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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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问答(壹)

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有何重大意义?

答:壹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暂行办法》进壹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这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向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的坚实壹步。

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农

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或间断性就业的,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壹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三、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条件有哪些?

答: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壹的,能够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壹)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之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和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壹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四、办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转移资金?

答:按照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规定,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除了要转移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之外,仍要转移壹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

金:

(壹)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且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同意接收;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四)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且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金额;

2、将转移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六、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

时,其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壹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七、《暂行办法》实施后就不让办退保了,如果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以前交的保险费会不会“打水漂”?

答:凡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会全额计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且按规定计算利息。当下不退保是为了给你将来争取更大的利益,即使你以后再没有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又不满15年,你个人缴纳的部分仍然

会连本带息退仍给个人的,个人缴的这些钱不会“打水漂”了。

八、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依据什么办法计算养老金?

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九、《暂行办法》对农民工参保后返乡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且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仍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且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和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且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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