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测试题(附答案)
社会保险测试题(附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对于企业职工通过国家社保平台、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申请,各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
A、3B、5C、7D、10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11号)第二条,着力推进社保经办高频服务业事项“跨省通办”,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办理,各地社保机构要及时下载参保人员通过国家社保平台、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交的跨省转入申请,并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 )制度。
A、社会保险B、社会救助C、最低保障D、社会抚恤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命题单位:农保司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记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 )解决。
A、上级财政B、同级财政C、上级部门D、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时,所需材料不包括( )A、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B、调整对照说明C、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D、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附件3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时所需材料:用人单位备案函、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对照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国办发〔2009〕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30题)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时,活动资金要求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选项是()。
A.全国性社会团体应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B.地方性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C.跨行政区域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D.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2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答案】 D2、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双过半”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村村民过半数投票,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者的B.全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投票,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者当选C.全村18周岁以上有行为能力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者当选D.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者当选【答案】 D3、(2019年真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对其展开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主持。
A.乡镇人民政府B.村级党组织C.村务监督机构D.村民选举委员会【答案】 C4、国务院()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A.民政B.教育C.住房城乡建设D.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答案】 A5、我国《劳动法》规定,平均每周的标准工作时间为( )小时。
A.40B.44C.48D.50【答案】 A6、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关于低保家庭复核的说法,正确的是()。
A.老陈,城市“三无”人员家庭,可不复核B.老张一家,非农业户口,儿子重度残疾,家庭收入基本固定,可每季度复核一次C.老林一家,非农业户口,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可每半年复核一次D.老秦一家,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可每年复核一次7、(2017年真题)根据《劳动法》,下列企业延长工作时间的做法中,正确的是()A.甲企业,为完成新增订单,安排工人每日工作10小时B.乙企业,为抢修公共交通运输线路,安排工人每日工作12小时C.丙企业,为让全厂职工提前回家过年,安排工人当月加班40小时D.丁企业,为与合作企业衔接,压缩施工工期,安排工人当月加班48小时【答案】 B8、(2020年真题)根据《社会保险法》,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的行为,可以依法()。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
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
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三、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地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的要求,抓紧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加快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的接入步伐,力争2010年底前三分之一以上地市入网接入服务,2011年底前全部地市(包括所属区县)入网接入服务,实现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努力提高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国办发〔2009〕66号-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国办发〔2009〕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国办发〔2009〕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国办发〔2009〕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国办发【2009】66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政策宣传解读
三 业务办理流程
一、总体转移流程
提出转移申请
参保人或 用人单位
办结信息
新参保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信息表
出具缴费凭证
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地
2
二、转出流程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完成以下工作流程: 申请人向新参保地提出申请,出示 凭证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申请表》
应参保人要求出具缴费凭证,告知 参保人跨省转移接续条件、欠费情 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解读六: 解读六:“10年”原则 年
一是户籍所在 地: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在户 籍所在地, 籍所在地,由 户籍所在地办 理
领取基本养老金 条件: 条件:
二是缴费满10年地: 二是缴费满 年地: 年地 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 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 致时,缴费满10年的 致时,缴费满 年的 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如果有几个参保地 都满10年的 年的, 都满 年的,则由最 后参保地办理
举例说明
参保人张三(女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非本市户籍, 参保人张三(女性),非本市户籍,存在以下两种 ),非本市户籍 情况分别区别建立临时账户: 情况分别区别建立临时账户:
情况一:参保人30岁时在广州市参保 岁时在广州市参保, ☆ 情况一:参保人 岁时在广州市参保,后停止参 现在广州市重新就业参保,参保时年龄为41 保,现在广州市重新就业参保,参保时年龄为 岁。 ☆情况二:参保人从未在广州市参保,现在广州市重 情况二:参保人从未在广州市参保, 新就业参保,参保时年龄为41岁 新就业参保,参保时年龄为 岁。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 并审核有关资料,并在15个工作日 内生成《联系函》,向申请人原参 保地发出
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办结 终止参保人的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 划转基金并向参保 人的新参保地经办 机构发出《信息表》 生成《信 息表》
国务院2009(66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全新)社保非税比武大练兵考试题库(全真题库)
准。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 65 岁及以上参 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24.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 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A、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B、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 C、社会保险费代征机构 D、财政部门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 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 账户。 25.浙江省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税务 机关应当派员()。 A、案头审核 B、电话调查 C、实地检查 D、约谈 答案:C 解析:《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八条: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 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其 1 个月内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6.根据浙政办发〔2016〕39 号和浙人社发〔2017〕47 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 险费费率的优惠政策规定,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浙江省失业 保险费实行()的单位缴费费率和 0.5%的个人缴费费率。 A、2% B、1.5% C、1%
8
D、0.5% 答案:C 解析:(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 若干意见》规定,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费率由 1.5%降为 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从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 率由 1%降为 0.5%,个人费率仍按 0.5%执行。 27.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A、出生之日 B、参保登记 C、完成缴费 D、缴费后三个月 答案:A 解析:浙人社发[2011]286 号《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 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 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 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 A、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B、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C、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D、只能选择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 葬补助金中的一项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
均 工 资计 算 其 基 本 养 老 金
转 移 接 续 若 干 问题 的 意见 》 《 镇 企 和 城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关 系转 移 接 续 业 务 经 办 规 程 ( 行 ) 通 知 试 的
公 政策规定 示・
2 0 01 , 第 2 4 01 / / ̄ , 9
第 七条
参 保 人 员 转 移 接 续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后 , 合 符
转 发 人 力 资源 和 社 会 保 障部 《 于城 镇 企 业职 工基 本 养 老保 险关 系 关
待 遇 领 取 条 件 的 . 照 《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按 国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0 5 3 ( 2 0 ] 8号 ) 规 定 , 本 人 各 年 度 的 以
、
认 真 学 习 领会 《 行 办 法 》 神 做 好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暂 精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转 移 接 续 工 作 .事 关 参 保 人 员 的 切 身 利 益 《 行 办 法 》 出 台实 施 。 一 件 利 民生 的 好 事 、 民 意 的 实 暂 的 是 顺
事 。全 面贯 彻 落 实 《 暂行 办 法 》 有 利 于 维 护 参 保 人 员 特 别 是 广 , 大 农 民工 的 养 老保 险 权 益 . 利 于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设 . 有 也 有 利 于 促 进 城 乡 统 筹 和 推 动 工 业 化 、 镇 化 发 展 各 地要 认 真 城
川 人 社 发 f 0 0 2号 2 1]
20 0 9年 1 2月 2 日, 国务 院办 公 厅 转 发 了人 力 资 源社 会 8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国办发[2009]66号文.doc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66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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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问答(壹)
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有何重大意义?
答:壹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暂行办法》进壹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这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这也是向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的坚实壹步。
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
农
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或间断性就业的,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壹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三、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条件有哪些?
答: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壹的,能够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壹)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之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和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壹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四、办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转移资金?
答:按照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规定,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除了要转移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之外,仍要转移壹部分单位缴费。
具体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
金:
(壹)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且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同意接收;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四)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且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金额;
2、将转移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六、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
时,其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壹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暂行办法》实施后就不让办退保了,如果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以前交的保险费会不会“打水漂”?
答:凡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会全额计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且按规定计算利息。
当下不退保是为了给你将来争取更大的利益,即使你以后再没有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又不满15年,你个人缴纳的部分仍然
会连本带息退仍给个人的,个人缴的这些钱不会“打水漂”了。
八、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依据什么办法计算养老金?
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九、《暂行办法》对农民工参保后返乡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且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仍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且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和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且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十、哪些人员需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
答: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需在异地参保缴费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额。
十壹、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如何转移?
答: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的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十二、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的建立程序如何?
答: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通知书》。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
十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程序怎样?答:(壹)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帐户建账地可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帐户转移申请表》;
(二)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
(三)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四)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帐户
(五)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十二、退休人员能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答:已经退休的人,养老金的领取地和领取标准已经确认了,也就没有必要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另外壹个地方。
当然,为了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方便,我们当下已经通过金融系统能够实现养老金的异地领取了,退休人员能够通过这样的系统来实现异地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