计划,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验船师往返 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计费。每昼夜以 8 小时计收,每小时收费 30 元。 1.6 颁发船用产品证书,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每套 10 元,副本每 套 5 元。 1.7 当申请方因丢失证书,要求补发和资料审核换证时,正本每套 50 元,副本 每套 15 元。1.8 按本规定计费时,若一次检验工作收费低于 400 元时,以 400 元计收。
产品合同售价百 分比%
手动舵机
66
0.6 电动、液压舵机小于或等于
0.7
6.5
67
大于 6.5
0.8
4.14 防污染设备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68
油污水分离设备
1.0
69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1.0
70
焚烧炉
1.0
71
原油洗舱机
1.0
72
油分计
0.6
73
排放控制装置
0.6
74
油水界面探测器
0.6
附件二: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 号文批准颁布 自 1998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目录
1. 1. 总则 2.审图费 3.认可费
3.1 工厂认可、车间认可 3.2 型式认可 3.3 年度复查 4.检验费 4.1 金属材料 4.2 焊接材料 4.3 非金属材料,耐火材料 4.4 缆绳 4.5 锅炉 4.6 受压容器 4.7 热交换器 4.8 柴油机 4.9 汽轮机
12
有色金属铸锻件
0.6
4.2 焊接材料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13
手工电弧焊焊条
0.4
14 埋弧自动焊的焊丝、焊剂
0.5
15
电渣焊焊接材料
0.6
16
水下焊接材料
1.0
4.3 非金属材料,耐火材料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17
不燃材料
0.4
18
低播燃材料
0.4
19
甲板基层敷料
0.4
20 悬挂纺织品和薄膜
1.总则 1.1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师对船用产品执行法定检验的计费 1.2 验船师因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3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先向申请方收取检验费,收到检验费后再发证书。
1.4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证明产品不合格,不能发证时也应按本规定计收全 部费用。
0.8
31 大于 0.5,小于 5
0.9
32
大于或等于 5
1.0
4.6 受压容器
序号
容量(立方米)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33
小于 0.05
0.6
大于或等于 0.05 小于
34
0.7
0.10
35 大于或等于 0.10 小于 1.0
0.8
36
大于或等于 1.0
0.9
4.7 热交换器
序号
加热或冷却面积(平方 米)
1.9 本规定所列检验费系指未经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的产品,对经过工厂认 可或型式认可的产品,制造检验按所列检验费的 90%计收;出厂检验按所列检验 费的 80%计收。
1.10 凡未列入本规定,申请人要求检验发证的产品,其计收标准应根据工 作量及产品售价考虑,按产品售价 1—2%计收。
2.审图费 2.1 凡因需要申请中国船舶检验局审查、批准图纸和技术文件的都应按下述 规定计收审图费。2.2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或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2000 元。 2.2.1 缸径大于或等于 250MM 或等于 1000kW 的柴油机 2.2.2 功率大于或等于 1000kW 蒸汽或燃气轮机 2.2.3 功率大于或等于 1kW.RPM 的齿轮箱 2.2.4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
2.2.5 可调螺矩螺旋桨装置,特种推进装置 2.2.6 深潜器、减压舱、海上平台升降装置及用于海上平台的重要设备及部件 2.2.7 主机集控台 2.2.8 全封闭救生艇
2.3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1500 元。 2.3.1 污油水分离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焚烧炉,洗舱机,油伤浓度计, 排放监控装置,油水界面探测器及其他防染设备 2.3.2 无线电通讯设备,雷达,电罗径,测向仪,定位仪 2.3.3 起重机,锚机,舵机,升降机械,起重机械 2.3.4 大于 400kW 的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 2.3.5 蒸发量大于 1000KG.H 且设计压力大于 0.8MPa 的锅炉、蒸汽发生器 2.3.6 缺径<250MM 或功率小于 1000KM 的柴油机 2.3.7 功率<1000kW 的蒸汽或燃气轮机 2.4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1000 元。 2.4.1 蒸发量≤1000KG.H,且设计压力≤0.8MPa 的锅炉、蒸汽发生器 2.4.2 功率<1kW.rpm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增压器 2.4.3 小于 400kW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起重、潜水装置用电动机,防爆电 机,主配电板,自动舵 2.2.4 机动救生艇,冷藏集装箱 2.5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750 元。 2.5.1 受压容器,热交换器 2.5.2 泵,风机,造水装置,冷藏装置,空压机,分油机,液压泵,液压或风动 马达 2.5.3 手动锚机,手动舵机,起艇机,系缆机,舷梯,绞车 2.5.4 锚链,起重链,舵链,拖钩,防火门,水密门,舵盖板,集装箱,螺 旋桨,曲轴,推力轴,中间轴,艉轴,螺旋桨轴,艉轴轴套及其轴承,油封等 2.5.5 舵杆,舵柄,舵扇,舵轴,舵销轴承 2.5.6 高膨胀泡沫系统发生器及其附属装置,惰性气体发生器装置,移动式 消防泵,烟火探测器,自动报警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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