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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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06号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06号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二)强化责任。

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

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

(三)协同联动。

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客观独立。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五条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二)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六)按照权限决定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2023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

2023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

2023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1.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商业秘密保护事宜制定本细则。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管理信息和科技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3.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细则,各级管理者要带头执行本细则,严格履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商业秘密保护范围1.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指一旦泄露,将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商业事项:(1)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2)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3)影响公司的营销活动;(4)妨害公司的技术发展和进步;(5)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2.经营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作为商业秘密保护:(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2)重大决策方案、投资计划和论证数据、图表;(3)尚未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计划;(4)重大投融资决策资料;(5)新产品开发利用资料;(6)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人员信息统计报表,人力资源调整安排计划;(7)经营形势综合分析报告和经营发展的预测、建议;(8)重要管理制度、方法;(9)经营决策和经营竞争策略;(10)经营信息台账、承揽任务目标计划;(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的计划、评标办法、招标方案和标的;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标底及内部协调的具体措施;(12)投标文件;(13)对外经贸谈判内部方案、价格底盘和特殊商贸协议、合同。

3.管理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作为商业秘密保护:(1)尚未公布的工资改革、机构改革调整方案;(2)公司人工成本资料;(3)各类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资料;(4)工程调概索赔资料;(5)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汇编;(6)用于内部管理的各类经济资料;(7)拔尖技术人才的技术、档案资料;(8)对外经济合作、劳务承包及利用外资的统计资料;(9)尚未公布的财务预决算、会计资料和公司潜在的经济实力;(10)尚未公开的内部营销价格调整方案和优惠政策;(11)重要产(商)品营销计划、流通渠道和客户资料;(12)营销综合情况分析资料;(13)商品物资供求、库存统计资料;(14)公司保存的机械设备台账;(15)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的不得对外公布的信息。

2018年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2018年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2018年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一、目的保护公司与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安全与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定义(一)公司的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不为公众所知悉,系指该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如:报纸、新闻、出版物等)由外界直接获取;2、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系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3、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系指包括设置保密警示标识、制订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实施。

(二)前款所述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1、公司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系统设计、制度文本内容及方法;2、公司公共关系的内容与方法;3、公司客户名册;4、公司经营计划与营销策略;5、招投标的规划与标底;6、客户资料;四、本制度所称之载体系指载有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一)各种工作底稿、文本、电子磁盘及其他载体(含正本、副本、影印件、传真件、摘抄件);(二)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各类秘密文件、资料等。

五、保护原则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性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六、责任部门与人员(一)由综合行政部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监督、管理事宜。

(二)公司全体员工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七、保护措施(一)在《****公司个人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员工在聘用期与解聘后规定期限内须承担规定的义务。

(二)公司根据需要,可要求专案和有关人员签订对特定事项的保密承诺书。

(三)行政部对电脑设定完整的文件目录和子目录系统,并根据需要设定管理密码,由专人控管;同时公司与密码控管人签定保密责任协议书。

(四)行政部对传真机、复印机统一管理,由专人使用,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管理流程。

(五)行政部建立严格的管理流程对公司发文进行管理。

保护企业机密与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保护企业机密与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保护企业机密与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保护企业机密和商业秘密,确保公司核心竞争力、商业利益和创新本领的连续发展,订立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的执行依据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部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和承包商,涉及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2.2 公司机密包含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商业计划、财务信息和客户资料等。

2.3 商业秘密包含但不限于商业模式、销售策略、供应链信息和产品设计等。

第二章保护标准第三条保密责任3.1 公司全部员工都有保密责任,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以及相关保密协议,并将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视为公司紧要资产进行保护。

3.2 合作伙伴、供应商和承包商在与公司签署合同或协议时,应明确承诺保护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条信息分类4.1 公司通过将信息分为不同级别,明确信息的保密需求和管理措施。

4.2 具体的信息分类标准和管理措施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订立,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五条保密措施5.1 公司应订立并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章制度,细化保密掌控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权限管理、数据加密、访问掌控、网络安全和物理安全等。

5.2 公司对机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和销毁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授权访问。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六条机密信息的管理6.1 公司应订立认真的机密信息管理流程,并明确机密信息的取得、储存、传输和使用等操作规范。

6.2 对于拟披露的机密信息,必需依照程序提交保密审查,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委员会的批准。

6.3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审计制度,定期对机密信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矫正和惩罚措施。

第七条商业秘密的管理7.1 公司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含义,并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7.2 公司通过分类、权限管理和访问掌控等方式,限制商业秘密的使用范围,确保商业秘密仅用于公司经营需要。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原则为保护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下同),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防止有价值的信息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和定密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四)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经营秘密——包括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下列秘密事项:公司有关发展规划、经营计划、财务计划、财务报告、财务账簿、统计报表、投资计划、论证方案、研究报告、合同文本、管理办法、销售方法、广告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况、工时定额、材料定额等可能危及公司经营安全的资料或事项。

(六)技术秘密—-包括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下列秘密事项:公司现有的或正在研制开发中的项目及产品开发策划,产品有关设计技术,专有技术,产品配方,生产诀窍,工艺流程,制造方法,工艺、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图样、模型、样品等.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是我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最高领导和管理机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于规划发展处。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按程序认定公司商业秘密,并进行定级;二、宣传、普及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知识;三、组织有关涉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四、草拟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五、组织按程序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评估和清理;六、组织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七、审核公司有关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八、按公司规定的商业秘密管理程序,布置、检查、监督、协调、指导各单位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3)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3)第四章商业秘密的标志 (6)第五章商业秘密的变更和解除 (8)第六章保护措施 (10)第七章奖励与惩处 (14)第八章附则 (15)附件1 (17)附件2 (18)附件3 (19)附件4 (20)附件5 (21)附件6 (22)附件7 (23)附件8 (24)附件9 (26)附件10 (27)附件11 (28)附件12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维护集团公司和公司合法权益,保障集团公司和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机关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集团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涉密,是指涉及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条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应当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五条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六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坚持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七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负责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所属单位、机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九条公司、国内二级单位、境外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作为本级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保密办应当配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条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和业务领域内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密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本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工作。

2023年中级经济师-(新)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8

2023年中级经济师-(新)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8

2023年中级经济师-(新)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6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与()所涉及的权利不会存在冲突。

A. 某个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B. 某张电影海报的著作权C. 某家百年老店的企业名称D. 某项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正确答案:D,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能表现在()。

A. 配置公共资源B. 提供公共产品C. 营造政策环境D. 实施有效监管E. 专业人才培育正确答案:A,B,C,D,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在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不包括()。

A. 《反不正当竞争法》B. 《专利法》C. 《著作权法》D. 《商标法》E. 《反垄断法》正确答案:B,C,D,E,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根据以下材料,回答91-95题甲公司的研发人员王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新药的研发。

在公司里面,王某是出名的工作狂人,经常利用休息时间继续从事研发工作。

在一个周末,王某研制出一种新药。

经过严格的试验,核实该新药对治疗糖尿病有很好的疗效,拟准备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

该申请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查,最终得以审核通过并授予专利权。

随后,甲公司经过中介人介绍,将该新药技术授权给乙制药厂使用,并签订了5年合同。

在此期间,甲公司与中介人就服务报酬、中介活动的费用产生纷争:除此以外,甲公司与乙制药厂及丙公司也发生了纷争。

乙制药厂从签订合同第2年就不再按期支付使用费,理由是该新药的效果并不理想。

丙公司则是认为甲公司的新药与其在此之前就已经上市销售的治疗糖尿病的“老药”相比,在其构成、疗效等方面并没有显著的进步,进而主张其专利无效。

现在,甲公司准备采取积极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

为了使新药能够顺利获得专利授权,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有( )。

A. 权利要求书B. 说明书C. 药品图片D. 前期的研发资料正确答案:A,B,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刑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张青雯华东政法大学摘要:企业商业秘密属于企业无形资产,是关乎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

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日益激烈,我国于2017年重新对商业秘密相关法律进行修葺,修葺后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虽然进行了完善,但是依然存在遗留问题。

本文首先对企业商业秘密界定进行阐述,然后针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商业秘密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针对性策略,希望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有所借鉴。

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导致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度建设相比于欧美国家还有一定差距。

现行法律体系规定分散且缺乏同一性,导致具体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的有序发展。

所以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对促进我国法律完善、提升我国企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企业商业秘密的界定企业商业秘密是企业不为公众所知的,能够带给企业经济利益,具体包含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三点:首先私密性,在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审查时,法院认定企业商业秘密性,主要是通过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例,认定秘密性的存在;第二价值性,通常商业秘密案件中,一般被告使用了商业秘密行为,即可推定所涉信息具有价值性。

在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将“使用”定义为“直接使用”,即为原封不动的使用商业秘密行为。

目前虽然我国司法部门已经关注到了“间接使用”商业秘密情况,即为以别家公司商业秘密为起点进行研发的行为。

但是还没有通过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界定;第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法院根据信息载体特性、权利人保密意愿、以及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来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必要性首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可以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受侵害,提升外资引进力度。

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秘密已成为国际性问题,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促进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引进,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

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

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外聘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对不为人所知,经营者为获取其经济利益而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第四条公司将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商业秘密使用应当遵循公平、正当、诚信的原则,并加强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责任属于所有员工,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管理的培训。

公司还应通过内部文化建设、动态管理手段和精神损害责任约定来保护商业秘密。

第六条任何公司员工都有义务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不得泄露、出售、非法获取或利用已知道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向他人透露。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第七条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技术和产品设计图纸、规格、工艺、配方、数据、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

(二)与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状况、企业形象、员工库等相关的商业信息。

(三)公司的商业计划、决策、战略和运营方式等商业管理信息。

(四)其他经公司认定并登记的商业秘密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商业秘密须经具体认定为商业秘密,并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商业秘密的保护。

未经登记备案或未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属于本制度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公司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特性,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建立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保护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保密、管理保密等制度。

(一)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辨识能力,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管和管理。

(二)规范商业秘密的使用和披露行为,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三)建立商业秘密的发现、核实、登记、备案、审批等管理制度。

(四)制定商业秘密的存储和传输管理规定。

企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企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企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商业秘密载体形式,对商业秘密进行标志,标志为商绝密级、商机密级、商秘密级三个等级。

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密级的同时,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保护价值,确定保密期限。

第五条企业应对商业秘密的产生、持续、变化、消灭,均采取必要的物理保护措施。

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科研生产厂区及重要部门,履行登记手续,严格执行公司参观访问管理制度。

对工艺流程实行分段、分车间管理,重点车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实行进出特许身份牌标识,建立电子监控报警系统,加强重点部位①监控与管理。

建立工业展览审查制度,工业展览计划报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方可实行。

建立工业垃圾集中销毁制度,对废弃纸张等商业秘密载体,采用碎纸机等工具直接销毁。

第六条加强对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的管理及规范互联网的使用。

设置电脑进入密码,安装电脑操作历史记录程序,建立图文加密系统。

对涉密软盘、优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要实行“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

给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配备专用传真机和打印机,涉密废弃传真纸和打印纸应予以销毁,不得重复利用。

严禁在与互联网及其它外部网相连接的电脑上处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资料。

电脑交与外部人员修理时,必须先拆卸涉密存储设备,防止商业秘密被修理人员窃取。

第七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商业秘密资料的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加强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管理。

商业秘密的属性及保护限度

商业秘密的属性及保护限度

商业秘密的属性及保护限度摘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本质属性为财产权利中的知识产权,但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相比又存在其独特性,即缺乏公示。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以商业现实为基础,注重行为与责任相适度,促进信息的传播,从而达到鼓励创新、创造的社会目的。

严格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谨慎过度惩罚与不当处罚。

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一、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商业秘密”一词在我国被规范使用的历史并不长久,在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首次使用,但是具体条文中并没有对“商业秘密”一词做出概念特征等方面的具体解释。

直到1993年12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对其做出了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规定。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19年4月23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9条第4款重新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经修订,使其定义符合时代发展,同时又不违背其自身的法定意义,符合了时代的要求。

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商业信息的存在形式也经历了创新性的发展与变革,对于这种以创新后的形式存在的商业信息是否仍然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问题,争议颇多。

二、商业秘密的属性对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及其性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有争论。

就现时的主流观点看,主要包含法益说与知识产权说两种。

1法益说源于我国商业秘密制度被植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遂有观点认为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其他客体一样,属于法益。

知识产权说则来自《民法典》第123条,该条规定商业秘密与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客体一样,都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

商秘公司管理制度

商秘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以下简称“商秘”)的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商秘是指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通过技术手段、经验积累等方式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二章商秘分类及保护措施第四条公司商秘分为以下类别:1. 技术秘密:包括产品技术、工艺技术、技术方案等;2. 经营秘密:包括客户信息、销售渠道、营销策略、财务数据等;3. 其他秘密:包括公司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内部文件等。

第五条公司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商秘:1. 建立商秘保密制度,明确商秘范围、保密义务、保密措施等;2. 对商秘进行分类管理,设置不同级别的保密标识;3. 对涉及商秘的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4. 制定商秘保密协议,明确员工保密责任;5. 对商秘采取物理、技术、管理等措施,防止泄露。

第三章商秘使用及管理第六条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商秘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商秘。

第七条公司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商秘:1. 在履行职务范围内,为完成工作任务而使用;2. 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对外交流、合作、培训等活动中使用;3. 遵循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要求使用。

第八条公司商秘的管理:1. 公司设立商秘管理部门,负责商秘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保密等工作;2. 公司对商秘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更新商秘目录;3. 公司对商秘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4. 公司对商秘进行审计,确保商秘安全。

第四章奖惩第九条公司对严格遵守商秘保密制度、保护公司商秘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公司对违反商秘保密制度,泄露商秘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模版

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模版

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加强江苏分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侵害,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1.2本规定所指的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及相关信息。

1.3公司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及相关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1.4公司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1.5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单位(部门)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2.机构与职责2.1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2.2公司保密委员会是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公司的保密工作,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公司办公室作为本公司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2.3公司经营、科技、成本、财务、法律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3.商业秘密的确定3.1经营信息保密范围的确定3.1.1未经公布的全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远景发展规划,为支持战略规划进行的市场分析、经济分析形成的综合报告、调研资料,行业及竞争对手研究资料等。

3.1.2未提交审议的重大改革方案,尚未得到上级批准的重大决策问题的请示、报告、决议、批示、批复等文件、资料。

3.1.3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建议书、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申报书、方案、计划任务书、相关会议纪要,谈判意图、底数和策略,评审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实施完成后的验收报告和科技成果技术内容。

3.1.4总经理办公会记录、纪要,经营决策会议事项及讨论重大问题的其它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完整word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精)

(完整word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精)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

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

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集团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技术管理信息。

第三条企业经营、技术管理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及失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企业经营、投资、财务、科技、知识产权、信息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条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客户信息、经营数据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政治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2018年最高法院1号文件: 保护企业家!

2018年最高法院1号文件: 保护企业家!

2018年最高法院1号文件:保护企业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

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2018商业机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是如何保护的

2018商业机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是如何保护的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8商业机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是如何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够激发他人的创造力,鼓励企业竞争。

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屡见不鲜,法律需要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那么,2018商业机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是如何保护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供您阅读。

我国目前并没有商业秘密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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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2018)企业商业秘密是需要被保护,一旦企业商业秘密被别人侵犯的话,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法律上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也制定了保护的办法和规定,赢了网小编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方面知识。

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5.产品客户情报;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7.财务情报;8.人事情报;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10.与总公司、关连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指定权)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第五条(商业秘密管理组织)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

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商业秘密管理职责)企业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技术、经营、生产、法律、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提高职工保护商业秘密意识)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职工加入公司时,或加入公司以后必要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书格式,与公司签订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书。

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第九条(企业安全)为保护公司生产、经营秘密,企业实行严格的门卫制度。

严禁社会人员进入公司一切场所;未经批准,任何职工不得邀请他人进入公司。

第十条(特殊保密)××产品的生产车间为特别保密区,设立门卫,未经保密办公室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生产设备为特别保密设备,其所在的房间,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原材料为保密原材料,操作人员只可使用,严禁分析、化验,严禁外传。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标记)公司采取合理方法,对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性质、期限以及容许接触的范围,进行标记。

在特殊情况下未进行标记的,有关资料、文件仍然为公司的商业秘密。

对没有必要保密的资料、文件,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予以解密。

第十二条(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管理)未经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

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

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

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商业秘密资料的销毁由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决定,以烧毁、粉碎和其他合适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计算机的保密措施)公司所有计算机均应设置秘密口令。

关键数据和软件应该加密,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管理。

三、对商业秘密的义务、权利第十四条(禁止故意侵权)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不得为下列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2.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要求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3.未经企业许可,将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4.协助任何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

(评论:本条禁止对商业秘密的故意侵权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疏忽)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1.完成自己承担的保密工作;2.提高警惕,严防泄密;3.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借阅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不得私自抄录、复印、转借;4.严格保管自己的技术笔记;5.严禁职工擅自带领外部人员进入本公司参观;6.在社会业务活动中,严禁超越规定和要求,介绍企业的技术、经营信息;7.职工发表有关文章,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的事前请示制度)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十七条(做出保密信息时的申报)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做出保密信息、职务成果的,应立即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的申报)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应在事前或事后向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体现物的保管、返还)职工对其工作做出、取得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事项的文件、照片、图片、样品、磁盘、软盘等资料,及其复印、复制物的,应迅速提交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

由于工作需要,依照规定可由个人保管的,应慎重保管,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职工从公司内部门调出时,须向该部门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

职工离开公司时,个人保管的上述有关文件、物品应该全部返还公司。

第二十条(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对做出专利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上职务成果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公司依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专门规章,给予特别奖励和报酬。

职工做出有关职务成果,在本公司实施并创造税后利润的,公司每年从该成果年利润中,提取x%,作为报酬支付给做出成果的职工。

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该职工一次性报酬。

该职务成果由公司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公司应从成果的转让、许可收入中,提取y%,作为报酬支付给该职工。

具体的支付细则,公司应在专门规章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在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后,仍然对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完全公开。

第二十二条(职工离职后做出成果的权利归属)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正当离职的职工,即经过公司同意、与公司就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真实约定的职工,离职1年以内所做的发明创造,与其在本公司原来的工作、任务有关的,为本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或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权利,归属于公司。

本公司根据专利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对该离职职工支付奖励和报酬。

非正当离职的职工,视同在职职工,承担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所有义务。

本公司保留权利,在职工离职时与其签订合同,约定在离职1年以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归属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义务)为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权不受侵犯,接触本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离职时,如果有必要,企业有权要求其订立竞业限制合同,约定退职后的竞业限制事宜。

第二十四条(遵守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的嘉奖)对遵守本规定,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下列成绩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根据贡献程度,可分别给予表扬、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奖励、晋级、晋职、增加退职补偿金等嘉奖。

1.发现他人刺探商业秘密,及时汇报、处理,给公司避免重大损失或损失的;2.发现本公司职工泄露或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3.提出有关商业秘密管理的合理化建议,为企业采纳的;4.长年遵守本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做出贡献的;5.离职人员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长年业绩,或有贡献、牺牲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责任)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未泄露或泄露公司秘密的,根据危害程度可分别给予批评、扣除奖金、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开除等。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民事责任)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违反非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本公司民事权益的;本公司离职职工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或违反根据该规定签订的合同,侵害本公司民事权益的,根据损害程度和行为情节,应该承担下列民事责任:1.赔偿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2.根据签订的保护商业秘密合同,支付违约金;3.并由本公司追缴违法收入;4.本公司遭受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

第二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离职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侵害本公司商业秘密权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公司移送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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