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规范客车行李车包租管理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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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的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包车旅游使用者。

第三条客运包车业务是指客车企业根据旅客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包车服务,包括团队包车、散客包车、商务包车等形式。

第四条客运包车业务应当以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服务为目标,充分尊重旅客权益,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客运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车服务的标准、价格及投诉处理方式,并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车辆安全、干净、整洁,配备人性化设施和服务用品。

第九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驾驶员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岗前考核。

第十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车辆设备,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运营。

第十一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旅客投诉。

第十五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车辆达到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车租赁承包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车租赁承包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车租赁承包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08•【文号】铁运[1998]61号•【施行日期】1998.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车租赁承包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8日铁运〔1998〕61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现将《铁路客车租赁承包经营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铁路客车租赁承包经营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铁路运输走向市场,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车是指在国家铁路上进行运输营业的软、硬座,软、硬卧(含高卧),餐车(包括单节和整列的旅客列车)。

第三条出租方出租的客车应为管内和跨局的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慢车。

热线车、收益好的客车不得出租。

第四条租赁、承包均应贯彻兼顾国家、出租方及承租方、发包方及承包方利益的原则,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租赁经营第五条出租客车时,出租方必须是铁路运输企业。

承租方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支付租赁保证金。

第六条办理租赁客车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应有以下内容:1.出租方和承租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2.租用车辆种类、数量;3.租用的时间、区间;4.租车费用及付费方式;5.经营范围;6.车票的发售方式;7.风险抵押;8.违约责任;9.租赁保证金的确定和支付方式;10.争议条款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包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

第三条客运包车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为旅客提供专门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包车经营许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驾驶员是指取得相应驾驶证和从事包车驾驶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旅客是指通过包车服务进行人员运输的旅客。

第七条包车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和交通安全。

第二章包车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过包车经营许可机关的审批才能开展包车业务。

第九条包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包车经营者应当组织驾驶员参加相关培训,熟悉包车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调度、驾驶员考核、投诉处理等,确保包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包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许可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包车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的行程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

第十四条包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驾驶安全,并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车辆定员和乘客数量进行载客,禁止超员行驶。

第十六条包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违规行驶。

第十七条包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包车经营者的考核和培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包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者有权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警告、停职等处理。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19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19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九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或废止的25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九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107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关于重新发布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的通知》(铁运〔2009〕98号)和《关于强化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据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铁运〔2011〕118号)等2个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107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进一步规范了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107号文件。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范本(2篇)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范本(2篇)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道部轨道车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运营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轨道车是指铁路运输中使用的车辆,包括机车、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轨道车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轨道车管理应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监管,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轨道车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轨道车的管理包括车辆检修、保养、维修、调度、作业等方面内容。

第七条轨道车的管理应强调预防为主,早发现、早处理问题。

第八条轨道车的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轨道车的保养与检修第九条轨道车的保养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重大修理。

第十条轨道车保养计划应及时编制、按期执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轨道车保养应注重细节,保证车辆的每个部位得到充分维护。

第十二条轨道车保养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作业,杜绝疏漏。

第十三条轨道车的检修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及时发现和排除车辆故障。

第十四条轨道车的检修应注重综合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轨道车检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作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轨道车的维修与改造第十六条轨道车的维修是指对车辆进行大修、中修、小修等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轨道车的维修工作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八条轨道车的维修过程中,应采用科学的维修方法和工艺,提高维修效率。

第十九条轨道车的改造是指对车辆进行升级、改装等改造工作,提高车辆性能。

第二十条轨道车的改造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改造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轨道车的调度与运营第二十一条轨道车的调度是指根据列车运行计划,组织车辆的运输工作。

第二十二条轨道车的调度要做好列车编组、车辆配属等工作,确保运输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轨道车的调度要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轨道车的调度要加强运行监控,及时应对突发情况,确保列车安全。

铁路租车及租用

铁路租车及租用

铁路租车及租用铁路租车及租用、自备车辆的挂运和行驶1、租车租用人向承运人租用客运车辆时,租用人应与承运人签订租车合同。

租车合同主要载明:租用人和承运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租用车辆种类、数量,租用时间和区间,租车费用,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等,并按包车停留费标准按日核收租车费。

单独租用发电车时,租车费每日每辆2 100元。

2、挂运和行驶企业自备机车车辆或租用车,利用承运人动力挂运或线路运行时,应向承运人提出书面要求,经协商同意并对机车车辆的技术状态检查合格后方能办理,核收挂运费或行驶费。

长期挂运或行驶时,承运人应与企业或租用人签订合同。

企业自备客车或租用客车在国家铁路的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挂运时,按下列标准核收挂运费:(1)空车。

不分车种按0.534元/(轴·km)核收。

随客运列车挂运的空客车如有随车押运人员时,应购买所挂运列车等级的硬座车票;随货物列车挂运的空客车的随车押运人员,按货运押运人收费标准核收押运费。

(2)重车。

①客车,按标记定员票价的80%核收。

②行李车,按标记载重及所装行李或包裹品类运费的80%核收。

③餐车、娱乐车、发电车,按租车费的80%核收。

企业自备动力牵引租用客车或企业自备客车,利用国家铁路线路运行时,不论空车或重车,均按0.468元/(轴·km)(含机车轴数)核收行驶费。

铁路机车车辆工厂(包括车辆研究所)新造车或检修车出厂后在正式营业线上进行试验时,同样收取挂运费或行驶费。

军运、邮政部门租车和自备车辆挂运及行驶的收费标准,按军运和邮运有关规定办理。

挂运费和行驶费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3、过轨运输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相互办理直通旅客、行包运输业务为过轨运输。

在办理旅客直通运输时应分别按各段里程计算车票票价,加总核收。

国家铁路涉及几个地段时,里程采取通算。

上述各段由于分段计算,有不足起码里程区段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但卧铺票价按表列比例计算。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一、总则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是为确保铁道交通运输安全,规范轨道车辆运营管理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本规则适用于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局、分局、车辆段等单位的轨道车辆管理工作。

二、轨道车辆的分类和管理1. 轨道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按动力方式分为机车车辆和非机车车辆。

2. 对于机车车辆,应建立健全机车调度、检修和运用的管理制度,确保机车的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

3. 对于非机车车辆,应加强编组、检修、运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运输效果。

4. 轨道车辆应定期进行检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信息。

三、轨道车辆的检修管理1. 铁道部应建立统一的轨道车辆检修标准,确保检修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2. 轨道车辆的检修工作应按照提前计划、有序进行,做到及时完工、高质量。

3. 轨道车辆的检修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检修人员进行,确保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4. 检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四、轨道车辆的运用管理1. 轨道车辆的运用必须按照运输计划进行,确保车辆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2. 轨道车辆的运用管理应强化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程和操作规范。

3. 轨道车辆的运用中,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4. 轨道车辆运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车辆和设备,确保下一次运用的安全和顺畅。

五、轨道车辆的安全管理1. 轨道车辆的安全管理是铁道部的重要职责,必须加强安全意识,确保车辆运输的安全性。

2. 轨道车辆的安全管理要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风险。

3. 轨道车辆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监管制度,加强对各级单位的安全管理。

4. 轨道车辆的安全管理要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轨道车辆的维修管理1. 轨道车辆的维修工作应按照维修计划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2. 维修过程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维修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2.09•【文号】国铁科法〔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1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七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或废止的43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七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1.《关于铁路职工着装、敬礼标准化的通知》(〔79〕铁运字1281号)等26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自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见附件1。

2.《关于印发〈铁路桥梁检定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铁运〔2004〕42号)、《关于修改〈铁路桥梁检定评估工作规则〉部分内容的通知》(铁运〔2005〕59号)、《关于加强铁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用管理的通知》(铁运〔2008〕33号)、《关于印发〈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09〕21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的通知》(铁运〔2010〕28号)、《关于印发〈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0〕50号)等6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自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上述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具体制度及措施。

3.《关于改变对儿童旅客保险的规定》(铁客工武〔54〕字123号)等11件文件予以废止。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包车出行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确保车辆运营的效率,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包车管理规定。

下面将从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和旅客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车辆管理1. 车辆安全检测包车运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特别是对制动系统、车身结构和照明设备等关键部件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车辆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

2. 车辆保养包车运营企业应制定车辆保养计划,按照制定的计划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

特别是对于常见的故障问题,应提前进行预防性维修,以避免突发故障对旅客的影响。

3. 车辆配备包车运营企业应根据旅客数量合理安排车辆。

在车辆配备方面,应确保车辆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设备和出行便利设施,以提高旅客的安全感和乘坐体验。

三、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培训与资质包车运营企业应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和客运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

2. 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稳定和旅客的安全。

禁止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驾驶员在服务旅客时应礼貌待人,尊重旅客的合法权益。

3. 驾驶员考核包车运营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驾驶技术、服务态度和文明驾驶等方面。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进行适当的处罚。

四、旅客管理1. 旅客安全教育包车运营企业应加强对旅客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在安全教育方面,应特别强调旅客乘车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逃生指导,以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旅客信息收集包车运营企业应要求旅客提供个人信息,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便于发生意外情况时与家人或亲友取得联系。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原则。

客运规程细则

客运规程细则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

第三条《客规》内定义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6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主要站中转换乘时刻表。

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

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

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组织第七条旅客运输组织工作要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经济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

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第八条要本着旅客至上的原则,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周到热情为旅客服务。

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

站车服务设施和引导标志应采用《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或国家标准规定的图形标志。

标准没有规定时,自行设计的标志应易于识别并附加汉字。

第二节车票和其他乘车凭证第九条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第十条除车票外,还可以持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乘车。

特种乘车证包括:1.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

2.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部门使用的软席乘车证(限乘指定的乘车位置)。

通勤包车业务管理规定(3篇)

通勤包车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勤包车业务,保障乘客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居民通勤包车业务的车辆、驾驶员和经营者。

第三条通勤包车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勤包车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车辆与驾驶员第五条通勤包车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车辆类型为中型或大型客车,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2. 车辆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营运证;3. 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保持车况良好;4. 车辆应当安装具备实时监控功能的车辆监控设备。

第六条通勤包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验;2. 无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3. 通过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证;4. 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七条驾驶员在从事通勤包车业务前,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通勤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范围;2. 具备相应的经营规模和服务能力;3. 拥有合法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4. 制定完善的服务规范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通勤包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运行,不得擅自变更;2. 保障车辆和乘客安全,不得超员、超速行驶;3. 提供文明、热情、周到的服务,维护乘客合法权益;4. 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5. 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十条通勤包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3. 服务质量考核制;4. 乘客投诉处理制;5. 应急预案制度。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十一条通勤包车服务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线路、站点、班次、票价等信息公示;2. 车辆外观整洁,内饰舒适;3. 驾驶员着装规范,佩戴胸牌;4. 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应文明驾驶,不得吸烟、饮酒;5. 乘客上下车时,驾驶员应提醒注意安全;6. 遇有特殊情况,驾驶员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乘客安全。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范本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范本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行李包裹运输行为,保障旅客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行李包裹运输活动。

第三条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效率和安全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旅客和托运人的需求。

第四条国家铁路企业应当加强行李包裹运输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运输安全,防止行李包裹损失和损坏。

第二章行李包裹运输组织第五条行李包裹运输组织工作,应当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

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售票,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第六条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车票由车站和市内售票所出售。

旅客应当持有效车票办理行李包裹托运手续。

第七条行李包裹票是运输行李包裹的基本凭证。

行李包裹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包裹重量、包裹体积、运费、运输路线、托运日期、托运车站、到达车站、托运人签名等。

第八条旅客自带的被褥、衣物、个人阅读书籍、残疾人车厢等旅行必需品,可按行李托运。

乘客可在乘车范围内凭有效车票不限次数托运行李和残疾人车厢。

第九条行李中不得放入货币、凭证、珍贵文物、金银首饰、档案资料等贵重物品,以及国家禁止运输的任何物品或危险品。

第十条行李包裹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行李包裹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行李包裹进行安全检查。

对不符合运输规定或者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包裹,应当拒绝托运。

第三章行李包裹运输管理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李包裹运输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行李包裹运输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行李包裹运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合理设置行李包裹托运、领取站点,方便旅客办理相关手续。

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通知-铁财[1997]56号

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通知-铁财[1997]56号

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通知(铁财(1997)56号1997年5月21日)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为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铁路运输营销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强化运输收入管理,完善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制度,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重新修订了《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颁布的《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83)铁财字1312号〕即行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会计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运输收入管理的基本任务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运输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是铁路维持生产和自我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铁路兴衰的经济命脉。

运输收入管理是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好运输收入对于促进铁路运输生产的发展,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运输收入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收入管理经营责任制,监督、指导运输企业客、货运窗口正确计算核收客、货运杂费,维护铁路和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运输收入进款动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压缩在途资金,确保运输收入进款完整和及时缴拨;组织客货运输票证管理,负责客货运输票证的印制和供应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严格财经纪律,实施运输收入的监督与检查,防止和查处在收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运输收入计划分析,大力组织运输收入,为铁路开展营销战略及时提供准确信息。

1998年行包运输增收措施-铁运[1998]59号

1998年行包运输增收措施-铁运[1998]59号

1998年行包运输增收措施正文:---------------------------------------------------------------------------------------------------------------------------------------------------- 1998年行包运输增收措施(铁运[1998]59号1998年5月8日)为实现今年行包运输增收10亿元的目标,特制定如下措施:1、层层分解增收指标,明确经营责任。

将行包增收指标按比例分劈到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

各铁路局也要将指标分解到铁路分局,实行层层包保,做到指标明确,任务落实,进行严格考核。

2、下调行包运输价格。

一是对行包快运专列要根据运输市场竞争情况,采取与托运人协商的方式,确定价格。

二是包租行李车(隔离车、加挂行李车)每辆按三类包裹运价率,单程以8吨计费;往返以12吨计费;空车方向以4吨计费;包租行李车容间以每10立方米公里1.35元计费。

三是大宗长期稳定货源,可对其下浮一个品类等级,给予优惠。

四是行李车的空车方向,可给予运费减半优惠。

以上措施跨局直通报铁道部审批,铁路局管内自定,报部备案。

3、开好行包快运专列。

开行行包快运专列是发挥铁路运输优势,大幅度提高行包运输能力的有效措施,是铁路行包运输组织力式的重大变革。

要在开好广州至北京、沈阳、哈尔滨和柯桥至成都、重庆的两趟行包快运专列的基础上,积极筹备上海、广州至乌鲁木齐方向,乌鲁木齐至阿拉山口等方向的行包快运专列。

各铁路局要根据本地区行包运输市场的需求,组织行包快运专列。

4、增加行李车编挂数量。

各局要对现有行李车合理进行调配,在行包货源充足、稳定的区段和方向上,通过换挂、加挂行李车等方式,扩大行包运输能力。

铁道部将进一步调整和安排行李车造车计划,以满足行包运输扩能需要。

5、改革行包运输收入分配办法。

制定行包增收和开行行包快运专列的清算和奖励办法,鼓励行包运输始发、中转、到达和列车担当局的积极性;用行包快运专列收入的10%,奖励有关铁路局。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第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已经2006年9月27日铁道部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令第2号公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另发单行本。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

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

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第一章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1990]153号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1990]153号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正文:----------------------------------------------------------------------------------------------------------------------------------------------------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1990)153号1990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客货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反映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完成情况,为国家了解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发展与交流情况,制定和检查交通运输发展计划及宏观调控与决策;铁路各级领导与有关部门经济承包决策,制定和检查客、货运输生产计划,运输收入、成本、清算收入(包括工资含量计算)与分配计划等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计划,长远规划等发展建设计划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客、货运输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使用统计资料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及铁道部《关于实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铁路客、货营业站和客运段(列车段)的客货运输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客货运输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和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设和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客货运输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客货运输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量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国铁道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铁道出版社1 9 9 7年·北京2目录第—章总则 (4)第二章运价里程 (5)第三章旅客票价 (5)第四章行李、包裹运价 (6)第五章特定运价 (7)第六章客运杂费 (9)第七章附则 (15)附件一旅客票价表…………………………………另册附件二行李包裹运价表……………………………另册附件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另册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

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

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4“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运价里程第八条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铁道部_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_列车_2002

铁道部_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_列车_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TB/T2967.2—2002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列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铁路旅客列车运输旅客和行李、包裹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和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合同在铁路旅客列车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058《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GB/T9673《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T1000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T13317《铁路旅客运输组织术语》TB/T1932《旅客列车卫生及检测技术规定》TB/T2141《铁路旅客列车车内照明卫生要求》3术语和定义GB/T1331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铁路运输企业指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铁路运输经营的企业。

3.2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指为满足旅客和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托运人、收货人(以下简称货主)的需要,凡从事铁路旅客运输业务及与铁路企业签订合同,在站车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与旅客、货主接触的活动和其内部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3.3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指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满足旅客、货主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特性的总和。

3.4旅客列车指运送旅客及行包、邮件的列车。

3.5临时停车非本次列车办理客运业务的停车。

3.6承运人指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3.7旅客指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3.8重点旅客指老、幼、病、残、孕旅客。

3.9托运人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包运输合同的人。

铁路机车租赁管理制度范本

铁路机车租赁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铁路机车租赁行为,保障机车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车租赁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铁路机车租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公司、机车所有者、承租人等相关方。

三、机车租赁流程1. 报名登记承租人应向租赁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租赁申请表;(3)租赁机车用途说明;(4)租赁期限、数量、车型等要求。

2. 资格审核租赁公司对承租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具备租赁资格。

3. 签订合同租赁双方根据审核结果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内容。

4. 交付机车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机车交付承租人使用。

5. 使用机车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机车,确保机车安全、合规。

6. 退还机车租赁期满或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承租人应将机车退还给租赁公司。

四、机车租赁双方权利义务1. 租赁公司权利义务(1)依法为承租人提供机车租赁服务;(2)对承租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租赁资格;(3)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机车,并保证机车质量;(4)对承租人使用机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责任;(5)在租赁期间,有权对机车进行必要检查、维护。

2. 承租人权利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押金;(2)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机车,不得擅自改变机车用途;(3)爱护机车,确保机车安全、合规;(4)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机车,并承担机车退还时的维修、保养费用;(5)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事故,应及时通知租赁公司,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违约责任1. 租赁公司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机车,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2)未对机车进行必要检查、维护,导致机车故障,应承担维修费用;(3)未履行合同约定,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承租人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押金,应向租赁公司支付违约金;(2)擅自改变机车用途,导致机车损坏,应承担维修费用;(3)未按合同约定退还机车,或退还时机车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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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规范客车行李车包租管理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铁道部规范客车行李车包租管理示范文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自20xx年1月1日起,承租人应如实填写并提供每批
货物的运输清单,包括货物品名、单件重量及件数等内
容,在货物包装上标示重量
北京1月10日电(记者刘勇通讯员高德胜)针对目
前客车行李车包租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铁道部近日发出
通知,要求规范客车行李车包租管理,加大监督和考核力
度,认真落实有关规章制度,确保旅客列车安全正点。

铁道部要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客车行李车的包
租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完善相关
管理制度、作业标准,落实管理责任制。

包租客车行李车
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积极采用招标方式确
定承包户。

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规章,制定包租管理办法,明确包租审批权限、程序和运价标准,统一行李车包租合同、安全协议、文本内容及格式。

铁道部指出,自20xx年1月1日起,承租人应如实填写并提供每批货物的运输清单,包括货物品名、单件重量及件数等内容,在货物包装上标示重量。

行包房必须根据运输清单核实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检斤,未经检斤核实不得制票。

包租货物中的超重包裹必须单件检斤,经批准后方可承运。

行包房应合理制定装车计划,严禁无计划装车,必须在装车前向列车行李员预报拟装车情况。

列车行李员根据拟装货物情况合理确定装车方案,防止行李车超载、偏载。

包租客车行李车仅限列车始发站至终到站间,列车中途站不得包租或分装卸。

铁道部强调,各有关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具备场库、检斤、安全检查等包租经营能力的行包房,取消包租资格;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督管理,完善行李车包租机制。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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