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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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是我国海事监管机构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确保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从规则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规则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船舶和海上设施的监管,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海事监管机构制定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

二、规则的内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检验对象: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船舶和海上设施,包括商船、渔船、客船、工程船、海上石油开采平台等。

2. 检验标准:规则明确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检验标准,包括船舶结构、设备、通讯导航、消防救生等方面的要求,并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标准进行了制定。

3. 检验内容:规则规定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检验内容,包括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等。

检验内容涵盖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各个方面,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4. 检验程序:规则明确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检验程序,包括申请检验、检验准备、检验实施、检验报告等环节。

检验程序要求规范、完整,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5. 检验机构:规则规定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和监管措施,确保检验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三、规则的实施效果《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首先,规则的实施提高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安全水平,减少了事故的发生。

其次,规则的实施促进了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了我国海洋经济的竞争力。

再次,规则的实施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减少了海洋污染事件的发生,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

然而,规则的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检验机构的资质不够统一、检验程序的繁琐等。

为此,海事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完善规则,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简化检验程序,提高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引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引文版

The inspection ordinance of the P.R.C. on ships and offshore facilitiesOrder No.109, the State CouncilChapter 1 general rulesArticle 1 The stipulation is made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at the ships offshore facilities and shipping cargo containers meet the technical condition of sailing, safe operation, guarantee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preven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f water area.Article 3 Shipp Inspection Bureau of P.R.C.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ship inspection bureau) is the responsibility organ implementing various inspection wor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inance. Article 4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is a ship inspection authority characterized by social institution, undertaking the class survey, identification inspection and notarial survey for the ships, offshore facilities and containers;Legal inspection can be acted if authorized by ship inspection bureau.Chapter 2 ship inspectionArticle 7 The owners or operators of Chinese ships must apply to the following inspections for the following inspections(1)applying for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when constructing or reconstructing ships;(2)the ships in operation apply for periodic inspection;(3)Those who change the ship nationality from foreign to Chinese from foreign nationality apply for initial survey.Article 8 the major equipment, assemblies and materials used for marine traffic safety and preventing water area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y Chinese ships must be inspected by inspection authority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Article 9 the total tonnage and net tonnage of as well as the load line passenger capacity of Chinese ship shall be measured and vouched by ship inspection authority.Article 10 The owners or operators of the foreign drilling ships, mobile platforms engaged in drilling, development operation within Chinese coast waters must apply to ship inspection authority setup or specified by ship inspection bureau for the following inspections:(1)the inspection before operation;(2)periodic inspection during operation.Article 21 The towage inspection application shall be made to the ship inspection authority setup or specified by ship inspection bureau in case of the towing voyage of the mobile platforms, floating dock, and other major facilities within Chinese coast waters.Article 14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s shall be issued by ship inspection authority to the qualified ships.Chapter 3 The inspection of offshore facilitiesArticle 15 The owners or operators of the offshore facilities must apply to ship inspection authority setup or specified by ship inspection bureau for the following inspections, excluding those specified in the Article 31:(1)applying for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when constructing or reconstructing offshore facilities;(2)the offshore facilities used apply for periodic inspection;(3)Those whose safety feature of offshore facilities influenced by accident happened, apply foroccasional survey;(4)Those who are forced to conduct inspection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for marine traffic safety 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pply for occasional survey.Article 16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s shall be issued by offshore facility inspection authority to the qualified offshore facilities.Article 16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s shall be issued by offshore facility inspection authority to the qualified offshore facilities..。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是确保航行安全和海上设施可靠性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介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概述、目的、实施机构和相关要求。

一、概述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是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要求,由各国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是确保船舶和海上设施安全、环保和操作可靠的重要措施。

法定检验规则涵盖了船舶结构、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等方面,旨在提高海上运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二、目的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旨在实现以下目的:1. 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通过对船舶结构、设备、逃生系统等方面进行检验,确保船舶乘员和旅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撤离。

2. 防止海洋污染:检验船舶排放控制设备、储存和处理污染物的设备,确保船舶在航行中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3. 维护船舶运行可靠性:检验船舶主要机械设备和船体结构,防止事故和故障对船舶运行造成影响。

4. 提高船员培训水平:要求船舶运营者为船员提供合格的培训,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三、实施机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的实施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国际海事组织(IMO):作为联合国海事安全标准制定的主要机构,负责制定国际航运安全标准和法规,各国可以参照IMO标准制定本国的法定检验规则。

2. 海事管理机构:各国海事管理机构根据IMO标准和本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法定检验规则,并负责监督和执行。

3. 分类社和检验机构:分类社和检验机构是与政府合作的机构,负责对船舶和海上设施进行检验认证。

他们根据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对船舶进行设计、建造、维护和运营过程中的检验和监督。

4. 港口国检查机构:港口国检查机构是负责在进入本国港口的船舶进行检查,并确保其符合法定检验规则的机构。

它们可以对船舶的技术状态、运营记录、证书等进行检查。

四、相关要求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根据国际标准和各国的要求,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1. 船舶安全:要求船舶结构和设备满足国际标准,包括船舶稳性、结构强度、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五条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检验法条例

船舶检验法条例
舶和海上设 施检验条例
生效时间: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目的: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 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 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
船舶检验机构及任务
三、船舶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国外船级社的船级符号:
LR:100A—船体 LMC—机械社备 UMS—无人机舱 RMC—冷藏装置
中国船级社的入级符号: ★CSA(☆CSA)—船体 ★CSM(☆CSM)—轮机
中国船级社的入级符号: ★CSR(☆CSR)—冷藏装置
附加标志: AUT-0:无人机舱 CMS:实行循环检验 MCC:机舱集控站操纵 BRC:驾控站操纵 ELCM:滑油状态监控 IGS:惰性气体系统 PMS: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 SCM:螺旋桨轴状况监控
按职能可分为二类:一类是船旗国政府 的行为,即代表政府进行强制性的监督 检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ZC)(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 一类是民间性质的船级社;如中国船级 社(CCS),英国劳氏船级社(LR)等。
船舶检验机构及任务
二、检验机构的任务: IMO的宗旨和任务: IACS的作用: ZC的任务: CCS的任务:
必须申请检验的情形: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 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 乘 客定额。 •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
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 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 定的船舶检 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 能的;
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第15号公布,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暂行办法1.总则;1.1为执行中国政府关于对海上设施实施技术监督检验的规定,以:(1)保证海上人命及财产安全;(2)促进海上交通安全;(3)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1.2海上设施包括:钢质或混凝土固定平台、浮式油气处理及贮存装置、海上输油气码头、单点系泊装置、海底管道系统等水上、水下固定和浮动式结构物和装置。

1.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作业的海上设施,均应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简称国家船检局)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所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即法定检验)。

对石油专用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

1.4本办法所称对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包含海上设施的建造检验和建造后检验,其检验范围如下:(1)结构;(2)机械设备及系统;(3)电气设备;(4)居住舱室;(5)消防;(6)救生设备;(7)信号设备;(8)无线电通讯设备;(9)锚泊设备和系泊设备;(10)直升机甲板设施;(11)起重机;(12)防污染设备;(13)受压容器,管系及其安全装置。

1.5国家船舶局可授权中国船级社代行部分或全部法定检验项目。

2.建造检验2.1建造检验的程序如下:(1)申请;(2)设计标准适用性认可;(3)设计认可;(4)材料和设备认可;(5)现场检验;(6)发证。

2.2申请2.2.1凡欲安装在中国管辖海域内使用的海上设施,均应由其业主或作业者申请国家船检局进行法定检验。

2.2.2提交法定检验申请书的时间,应不迟于该设施详细设计开始之前3个月。

2.2.3申请书应直接提交给国家船检局或其下属分局。

2.2.4申请书用中文或英文书写,其主要内容见附件。

2.3设计标准适用性认可2.3.1海上设施的设计,应满足下列现行规则和规定的要求:(1)国家船检局颁布的有关海上设施的安全规则,即:——海上平台安全规则;——海上浮式油气处理及贮存装置安全规则;——单点系泊装置安全规则;——海底管道系统安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3 1993 年 2 2 月 月 4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3 1993  年 2 2 月 月 4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自1993年2月1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五条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五条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第九条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

4
(12) 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包括其材料和部件 所进行的试验,以确认其符合技术规范或指定标准的全部要求。 (13) 原型试验: 系指为评价产品的设计,对原型产品,包括其材料和部 件所进行的试验。 (14) 原型:系指为评价设计的符合性而按设计制造的模型产品。 (15) 样品:系指用于试验/检验的代表性的产品。样品的选取能在特性、 特征、制造质量上代表或覆盖申请产品检验的产品或系列产品。 (16) 申请方:系指向检验机构申请产品检验的组织。申请方可以是一家产品 制造厂、代理商、产品设计单位等。 (17) 制造厂:系指生产和/或装配最终产品,并对最终产品负有全部责任 的组织。 (18) 审核:系指确定质量活动及其相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 些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系统和独立的检查。 (19) 定期审核:系指为确认工厂认可和型式认可证书保持持续有效而进 行的审核。 (20) 文件:系指描述设计、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所有必需的书面信息。 (21) 证件:系指证明设计、产品、服务和过程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式文件。 包括图纸/技术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认可证书、产品证书、等效证明文件。 (22) 认可证书:在检验机构名义下颁发并经检验机构盖章的用来证明对 产品或其制造厂给予认可的证书。 (23) 产品证书:在检验机构名义下颁发并经检验机构盖章和船舶检验人 员签署的用来证明某件或某批产品经检验合格的证书。产品证书用以证明: ① 产品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②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 ③ 检验样品源自检验产品本身; ④ 产品的试验在船舶检验人员参加或根据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行。 (24) 等效证明文件:系指本身不以检验机构名义出具的,但经检验机构 盖章和检验机构船舶检验人员签署的用于证明产品按检验机构要求经过检验并 合格的证件、报告等文件。等效证明文件用以证明: ① 产品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②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 ③ 检验样品源自检验产品本身; ④ 产品的试验在船舶检验人员参加或根据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行。 (25) 制造厂证明:系指由制造厂独立行使职责所 签发,对产品符合相应 要求的声明或证件。制造厂证明用以证明: ① 该产品经检验机构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安全运行,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以及遵守国际海事标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则通常由海事管理机构或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并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首先,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要求船舶和海上设施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装备。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船体结构、船载设备、电气系统、燃油系统、排污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船舶和海上设施在建造过程中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检验和验收,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标准,以确保安全运行和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其次,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要求船舶和海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接受检验和维护。

这些检验通常包括船舶的船级检验、航海安全检查、港口国检查等。

船舶和海上设施在检验中必须满足相关安全要求,包括船舶结构的完整性、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设备的可靠性等。

同时,船舶和海上设施还需要定期接受维护和修理,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运行。

另外,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还要求船舶和海上设施必须遵守相关的运营规范和操作规程。

这包括船舶的操作程序、货物装卸操作规程、船员的培训要求等。

船舶和海上设施的运营必须按照这些规程进行,并定期接受检查,确保操作规范,提高安全性和效率。

此外,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还要求船舶和海上设施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应急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灾害。

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救生圈等,应急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泄漏报警系统等。

船舶和海上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确保其完好可用。

最后,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还要求船舶和海上设施必须记录相关的安全和维护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船舶的航行日志、维护记录、检验报告等。

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所有者必须保留这些数据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和报告,以提供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总之,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是为了保障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安全和环保,确保其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设计、建造、装备和运营。

船舶及海上装置法定检测规则

船舶及海上装置法定检测规则

船舶及海上装置法定检测规则
船舶及海上装置法定检测规则是指各国或地区针对船舶及海上装置进行的强制检测和审查的规则和制度。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船舶和海上装置的安全性、适航性和环保性,保障船员及海洋生态环境的安全。

船舶及海上装置法定检测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及海上装置的检测范围和要求。

这个部分主要规定了哪些船舶和海上装置需要进行检测,检测的标准和要求。

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要求。

这个部分规定了承担船舶及海上装置检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和资质。

三、检测程序和要求。

这个部分详细描述了船舶及海上装置的检测程序,包括检测前的准备工作、检测现场的管理和操作、检测结果的处理及报告等。

四、检测结果的处理和使用。

这个部分主要规定了检测结果的处理、出具证书及报告、公示等方面的要求。

五、检测管理和监督。

这个部分规定了船舶及海上装置检测管理、监督及追溯等方面的要求。

总的来说,船舶及海上装置法定检测规则是为了保障船舶和海上装置的安全和环保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对于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和保障海洋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实船吃水超出储备浮力所要求的安全极限,很可能 由于不满足破舱稳性要求,加上风浪等综合因素引发 大量进水。
A 型船舶的定义 1.专门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如油
轮液化气船化学品船 2.其露天甲板具有高度完整性货舱仅设有小出入
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盖封闭 3.载货的货舱具有较低的渗透率
3.1载重线检验类型
• 载重线检验分为:
初次检验(initial survey) 换证检验(renewal survey) 年度检验(annual survey)
• 适用载重线公约的船舶检验间隔期
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年 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前 换证检验——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内进行 年度检验——证书的每周年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 进行一次
干舷:核定的干舷是在 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 向下量到有关载重线的上 边缘的垂直距离。






舷Leabharlann 舷最小干舷计算 夏季最小干舷根据公约干舷表并经修正算得(详见国 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3章)
• 热带干舷=夏季干舷-d/48 • 冬季干舷=夏季干舷+d/48 • 淡水干舷=海水干舷-Δ/40T( d/48 )
干舷及计算
船舶在水线以上的水密的船体容积称为储备浮力,储备浮
力可以用来补偿船舶载荷的变化或船体损坏等各种原因引起的 浮力损失。储备浮力的大小可用船舶的干舷来衡量,对于不同 类型的船舶、在不同航区和不同季节航行的船舶、载运不同货 物的船舶,应具有不同大小的储备浮力。海船的储备浮力大约 为25%~40%的船舶满载排水量。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3]489号文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3]489号文公布自2004年03月01日起实施总目录总则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第4篇船舶安全第5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6篇高速船第7篇船员舱室设备第8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总则总则1 法令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除三十一条规定外)、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法规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2 宗旨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为保障海上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定《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法规)。

本法规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

2.2 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国内航行海船,应签发相应的国内航行海船的法定证书,以证明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适合于在中国海域航行和作业。

3 适用范围3.1 本法规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

除特别指明外,本法规适用于排水船舶仅指船长为20m及以上者。

3.2 本法规未规定者,本局另作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4 申请与费用4.1 船东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4.2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 免除5.1 对于通常从事国内海上特定航区/航线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超出原定航区/航线航行时,本局可以免除本法规中的有关要求,但该船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预定航次的安全要求。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船舶和海上设施进行规定的检验要求和程序。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安全,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定期进行检验,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要求。

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指针对内河船舶进行的法定检验的技术要求和程序。

内河船舶是指在内河水域航行的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渔船等各类船舶。

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通常由国家交通运输部门或相关机构制定,包括对船舶结构、设备、安全装置、消防系统、船员资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检验程序。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内河船舶一般需要在每年或几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并持有有效的检验证书方可进行航行。

检验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完整性、船体稳性、主要船舶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工作状态、船员的资质和健康状况等。

检验机构通常是由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或者是经过认可的船级社。

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内河航行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河流和水域的生态环境。

同时,检验也可以发现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技术问题,及时修复和改进,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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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 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 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 箱)。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 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 额。
第十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 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 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 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三条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 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 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 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十四条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第三章 海上设施检验
第十五条 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 (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海上设施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 书。
第四章 集装箱检验 第十七条 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 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八条 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十九条 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 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三章 海上设施检验 第四章 集装箱检验 第五章 检验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 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三)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 切其他海域。 第三十条 除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依照本条例进行检验外,其他渔业船舶 的检验,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海上设施中的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的检验,由国务院石油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下列船舶不适用本条例: (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和体育运动船艇; (二)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1993 年 2 月 14 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 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第二十五条 关于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置常驻代表机构或者派驻检验人 员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 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 办有关手续。
第四条 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 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 验。
第五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 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检验人员执行检验任务或者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调查时,有关单位应 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 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船检局提出再复验,由船检局组织技术 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作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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