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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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
(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
学校名称为XXX 学校有限公司,学校住所地为:XX。
第三条学校性质
学校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
XXX
(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五条办学规模
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培训(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
第七条外部关系
(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
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XX 100万元 100% 货币注册资金出资时间在2018年06月30日之前出资到完毕。
第十二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十三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十四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学校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四)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七条学校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学校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学校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学校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学校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学校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学校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五章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学校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如章程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由股东指定或者委派,删除此项内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学校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学校章程;
(十一)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