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机用高低温环境箱技术条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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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用高低温环境箱技术条件2008-03-01发布2008-03-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长春试验机研究所行业工作部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金伟王学智寇钟夏

试验机用高低温环境箱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试验机用高低温环境箱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试验温度为-70℃~350℃的试验机用高低温环境箱(以下简称环境箱)。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611-1992 试验机通用技术要求

JB/T6147-2007 试验机包装、包装标志、储运技术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环境与工作条件

在下列条件下环境箱应能正常工作:

a) 室温10℃~35℃的范围内,试验过程中室温变化不应大于5℃;

b) 相对湿度不大于80%;

c) 周围无震动、无腐蚀性介质和无较强电磁场干扰的环境中;

d) 无阳光直接照射或无其他直接热辐射到环境箱体;

e) 周围无较强气流;

f) 电压:(220±22)V或(380±38)V。

3.2 结构

环境箱主要由箱体、高温加热装置、低温制冷装置、温度控制装置、风扇等部

分组成。

注:通常环境箱安装在移动支架上,通过移动式支架固定在试验机的试验空间进行高低温试

验。

3.2.1 环境箱的结构应适合于试验时所用的试验机空间。

3.2.2 环境箱的内部空间应适合试验时所用的不同型式试样。

3.2.3 环境箱应设有观察窗,箱内应有照明装置。

3.2.4 环境箱门应开合便利,密封良好,方便试验。

3.3 箱体

3.2.2 箱体内壁及暴露在高低温环境的材料、焊缝、焊料等,其力学性能和物理

性能应保证环境箱正常使用。

3.2.3保温材料应耐高温和低温并具有自熄性能,并保证在3.1规定的条件下以

最低温度运行时,箱体外壁、箱门及密封处无明显的凝露现象。

3.2.4 制冷系统管路应密封可靠,无泄漏。

3.2.5 环境箱的密封条应耐老化、不易变形、保持密封性能,并应便于更换。

3.4 加热、制冷装置和温度测量控制装置

3.4.1 测量温度的敏感元件为热电偶。加热、制冷装置应保证准确地达到设定的

试验温度,温度均热带内温度梯度不应超过3℃,温度波动的最大允许值为±2℃。

3.4.2 根据试验温度的不同,加热、制冷到试验温度的时间一般应在2 h以内,达

到试验温度后热惯性影响的温度波动应符合3.4.1的规定。

3.4.3 测量温度仪器的分辨力应在0.5℃以内,温度测量最大允许误差为±0.1%。

3.5 电气设备与安全装置

3.5.1 电气设备应接触良好,指示装置应发出准确信号。

3.5.2 应有超温报警、电源断相等保护及报警装置。

3.5.3 环境箱噪声应不高于70 dB(A)。

3.6 耐运输颠簸性能

环境箱在包装条件下,应能承受运输颠簸试验而无损坏。试验后,试验机不经调修(不包括操作程序准许的正常调整),仍应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3.7 其他要求

环境箱的装配质量和外观质量等,应符合GB/T2611-1992第3章、4.2和第8

章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检验条件

试验机应在3.1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检验。

4.2检验用仪器与装置

a)二等标准热电偶2~5支;

b)0.1级温度测量仪表;

c)二等标准水银温度计或二等标准铂电阻温度计;

d)声级计。

4.3加热装置、温度测量及控制装置

4.3.1应根据均热带的长度适当设置热电偶的数量,热电偶间距不超过25 mm为宜。热电偶的安装应与试样紧密接触,并防止炽热炉壁热辐射的影响。

4.3.2 3.4.1、3.4.2的检测:

a)在均热带范围内按4.3.1的规定选择检测点,安装检测用热电偶;在试验温度范

围内选择3~5个检测温度,进行检测。

b)检测均热带内一点(一般选上部或中部)温度,记录由于热惯性影响上升(或下

降)到最高(或最低)点的温度值,检测3.4.2热惯性影响的温度波动。

c)达到试验温度后,保温1h进行检测,每个检测温度的检测时间不少于1 h,每

10min记录一次各检测点温度,检验3.4.1温度波动和温度梯度。

4.3.2 3.2、3.3、3.4.3、3.4.4、3.4.5、3.

5.1、3.5.2按要求进行实际检查。

4.3.3 环境箱的噪声使用4.2 b)规定的声级计检验。检验时,让环境箱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将声级计的传声器面向声源水平放置,距环境箱1.0 m,距地面高度为1.5 m,绕环境箱四周测量不少于六点,以各测量点测得的最大值作为环境箱的噪声,测量结果应满足

3.4.3的要求。

4.4耐运输颠簸性能的试验

环境箱的耐运输颠簸性能可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试验:

a) 将环境箱的包装件按正常的运输状态牢固的安装在碰撞台的台面上,以近似半正

弦波的脉冲波形进行碰撞试验。试验时选用的严酷等级如下:

峰值加速度100 m/2s±10 m/2s,相应脉冲持续时间11ms±2ms,脉冲重复频率60次/min,碰撞次数1000次±10次;

b) 将环境箱包装件装到载重量不小于4t的载重汽车车厢后部,以25km/h~40km/h

的速度在三级公路的中级路面上进行100km以上的运输试验。

环境箱经碰撞试验或运输颠簸试验后,不经调修,按本标准要求全面进行检验,其性能仍应符合3.7的规定。

4.6 其他要求的检查

环境箱的基本要求、装配质量和外观质量应按GB/T 2611—1992第3章、4.2和第8章的要求进行实际检验或观测检验。

5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出厂检验项目为3.6以外的全部项目。产品取得合格证方能出厂。

5.1.2出厂检验主要项目的实测数据应记入出厂合格证中。

5.2 型式检验

5.2.1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对环境箱进行全性能检验。

5.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 产品正式生产后,其结构设计、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对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查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 判定规则

5.3.1 对于出厂检验,每台环境箱出厂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100%方为合格。

5.3.2 对于型式检验,当批量不大于50台时,抽样两台,若检验后有一台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当批量大于50台时,抽样五台,若检验后出现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合格品,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6标志与包装

6.1 标志

6.1.1环境箱应有铭牌,其内容包括:

a) 名称;

b) 型号;

c) 工作温度范围;

d) 制造者名称或标志;

e) 出厂日期、编号。

6.1.2对于执行本标准的产品,应在产品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之一上标明本标准编号和名称。

6.2 包装

6.2.1环境箱的包装应为防水、防尘、防锈复合防护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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