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探讨——易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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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监管规定

保健品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监管规定

保健品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监管规定随着保健意识的增强,保健品市场迅速发展。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合格的保健品也随之出现。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健品行业存在着一系列的产品质量监管规定。

本文将探讨保健品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监管规定以及相关政策措施。

一、保健品定义与分类保健品是指为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植物营养物质、益生菌等营养成分,以及调节生理功效、提高免疫力等作用的产品。

根据其功能和形式的不同,保健品可分为维生素类、矿物质类、蛋白质类、植物提取物类、动物提取物类等多个类别。

二、保健品质量监管责任主体保健品质量监管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品生产企业、销售商以及消费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监管保健品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保健品生产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

销售商有责任确保销售的保健品符合质量要求,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消费者应自觉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选择合格的保健品。

三、保健品质量监管政策1. 生产许可管理:保健品生产企业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严格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 标签和广告管理:保健品标签和广告中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等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标签和广告的内容和表达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进货查验和追溯管理:销售商在进货时应主动向供应商索要产品的合格证明,保留进货记录和相关购销文件,并实施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4. 抽检和监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组织对市场上的保健品进行抽检,检测产品的合格率和符合性。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 惩罚性赔偿:《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因食品质量问题引发损害的,有权向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要赔偿。

保健食品监管11

保健食品监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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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六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另行制定。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 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 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 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 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 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 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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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可依 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 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有两种处理意 见 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 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 以处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 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 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 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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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的概念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 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 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九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 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 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保健食品法律案例(3篇)

保健食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是一家从事保健食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近年来,该公司生产的某款保健食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然而,该公司在宣传该保健食品时,存在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行为。

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该保健食品并未达到宣传的效果,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二、违法事实1. 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产品包装、宣传资料等渠道,宣称该保健食品具有以下功效:(1)改善睡眠;(2)提高免疫力;(3)降低血压;(4)预防心血管疾病。

然而,经相关部门调查,该保健食品并未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证明其具有上述功效。

2. 违规使用保健食品标志:该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和宣传资料上,使用了国家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但未按照规定注明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名称。

3. 违规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该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与实际不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停止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行为;2. 责令改正违规使用保健食品标志的行为;3. 责令改正违规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4. 罚款人民币10万元;5. 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法律意识。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公司因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违规使用保健食品标志、违规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违法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原则: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本案中,该公司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 保健食品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保健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方面的管理,确保产品合规合法。

保健食品研发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保健食品研发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保健食品研发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在保健食品研发的世界里,伦理和法律问题是我们工作的核心。

它们不仅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规则,更是我们对科学、社会和消费者的承诺。

伦理问题体现在对消费者的尊重和保护上。

我们必须深入了解他们的需求,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这不仅仅是对消费者的尊重,更是对我们工作的负责。

我们不能因为追求利润而牺牲消费者的健康,也不能忽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保健食品过程中的知情权。

我们应该为他们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让他们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

临床试验是保健食品研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试验者的权益是伦理问题的另一个焦点。

试验者的自愿参与、隐私保护以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和权益保障,都是我们不能忽视的关键点。

我们需要确保试验者充分了解试验的目的、过程、可能的风险和收益,并在试验结束后提供相应的医疗和心理支持。

动物福利也是伦理问题的一部分。

在进行动物实验时,我们必须遵守相关的动物保护法规,确保动物的福利,减少他们的痛苦。

法律问题在保健食品研发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我们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规范了我们的研发和生产过程,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国际上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我们的产品在全球市场上合规。

在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宣传方面,我们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能夸大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

这意味着,我们在宣传产品时,必须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保健食品的命名、包装、标签等都需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能使用误导性的语言和标识。

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法律问题的一部分。

我们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等权利。

同时,我们也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确保自己的研发成果不受侵犯。

这不仅是对我们工作的保护,也是对创新精神的鼓励和尊重。

在保健食品的研发过程中,我们还必须关注环境问题。

这意味着,我们在生产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生产活动的可持续性。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处罚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处罚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处罚一、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仅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还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因此,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并对食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责任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主体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主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1. 生产者责任:食品的生产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他们必须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如果生产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他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

2. 经营者责任:食品的经营者在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把关,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如果经营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转售过期、变质食品,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在购买食品时应保持警惕,选择合格、有保障的食品。

如果消费者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保护自己和其他消费者的权益。

三、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种类1. 行政责任: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国家设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制度,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将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分子可能面临拘役、罚款、甚至是刑事拘留等刑罚。

3. 民事责任:如果因食品安全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相关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求赔偿。

受害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人民法院等途径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加强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建议1.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处罚力度,形成立体化、多层次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在保障公众健康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过程中,对于保健食品领域的监管至关重要。

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必要的手段。

那么,保健食品行政处罚都有哪些种类,其依据又是什么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常见的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处罚方式。

当生产、经营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成分、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等,监管部门会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罚款的目的不仅在于对违法者进行经济上的惩戒,更在于警示其纠正错误行为,同时也对其他市场参与者起到威慑作用。

没收违法所得也是重要的处罚手段之一。

如果企业通过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获取了经济利益,监管部门会将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这能够有效打击非法牟利行为,让违法者无法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责令停产停业适用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比如,企业的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标准,或者多次违法且屡教不改,为了防止进一步危害公众健康,监管部门会责令其停止生产或经营活动,进行整顿。

吊销许可证则是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

当企业的违法行为极其严重,严重损害了公众健康或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监管部门将吊销其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使其失去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除了以上这些,还有警告这一处罚方式。

对于一些情节较轻、初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影响较小的情况,监管部门会先给予警告,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那么,这些行政处罚的依据又是什么呢?主要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添加违禁物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都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2001 年 3 月 9 日下午 2 点,海阳市卫生防疫站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该市东村镇某村南有一食品厂无证生产保健食品,且该厂正准备外迁,希翼迅速查处。

接到举报后,海阳市卫生防疫站领导迅速组织了四名监督人员赶往案发现场。

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厂工人已将“保健食品”成品及原料装车,准备外运。

执法人员即将进行了查封和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私自于 2000 年 8 月份生产“济生牌”方便粥。

其产品说明书上有补肾、降压等疗效宣传,产品外包装标注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

鉴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决定对该厂的全部产品及原料进行封存,共封存成品4000kg,原料2700kg,价值人民币约 30 万元。

该公司非法生产保健食品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赋予了取缔、罚款人民币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其产品说明书上有补肾、降压等疗效宣传,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这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私自生产保健食品,且说明书上有虚假的疗效宣传这一违法事实,《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住手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品外包装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的违法实事,《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以上情况,赋予了取缔、罚款人民币 2000 元的行政处罚,可以说本案处罚较为轻缓,可考虑没收违法所得。

保健食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探讨

保健食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探讨

保健食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探讨保健食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探讨——易鹏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一)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三)贮藏方法;(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六)保健食品标志;(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审技术规范》规定保健食品的申报功能共有27项。

除了具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可以申报保健食品外,营养素类产品也纳入了保健食品的管理范畴,称为营养素补充剂,如以维生素、矿物质为主要原料的产品,以补充人体营养素为目的的食品,可以用以申报保健食品。

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于2011年8月1日发出[食药监保化函[2011]322号]公函,公开征集对拟修改的保健食品功能草案的意见,如果草案正式成立,中国保健食品的功能将从以上27项,变为18项。

目前,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有1600多家,27项功能的保健食品产品近10000余个,目前在生产的产品约4000个,产值超过1000多亿元。

中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大多为中小企业,产业集中度低;研发投入不足,技术含量偏低,缺乏核心竞争力;各企业间素质极不平衡,差异很大,一些企业自律意识不强;产业中生产组织方式存在多样性与不确定性;产业发展中环境、能源等外部性问题导致的可持续能力不够。

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1、保健食品批准证号标识混乱。

2、说明书标识混乱。

3、生产企业标识混乱。

4、保健功能宣传混乱。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早在1999年和2003年卫生部就分别取消了“抑制肿瘤”、“延缓衰老”功能项目的受理,也从未批准过“改善性功能”的保健食品。

保健品行业中的市场监管与法规合规

保健品行业中的市场监管与法规合规

保健品行业中的市场监管与法规合规保健品行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随着人们对健康的追求和保健意识的提高,保健品市场迅速发展。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较为迅猛,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市场乱象、虚假宣传等。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与法规合规显得尤为重要。

一、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保健品市场具有特殊性,其产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因此,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市场监管可以防止虚假宣传。

一些不法商家会夸大产品功效,甚至捏造假证,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可以及时查处这些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其次,市场监管可以有效防范假冒伪劣产品。

保健品市场鱼龙混杂,有不少假冒伪劣产品混迹其中,市场监管可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市场监管机构与法规合规在保健品行业中,市场监管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保健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环节进行监管。

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定期发布新的法规和政策,以保障保健品市场的规范发展。

为了提高市场监管的效果,需要保持与法规合规。

首先,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

在生产环节,企业需要获得相关资质,建立合格的生产车间和设备,保证产品的生产质量。

在销售环节,企业需要合法合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产品上市和销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其次,企业需要配备专业的法规合规团队,及时了解新的法规和政策变化,并进行适应性调整。

三、市场监管与法规合规的挑战市场监管与法规合规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保健品市场的发展速度较快,相关法规往往难以及时跟进。

例如,新的保健品品类不断涌现,相关法规需要及时制定,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

其次,市场监管部门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手段有限,往往无法彻底检查所有的保健品企业和产品,这给一些不法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保健品行业的市场乱象较多,一些消费者对保健品市场制度的认识不足,容易上当受骗。

为了克服这些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一、引言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者具有特定保健功效,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的食品。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保健食品的市场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广告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本文将对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解析。

二、国际层面的法律法规1. 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卫生组织是全球卫生事务的指导机构,其下属的成员国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WHO发布的《保健食品调整的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成员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健食品法规,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2. 欧洲联盟(EU)欧洲联盟是由欧洲多个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其对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制定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食品中添加营养素和生物活性物质的特定规定》等法规,明确了对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营养素和生物活性物质的安全性、记录和标记要求。

3.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监管食品、药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美国联邦政府机构。

该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对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例如《保健品和膳食补充剂标签声明规定》和《保健品制造规范》等。

三、中国的保健食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的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用于治疗疾病”等。

2.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是对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具体管理规定。

办法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定义、生产许可,以及标签、广告等方面的要求。

3.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

该办法对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形式以及审查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关于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食品营养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保健食品作为一种重要的健康产品,是百姓高品质生活的保障,更是大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健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其主要以老人、小孩为消费群体,近年来发生的鸿茅药酒事件到权健事件,表明抓好保健食品监管一刻都不能松懈。

本文旨在结合监管实际,对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意见进行探讨,从而使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监管工作更加科学有效,更好保障特定人群的健康需求。

一、存在的问题(一)营销方式花样多,监管面临新挑战。

保健食品经营通常准入门槛低、规模小、退出成本低,加之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的流行,让营销方式变得私人化、隐蔽化。

保健食品除传统营销模式外,其通常是以老年人免费体检、街头义诊,以及举办各种健康讲座为载体进行宣传销售,且会销课件都上传云端,在现场的电脑很难找到会销课件,加之多数参会老年消费者不配合调查,甚至会有为违法经营者“打掩护”等情况,造成执法人员在监管执法时面临着取证困难。

(二)主体责任意识弱,从业人员素质低。

一方面在生产环节,部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意识不强,生产过程管理水平不高,管理制度落不到实处,检验能力不足等问题,都会造成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

一方面在销售环节,销售者没有经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通常存在保健食品专区(专柜)销售执行不到位,专区(专柜)混放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标注用语指南执行不到位等。

(三)虚假宣传套路多,产品真伪难辨别。

一种套路是商家会以“免费体检”“免费旅游”的方式,利用老年人贪便宜的心理引人上钩。

一种是利用权威,比如“中科院某研究院”“中国保健协会”等机构名称,邀请知名专家、教授授课进行欺诈。

另一种是夸大宣传,“只需七天,糖尿病除根”“抑制癌细胞增长,预防癌症”类似的宣传语利用老人担心健康的心理推销保健食品,还会有事先安排好的“托儿”分享感受现身说法。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保健食品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保健食品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保健食品监管一、保健食品的定义及意义保健食品是指通过科学调配营养成分,具有调节机体功能、增强体质、延年益寿等保健功效,并不以治疗疾病为主要目的的食品。

保健食品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它可以补充身体所需的营养物质,帮助维持身体健康,并且对预防某些疾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食品药品监管的重要性食品药品监管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一环,它涉及到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两个方面。

保健食品监管作为食品药品监管的一部分,有着其独特的重要性。

保健食品不同于普通食品,它们具有一定的功能和保健效果,因此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三、保健食品监管的挑战1.市场混乱: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乱象,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假劣保健食品,给消费者带来了健康风险。

2.标签虚假宣传:一些不法商家借助虚假宣传手法,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这些虚假宣传使得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认知产生偏差,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3.监管措施滞后:在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健食品的监管措施还有待完善,许多监管措施滞后于市场需求,难以及时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加强保健食品监管的措施1.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完善保健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和监督,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杜绝假劣产品的流入。

2.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认知,提高他们的辨别能力,避免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

3.加强监督抽检:建立完善的监督抽检制度,加大对市场上保健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发现问题产品及时下架,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4.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满足市场监管的需求。

五、保健食品监管的前景展望保健食品监管是食品药品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希望。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保健食品市场的规模将继续扩大,对其监管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处罚法规实例分析

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处罚法规实例分析

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处罚法规实例分析保健食品的市场在近年来不断扩大,消费者对于自身健康的关注度也不断提升。

然而,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往往以虚假宣传手段来销售保健食品。

这种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对整个行业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规范保健食品的宣传行为,并对虚假宣传进行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目前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处罚法规。

1. 背景介绍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消费者的注意和购买意愿,一些不良商家滥用虚假宣传手段。

他们可能夸大产品功效,或者明示暗示医药作用。

这种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也使整个行业受损。

2. 虚假宣传的形式虚假宣传手段多种多样。

一些商家可能直接夸大保健食品的疗效,声称能够治愈某些疾病。

还有一些商家可能采取利用名人背书、虚构科学研究结果等方式,让消费者产生误以为是专业机构核实或认可的保健食品。

3. 虚假宣传的危害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方面,消费者购买了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后没有实际效果,降低了他们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

另一方面,诚信经营的企业受到了不公平竞争的打击,市场环境也变得混乱起来。

4. 相关法规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进行约束。

其中包括《保健食品管理条例》、《广告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条款,并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

5. 虚假宣传的处罚案例近年来,监管部门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

例如,某公司宣传其保健食品能够治愈某种癌症,涉嫌虚假宣传。

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采取了罚款、责令停产等处罚措施。

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因为夸大保健食品功效、虚构科学研究等行为被处以罚款、限制广告宣传等处罚。

6. 处罚的效果和问题虽然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但一些不良商家仍然存在违规宣传的行为。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吊销卫生许可证。
2
未取得或伪造卫生许可证(或者临时卫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
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
未经批准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或者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案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包括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6
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案
《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
同上
7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案
《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验人员未经资格认证上岗案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十一条、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打四非总结

保健食品打四非总结

保健食品打四非总结近年来,保健食品行业蓬勃发展,为人们的健康提供了更多选择。

然而,随着市场的扩大和竞争的激烈,一些不良商家和不负责任的制造商也加入了其中,推出了一些四不像的保健食品。

四不像指的是非保健,非食品,非药品和非合理的保健食品。

事实上,这些保健食品的真正价值存在着争议,消费者在选购时需要保持警惕。

首先,保健食品应该具备营养补充的功能,能够提供人体所需的营养素。

然而,一些四不像的保健食品并没有经过科学验证,往往缺乏临床数据的支持。

这些产品声称可以治愈各种疾病或提高免疫力,但缺乏可靠的医学证据。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当注意查阅产品的成分表和相关研究报告,避免上当受骗。

其次,四不像的保健食品可能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

制造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使用廉价的原料或采用不合规的生产工艺。

这些产品可能存在重金属、农药残留或其他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尤其是一些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物使用程度居高不下,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风险。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选择有相关认证的品牌,避免购买来源不明或认证不明的产品。

此外,四不像的保健食品往往被虚假宣传所包装,以获取更多的销售额。

制造商会通过夸大产品的功效或者编造药理机制来吸引消费者,但这些说法往往缺乏科学依据。

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保持理性思考,避免对产品夸大的宣传所误导。

最后,四不像的保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可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些产品可能未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或注册,缺乏必要的生产许可证明。

消费者购买这些产品时,难以追责或维权。

因此,选择正规的保健食品供应商和品牌,购买有品质保证的商品是十分重要的。

综上所述,保健食品打四非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的一大难题。

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辨识四不像保健食品的能力。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管理,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宣传行为的监督。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保健食品市场,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健康需求。

2024年保健食品违法宣传整治总结(2篇)

2024年保健食品违法宣传整治总结(2篇)

2024年保健食品违法宣传整治总结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保健食品市场也变得越来越繁荣。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利益,滥用保健食品宣传,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巨大风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2024年我国展开了一场全面整治保健食品违法宣传的行动。

本文对此行动进行总结,以期提供经验教训,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

一、行动背景保健食品市场近年来迅猛发展,但是违法宣传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夸大宣传、编辑虚假的广告语,忽悠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导致消费者因误认保健食品的功效而遭受身体伤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除虚假宣传,2024年,我国展开了一场针对保健食品违法宣传的整治行动。

二、行动目标1.整治保健食品违法宣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2.打击虚假宣传,增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3.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建立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

三、行动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增加检查抽查频次和范围,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进行加大,对违法宣传的商家进行严厉处罚。

2.建立健全制度。

制定和完善保健食品违法宣传的惩处机制和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对违法宣传的商家的追责。

3.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增强他们识别虚假宣传的能力。

4.加强行业自律。

整合保健食品行业的力量,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信誉评价制度。

四、行动成效1.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了保健食品违法宣传现象的继续蔓延,使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规范。

2.保护消费者权益。

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让消费者免受虚假宣传的蛊惑,真正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3.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消费者的鉴别能力,让他们可以更好地辨别虚假宣传,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4.增强行业自律。

保健食品经营者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经营者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经营者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一般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未执行索证索票、査验制度和进货、销售台帐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3)、经营冒用批准文号或一号多用的保健食品案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标签、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规定,可按《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4)、经营过期保健食品和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案可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保健食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3篇)

保健食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近年来,保健食品质量问题频发,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保健食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健食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二、保健食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保健食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2. 违法行为类型(1)未经批准生产、进口、销售保健食品;(2)生产、进口、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3)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4)保健食品广告虚假宣传;(5)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6)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 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对于违反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保健食品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3)民事责任保健食品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保健食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具体分析1. 生产、进口、销售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健食品新型违法行为预防体系构建

保健食品新型违法行为预防体系构建

保健食品新型违法行为预防体系构建保健食品新型违法行为预防体系构建本文关键词:违法行为,保健食品,构建,预防,体系保健食品新型违法行为预防体系构建本文简介:摘要:保健食品因其具有普通食品没有的功效性和无副作用性,深受人们喜爱,也滋生了各类新型违法现象。

以新型违法现象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保健食品监管主体、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新的监管建议,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保健食品;新型违法现象;监管; 我国进入21世纪后,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保健食品新型违法行为预防体系构建本文内容:摘要:保健食品因其具有普通食品没有的功效性和无副作用性, 深受人们喜爱, 也滋生了各类新型违法现象。

以新型违法现象为切入点, 通过分析保健食品监管主体、法律法规等方面, 提出新的监管建议, 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保健食品; 新型违法现象; 监管;我国进入21世纪后, 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 对健康生活的向往促进了保健食品的需求。

优质的保健食品往往会受到人们的强烈追捧, 也为个别人提供了违法的土壤。

"健康讲座"、"免费旅游"、"非法传销"、"低价网销"等新型违法行为披着华丽的外衣, 侵蚀着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威胁着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一、新型违法手段层出不穷, 消费者不胜防笔者所在单位近年来接到多起举报, 内容十分相似:以低价或免费吸引中老年消费人群, 送达隐蔽场所宣讲健康知识, 通过虚假或夸大宣传高价销售"保健食品"。

由于举报人提供的商家信息模糊, 没有固定经营场所, 执法人员寻找困难, 缺乏移送警方的关键证据, 无法有效查处, 同时花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

此类违法行为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 会销推荐, 异地经营。

违法人员通常选用临时性、未经许可登记的场所, 以健康讲座为幌子, 虚构讲师资料, 夸大宣传产品。

消费者往往被煽动, 盲目购买。

一场"会"开完, 立即转移地址, 不给消费者维权的机会, 也让执法部门难以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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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探讨——易鹏2012年03月06日17:12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一)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三)贮藏方法;(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六)保健食品标志;(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审技术规范》规定保健食品的申报功能共有27项。

除了具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可以申报保健食品外,营养素类产品也纳入了保健食品的管理范畴,称为营养素补充剂,如以维生素、矿物质为主要原料的产品,以补充人体营养素为目的的食品,可以用以申报保健食品。

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于2011年8月1日发出[食药监保化函[2011]322号]公函,公开征集对拟修改的保健食品功能草案的意见,如果草案正式成立,中国保健食品的功能将从以上27项,变为18项。

目前,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有1600多家,27项功能的保健食品产品近10000余个,目前在生产的产品约4000个,产值超过1000多亿元。

中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大多为中小企业,产业集中度低;研发投入不足,技术含量偏低,缺乏核心竞争力;各企业间素质极不平衡,差异很大,一些企业自律意识不强;产业中生产组织方式存在多样性与不确定性;产业发展中环境、能源等外部性问题导致的可持续能力不够。

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1、保健食品批准证号标识混乱。

2、说明书标识混乱。

3、生产企业标识混乱。

4、保健功能宣传混乱。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早在1999年和2003年卫生部就分别取消了“抑制肿瘤”、“延缓衰老”功能项目的受理,也从未批准过“改善性功能”的保健食品。

二是利用“广告效应”擅自夸大、虚假宣传的现象非常普遍。

三是许多普通食品被冠以保健食品功能、适宜人群等内容进行宣传。

5、索证工作不完善。

6、保健食品产品质量问题。

保健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目前对保健食品监管有指导意义的国家局主要通知及答复如下:1、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不宜定性为假药。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对于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的行为,可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特别规定》等查处。

2、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监管依据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

3、在《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据此,《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

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

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未出台,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总感到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现根据个人学习情况,摘录同行意见,供大家探讨。

一、关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除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外,还应并处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所谓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无证生产行为,既包括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也应包括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

2、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注意好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许可两者关系的问题。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目前存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两种格式的,均属有效批件,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重复。

两个部门的有效批件文号均可以在其基础数据库里查悉。

如在数据库里无法查到,基本可以认定系假冒。

3、无证经营行为主要指未取得县级以上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

鉴于工商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的流通许可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先由县以上药监部门进行前置许可。

因此,对未经药监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但须注意,原卫生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予认可。

二、关于假冒品种的处罚假冒品种问题,包括几种情况: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

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以上四种行为的处罚,应根据案发于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

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

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有两种处理意见: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处罚。

其基本的违法事实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实。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

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对假冒品种处罚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法律的就不要去采用法规或更低层级的处罚依据;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虑其它法律规定。

适用特别规定处罚金额都在五万以上,如何保证案件的圆满结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最大难题。

三、关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二是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三是标示的保健功能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四是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标示与规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关项目明显违规的。

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条。

四、关于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目前,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添加行为相对突出的几类保健食品是:调节血糖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等。

对于保健食品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生产或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对于此类案件,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2、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案,当前,市场上存在不少产品宣称能治疗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会添加药品以求达到其广告夸大宣传的功效,提高其销售量。

对于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则不予查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影响恶劣,必须严厉查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处罚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有些类似。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类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多有违规,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显示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标示的原辅材料也往往存在药品成分,还有就是存在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促销等。

对其处罚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2、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有的违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虽然没有虚假内容,但却大肆采取虚假宣传、欺骗促销手段兜售产品,执法部门就要高度怀疑其产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分,可对其采样检测,然后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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