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武建[2006]240号
武建[2006]240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作者:来源:日期: 2006-10-26站内搜索按标题搜索站内搜索文章页数:[1]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1. 引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是现代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并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周边设施造成不良影响,建筑企业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费用管理制度。
本文档将就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进行详细介绍。
2. 费用管理制度的目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费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相关费用的合理使用,保障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效实施,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3. 费用管理制度的内容3.1 费用的确定在编制建筑工程预算时,应根据具体工程的规模、特点和施工环境确定所需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2 费用的核销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核销。
具体核销的依据包括材料费用、劳务费用、设备费用以及管理费用等。
3.3 费用的监督费用的监督主要包括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及对费用使用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建筑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监督制度,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3.4 费用的调整费用的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和科学的调整。
调整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进度、工作量、材料价格等因素。
4. 费用管理的执行流程4.1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编制在建筑工程预算编制过程中,应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并列入总预算。
4.2 费用核销与结算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核销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4.3 费用监督与检查建筑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
4.4 费用调整与审批费用调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涉及较大金额的调整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5. 费用管理的保障措施5.1 人员培训为了保证费用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筑企业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费用管理能力。
5.2 技术支持建筑企业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提高费用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项目不断增加,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规范施工项目中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行为,有效防范事故和保障施工人员的健康,制定一套完善的费用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费用管理目标1.一体化管理:将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整合到施工项目的总体管理中,实现费用的统一核算和管理。
2.明确责任:明确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方面的责任,从而促进施工单位重视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3.科学决策:在费用管理中引入科学先进的决策方法,提高决策水平,合理使用费用。
1.费用计划编制施工单位在项目启动前,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费用计划,包括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费用使用预算根据费用计划,施工单位应编制费用使用预算,明确各种费用的具体用途和金额,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3.费用使用审批施工单位在使用费用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费用使用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
4.费用使用监督费用使用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确保费用的正确使用。
如发现不当使用费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
5.费用决算汇总施工项目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费用决算,将实际支出的费用与预算进行对比,制定决算汇总表并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6.费用调整管理如果施工项目发生变更或突发情况,导致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发生调整的,施工单位需及时报备相关部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费用调整。
四、费用管理措施1.明确责任:明确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方面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确保责任的到位。
2.培训教育:加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培训教育,提升施工人员的意识和素质,增强施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3.技术支持: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技术支持,提供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保障施工工作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成为了工程建设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和环保,施工单位需要投入一定的费用来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措施。
为了管理这些费用,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二、目标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1.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和环保,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2.合理控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出,在有效控制工程成本的前提下提高施工质量。
三、管理办法1.费用预算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算方案,并提交给相关行政部门审核并批准。
预算方案应包括费用的构成、金额以及费用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2.费用安排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核批准的费用预算方案,按照各项费用的需要进行安排。
费用安排应合理、有效,并且要确保费用的使用符合预算方案的要求。
3.资金保障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资金拨付。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向行政部门报销费用,并提供相关的支出凭证。
4.违规处理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预算方案使用费用、滥用费用或其他违规行为,相关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扣款、追缴费用等。
5.费用监管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费用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单位遵守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施工水平。
四、执行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费用的预算、安排和使用,并保留相关的支出凭证和记录。
2.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并提高管理效能,避免出现费用管理的漏洞。
五、总结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是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文明和环保的重要措施。
通过科学、合理的费用管理,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施工质量。
武汉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武建[06]240号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024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2篇)
2024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地,包括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设施施工等。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负责具体施工过程中的费用管理。
第四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备、文明施工标识、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与各项费用相关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章费用管理第六条安全设备费用按照施工单位实际使用的安全设备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计算,并由建设单位核准费用。
第七条文明施工标识费用按照施工单位实际使用的标识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计算,并由建设单位核准费用。
第八条卫生设施费用按照施工单位实际使用的卫生设施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计算,并由建设单位核准费用。
第九条环境保护措施费用按照施工单位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计算,并由建设单位核准费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费用预算,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报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保留相关费用的发票和凭证,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建设单位提供费用支付证明。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和实际需求及时核准相关费用,并及时组织验收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安全设备、文明施工标识、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性。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费用管理义务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故意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阮成发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城管、环保、公安、国土规划、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一、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建设工程中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相关费用
管理。
二、定义
1.安全防护费用:指为确保施工安全所投入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工具、材料、服务、技术支持等。
2.文明施工费用:指为实现施工文明管理所投入的一切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建设施工现场安排、整改、广告宣传、技术引导等。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
1.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等文件的要求,
制定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案,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的费用
预算。
2.施工单位及其主要施工人员应严格履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
理义务,加强对费用使用的监督。
3.施工单位应实行多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分工明确,建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费用使用审核机制,健全费用报销、决算及处理机制,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体系。
4.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
把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情况,积极防止低效、无效的费用投入,规定费用的有效使用和合理评价机制。
5.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管理文件要求。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武汉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武建[06]240号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8.19【实施日期】1999.08.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守海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档、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各自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根据工程规模、技术繁简明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挖掘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施工设备、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等。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标牌上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结构层次、面积、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负责人姓名等。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10年9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城管、环保、公安、国土规划、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武汉市建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文件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6]240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武汉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武建[06]240号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鄂建文[2007]30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鄂建文[2007]30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及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的精神,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施工措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经过调查测算,决定对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相关费用的计取进行调整,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作为工程专项费用,是综合测定的,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单独立项计算。
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本通知规定的费用标准。
三、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计算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按“表1.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率表”中的费率计取。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计费程序详见“附表三:定额计价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表”。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计费程序详见“附表四:清单计价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表”。
表1 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率表(略)四、使用说明1.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用项目组成中已包含的费用项目,不得重复计算。
武汉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武建[06]240号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精品】第二章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批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目录第一章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监控管理第一节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依据第二节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第二章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批第一节安全文明措施费措施项目第二节安全文明措施费审批制度第三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第一节安全文明措施费申报程序第二节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方式第一章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监控管理第一节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2、《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约定。
4、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第二节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一)安全施工费1、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基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4、物料提升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7、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8、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1、“五牌一图”的费用;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5、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6、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7、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8、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9、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10、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11、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新闻来源:武汉建设网点击数:4592 更新时间:2006-11-15
武建〔2006〕240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九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包括建筑施工超标准排污、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
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出具“资金证明”的银行)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并足额存入按本办法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
(一)工程开工时,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80%预付。
(二)单项工程施工至结构封顶或完成三分之二施工量时,经分期检查核实,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10%支付,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支付。
(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余额全部支付;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可。
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八条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