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用于保健食品物品”办案逻辑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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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使用的法律监管及建议

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使用的法律监管及建议

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使用的法律监管及建议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保健食品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保健食品的研发过程中,添加剂的使用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和加工中,为了改善食品特性、延长保质期、提高营养价值等目的而添加的化学或生物制品。

在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的使用必须受到法律监管,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本文将探讨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使用的法律监管及建议。

一、法律监管1.《食品安全法》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是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的专门法规。

该法规对保健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使用添加剂,并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添加剂的成分和含量,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产品信息。

二、建议1.加强企业自律保健食品企业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添加剂的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企业应加强对添加剂供应商的管理,严格把关添加剂的来源和质量,确保添加剂的品质安全。

2.加强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抽检保健食品产品,加大对添加剂的检测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了解保健食品,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应注意产品的添加剂成分和含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劣质产品。

消费者在使用保健食品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避免过量食用。

4.加强行业合作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科研机构等应加强合作,共同探讨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使用的监管标准和技术要求,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使用的法律监管是非常重要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强化监管措施,加强企业自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促进行业合作,共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食品安全法案件律师对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案件解读

食品安全法案件律师对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案件解读

食品安全法案件律师对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案件解读【违法行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明知从事该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违法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者【追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费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5、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1、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赔偿其损失,并额外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不低于1000元。

2、故意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下列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参照《刑法、食品刑事司法解释》风险点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10.1)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使用的法律监管及建议

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使用的法律监管及建议

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使用的法律监管及建议1. 引言1.1 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是一种具有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者预防疾病、延缓衰老等保健作用的食品。

它可以补充人体所需的营养素,提高人体免疫力,促进新陈代谢等。

保健食品的种类较多,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蛋白质等多种成分的单一保健食品,以及功能性复合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的使用不同于药物,它更注重对人体健康的保护和促进,而非治疗疾病。

在添加剂的使用上也需要更注重安全性和适量性,以免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有效控制和规范保健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不仅能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能够推动整个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研发保健食品时,务必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添加剂的使用符合规定,做到合规研发,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1.2 剂量添加的重要性剂量添加的重要性在保健食品研发中至关重要。

适量的添加剂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功效,帮助消费者维持健康。

过量或不合理的添加剂使用可能导致不良反应和健康风险,甚至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在研发保健食品时,科学合理地确定剂量是至关重要的。

适当的添加剂可以增加产品的稳定性、溶解性和保质期,提升产品的吸收率和生物利用度,从而达到更好的保健效果。

不同的添加剂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确控制和调整。

研发保健食品时必须认真考虑剂量添加的重要性,不能轻率决定添加剂的使用量和配比。

科学的剂量添加策略和精准的调配工艺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的关键所在。

只有在严格控制剂量的基础上,才能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的健康产品。

2. 正文2.1 法律监管体系法律监管体系是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和规范生产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等,对保健食品研发中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添加剂必须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批和认可。

食品严打非法添加方案

食品严打非法添加方案

食品严打非法添加方案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推进,食品行业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变得更加复杂,也更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而非法添加剂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给人民的饮食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非法添加剂是指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非法添加剂的存在,不仅直接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也破坏了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诚信企业的利益。

为了有效防控非法添加剂,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我国需要采取一系列严厉措施来打击非法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

下面,我将从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监管体系、加强科技支撑、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大对非法添加剂的打击力度,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

要加快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明确非法添加剂的定义、禁止范围和处罚条款。

同时,还要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标识管理办法等,给予监管部门更多的执法权力和处罚权力。

其次,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应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主体、公众为参与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部门的专业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网络,加大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

另一方面,要加强市场监管,完善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还要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知识和辨别能力。

此外,加强科技支撑也是打击非法添加剂的重要手段。

要推动食品检测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加强对食品中非法添加剂的检测手段和技术的研究,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敏感性。

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和监控,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食品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的实时监测和追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最后,要加大对非法添加剂的处罚力度。

新《食品安全法》下保健食品监管难题及其应对措施

新《食品安全法》下保健食品监管难题及其应对措施

梅海波 安徽省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新《食品安全法》下保健食品监管难题及其应对措施原料在我国充当着普通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生产的双重作用,如果将这些食品原料录入食品安全法中,禁止药食两用食品原材料加工普通食品,会与我国传统的饮食文化相冲突。

因此本文提出不将药食两用食材录入到保健食品目录当中的建议。

具体原因是药食两用食材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安全食用历史,添加到保健食品当中也不会产生不良危害,只需要明确具体用量、功效、名称、生产工艺以及检验方法等内容即可,并确保生产工艺与原料功能、名称、组份以及用量保持一致,提升保健食品的功效。

杜绝虚假宣传。

为了从根源上整治保健食品宣传乱象问题,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中第77-79条的规定,全面核准保健食品备案以及注册时上交的系列文件,严格审核保健药品相关的广告宣传内容,保障宣传广告的客观真实。

同时为了避免保健药品生产商使用标签、外包装、商标以及说明书混淆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必须针对保健食品外包装、标签制定明确的审查制度与备案制度。

解决备案制与注册制实施方面的困惑。

保健食品具有众多的原料组成,介于这些因素可以采用分类的方式管理保健药品的注册以及备案工作。

其模式之一是将普通食品原料与药食两用食品原料当做组方,并依据固有的方式使用食品原料,介于两种食品原料均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无论单复方均可以使用备案方式。

如果原材料生产增设了额外的工序,理化性质发生了变动,保健食品安全与功能出现不确定的情况则可以使用注册方式。

其模式之二是原料目录中录入的单方食品性质、功能以及用量用法较为确定,可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第76条中的规定使用备案方式。

复配之后的原材料在功能生命、用法用量、安全性以及有效成分方面与原材料出现较大差异,为此复合保健食品需要采用注册方式进行。

其模式之三是对于原料目录中没有涵盖的原料,以及具有“非补充矿物质、首次进口以及维生素等营养物质”标识的保健食品,无论单方或复方均需要采用注册方式。

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办案适用法律初探

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办案适用法律初探

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办案适用法律初探当前食品安全执法正面临食品监管体制调整和新旧法律体系调整的双重挑战,《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先后施行,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大量的部门规章尚未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调整修正,因为《食品安全法》沿用了原来暂行的食品分段管理模式,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履行食品监管新职能时必然将面对部门职能交叉和法律依据交叉的困惑。

一、新旧交替中的新困惑现从一个情节非常简单的保健食品监管案件进行剖析。

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查实,一家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份。

但由于监管部门职责交叉和新旧法律交替,让执法人员对如何处理案件犯了难。

首先,案件定性犯难。

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对于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以未经批准生产为由对违法产品按假药论处。

而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施行后,根据《立法法》的“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述违法行为应按《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但本案中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是由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药品成份,而并非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添加,仅仅是在经营环节被查处,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又有所不符。

更为关键的是,本案中违法产品并非普通食品,而是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仍在制定过程中,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尚缺少行政法规依据。

当然,《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其相关规定是对所有食品的法定最低要求,在国务院出台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同样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对普通食品的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保健品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保健品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保健品监管保健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药品,其监管工作在食品药品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保健品的合理监管旨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同时促进保健品市场的良性发展。

本文将从监管目标、监管机制和监管措施等方面,探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保健品监管。

一、监管目标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保健品监管旨在确保保健品能够安全有效地与消费者接触。

具体而言,保健品监管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消费者权益:保健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药品,其质量和安全性对消费者的健康至关重要。

保健品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质量可靠、安全无害的保健品。

2. 提高保健品市场的规范程度:保健品市场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到行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安全。

保健品监管旨在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监管保健品的生产、销售和广告等环节,推动保健品市场的良性发展。

3. 加强科学研究和评价:保健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药品,其功效和安全性需要经过科学的验证和评价。

保健品监管的目标之一是加强对保健品的科学研究和评价,为保健品的注册和审批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管机制为了实现保健品监管的目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机制。

主要的监管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健品监管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保健品的定义、分类和准入要求等。

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规范,才能确保保健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2.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为了保证保健品监管的专业性和高效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了专门负责保健品监管的机构,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实施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定期抽检、监督检查等方式,对保健品市场进行全面监管。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鼓励科学研究和创新:保健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药品,其研究和创新对于保障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对保健品的研究力度,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扶持,促进保健品的创新发展。

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用于保健食品物品”办案逻辑和思路

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用于保健食品物品”办案逻辑和思路

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用于保健食品物品”办案逻辑和思路《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明确了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明确了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安全性评价证明指: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

综上:普通预包装食品中添加“用于保健食品物品”的,同时未取得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食品安全性评价证明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打击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方案

打击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方案

打击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

为确保本次整治活动取得成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内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整治。

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县食品安全环境。

二、工作安排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

本次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至5月)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动群众参与整治工作,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文化宣传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专门召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会议,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宣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县药监局、卫生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追踪调查,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广泛参与整治行动的积极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7月)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对照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加大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配料开发和应用施方案

加大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配料开发和应用施方案

加大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配料开发和应用施方案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配料的开发和应用是当前食品行业中备受关注的领域。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加大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配料开发和应用的方案。

首先,我们将介绍这些产品的定义和市场需求,然后讨论开发和应用的关键步骤,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定义和市场需求保健食品配料是一种特定的食品原料,具有增强食品的功能特性和营养保健作用,能够改善人体的健康状况。

这些配料通常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益生菌等。

市场需求方面,消费者对健康食品的需求越来越高,他们更加关注食品的安全性和健康功能。

加大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配料的开发和应用可以满足这些需求,提供更健康、更安全的食品选择。

二、开发和应用关键步骤1.产品策划:根据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偏好,确定产品特性和功能要求,如延长保质期、提高营养价值等。

2.原料选择:选择符合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配料要求的原料,如植物提取物、天然矿物质等。

3.工艺优化:通过改进提取工艺和反应条件,提高产品出产率和纯度。

4.安全评估:进行食品安全评估,确保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5.配方优化:根据产品特性和功能要求,优化配方,提高产品稳定性和效果。

6.试验生产:进行小规模试验生产,测试产品质量和性能。

7.市场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增加产品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三、建议1.加强科研合作:各行业和科研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共同开展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配料的研究,提高产品质量和功能。

2.加强产品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配料的监管,确保其安全性和质量。

3.推动行业标准化:通过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配料的研发和应用,促进行业发展。

4.加强市场推广:加大对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配料的宣传力度,增加消费者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总结:加大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配料的开发和应用有助于满足消费者对健康食品的需求,提供更健康、更安全的食品选择。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查处在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中添加格列美脲盐酸二甲双胍硝苯地平利血平等违法必究禁成分的案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查处在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中添加格列美脲盐酸二甲双胍硝苯地平利血平等违法必究禁成分的案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查处在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中添加格列美服盐酸二甲双胭硝苯地平利血平等违法必究禁成分的案件一、具体违法行为在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中添加格列美胭、盐酸二甲双胭、硝苯地平、利血平等成分。

二、常见添加物三、案件来源1.监督检查:国家、省、市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日常监管检查等。

2.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核查。

3.其他部门移送:对其他部门移送案件及案件线索进行核查。

4.上级交办:对上级交办案件及案件线索进行核查。

5.其他。

四、执法查处要点(一)抽检关键点抽样时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抽取样品,抽样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

抽样人员应当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由执法人员同步制作《现场笔录》,如实记录抽样情况,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二)取证要求1资质类证据: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保健食品注册证》《保健食品备案证》《委托加工合同》等。

2.食品安全类证据:出厂《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发现的降糖降压降脂类产品等。

3.货值类证据:包括《增值税发票》《购进记录》《出库单》《销售清单》及标识价格,转账记录(含公司账、个人私户、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收付款记录)、会员系统数据等。

4.视频图片类证据:包括执法检查时的录像、抽样取证时的录像、当事人监控录像(含生产、销售、收付货时的录像)、现场证物照片等。

5.其他证据:包括投诉举报材料、证人证言、专家或机构鉴定意见、检查调查记录等。

(三)违法事实认定1.常见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

若当事人同时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适用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深入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工作内容
1.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环节的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和企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严肃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监管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3.建立巡查机制:建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环节的巡查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环节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4.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究和技术支持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技术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三、实施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各级管辖机构。

四、实施时间
自立项之日起至2022年底。

五、预期成果
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管理,有效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维护公众食品安全,提高人民群众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信心和认可度。

XX县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药品冒充药品整顿工作方案

XX县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药品冒充药品整顿工作方案

XX县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药品冒充药品整顿工作方案为贯彻李克强同志在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讲话精神、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根据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部署,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2011 年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原则和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为核心、惩治违法犯罪为手段,在县政府统一协调指挥下,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举措和更大的力度,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

通过整顿,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遏制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和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整顿工作的开展,建立领导负责制,责任到人。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保管的监督管理以及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基层医疗卫生和民营医疗机构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服务业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通报有关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业管理,制订食品产业发展政策,指导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监察部门负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整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失职、读职等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保健食品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保健食品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保健食品管理保健食品是指具有滋补、调节机能或者其他保健功效,适合人群日常食用的食品。

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保健食品管理是一项重要且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保健食品管理的现状、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保健食品管理的现状保健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保健食品管理的挑战。

目前,市场上的保健食品种类繁多,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保健食品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由于保健食品涉及多个领域,相关部门在标准和规范上存在差异,导致管理混乱。

2. 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的保健食品,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威胁。

3. 广告虚假宣传:一些保健食品企业通过夸大宣传手法,误导消费者,使其对产品功效产生错误的认识。

二、保健食品管理的问题原因分析1. 监管体系不完善:保健食品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如果监管体系不完善,信息共享不畅,就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2. 法律法规滞后: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保健食品市场的快速变化,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及时跟上市场需求和变化,导致管理不到位。

3. 监管能力不足:保健食品管理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然而,当前监管部门的人员配置和技术能力存在短板,难以有效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改进保健食品管理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及时修订和制定标准、规范,确保其与市场需求和科技发展相适应。

2. 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多部门协同合作的监管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3. 提高监管能力:加大对保健食品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开展监管工作。

4. 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其辨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

5. 加强市场监督: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督机制,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巡查和抽检,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食品严打非法添加方案

食品严打非法添加方案

食品严打非法添加方案食品安全是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也是国家一直在积极加强监管的领域之一。

其中,非法添加物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不少危害。

为应对这一问题,国家加强了食品严打非法添加方案,下文将从食品非法添加情况、非法添加的危害以及如何实施食品严打非法添加方案三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食品非法添加情况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需求也越来越高,食品产业也因此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然而,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谋取不义之财,采用添加不良物质,掺假掺样等不法手段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口感,从而使消费者购买到有害假冒产品的情况不断发生。

近年来,针对这一问题,全国各级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也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审查,同时加大打假力度,有效遏制了这一现象的发生。

然而,非法添加物的影响依旧存在,非法添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仍然严重,值得我们引起重视。

二、非法添加的危害非法添加物的危害很多,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消费者健康带来的危害。

常见的非法添加物,如苏丹红、吐温80、甲醛、阿霉素、黄曲霉素等,这些物质若进入人体后,会引发多种健康问题,如过敏、致癌、神经中毒等等。

一旦感染严重,还有可能引起不可逆的后果,甚至危及生命。

此外,非法添加也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从而影响生态平衡,给后代留下许多隐患和伏笔。

三、食品严打非法添加方案的实施为了应对食品非法添加的问题,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同时,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和警方也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添加行动,采取科学方式和措施,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控制。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了解,让消费者明确对非法商品说“不”,让非法商家失去市场,从而降低了非法添加的发生率。

二是强化法律监管。

国家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食品中的非法添加物从严从重处罚,打击传销等经营行为。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也需要强化监管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

食品法律案件分析框架(3篇)

食品法律案件分析框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食品法律案件作为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构建一个食品法律案件分析框架,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分析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背景分析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背景,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环境,有助于判断案件的社会影响和法律责任。

2. 案件涉及的食品种类、数量和流通环节分析案件涉及的食品种类、数量和流通环节,有助于了解案件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为后续的法律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3. 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分析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有助于判断各方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事实分析1. 案件事实的认定根据案件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包括食品质量、数量、流通环节等方面。

2. 案件原因分析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包括人为因素、技术因素、管理因素等,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3. 案件影响评估评估案件对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社会的影响,为案件处理提供依据。

四、法律适用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案件事实和案件背景,查找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2. 法律责任分析分析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 法律救济途径分析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法律救济,如诉讼、仲裁、调解等。

五、案件处理建议1. 行政处罚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民事赔偿针对消费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遭受的损失,提出民事赔偿建议,包括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

3. 刑事追究针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提出刑事追究建议,包括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等。

4. 法律责任追究针对各方的法律责任,提出追究建议,包括追究方式、追究期限等。

六、总结食品法律案件分析框架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法律工作者对食品法律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添加剂与保健食品管理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添加剂与保健食品管理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添加剂与保健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话题,而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管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食品添加剂被广泛用于食品加工过程中,以改善食品的品质、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和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而保健食品则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更是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监管中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管理的重要性、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食品添加剂的重要性与管理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具有改善食品特性的物质。

使用适量的食品添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质量和外观,延长食品的保质期,从而满足消费者对食品的需求。

然而,食品添加剂的滥用或不当使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因此,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有关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法规和政策相对较为完善,主要涉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允许使用的剂量、标签标识等方面。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和抽检工作,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

此外,还应提高对食品添加剂的研究和开发力度,推动替代性技术和原料的使用,减少对食品添加剂的依赖。

二、保健食品的管理问题及对策保健食品是指具有改善和维持人体健康功能的食品。

由于保健食品与药品的界限模糊,因此其管理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保健食品市场较为混乱。

目前,保健食品市场上同类产品鱼龙混杂,标榜功效的宣传手法层出不穷,消费者很难辨别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次,保健食品监管相对薄弱。

监管部门在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以及安全性评估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市场上存在大量未经科学认证的保健食品。

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与食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打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同时,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和安全性评估体系,加强对保健食品功效和安全性的科学评估,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全程追溯体系。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与药品保健食品管理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与药品保健食品管理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与药品保健食品管理食品药品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食品与药品保健食品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食品与药品保健食品管理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和挑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食品与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作用食品与药品保健食品管理是指对保健食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安全有效。

其作用如下:1. 保障公众健康:保健食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合理管理保健食品可以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

2. 规范市场秩序:保健食品市场普遍存在乱象,一些不合格的产品非法销售。

食品与药品保健食品管理可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3. 提升消费者信任:通过对保健食品的严格管理,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促进市场的良性循环。

二、食品与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挑战尽管食品与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1. 产品标准不统一:目前保健食品的相关标准存在差异,不同地区和不同厂商制定的标准不一致,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2. 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存在使用低质量原料、虚假标识等手段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情况。

3. 监管力量不足:由于监管力量的不足,监管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导致一些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三、改进食品与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解决方案为了更好地实施食品与药品保健食品管理,并解决所面临的挑战,以下是几点改进的建议:1. 统一标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制定统一的保健食品标准,统一市场规范,便于管理与监督。

2. 增强监管力量:加大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量的培训和配备,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知识的了解,增强对保健食品购买和使用的科学性认知。

4.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违法商家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强力震慑,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的利益。

当普通食品“傍”上保健品

当普通食品“傍”上保健品

当普通食品“傍”上保健品作者:戴坚来源:《家庭医药·快乐养生》 2011年第5期虽然很多人在用保健品,但将保健品与普通食品、药品互相混淆的人不在少数。

上海市消保委近期联合12家区县消保委,在上海全市范围内开展“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与药品消费者辨识调查”活动,发现有45.5%的被调查者易将普通食品误认为保健食品。

普通食品为什么要“傍”上保健食品?上海市健康产业行业发展促进协会常务副会长肖迪娜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方面,保健食品因具有一定的功能性,价格往往高出普通食品几倍乃至十几倍,一些企业通过混淆两者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保健品市场前期审批、鉴定等成本也较高,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将功效没有得到审批、鉴定的产品(即还没有成为保健品的食品)上市,并在宣传中大力宣传其保健功效,进行销售。

4个迷魂阵就目前所产生的情况来看,普通食品容易被误认为保健品主要有4个因素。

1.商品名称凸显“成分”。

商品名称是吸引消费的首要因素,几乎所有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时都会从商品名称着手,判断其属性。

部分经营者可能利用产品所含的少量营养成分,暗示消费者该产品中“富含”该营养成分误导消费者。

例如某宣称富含“免疫球蛋白”的胶囊类样品,但其具体含量的比例非常低。

2 .利用生产或推荐单位的“权威效应”。

调查显示,一些消费者在辨别商品时,会不经意产生“权威效应感”,以生产单位与推荐单位的行业专业地位来判断商品性质。

例如“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配制酒” ,“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还有直接将“行业协会推荐产品”字样标注于商品名称之下,这些产品并不都是保健食品,但在辨识过程中,消费者大多会误认。

3 . 商品外包装“ 显著相似”。

商品外包装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两类商品在包装上显著相似。

例如某品牌的“螺旋藻软胶囊”与“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明明不都是保健食品(螺旋藻软胶囊是普通食品),却披上了相似的外衣;二是虽然包装视觉效果上略有差异,但局部的共性构成了实质上的相似,例如同为“破壁灵芝孢子粉”,一个有小蓝帽(保健食品标志),一个没有,那么二者的身份就完全不同:一个是保健食品,一个是普通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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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用于保健食品物品”办案逻辑和思路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明确了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明确了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
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安全性评价证明指: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

综上:普通预包装食品中添加“用于保健食品物品”的,同时未取得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食品安全性评价证明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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