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件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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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干货集装箱
0.6
80
冷藏集装箱
0.8
绑扎装置及零部
81
0.5

82
角件
1.0
4.17 潜水设备
潜水系统,潜水器,潜水钟,水面加压舱,水下居住舱,机械部分,电气部分,
生命支持系统,吊放系统,消防系统,通讯监视系统,按产品售价 1%计收。
4.18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按产品售价的 1%计收。
4.19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发电机组,电动机等 Leabharlann Baidu0 种产品
4.10 燃气轮机 4.11 废气涡轮增压器 4.12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螺旋桨,艉轴密封装置 4.13 舵机 4.14 防污染设备 4.15 泵,风机,液压马达 4.16 货物集装箱 4.17 潜水设备
4.18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 4.19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发电机组,电动机,配电板 4.20 按产品销售价 1%计费的产品 4.21 机组检验费
1.5 申请人改变了原来约定的检验计划,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验船师往返 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计费。每昼夜以 8 小时计收,每小时收费 30 元。 1.6 颁发船用产品证书,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每套 10 元,副本每 套 5 元。 1.7 当申请方因丢失证书,要求补发和资料审核换证时,正本每套 50 元,副本 每套 15 元。1.8 按本规定计费时,若一次检验工作收费低于 400 元时,以 400 元计收。
2.2.5 可调螺矩螺旋桨装置,特种推进装置 2.2.6 深潜器、减压舱、海上平台升降装置及用于海上平台的重要设备及部件 2.2.7 主机集控台 2.2.8 全封闭救生艇
2.3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1500 元。 2.3.1 污油水分离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焚烧炉,洗舱机,油伤浓度计, 排放监控装置,油水界面探测器及其他防染设备 2.3.2 无线电通讯设备,雷达,电罗径,测向仪,定位仪 2.3.3 起重机,锚机,舵机,升降机械,起重机械 2.3.4 大于 400kW 的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 2.3.5 蒸发量大于 1000KG.H 且设计压力大于 0.8MPa 的锅炉、蒸汽发生器 2.3.6 缺径<250MM 或功率小于 1000KM 的柴油机 2.3.7 功率<1000kW 的蒸汽或燃气轮机 2.4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1000 元。 2.4.1 蒸发量≤1000KG.H,且设计压力≤0.8MPa 的锅炉、蒸汽发生器 2.4.2 功率<1kW.rpm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增压器 2.4.3 小于 400kW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起重、潜水装置用电动机,防爆电 机,主配电板,自动舵 2.2.4 机动救生艇,冷藏集装箱 2.5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750 元。 2.5.1 受压容器,热交换器 2.5.2 泵,风机,造水装置,冷藏装置,空压机,分油机,液压泵,液压或风动 马达 2.5.3 手动锚机,手动舵机,起艇机,系缆机,舷梯,绞车 2.5.4 锚链,起重链,舵链,拖钩,防火门,水密门,舵盖板,集装箱,螺 旋桨,曲轴,推力轴,中间轴,艉轴,螺旋桨轴,艉轴轴套及其轴承,油封等 2.5.5 舵杆,舵柄,舵扇,舵轴,舵销轴承 2.5.6 高膨胀泡沫系统发生器及其附属装置,惰性气体发生器装置,移动式 消防泵,烟火探测器,自动报警装置等
附件二: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 号文批准颁布 自 1998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目录
1. 1. 总则 2.审图费 3.认可费
3.1 工厂认可、车间认可 3.2 型式认可 3.3 年度复查 4.检验费 4.1 金属材料 4.2 焊接材料 4.3 非金属材料,耐火材料 4.4 缆绳 4.5 锅炉 4.6 受压容器 4.7 热交换器 4.8 柴油机 4.9 汽轮机
1.总则 1.1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师对船用产品执行法定检验的计费 1.2 验船师因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3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先向申请方收取检验费,收到检验费后再发证书。
1.4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证明产品不合格,不能发证时也应按本规定计收全 部费用。
号,舵角指示器,蓄电池
2.6.4 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枪,泡沫枪,消防员装备品
2.6.5 船用阀门,管系配件,液压元件,电器元件,机械零件,膨胀节
2.6.6 凡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产品的文件和图纸审查视其工作量大小收
取 800—3200 元
3.认可费
3.1 工厂认可、车间认可
工厂认可的产品系列或型号在两种以内时,计收 5000 元。
12
有色金属铸锻件
0.6
4.2 焊接材料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13
手工电弧焊焊条
0.4
14 埋弧自动焊的焊丝、焊剂
0.5
15
电渣焊焊接材料
0.6
16
水下焊接材料
1.0
4.3 非金属材料,耐火材料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17
不燃材料
0.4
18
低播燃材料
0.4
19
甲板基层敷料
0.4
20 悬挂纺织品和薄膜
4.检验费
4.1 金属材料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1
轧制钢板、扁钢和型钢
0.4
2
高强度船体结构钢
0.5
3
Z 向钢
0.6
4
奥氏体不锈钢
0.6
5
低温韧性钢
0.6
6
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
0.5
7
机械结构用钢
0.4
8
普通钢管
0.4
锅炉管,合金钢管,有色金
9
0.5
属管
10
钢铸、锻件
0.7
11
铁铸件
0.6
4.20.5 雷达及自动标绘装置,自动操舵仪,计程仪,磁罗经,测向仪,测
深仪,舵角指示器,传令钟。
4.20.6 中波发信机,应急中波发信机,短波发信机,中短波收信机,救生
艇手提电台,超短波无线电话台,船令广播设备,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
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收信机,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对讲机。
4.20.7 号灯,闪光灯,苏伊士运河灯,防爆灯,救生圈用自亮浮灯,救生
艇篷顶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失火报警探测器。
4.20.8 CO2 ,1211 瓶,泡沫发生器,泡沫枪,固定式及移动式消防泵,消 防水带及水枪,灭火器,消防员装备品。
4.20.9 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及保温用具。静水压力
释放器,登乘装置,脱钩器,抛绳设备。
4.20.10 舷窗,水窑门,舱口盖,舷梯,引水员软梯,锚链,连接环,扣,滑车,
2.5.7 非机动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
2.5.8 电动机,小型配电板,控制箱,车钟
2.5.9 操舵仪,测深仪,计程仪,磁罗经
2.6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500 元。
2.6.1 舷窗,舷梯,引水员软梯
2.6.2 救生,救生衣,静水压力释放器,登乘装置,抛绳器
2.6.3 各种号灯,号钟,号笛,防爆灯,救生浮灯,航行灯,音响及烟雾信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37
小于 10
0.8
38
大于或等于 10 小于 100
0.8
39
大于或等于 100 小于 400
0.6
40
大于或等于 400
0.9
4.8 柴油机
序号
功率(千瓦)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41
小于 100
0.7
42
大于或等于 100 小于 250
0.7
43
大于或等于 250 小于 500
0.8
10
57
大于或等于 10
1.0
4.12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螺旋桨,艉密封装置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58
齿轮箱
0.7
59
减速装置
0.7
60
离合器
0.6
61
可变螺旋距螺旋桨
0.8
62
特种推进装置
0.8
63
螺旋桨
0.66
4
艉轴密封装置
0.6
65
联轴节
0.6
4.13 舵机
序号
额定扭矩(吨.米)
1.9 本规定所列检验费系指未经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的产品,对经过工厂认 可或型式认可的产品,制造检验按所列检验费的 90%计收;出厂检验按所列检验 费的 80%计收。
1.10 凡未列入本规定,申请人要求检验发证的产品,其计收标准应根据工 作量及产品售价考虑,按产品售价 1—2%计收。
2.审图费 2.1 凡因需要申请中国船舶检验局审查、批准图纸和技术文件的都应按下述 规定计收审图费。2.2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或技术文件收审图费 2000 元。 2.2.1 缸径大于或等于 250MM 或等于 1000kW 的柴油机 2.2.2 功率大于或等于 1000kW 蒸汽或燃气轮机 2.2.3 功率大于或等于 1kW.RPM 的齿轮箱 2.2.4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
吊货钩,拖钩。
4.20.11 控制电器,自动开关,压力控制器,温度控制器,配电电器,控制箱,
充放电箱,蓄电池。
4.20.12 热工仪表,电工仪表,监测仪表,自动化仪器,仪表。
4.20.13 调速器
4.21 申请检验的各种配套机组,如在机组检验时,需同时办理单机的初次 检验时,则应按本规定相应条款收取各单机的检验费。机组按机组的 0.6%计费, 若其单机已具有我证书者,则机组配套的检验费,应按机组销售价的 0.3%计收。
0.6
21
防火门
0.8
22
防火门锁
0.3
23
电缆贯穿件
0.6
24
胶粘剂
0.6
25
底漆及涂料
0.6
艉轴轴承层压板、铁梨
26
1.0

27
环氧树脂垫块
1.0
4.4 缆绳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28
钢丝绳
0.6
29
纤维素
1.0
4.5 锅炉
序号 额定蒸发量吨位
产品合同售价百 分比%
30 小于或等于 0.5
产品合同售价百 分比%
手动舵机
66
0.6 电动、液压舵机小于或等于
0.7
6.5
67
大于 6.5
0.8
4.14 防污染设备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68
油污水分离设备
1.0
69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1.0
70
焚烧炉
1.0
71
原油洗舱机
1.0
72
油分计
0.6
73
排放控制装置
0.6
74
油水界面探测器
0.6
序号
产品名称/规模
产品合同售价百 分比%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 kW 小于或等
0.6
83
于 100
0.8
大于 100
84
发电机组★
0.3
85
电动机
0.6
86
控制装置
0.6
87
集控台
0.8
88
起重,防暴,潜水电动机
0.8
88
主,应急配电板
0.8
注: ★上表所列值为柴油机,发电机有船检证书的,当无船检证书时,应按本
0.7
51
大于或等于 1000
0.8
4.10 燃气轮机
序号
功率(千瓦)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52
小于 500
0.6
53
大于或等于 500 小于 1000
0.7
54
大于或等于 1000
0.8
4.11 废气涡轮增压器
序号
客定排量(公斤. 秒)
产品合同售价百 分比%
55
小于 2
0.7
大于或等于 2 小于
56
4.15 泵,风机,液压马达
序号
产品名称.规格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 比%
泵小于 10 立方米/时
0.6
75
大于或等于 10,小于 100 立方
0.6
米时
0.8
大于或等于 100 立方米时
0.6
风机离心式
轴流式
0.7
76
罗茨式
0.8
77
气动马达
1.0
78
液压马达
1.0
4.16 货物集装箱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合同售价百 分比%
0.8
31 大于 0.5,小于 5
0.9
32
大于或等于 5
1.0
4.6 受压容器
序号
容量(立方米)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33
小于 0.05
0.6
大于或等于 0.05 小于
34
0.7
0.10
35 大于或等于 0.10 小于 1.0
0.8
36
大于或等于 1.0
0.9
4.7 热交换器
序号
加热或冷却面积(平方 米)
规定 4.21 条计收。 4.20 下列产品按产品销售价的 1%计收
4.20.1 电缆,电线及其紧固件,绝缘材料等。
4.20.2 锚机,绞缆机,拖缆机,绞盘机,紧缆器,系泊绞车,起货机,起
艇机,舷梯绞车,机械升降器,吊艇架。
4.20.3 制淡装置,货物冷藏压缩机,空气压缩机,分油机。
4.20.4 阀门,滤器,膨胀节,软管,套管头装置,溢流阀,节流阀。
如同时有第三种以上系列或型号申请时,每增加一种系列或型号时,增收 1000
元。
3.2 型式认可
在申请人申请两种型号或系列以下产品时,计收 3000 元。若在同时申请三
种以上产品型号或系列时,第三种型号计收 1500 元,从第四种型号开始,每增
加一种型号,增收 1000 元。
3.3 年度复查
工厂或车间认可及型式认可后的年度复查签证费计收 800 元。
0.7
44
大于或等于 500 小于 1000
0.8
大于或等于 1000 小于
45
0.8
2000
大于或等于 2000 小于
46
0.9
5000
大于或等于 5000 小于
47
0.9
10000
48
大于或等于 10000
1.0
4.9 汽轮机
序号
功率(千瓦)
产品合同售价百分比%
49
小于 500
0.6
50
大于或等于 500 小于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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