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主要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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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

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的计费。

1.2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F=N*C*K

式中:

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

N----基数(元)

C----系数:由不同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因素:按本文正文规定执行

1.3 检验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

1.3.1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时一次付清。

1.3.2新建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

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交船舶时交纳40%。

1.3.3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或收到证书、报告时一次付清。

1.3.4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费账单15天内,交纳检验费。逾期未交纳者,每日按应交检验费总额的0.2%加收滞纳金。

1.4 验船师为进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5 申请检验的船舶如不在原来约定的地点,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使验船师往返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每昼夜以8小时计,每小时收费30元。

1.6 如检验申请人撤回、中断或延迟已进行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将按实际情况收费。

1.7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检验项目或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暂没有确定标准的,按申请检验的性质和范围暂由中国船舶检验局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8 各船舶检验机构的计费不得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对分档收费项目,不足一个单位的,按内插法收费。遇有特殊情况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减收各项检验费,并将减收情况报中国船舶检验局。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

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审图、建造同地,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30%计收,第二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三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审图、建造异地,异地发生的审图费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二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

3.建造检验

3.1 一般规定

建造船检验费按本章规定的基数计算。

3.2 船舶构造(船体和舾装)

3.2.1钢质船舶

注:系数C见附表3.2.1及3.2.2。

3.2.2 纤维强塑料船

3.2.3 钢丝网水泥船泥船(略)

3.2.5 木质船

注:系数C见附表3.2.1及3.2.2

3.2.4铝合金船基数N按钢质船舶基数N的120%计收。

注:系数C见附表3.2.1及3.2.2。

附表:3.2.1 船舶系数

3.3 轮机

注:1.表功率(KW)系指主机和所有辅机原动机额定功率之种。

2.未设有推进装置的船舶系指所有机械装置的总功率。

3.系数C见附表3.3.1。

附表:3.3.1

3.4 电气装置

注:1.表中功率(KW)系指所有电机额定功率之和。

2.船外供电的情况下,以船上所有电气设备额定功率之和来计算。

3.系数C见附表3.

4.1。

附表:3.4.1

3.5轮机自动化

注:1.表中功率(KW)系指自动化控制的主机和辅机额定功率之和。

2.表中基数N是指按无人按值班机舱和一人值班机舱的船舶。对集控机舱和驾驭室遥控机舱按表列基数的85%计取。

3.电子计算机的检验费由船舶检验局根据不同机型确定。

3.8载重线

注:1.核定木材载重线的检验费按上表的130%计收。

2.对有勘划分舱载重载重标志的检验费按上表的130%计收。

3.12 消防

注:系数C见附表3.12.1

附表:3.12.1

3.13 救生设备

注:客船基数按上表的200%计收。

3.14 航行设备

3.15 信号设备

3.16 无线电通讯设备

3.16.1一般无线电电报或无线电话设备的检验,一律取基数N=1000。

3.16.2具有全救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功能的检验(GMDSS)一律取基数N=2400。

3.17 防止油类污染

3.17.2 河船

3.18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具有该装置的船舶检验取基数4000。

3.19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3.19.1货船检验取基数1000。

3.19.2客船检验取基数2000。

3.20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3.20.1货船检验取基数1000。

3.20.2客船检验取基数2000。

3.21 起重设备

注:系数见附表3.21.1

附表:3.21.1

3.23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检验

4.营运船舶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营运船舶检验的检验费按本章规定的基数进行计算。

4.1.2营运船舶检验费按本章计算的结果如低于按时计算的数额时,则按时计收检验费。验船师工作时间最低基数为每小时100。

4.1.3船舶建造完工后进行初次检验的船舶按建造检验费的200%计收。

4.1.4由于更换船旗而进行初次检验的船舶按定期或特别检验费的150%计收。

4.1.5原不属于验船部门监督检验的船舶,转由验船部门检验时的初次检验。其收费按定期或特别检验费的150%计收。

4.1.6凡检验证书超过有效期的船舶申请检验时,其检验费相应增收50%。

4.1.7进行附加检验的船舶的检验费按实际工作时间计收。

4.1.8船舶构造轮机、电气装置、轮机自动化的营运检验、检验费需根据4.2、4.3、4.4、4.5各项规定计算后按表4.1乘以船龄系数。

表:4.1船龄系数

河船:

4.2 船舶构造(船体和舾装)

4.2.1钢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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