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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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行为的法律学科,是指针对违反国家刑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制裁的法律。

而在刑法的体系中,罪数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

罪数决定了罪行的严重程度,也决定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力度。

因此,了解刑法中罪数的界限区分及其研究对于深刻理解刑法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罪数是指同一类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量,刑法界限罪数通常是三个以上。

目前,我国刑法中主要分为三个罪数:轻罪、普通犯罪和严重犯罪。

首先,轻罪是指轻微的违法行为,具体指的是对社会秩序或个人利益的影响不大的违法行为,这种罪行具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心理。

例如:故意伤害、盗窃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等。

轻罪罪行的惩罚通常是罚款、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轻微的刑罚。

最后,严重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巨大损失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犯罪心理、危害性极大,对社会治安的影响也非常严重。

例如:贩毒罪、恐怖主义罪、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刑法中规定的处罚更为严厉,通常是死刑或长期有期徒刑。

对于罪数界限的研究,主要探讨三个方面。

首先是罪数的精确定位。

在进行刑罚的裁定时,必须明确罪行涵盖的罪数,以便准确确定刑种、刑期等。

其次是罪数的改革研究。

由于刑法要与时俱进,罪数的改革是必然的趋势。

因此,对于罪数界限的探讨也必须要结合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

最后是罪数的比较研究。

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同,即使是相同的罪行,罪数的划分也不同,因此各国之间罪数的比较研究可以促进各国之间法律交流和学术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罪数是刑法体系中极为重要的概念,不仅涉及到犯罪人的权益,也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在研究罪数的界限区分及其比较研究的同时,我们也要对罪数的划分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罪数,是指表现为⼀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如果⾏为⼈实施了⼀个⾏为,构成⼀罪。

如果⼀个⾏为触犯了多个罪名,这就涉及到罪数问题了。

那么,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罪数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1、⾏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为,所以,以⾏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了数个⾏为的为数罪。

缺陷:不考虑结果,不考虑了主观⽅⾯。

2、法益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

⼈⾝权以⼈数计算,财产权以经营管理者的个数计算。

缺陷:容易把⼀犯罪⾏为导致的数个结果当成数罪。

3、犯意标准说:犯罪⾏为是在⼈的主观犯意⽀配下实施的,应以犯意为标准,⾏为⼈基于⼀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成⽴⼀罪,基于数个犯意实施犯罪是数罪。

单纯强调主观⽅⾯,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即以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的统⼀,克服了上述观点的⽚⾯性。

构成要件为我国刑法分别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为具备⼀个犯罪构成为⼀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罪数类型1.⼀罪的类型(1)实质的⼀罪,也称形式上的数罪。

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2)法定的⼀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处断的⼀罪,⼜称裁判的⼀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罪。

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2.数罪的类型(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以⾏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致为标准进⾏分类。

异种数罪,是指⾏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同种数罪,是指⾏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第13章 罪数-

第13章 罪数-

第二节 (续)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定义 2.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 3.想象竞合犯的处罚 从一重处断。

第二节 (续)



(三)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定义 2.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3.结果加重犯的处罚 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第二节 (续)

思考题及参考书目(续)
二、参考书目 《罪数形态论》,吴振兴著,中国检察
出版社2003年版。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1.结合犯的定义 2.结合犯的构成特征 3.结合犯的处罚 按照刑法规定的结合之罪处罚。
第二节 (续)
(二)惯犯 1.惯犯的定义 2.惯犯的构成特征 3.惯犯的处罚 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 (续)
三.处断的一罪

第十三章 罪数
(刑法学讲授提纲之十三)
第一节 罪数的认定标准
一.罪数的定义

是指同一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数量。 1.有利于准确定罪 2.是合理适用刑罚的前提 3.有助于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 二.我国的罪数认定标准 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罪数的标准。
第二节 一罪的分类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继续犯的定义 2.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3.继续犯的处罚 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
(一)连续犯 1.连续犯的定义 2.连续犯的构成特征 3.连续犯的处罚 按一罪从重处罚。
第二节 (续)


(二)牵连犯
1.牵连犯的定义 2.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3.牵连犯的处罚 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原则予以处罚; 没有明确规定的,从一重处断。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一、罪数的概念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按照犯罪构成说,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刑法分则一般按照一个人犯一个罪设计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好几个罪名,所以说就有了罪数如我将他人捅死,发现他穿的貂,价值好几万,那么我既成立故意杀人又成立毁坏财物。

罪数形态,分为刑法分则、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罪数处理方法(法条)和罪数形态理论(理论)两部分内容。

考生做题时,在判断行为人最终按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时,应当“先用法条,再用理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刑法对于某些犯罪的罪数形态进行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没有规律而言,可能出于某些特殊考虑,我们要把特殊的规定记住如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的,法条把强奸定为拐卖的加重情节,不需要再定强奸罪,就定一个罪,法定刑升格就可以。

因为拐卖和强奸的并发率很高,为了方便法官判刑,法律进行了特殊规定。

必须记住,有法条硬性规定的,根据法条,如果没有硬性规定根据现在学的罪数理论。

二、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况: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

例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

特殊法条处罚太轻,普通法条反而处罚较重,基于法律规定,要按照重法优于轻法进行处理,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母法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8种特殊犯罪是子法条,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必须根据具体情形,哪一个罪重,适应哪个法条。

罪数

罪数

罪数第一节罪数的区分一、罪数的概念“罪数”即指行为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一)理论学说行为说主张,以行为的数量为标准来区分一罪与数罪,其中关于行为数量的区分,又有“自然意义标准说”“社会意义标准说”“法律意义标准说”三种观点。

法益说主张,以行为侵犯的法益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

犯意说主张,以犯意的数量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构成要件说主张,以行为符合的犯罪构成的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

个别化说主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区分单纯的一罪时适用构成要件说;在包括一罪的场合要结合行为说与法益说;在科刑一罪的场合要适用行为说。

(二)作者观点作者认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与对数罪是否并罚是两个问题。

作者主张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所以应当以行为所侵犯法益数量为标准。

但是,此处的“评价意义上的数罪”不意味着必然并罚,当一个重法定刑能够全面完整的评价“评价意义上的数罪”的不法与责任,就不必实行并罚,因为罪数论就是为了量刑服务的。

(三)具体判断1、一罪与数罪的判断作者主张以“犯罪构成说”为标准,根据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数量区分一罪与数罪,但是需要从不法到有责判断具体案件事实是否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2、并罚与否的判断(1)行为虽然侵犯了数个犯罪构成的保护法益,但如果可以进行包括的评价,仅以一罪论处也能实现量刑的合理化时,就不必并罚。

(2)行为虽然侵犯了数个犯罪构成的保护法益,但如果适用一个重罪的法定刑就可以实现量刑的合理化,就不必并罚。

(3)行为侵犯了数个犯罪构成的保护法益,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实现量刑的合理化时,一定要数罪并罚。

(4)按照刑法理论应该成立数罪的,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为一罪,从其规定。

第二节单纯的一罪一、概述所谓单纯的一罪,指一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的情形。

二、继续犯(一)继续犯的概念与特征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特征如下:1、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状态犯是犯罪终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持续。

第八章罪数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第八章罪数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2、主客观相统一。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注意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又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能只根据某一方面的事实区分一罪与数罪。
3、注意特殊规定。在认定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时,还要注意刑法的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196条第9款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再如,刑法第198条规定,行为人以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故不能将这种行为从一重罪处罚。再如,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区分一罪与数罪时,虽然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四、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包容或竞合)
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报复证人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章 罪数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二)
1、实质决定外延。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例如,抢劫是故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能认为其中的暴力行为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包含了以暴力方法致人伤亡。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罪数界限在刑法中是十分重要的,不同的罪行数目将会对惩罚的程度和方式产生影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罪数界限的规定,中国刑法亦不例外。

刑法的罪数界限分为以下几种:单一罪、罪名转移、并罚、数罪并罚以及共犯的刑罚定罪。

以下是对这些罪数界限的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单一罪所谓单一罪,即一个行动或行为构成一个单一的罪行。

刑法中确定的单一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

这些罪行中,都只需要满足一个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犯罪。

二、罪名转移罪名转移也称罪名推定,是指因某些原因,指控的罪名与实际情况不符,调整指控罪名的行为。

罪名转移的基础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推论出出版了的事实和构成罪名的要件。

如以故意伤害罪行控告某人时,经审查发现其行为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要件,但是却有故意伤人致死罪的要件,则可以调整罪名进行控告。

三、并罚并罚是指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需要进行多项惩罚的行为。

举例来说,当某人在行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造成了交通事故,其行为可能涉及醉酒驾车罪、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该人的行为同时判处多项刑罚,以达到更好的惩罚效果。

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当某个人犯有多项犯罪行为,被判处多项刑罚时,法院可以将这些刑罚合并起来,给予该人一项较重的刑罚。

这种方法相对于单独判处每一项刑罚而言,更加有效地对罪犯进行了惩罚。

例如,某人在不同场合实施了多项盗窃行为,如果单独对每个场合进行量刑,那么相对于将这些罪行合并计算,判处的刑罚则会更为轻微。

五、共犯的刑罚定罪共犯的刑罚定罪也称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了某项罪行,可视为共犯罪,并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惩罚。

共犯罪行可以使每个共犯者都担负同样的刑事责任。

例如,两个人共同实施了盗窃罪行,则法院可以对这两个人进行同样的判决,判处相同的刑罚。

在刑法的实践中,罪数界限的具体运用既有确定的原则,又有灵活的应用。

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

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

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
在2023年司法考试中,涉及《刑法》章节的考点中,罪数问题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罪数问题主要涉及犯罪行为的数目以及在法律上如何认定罪数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到的具体考点:
1. 犯罪单位问题:犯罪单位是指一次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数目。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犯罪单位,则构成一罪。

但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具有多个犯罪单位,则构成多罪。

考生需要熟悉刑法对于不同犯罪行为的犯罪单位规定。

2. 同一罪行多次犯罪问题:同一罪行多次犯罪是指一个被告人在不同时间、地点或者对象上多次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同一罪行多次犯罪一般按照累犯论处,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是否构成多罪进行判断。

3. 犯罪行为连续性问题:犯罪行为连续性是指一系列行为在时间、地点、手段等方面存在有机联系,构成了连续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连续性,构成连续犯罪,则可以按照连续犯罪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定罪。

4. 犯罪行为与犯罪数的认定问题:在具体案件中,考生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犯罪单位以及犯罪行为的实施情况,准确地认定犯罪数。

这需要考生具备对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的理解,并能够合理地分析判断。

以上是关于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中可能涉及到的罪数问题的一些基本介绍。

具体的考点和题型可能根据考试的具体要求有所调整,考生需要根据最新的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学习和复习。

罪数

罪数

罪数案例:198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上厕所时把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

陈在厕所内听到女儿哭声,出来见女儿扑倒在地,将其抱起见脸上、嘴上都是鸡屎,怀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杨某(男,4岁)推倒的,就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

杨被推倒在地,头部碰在石头上,后脚蹬了几下。

陈将女儿的脸擦干净后转身一看,见杨仍倒在地上,就将杨抱起,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并听见杨的喉咙里象打鼾一样响了一声,且脸色苍白,四肢瘫软,不哭不哼。

被告害怕承担责任,就将杨抱进自家猪舍,出来将地上有血的石头、树叶拾起丢进厕所,用铁锹铲净地上血土。

陈第二次进猪舍,见杨仍躺着未动,即拆散一捆稻草盖在他的身上。

尔后出屋张望,见无人影,又第三次进猪舍。

这时被告好象见覆盖的稻草动了一下,怕杨又活了,顺手拾起一块石头向杨的头部砸去,并用一块石磨压在杨的身上。

三天后被告将杨的尸体转移到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冲出方得以侦查破案。

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砸伤痕系死后伤,被告用石砸杨之前,杨已死亡。

问题:在本案中,被告陈某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关于本案定性,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陈某见自己女儿倒在地上,怀疑是站在旁边的4岁小孩杨某所为,一气之下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致使杨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阶段,当陈某进猪舍,好象看见稻草动了一下,怕杨又活了,为了杀人灭口,陈用石头猛砸杨的头部,又用磨石压在杨的身上。

这是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但这时杨某已经死亡。

陈某误把尸体当作活人加以杀害,这是一种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应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一、罪数的标准关于罪数判断标准,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中外刑法理论有客观主义标准说、主观主义标准说、折衷主义标准说等多种主张。

为区分单复数罪,首先应当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关于这个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各种学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犯意说。

此说认为,犯罪的发生是基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只有这种恶性才是犯罪的本质。

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

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

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在法律领域中,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是非常关键且复杂的问题。

行为个数是指在某个时间范围内,一个人所犯的各种行为的数量;而罪数是指在这些行为中,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的数量。

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对犯罪案件的审判、判决和量刑,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行为个数的认定处理在犯罪案件中,行为个数的认定处理是审判过程中的一项关键任务。

行为个数的认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行为个数认定的前提。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收集证据、审问当事人以及相关证人,并进行全面的事实审查。

通过对证据和事实的分析,法官可以确定被告人所犯的所有行为及其时间和地点等重要的事实。

2. 罪划分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个数时,还需要对不同的行为进行罪划分。

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罪名和法律规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分类。

3. 重复犯罪行为的认定当被告人犯有多种犯罪行为时,需要确定这些行为是否是重复犯罪行为。

一般情况下,重复犯罪行为属于同一个罪名的不同行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认定。

4. 犯罪行为的时效性在行为个数认定时,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时效性。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时效期限。

如果超过了时效期限,被告人无法承担法律责任。

5. 情节认定在行为个数的认定中,还需要对犯罪行为的情节进行认定。

情节认定通常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考虑。

二、罪数的认定处理在行为个数认定处理完成后,接下来需要进行罪数的认定处理。

罪数的认定处理涉及一系列方面,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首次犯罪行为认定当被告人第一次犯罪时,罪数通常只认定一项。

与此同时,应当加强被告人的教育和警示,以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2. 多次犯罪行为认定当被告人有多次犯罪行为时,需要对其实施罪数认定。

罪数认定的过程中,需要明确罪名、罪种、犯罪情节、判决结果等内容,从而确定罪数。

3. 联席犯罪行为认定联席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犯罪的行为。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一、引言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规定社会生活中的禁止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处罚。

在刑法中,罪数界限的区分是至关重要的,不同的罪数界限决定了罪名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应的惩罚。

对刑法中罪数界限的适用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罪数界限的概念及种类罪数界限是指根据犯罪行为所犯罪的数量或情节的不同,将相同犯罪行为分为若干罪数和罪名的行为划分标准。

按照我国的刑法体系,罪数界限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犯罪形态、犯罪情节和犯罪个数。

1. 犯罪形态犯罪形态是指犯罪的基本形态,通常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故犯的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并因过失造成危害的行为。

在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常常有不同的罪数界限和罚则。

2. 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形和特征。

它通常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动机、手段等以及客观方面的结果、后果等。

在刑法中,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同一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划分为不同的罪数,从而获得不同的罚则。

3. 犯罪个数三、罪数界限的适用原则罪数界限的适用是刑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确定。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罪数界限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质原则刑法的罪数界限适用应当以犯罪行为的实质为依据,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客观情节和后果等因素,从而确定罪数界限的适用。

2. 法律原则刑法的罪数界限适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和规范。

3. 罪责相适应原则刑法的罪数界限适用应当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从而保证犯罪行为的处罚符合其实质和社会实际,既不过轻也不过重。

四、罪数界限的研究现状对于刑法中罪数界限的研究,学术界一直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深入的探讨。

目前,我国的刑法学界对罪数界限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针对刑法中犯罪形态的划分,学者们主要关注犯罪的故意性和过失性的区分,以及在具体犯罪行为中的适用情况和规范标准。

罪数

罪数

罪数的类型包括: (1)实质的一罪。 一罪的类型 (2)法定的一罪。 (3)处断的一罪
数罪的类型 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
一、实质的一罪
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 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 罪、实质上的一罪。它包括想像竞合犯、结 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三)继续犯 1、概念: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 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犯罪行为终 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 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 罪形态 2、与状态犯、即成犯的区别 3、处理:对于继续犯,应当按照刑法分 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继续时间的长短, 是量刑的重要情节。
二、法定的一罪
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 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 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 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新罪的 犯罪形态。 典型公式:甲罪十乙罪=丙罪(新罪) 对于结合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结合 犯所规定的相对较重的法定刑以一罪(即结 合之罪)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05.17.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 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 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 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 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 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 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 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 牵连犯和吸收犯。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 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 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对于连续犯,应当按一罪从重处罚

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

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

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罪数问题历来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难题,由于犯罪理论上的不成熟,加上我国刑法对罪数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使得罪数的判断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般认为,判断罪数标准应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构成要件说;二是禁止重复评价说;三是行为说。

1. 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说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确定罪数的学说。

该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充要条件,一切犯罪行为都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都是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行为人只能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性去确定一罪与数罪。

构成要件说的具体内容如下:(1)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只成立数个罪名中的一个罪名。

例如,甲先盗窃了乙的财物,后又冒充乙的表弟招摇撞骗,欺骗了乙的财物。

对甲应以盗窃罪论处。

(2)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但只成立一个罪名。

例如,甲先伪造货币又持有假币的,伪造货币和持有假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两个罪名,但只成立伪造货币罪。

(3)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并数罪并罚。

例如,甲先将乙杀死后取其财物;后又焚毁尸体的行为。

甲先后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

(4)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只按一罪处罚。

例如,甲以杀人、伤害为目的将乙打成重伤后逃跑,途中又拦路抢劫他人财物。

甲先后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

但由于抢劫罪中没有致人重伤这一情节,故对甲只能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2. 禁止重复评价说禁止重复评价说是以禁止重复评价为标准,确定罪数的学说。

该说认为,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

该说的基本内容是:(1)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符合重复评价的条件(一个构成要件)时应按照一罪论处;只有一个构成要件符合重复评价的条件时则不能认定为数罪。

刑法总论罪数问题

刑法总论罪数问题

罪数问题第一节罪数标准一、罪数标准同一行为人的多次举动或者多个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

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即行为符合一个还是几个构成要件;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罪数判断的“两个角度、三个步骤”:“两个维度”:行为+法益;“三个步骤”:第一步:查行为个数;第二步:找相关理论(如若为数个行为,则看是否属于牵连犯、连续犯等关系);第三步:看有无特殊规定(若有特殊规定,则从规定;若无特殊规定的,则依相关理论)。

第二节认定罪数的具体情形一、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与单纯的一罪相对而言的,其最根本点在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故为“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1)概念与特征: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2)典型例子:如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想象竞合犯(1)概念与特征: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2)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地偷盗公共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3)司法处断: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3、结果加重犯(1)概念: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二是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罪过(一般出于过失,但不排除故意可能);四是刑法就加重结果单独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3)认定:一定要注意其最基本的特征——法定性,或法定刑,即看《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有几个,并注意区分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例如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法考必备考点:罪数区分的基本原则

2019法考必备考点:罪数区分的基本原则

2019法考必备考点:罪数区分的基本原则
一、罪数区分的基本原则
1.既要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也要考虑法益侵害、行为数量等其他因素。

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同时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九修改的罪数问题:(1)删除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

以后遇到绑架行为同时过失致死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定绑架罪。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删除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订为数罪并罚。

区分罪数的标准

区分罪数的标准

区分罪数的标准关于区分⼀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为符合⼀个犯罪构成的就是⼀罪,⾏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为数次符合同⼀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

但在适⽤这⼀标准时,涉及对犯罪构成本⾝以及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

因此,如果现实发⽣的事实完全属于某⼀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为符合⼀个犯罪构成。

例如,抢劫是故意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取公私财物的⾏为,因此,⾏为⼈故意以暴⼒⽅法强取他⼈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不能认为其中的暴⼒⾏为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包含了以暴⼒⽅法致⼈伤亡。

在判断现实所发⽣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的原则,既要注意分析客观⾏为的性质,⼜要注意分析⾏为⼈的主观⼼理状态,不能只根据某⼀⽅⾯的事实区分⼀罪与数罪。

在认定⾏为是⼀罪还是数罪时,还要注意刑法的特殊规定。

例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他⼈信⽤卡并使⽤的,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不能将这种⾏为认定为盗窃罪与信⽤卡诈骗罪。

再如,刑法第198条规定,⾏为⼈以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故不能将这种⾏为从⼀重罪处罚。

再如,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作⼈员贪赃枉法,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徇私枉法、民事、⾏政枉法裁判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能实⾏数罪并罚。

区分⼀罪与数罪时,虽然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要综合考虑以下⼏点:(1)对⼏次相同的犯罪⾏为能否进⾏⼀次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罪论处,如对于⼏次⾛私相同物品的犯罪、⼏次实施的相同财产犯罪等,可以进⾏⼀次评价,即累计犯罪数额作为⼀罪论处。

如果得出含定结论,则不能以⼀罪论处。

如⼀次盗窃犯罪与⼀次诈骗犯罪,不能累计其犯罪数额作⼀罪处理。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

区分⼀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为⼈的⾏为构成⼀罪还是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正确区分⼀罪与数罪,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下⾯,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罪与数罪应如何认定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区分⼀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我国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区分⼀罪与数罪。

⼀、⼀罪与数罪的概念⼀罪与数罪,是针对⼀⼈所犯之罪的数量⽽⾔。

具体地说,基于⼀个罪过,实施⼀个危害⾏为,符合⼀个犯罪构成的为⼀罪;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危害⾏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

⼀罪与数罪形态,在刑法理论上亦称为罪数形态。

研究罪数形态的理论,则被称为罪数形态论。

其基本任务在于,从罪数之单复的⾓度描述⾏为⼈实施的危害⾏为构成犯罪的形态特征,阐明各种罪数形态的构成要件,揭⽰有关罪数形态的本质属性,剖析不同罪数形态的共同特征并科学界定其区别界限,进⽽确定对各种罪数形态应适⽤的处理原则。

⼆、罪数判断标准国外刑法学中,历来存在着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如⾏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

所有这些判断罪数的观点,存在着⼀个共同的缺陷,即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要素或者某⼀⽅⾯为标准区分罪数,故其实际均未超出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的局限性。

运⽤这些以偏概全的标准,都⽆法对罪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我国刑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在全⾯剖析国外学者关于罪数标准学说的优劣利弊,吸收某些学说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普遍公认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说)作为区分⼀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为⼈的犯罪事实具备⼀个犯罪构成的为⼀罪,⾏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现象的⾃⾝规律为出发点。

贯彻了主客观相统⼀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此外,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在罪数形态论领域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且为犯罪形态论的深⼊研究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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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如何判定一、案情被告人:杜某,男,26岁。

被告人:李某,男,56岁。

1999年10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杜某与在某基建工地干活时结识的青年李志勇(另案处理)一同下班回家时,李志勇说:“黎明乡红星村院里有废铁管,咱们去整点出来”。

被告人杜某表示同意。

当日深夜,李志勇到杜某家将其叫起,二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潜入黎明乡红星村村委会院内,盗出铁制水管芯32根,价值人民币6344元。

之后,二人用李志勇从家里推来的手推车,将赃物运至红星村联友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320元,二人均分挥霍。

2000年4月21日,被告人杜某来到联友废品收购站,问收购员李某是否收铁管子,李说收。

被告人杜某返回家,将邻居王某家手推车推出。

凌晨3时许,杜某潜入黎明乡红星市场某工程机械厂厂外维修钻井工地,连续两次盗窃施工用的旧深井水泵轴16根、防水电线33米,价值人民币3058元。

孙连续两次将赃物送至联友收购站,并告知李某是偷来的。

被告人李某将赃物过秤后收下,要被告人杜某早上8点钟来取钱。

孙走后,李某扒掉防水线的外皮,将防水线藏匿于屋顶,又将水泵轴藏在收购站旁边的胡同里。

公安机关接到失窃单位当日清晨的报案后,立即对附近废品收购站进行调查,当天便将被告人杜某及李某抓获归案。

某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盗窃罪、收购赃物罪对被告人杜某、李某分别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该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3日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1. 被告人杜某为贪图钱财,两次于深夜秘密窃取公有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9千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 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杜某深夜所送物品系盗窃所获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构成收购赃物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捕获盗窃罪犯,并赔偿被盗单位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第312条的规定,对本案二被告人判决如下:1.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 被告人李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管制1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判决宣告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二、问题1.如何判断罪数?2.一罪如何分类?3.数罪如何分类?三、研讨1.如何判断罪数国外刑法理论中,历来存在着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如行为标准说(具体又分为自然行为说和法律行为说)、法益标准说(又称结果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犯意标准说、目的标准说、法规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广义法律要件说、折衷标准说、混合标准说等。

这些罪数判断标准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要素或某一方面为标准区分罪数。

运用这些以偏概全的标准,都无法对罪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p#副标题#e#我国刑法学在全面剖析国外学者关于罪数标准学说的优劣利弊,吸收某些学说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普遍公认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

犯罪构成标准说,与前述构成要件标准说、混合标准说、折衷主义标准说,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犯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

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犯罪构成的数量,应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的最终形态(而不是某一犯罪行为尚在进行之中的过程形态)为基础,并结合犯罪构成的类型,经具体分析而确定。

因为,犯罪构成依不同标准可作多种分类,其中,以单独犯的既遂状态为标准,可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以犯罪的危害性程度为标准,可将犯罪构成分为普通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或减轻的犯罪构成;以分则性刑法规范所规定犯罪之结构为标准,可将犯罪构成分为单一的犯罪构成、选择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等。

换言之,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的最终形态,无论与何种类型的犯罪构成相符,均应视为具备犯罪构成;至于具备犯罪构成的数量,则应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犯罪构成的个数为准。

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科学性,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第一,犯罪构成标准说,以我国刑事立法为根据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

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

有效地避免罪数判定的随意性和非一致性。

并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二,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现象的自身规律为出发点,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首先,犯罪的自身规律决定了,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要件和客观上的要件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其次,依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

任何犯罪也都是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换言之,每个具体犯罪在刑法上都表现为一定的犯罪构成。

而犯罪构成的整体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

再次,由犯罪的自身规律和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所决定,任何认定犯罪(包括认定罪数)的活动。

必须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作为基准。

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标准都是片面的和非科学的。

因此,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克服了诸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罪数判断标准理论的片面性及其任意割裂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联系的弊端,而且在罪数形态论中和罪数判定的司法实践中,全面、彻底地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有司法实务的便利性。

第三,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在罪数形态论领域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而且为犯罪形态伦的深入研究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一方面,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核心理论,它贯穿于整个刑法学的始终,是刑法学中的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领域各种具体理论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石。

犯罪构成标准说,既是犯罪构成理论在罪数形态论领域的自然延伸或必然体现,也是我国刑法学全面构建犯罪构成理论所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坚持犯罪构成标准说,有助于罪数形态论完善和发展。

犯罪形态论的基本任务在于,说明各种罪数形态的构成特征、本质属性、共有规律和区别界限,以及应有的处断原则。

依据主观主义或客观主义的罪数判断理论,势必混淆相近各种罪数形态的构成要件,导致在各种具体的罪数形态领域难以自圆其说的理论困境。

只有犯罪构成要件标准说才能促使罪数形态论研究朝着更加深入、全面、科学的方向发展。

杜某、李某盗窃、收购赃物案中,杜某能否数罪并罚。

有观点认为杜某先盗窃后又处置赃物,构成盗窃罪与销售赃物罪二罪,应予并罚。

我们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杜某盗窃构成盗窃罪无疑,处置赃物行为属于非法取得财物所有权后控制权的行使,是事后不可罚行为。

因此,杜某处置赃物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进入刑法评价视野的只有盗窃行为。

一行为只能构成一罪,故杜某盗窃并处置赃物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一罪。

2.一罪分类问题关于一罪的分类,国外刑法学界存在着诸说林立的状况。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一罪的分类,也有多种主张或不同的分类体系。

(1)二分制分类体系二分制分类法将一罪一分为二,但具体界定又有所不同。

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分为两种,包括单纯一罪(或称本来的一罪、理论上的一罪)和处断上的一罪。

前者包括单一罪、吸收犯、结合犯、继续犯、集合犯(营业犯、常业犯、惯犯)、结果加重犯、法规竞合等,后者包括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罪分为两类:其一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的罪数形态。

但是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或者特别法、复杂法的法定刑能满足处理某一案件需要的除外。

其二是数行为触犯同一法条,按一罪从重处罚的罪数形态。

前者包括想象竞合犯、吸收犯、法规竞合犯的全部内容,以及牵连犯的部分内容(但实质是数行为触犯数法条的牵连犯除外);后者包括同种数罪、惯犯、连续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将一罪分为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和貌似一罪实为数罪的犯罪形态。

前者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惯犯、结合犯、连续犯等,后者包括行为触犯一个分则条文实为数罪的情况,行为侵害同一对象实为数罪的情况,着手实行犯罪后另起犯意构成数罪的情况。

(2)三分制分类体系三分制分类体系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罪应分为三类:一是单纯一罪,如继续犯、法规竞合等;二是实质一罪,如结合犯、结果加重犯、集合犯(惯犯、常业犯)、吸收犯等;三是裁判上一罪,如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罪应分为单一罪、实质的数罪和非实质的数罪三类。

单一罪指纯粹的一罪,实质的数罪指纯粹的数罪或并罚的数罪,非实质的数罪指其它易于混淆的罪数形态。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罪应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接续犯、法规竞合;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一罪应分为:一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包括惯犯、结合犯;数行为在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我们认为一罪包括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上为一罪的犯罪形态。

前者主要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后者主要包括结合犯、惯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

如此说来,我们研究的一罪限于非典型一罪。

对于杜某、李某盗窃、销赃案中杜某盗窃并处置赃物的行为,属于单纯一罪,并非罪数论中研究的课题。

3.数罪的类型问题以科学的罪数判断标准界定数罪的范畴,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

数罪并罚制度转化为具体的正确适用数罪并罚的操作过程及其相应结果,必须对数罪的类型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对数罪进行必要的分类,不仅有助于深化对数罪概念、属性、特征的理解;而且便于在类型化数罪的基础上,加深对数罪并罚适用对象的认识,有利于数罪并罚的实际操作。

我们认为,数罪类型包括:(1)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是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充足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为标准,对数罪所作的分类。

实质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或相对独立之罪的犯罪形态。

想象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仅充足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但其犯罪事实又几近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区分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的意义为:其一,有助于确定各种罪数形态的罪数本质,并从复杂的罪数形态中区分出属于实质数罪的犯罪形态(特别是非并罚的实质数罪),从而为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的不同处断原则奠定必要的基础。

其二,从复杂的罪数形态中分辨出实质数罪,实际就是为数罪并罚确定了基本的适用对象。

换言之,实质数罪并非等同于并罚的数罪,而并罚的数罪必须是实质数罪。

除例外的实质数罪(如牵连犯等犯罪形态),实质数罪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必然是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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