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一、认定、管理规定
根据2005年8月23号颁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两级发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
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二、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三、申请材料:
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申请资质等级,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
(二)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
(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
(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
(八)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矿山救护队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强矿山救援力量建设,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认定条件矿山救护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队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健康的体魄和精神状态;•具备基本的医疗知识和技能;•具有完整的各级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具有5年以上从事救援工作的经历;•参加过省级或国家级救援演练。
(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救援车辆、装备完好;•救援人员必须配备通讯设备、GPS、急救箱、照明设施以及必要的工具设备。
(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队员的卫生保健和培训支持;•队员参与救援任务的报销支持。
三、认定程序(一)备案矿山救护队向省级矿山安全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 矿山救护队的基本情况、队员名册,队员证书复印件等。
- 救援车辆、装备的情况及检测合格证明证书。
- 救援训练计划及演练情况。
(二)考核矿山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组织考核,对矿山救护队进行真实情况考核,包括救援车辆、装备的状态、队员身体状况、急救处理能力,以及现场救援演练的工作能力等。
(三)公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对合格的矿山救护队进行公示,逐级管理认定,并在本地区矿山安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四)颁发证书矿山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合格证书,并在本地区予以公示。
四、认定期限矿山救护队的认定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备案,重新认定。
五、制度执行和监督(一)制度执行本规定由矿山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执行。
(二)监督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将建立矿山救援队伍信息档案,监督矿山救援队伍的备案、认定、更新、变更等工作。
六、附则矿山救护队参与救援任务时,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矿山救援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才能得到认可和支持。
同时,也对矿山救援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能力,为矿山必要时刻提供可靠的救援保障,使更多的劳动者从矿山生产的风险中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保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3•【文号】安监总厅应急[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对健全救护队组织机构,补充应急救援装备,改善救护队基础设施,促进救护队自身建设,提高救护队应急救援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发布实施后,资质认定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已有 21个单位取得矿山救护队一级资质,41个单位取得矿山救护队二级资质,214个单位申报了三级、四级资质。
但是,各地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与资质认定工作目标差距很大。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报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促进区域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认真组织和指导辖区内所有矿山救护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资质认定的申报工作。
申报矿山救护队一级、二级资质的材料要在2007年7月31日前报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各省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机构要在2007年8月31日前,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本辖区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加强对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建立矿山救护队数据库,对辖区内矿山救护队实施动态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安监总厅应急〔2010〕1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提高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水平,切实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推动矿山救护队能力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资质认定工作依法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是推进矿山救护队建设,提高矿山救护队能力,完善矿山救援体系的重要手段。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施行以来,矿山救护队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矿山救护队整体技术装备和设施明显改善,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矿山救护队实施资质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履职,依法依规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促进矿山救护队加大技术装备投入,加强训练和管理,努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更好地为矿山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应急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资质认定工作国务院《决定》再次明确了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权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重申了应急救援队伍“属地管理”原则。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不断完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2010年底前,将本地区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三、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推动矿山救护队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定期对矿山救护队进行考核,促进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一级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第八条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 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二) 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三)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四)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五) 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六) 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七) 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八) 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九)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煤矿安全隐患,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福建煤矿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一)《安全生产法》(二)《矿山安全法》(三)《煤炭法》(四)《职业病防治法》(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令);(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十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十四)《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7号);(十五)《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十六)《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十七)其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含新建煤矿)在自查、执法检查、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分类统计工作。
三、分级分类原则和标准(一)分级原则和标准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三类,即: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吉林省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评审认定实施办法资料
吉林省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评审认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评审认定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提高非煤矿山救护队素质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号令),制定《吉林省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评审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非煤矿山(煤矿、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救护队三级、四级资质和辅助救护队的申请、受理、评定和审批。
矿山救护队一级、二级资质的评定和审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办。
二、非煤矿山企业达到一定开采规模和从业人数,特别是井工开采的矿山企业,为加强应急管理和保障事故救援,应当成立矿山救护队。
(一)从业人员达到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应当成立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二)从业人员达到1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应当成立四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三)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应当成立矿山辅助救护队。
(以上数字均含本数)三、取得三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除承担本企业各类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外,也可面向社会从事非煤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技术服务。
取得四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和矿山辅助救护队只能承担并从事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和救援技术服务工作。
四、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吉林省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与监管工作,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吉林省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
矿山辅助救护队由各市、州安全监局评审认定后报省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中心备案。
五、矿山救护队实行属地监管,资质的前期评审认定工作由市、州安全监管局受理和评审认定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批和备案。
六、矿山救护队人员培训,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由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资质的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
七、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应按照企业提出的资质要求由企业自查后,报县、区安全监管局初审,再由市、州安全监管局评审认定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批和备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矿山救援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矿山救援队资质认定管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安监总办字[2005]210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2.26
【实施日期】2005.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做好矿山救援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办字[2005]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依法全面开展矿山救护队伍的资质认定工作,促进矿山救护装备、培训和管理水平以及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
矿山救护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防线,直接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和
国家财产安全、矿区稳定及灾后重建。
近年来,国家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矿山救护队逐步面向社会开展应急救援服务活动,在矿山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是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
依法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是提升矿山救援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国家应对矿山灾害综合能力,规范矿山救援秩序,建立诚信、可靠的救援技术服务体系,完善矿山救援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根本要求。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
河南省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河南省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全面促进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整体素质和应急反应能力,保证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理矿井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矿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矿山救护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南省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
一、资质管理资质认定是提升矿山救援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应对矿山灾害综合能力,规范矿山救援秩序,建立诚信、可靠的救援技术服务体系,完善矿山救援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河南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根本要求。
执行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认定步骤:1、由申请资质、资质延期、资质晋级、资质变更的矿山救护队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
2、一级、二级资质认定、资质延期、资质晋级、资质变更的矿山救护队,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河南煤监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资质认定机关。
属于三、四级资质认定、资质延期、资质晋级、资质变更范畴的,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资质延期、资质晋级、资质变更申请书(附申请材料)。
3、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三、四级资质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查书逐项审核。
首次资质认定、晋级,资质延期、变更的救护队,由救援指挥中心成立核查小组,核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技能考核等形式进行。
4、经核查符合资质认定、资质延期、资质晋级、资质变更条件的救护队,由核查小组、河南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填写相应审批表,报煤监一处审核后提交河南煤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由河南煤监局政务受理中心颁发资质证书,并在河南煤监局网站上公布。
资质证书日常管理及责任处置1、对救护队弄虚作假,核查人员失察、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情况取得资质的,经查证属实后,除吊销救护队资质外,追究相关违纪人员责任。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说明:
1. 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基本单位为独立救护队,救护大队可以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独立中队可以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达不到救护中队编制的可申请四级资质。
3. 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应当申请三级以上资质。
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说明:
1. 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 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基本单位为独立救护队,救护大队可以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独立中队可以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达不到救护中队编制的可申请四级资质。
3. 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应当申请三级以上资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一级、二级资质矿山救护队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一级、二级资质矿山救护队名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2•【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经审核,决定批准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等65支矿山救护队一级、二级资质晋级、延期和有关变更事项(名单见附件);对发生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救护消防大队由一级资质降为二级资质,对发生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降低资质等级,并由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机关认定相应资质,现予以公告。
附件:一级、二级资质矿山救护队名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月22日附件一级、二级资质矿山救护队名单一、晋级一级资质矿山救护队(3支)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山东省:山东临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救护大队贵州省: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二、晋级二级资质矿山救护队(2支)河北省: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河南省: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救护大队三、一级资质延期矿山救护队(27支)河北省: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救护大队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辽宁省: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黑龙江省: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救护大队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救护大队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救护大队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军事化救护消防大队江西省: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总队丰城大队山东省: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河南省: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救护大队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援中心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贵州省: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救护大队宁夏回族自治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总队石嘴山大队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总队宁东大队四、二级资质延期矿山救护队(29支)河北省: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山西省:晋中市矿山救护大队吕梁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运城市军事化矿山救护中队临汾市矿山救护大队晋城市矿山救护大队长治市矿山救护大队阳泉市矿山救护大队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辽宁省: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中心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救护大队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吉林省: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白山市矿山救护大队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一五一煤矿救护队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救护大队江苏省: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救护大队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福建省: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江西省:丰城市矿山救护队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总队萍乡大队河南省:新密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登封市矿山救护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局救护大队五、资质变更矿山救护队(4支)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负责人由姚广田变更为刘贵文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负责人由白枫桐变更为张日晨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救护大队:负责人由丁文通变更为陈庆赟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救护队名称由重庆永荣矿山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变更为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公布日期】2013.08.22•【文号】应指矿山[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应指矿山{201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深刻汲取吉林八宝煤矿“3.29”和四川杉木树煤矿“7.23”事故救护队员牺牲的教训,认真贯彻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紧急会议精神,着力解决矿山救护队机构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培训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矿山救护队素质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能力,特开展本次资质复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复查内容和方式(一)复查内容。
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复查。
1.组织机构建设方面。
重点复查矿山救护队职能机构是否运行有效。
2.队伍素质方面。
重点复查矿山救护队管理层任职资格、主要负责人是否兼职、指战员是否按编制配备,驻矿中队人员管理、技战术水平、新队员培训等内容。
3.救援装备方面。
重点复查矿山救护队主要救援装备的操作、保养管理、完好情况等内容。
4.日常管理方面。
重点复查矿山救护队预防性检查、业务训练演练和技能竞赛、质量标准化达标等内容。
5.应急救援工作方面。
重点复查矿山救护队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指战员伤亡事故等问题。
(二)复查方式。
采取矿山救护队自查、主管部门核查、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复查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工作步骤(一)单位自查阶段(8月26日-9月10日)。
各矿山救护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所列复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各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及时跟踪矿山救护队自查情况,并组织核查和整改,并于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核查及整改情况上报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矿山救护队资质审查核查方案
救护队级资质审查、核查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第2号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矿山救护队级资质审查、核查组,为了使本次工核查、审查工作顺利进行进行,特制定如下审查、核查方案:
一、审查、核查组织
组长:王悦恒
成员:刘国松
孙峰
常小波
二、审查、核查标准
按《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及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
三、审查、核查期间分工安排
组长:王悦恒
负责审查、核查期间日程安排、工作协调。
第一项:组织机构;常小波
第二项:队伍素质;孙峰
第三项:救护装备;孙峰
第四项:基础设施;刘国松
第五项:综合管理;王悦恒
四、审查、核查要求
1、审查、核查成员在审查、核查期间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及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
2、审查、核查期间如有疑问和问题必须及时向组长汇报,经组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救护队级资质审查、核查组
2011年月日
救护队资质审查、核查表
救护队名称:
申请资质等级:级
审定意见:建议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其进行四级资质认定。
签字:。
江苏省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江苏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救护队)管理,促进救护队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提高矿山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矿山救护规程》(2007)、《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救护队的建设、管理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救护队包括专职矿山救护队和兼职矿山救护队。
第四条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开始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中队,矿山企业所属矿井应建立四级资质救护小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的矿井应设兼职救护队,并按规定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救护队的设立和救护协议的签订,是矿山企业及其所属矿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专职救护队应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2号)规定,通过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矿山救护工作。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经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本矿山企业内履行赋予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全省救护队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救护队实行专业化建设、军事化管理,负责承担其服务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并承担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救援指挥机构、所属企业指派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第八条救护队应当达到并保持其资质等级和相应的质量标准化等级,具备一专多能、反应快速、装备精良、技术先进的能力。
第二章机构建设与队伍管理第九条救护队应根据《矿山救护规程》(2007)规定,健全组织机构,配足工作人员。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1)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西村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16〕22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煤矿安全隐患,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一)《安全生产法》(二)《矿山安全法》(三)《煤炭法》(四)《职业病防治法》(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令);(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十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十四)《煤矿安全规程》(新版);(十五)《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十六)《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十七)其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专业、各区队、班组在自查、专项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分类统计,整改销号闭合工作。
三、分级分类原则和标准(一)分级原则和标准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 三类,即: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号附件 矿山救护对条件
附件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表1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表2
表3
说明:
1.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基本单位为独立救护队,救护大队可以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独立中队可以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达不到救护中队编制的可申请四级资质。
3.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应当申请三级以上资质。
万达煤矿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
万达煤矿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万达煤矿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全面促进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整体素质和应急反应能力,保证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理矿井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矿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泰华煤矿矿山救护队实际情况,特制定万达煤矿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
一、资质管理资质认定是提升矿山救援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应对矿山灾害综合能力,规范矿山救援秩序,建立诚信、可靠的救援技术服务体系,完善矿山救援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泰华煤矿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根本要求。
执行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资质证书日常管理及责任处置1、对救护队弄虚作假,核查人员失察、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情况取得资质的,经查证属实后,除吊销救护队资质外,追究相关违纪人员责任。
对已取得资质,但已经确认丧失矿山救援功能的救护队,按照有关程序吊销其救护队资质证书。
2、对未取得资质,违法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要依法严肃查处。
3、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越权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要追究救护队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原有资质;4、对在事故救援中造成自身伤亡的救护队实行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处理。
二、质量标准化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是矿山救护队学习训练等工作的标准和规范,是提高队伍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整体素质和应急反应能力的有效手段和途径。
执行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7年第20号)计划管理救护队要把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计划进行重点安排,并制定出目标管理任务书(救护队年度达到的标准化等级),每季度战训计划要对标准化项目进行分解和安排,每月要在工作日程表中有具体训练的体现。
检查评定1、矿山救护中队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达标自检,矿山救护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达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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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一级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第八条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
(三)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
(四)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
(五) 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
(六) 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
(七) 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
(八) 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第十条资质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三)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四)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资质晋级申请;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逐级晋级:
(一)取得资质证书2年以上的;
(二)圆满完成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的;
(三)取得资质证书后,加强日常矿山救护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救护装备,改善矿山救护演习训练设施,达到晋升资质等级条件的。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资质证书由资质认定机关统一印制和编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资质证书、晋级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文书由资质认定机关规定统一格式。
第十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
申请延期的矿山救护队符合下列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一)日常管理严格,能够胜任相应资质职能的;
(二)接受资质认定机关及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监督检查的;
(三)未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矿山救护队的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和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未经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变更的,不得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规定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资质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的信息。
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三)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第二十条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定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向不符合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擅自从事救援技术服务,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再具备资质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资质审查、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申请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