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关于指定交易的操作方法
关于指定交易的操作方法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市场中,通过相应的证券交易方式,以指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买卖交易的一种操作方法。
指定交易的操作方法多样,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交易市场选择、交易方式选择、交易价格确定、交易数量确定、交易时间确定和交易费用确认等。
首先,选择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市场中,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市场。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交易市场。
其次,选择交易方式是指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指定交易。
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方式主要有限价委托交易、市价委托交易和竞价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交易需求和交易风险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交易方式。
再次,确定交易价格是指投资者在进行指定交易时,需要确定买入或卖出证券的交易价格。
限价委托交易是指投资者可以通过设定一个具体的价格来进行交易,即以投资者指定的价格进行买卖。
市价委托交易是指投资者可以以市场上的最优价格进行买卖。
竞价交易是指投资者可以以参与集合竞价的方式来确定证券的交易价格。
然后,确定交易数量是指投资者在指定交易中需要确定买入或卖出的证券数量。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来决定买卖的数量。
有些投资者可能会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设定买卖的数量,而有些投资者可能会根据自己的投资策略和目标来决定买卖的数量。
接下来,确定交易时间是指投资者需要在指定交易中确定买卖的时间。
目前,我国的股票交易时间主要包括开盘前、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收盘竞价等。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来确定买卖的时间。
最后,确认交易费用是指投资者在进行指定交易时,需要确定交易的费用情况。
投资者在进行指定交易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包括佣金、印花税和交易规费等。
投资者可以向券商咨询相关费用信息,并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来确认交易费用。
总结起来,指定交易是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市场中通过指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买卖交易的一种操作方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序号
时刻
文号
名称
1
2021/9/22
上证发〔2021〕58号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2
2021/9/8
上证发〔2021〕5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那么
3
2021/5/27
上证发〔202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那么
42
2021/12/31
上证交字〔2021〕1号
会员间办理客户证券账户批量转指定业务指引
43
2021/7/15
上证公字〔202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44
2007/4/4
上证上字〔2007〕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指引
45
2006/6/5
上证上字[2006]46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
11
2021/9/30
上证发〔2021〕49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
12
2021/9/30
上证发〔202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13
2021/7/1
上证发〔2021〕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讲明会指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
25
2021/8/27
上证交字〔2021〕1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方法〔试行〕
26
2021/6/18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方法〔202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到期报价回购的,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试行)【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8.07【实施日期】20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7月)目录一、指定交易业务概述二、指定交易的办理和撤销(一)指定交易的办理(二)指定交易的撤销三、指定交易状态的查询(一)指定交易当日查询(二)指定交易状态遗忘后的查询四、指定交易业务办理规范和要求(一)投资者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特定情况(二)交易参与人的相关义务五、指定交易业务相关制度六、附件(指定交易协议书参考范例和相关制度摘要)指定交易协议书参考范例《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一、指定交易业务概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二、指定交易的办理和撤销(一)指定交易的办理交易参与人(本所会员机构)为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业务,需经过签订指定交易协议、办理指定交易两步:1、交易参与人与投资者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交易参与人应当与投资者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指定交易协议范例参考本文附件)2、交易参与人为投资者申报指定交易指令交易参与人与投资者签订指定交易协议后,交易参与人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申报代码:799999,买入价格为1,数量1。
本所接受申报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指定交易确认方式:本所交易主机收到指定交易申报后即刻生效并向交易参与人返回申报确认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规范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以下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一、业务概述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各种金融资产(如贷款、信托资产、债券等)通过证券化工具(如证券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从而实现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和融资。
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等。
二、参与主体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受托人/管理人、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发起人是将资产证券化的主体,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受托人/管理人是负责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可以是银行、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投资者是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或个人。
其他参与主体还包括提供信用评级的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业务流程1.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转让给受托人/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信托计划。
2.受托人/管理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打包、评级和定价。
3.投资者通过认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信托计划,获得资产支持证券或信托受益凭证。
4.受托人/管理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四、风险控制1.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质量和合规性。
2.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确保其信用风险的可控性。
3.设立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4.定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审计和披露,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五、信息披露1.发起人应当披露资产池中各资产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和风险状况等信息。
2.受托人/管理人应当披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结构、投资策略、风险因素等。
3.投资者应当获得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充分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六、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备案制管理,要求相关参与主体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并遵守相关监管规则和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二〇一六年一月声明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所”)办理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业务使用。
二、本所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定期地修订本指南,并及时在上证债券信息网()公布最新版本。
三、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声明。
修订说明更新日期更新章节修订内容2015-02-05 发行前申请确认新增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的封面格式要求、明确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时的承继安排。
2015-02-05 ABS02表格新增合规负责人合规审查意见和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声明内容要求,同时调整了部分申报材料清单具体要求。
2015-02-05 发行前申请确认调整了申报文件的盖章要求2015-02-05 登记与挂牌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表定义为ABS07。
2015-02-05 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公告将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公告附件表格定义为ABS08。
2015-02-11 发行前申请确认增加管理人向本所报告发行情况内容2015-02-26 ABS03表格增加信息披露要点6.18重要债务人信用情况2015-03-17 发行前申请确认增加快速审查通道相关内容2015-03-17 业务指南附件增加附件五: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发生重大变化的专项说明2015-04-13 ABS05表格增加了部分信息披露核查要点2015-07-29 发行前申请确认更改为电子化报送流程2015-07-29 配套附表删减、合并部分表格,使得其符合电子化报送流程的需要2015-8-13 附件一增加了法律意见书和评级报告章节要求,并修改的文件的几处表述错误。
2016-01-27 挂牌流程、材料清单电子化报送形式的挂牌流程、完善了材料清单的要求及多个附件。
目录一、发行前申请与确认二、登记与挂牌三、信息披露与后期管理业务流程四、本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附件附件一:《申报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附件二:《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书》参考格式及附表附件三:《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表》参考格式附件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公告》参考格式附件五:《计划管理人职责的声明》(参考格式)附件六:《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承诺函》参考格式附件七:《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发生重大变化的专项说明》参考格式附件八:《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公告》参考格式附件九:《代码申请书》参考格式附件十:《关于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的修改、勘误表》参考格式附件十一:《资产支持证券多期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信息对照表》参考格式一、发行前申请与确认(一)资产支持证券拟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可先与本所就拟申报项目的基础资产情况、交易结构设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进行初步沟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指定交易”操作方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指定交易”操作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4.05.26•【文号】上证交[94]字第3008号•【施行日期】1994.05.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指定交易”操作方法的通知(上证交(94)字第3008号1994年5月26日)各会员单位:本所已于日前发出上证交(94)字第3007号《关于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的通知》,现就指定交易登记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从5月30日(下周一)起,各证券经营柜台可受理投资者指定交易登记的申请,在验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与投资者签署协议书(详见附件1样张)后,在6月3日开始可通过场内交易员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申报。
二、场内交易员申报须准确输入股票帐户号码,申报的代码为799999,方向一律为“买入”,价格和数量一律为“1”。
三、场内登记申报采取自然“锁定”办法,即股票帐户号码是由哪个交易席位输入的,便“锁定”于该席位上,今后的交易必须通过该席位办理。
四、对拥有多个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柜台,可自主认定如何把投资者的股票帐户分别“锁定”于各个交易席位。
投资者的股票帐户被锁定于某个交易席位后,如遇有通讯或电脑终端设备故障而无法交易的情况,本所留有部分备用席位以应急需。
五、“撤销”的申报从6月6日开始办理。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时,须填写“指定交易撤销登记表”(详见附件2样张),证券经营柜台在确认其撤销申请后,即可通过场内交易员申报,申报的代码为“799998”,申报的方向、价格、数量与本文第“二”条的规定相同。
六、变更指定交易地点,先由原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柜台进行“撤销”操作,再由新选择的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柜台办理登记操作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1990.11.26【实施日期】1990.11.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1990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交易市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为依《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所定义的上市证券。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上市,为证券在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证券商,限于本所会员。
第七条本规则所http://202.38.126.42/webbldbn2/frameset.htm称受托买卖,为证券商按委托人的要求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委托人,为依《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九条本规则所称自营买卖,为证券商以自己的名义和账户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第十条本规则所称清算交割,限于证券商之间在交易市场成交后的清算交割。
第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买卖证券,限于现货交易,采用集中公开竞价方式。
第十二条本所交易市场业务,除遵照有关法令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十三条本所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每日分前、后两市,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为前市,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三时为后市。
法定假日不开市。
第十四条如本所认为确有必要,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证券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本所交易市场开市,闭市均以鸣铃为号。
第十六条本所交易市场开市后,如遇偶发事故,本所可宣布暂停交易,在宣布之前已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
前项事故消除后,本所得宣布恢复交易。
第十七条进入交易市场限于下列人员:一、经本所登记注册的证券商交易员;二、本所场务执行人员;三、本所特许入场的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试行)指定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试行)2022年7月目录一、指定交易业务概述............................................................. . (3)二、指定交易的办理和撤销............................................................. .. (4)(一)指定交易的办理............................................................. .. (4)(二)指定交易的撤销............................................................. .. (4)三、指定交易状态的查询............................................................. (5)(一)指定交易当日查询............................................................. . (5)(二)指定交易状态遗忘后的查询............................................................. (5)四、指定交易业务办理规范和要求............................................................. .. (7)(一)投资者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特定情况 (7)(二)交易参与人的相关义务............................................................. .. (7)五、指定交易业务相关制度............................................................. .. (8)六、附件(指定交易协议书参考范例和相关制度摘要) (9)指定交易协议书参考范例............................................................. . (9)《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 (1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12)一、指定交易业务概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简称“大宗专场业务”)的相关各方,依据本指南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结算。
第一章结算业务概述大宗专场业务结算是指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通过其大宗交易系统确定成交的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非担保方式,组织进行的证券与资金结算。
1.1交收方式、交收期和交收顺序本公司对大宗专场业务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的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则及本指南办理交收。
交收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的认定以单笔交易为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该笔交易交收;不足则该笔交易不交收,无部分交收。
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期可为T+1 至T+N(N<=5)。
交收日日终,在权证行权交收处理完毕后,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
1.2结算路径上交所会员参与的大宗专场业务通过现有路径结算。
合格投资者可以指定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也可以以自己名义结算。
第二章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2.1结算账户的开立结算参与人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http://下“业务规则-上海市场-清算与交收”)申请开立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
已经开立的,无需另行开立。
以自己名义结算的合格投资者,应在参与大宗专场业务前,向本公司申请安装PROP 并签署《PROP 联网及使用合同书》,并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其证券交收账户为参与大宗专场业务的证券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指南(商业银行专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指南(商业银行专用)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0.11•【文号】•【施行日期】2010.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指南(商业银行专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一、资格准入流程二、通信线路开通流程三、报盘系统及技术支持四、债券发行、交易业务指引五、规则汇编六、收费标准七、业务联系方式一、资格准入流程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我所债券交易试点资格指南一、基本条件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要求;2、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债券业务;3、有专门的债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符合本所对技术风险防范提出的各项管理要求;4、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申请1、申请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详见附件1);(2)基本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2);(3)金融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专职部门及主要管理人员;(5)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受理、审核与反馈上市商业银行或其分行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会员部予以受理,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本所同意上市商业银行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的,出具《关于同意XX 银行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的函》。
3、本所会员部专人负责受理联系人:章玲、池铖庭;联系电话:************、68800040;传真:************;电子邮件:**************.cn、*************.cn三、交易开通1、申请数字证书本所业务流程通过本所外部网站采用电子方式实现,上市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流程比照会员,应先向本所申请会员专区用户EKEY。
申请EKEY 时,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 及权限申请表》(附件3),上市商业银行应确保至少有两个EKEY专用于相关业务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本所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接受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撮合成交。
经本所确认后,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交易生效。
第四条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会员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出借交易清算、交收、权益补偿、归还等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证券出借人和证券借入人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持有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一)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二)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借人应当在出借证券之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自行承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不利后果。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第八条借入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本所借入证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并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报本所备案。
XX证券公司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业务流程
03-08 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业务流程一、版本信息V2.0.1修订日期:2019.06二、业务简述2.1 在统一账户平台系统内为已开立资金账户且新开股东账户为合格的个人、法人机构客户、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国债基金账户指定交易业务。
三、操作平台、工具3.1 操作平台:统一账户平台系统。
四、权限管理和风险控制4.1 操作柜员:柜台业务岗。
4.2 赋权级别:总部赋权。
五、操作流程和步骤5.1 柜台业务岗为客户办理证券账户指定交易。
5.1.1 客户如已在中登开立上海证券账户,柜台业务岗通过“账户管理--联合管理--一站式开户(新)”完成上海账户指定交易申报。
5.1.2 存量系统账户,如要加挂其名下的上海证券账户,可通过菜单“账户管理-联合业务管理-股东账户加挂户(新)”完成证券账户加挂,并进行指定交易申报。
5.1.3 当日在中登新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由柜台业务岗次日统一办理上海账户指定交易。
操作菜单为:“账户管理--代理中登业务--批量处理--批量指定交易”。
柜台业务岗每日登陆批量指定交易菜单,根据开户日期和市场查询出所有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账户,选中需要办理指定交易的客户,点击“提交”,确认完成。
六、操作要点6.1 个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必须亲自到营业部柜台办理。
6.2 受理个人客户业务,办理时间必须处于个人身份证件有效期内。
6.3 受理机构客户业务,办理时间必须处于营业执照(社团法人证书、事业法人证书、机关法人成立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除三证合一情形)的有效期及有效年检年度内。
6.4 必须核实客户身份证件关键信息与证券账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登记注册系统内关键信息一致后,方可受理其指定交易业务申请。
6.5 发送指定交易申报时,应当检查投资者是否具有未确认关联关系的证券子账户。
对于有未确认关联关系证券子账户的,营业部应当在投资者与其建立委托交易关系后,向中国结算报送关联关系,具体操作流程参见《03-10 账户关联关系维护流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联通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联通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07•【文号】•【施行日期】2008.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联通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7月)目录一、交易单元联通业务概述二、联通圈的概念三、新建联通圈的业务类型及范例(一)单个交易单元构成联通圈(二)多个交易单元联通构成联通圈四、联通圈变更的业务类型及范例(一)主交易单元变更(二)子交易单元变更(三)联通圈拆分(四)联通圈合并五、交易单元联通业务相关制度六、附件和说明(一)交易单元联通变更流程业务网上办理指引截图(二)本指南说明一、交易单元联通业务概述交易单元联通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会员或者非会员机构,如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则可以选择将所属的交易单元单独设立或将数个交易单元进行联通,并指定其中一个为主交易单元从而实现交易功能。
需要改变交易单元联通状态的会员(机构)可以向本所提交申请,变更交易单元的联通状态。
二、联通圈的概念联通圈:是指单个或者多个交易单元联通之后形成的交易单元联通圈,联通圈中的交易单元通过指定的主交易单元来实现交易功能。
联通圈中的“联通交易单元”也可称为“子交易单元”。
联通圈既可以由一个交易单元构成,也可以由多个交易单元构成,交易单元联通圈的一般构成如下图图(略)三、新建联通圈的业务类型及范例(一)单个交易单元构成联通圈交易单元不与任何其他交易单元联通,称为交易单元单独设立,此状态下一个交易单元构成一个联通圈,其主交易单元和子交易单元都为该交易单元自身例如:某证券公司的88888交易单元单独设立,则其主交易和子交易单元都为其自身。
图(略)(二)多个交易单元联通构成联通圈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单元相互之间联通,构成联通圈,此联通圈必须指定其中一个交易单元为主交易单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也越来越成熟。
这项业务是指股东通过股份协议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而非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文将介绍上交所关于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的指引。
一、业务适用范围股份协议转让业务适用于上交所的股票市场。
具体来说,以下三种情况可进行股份协议转让:1.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协议转让;2.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协议转让;3. 普通股东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
二、业务办理流程1. 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人应当具备上交所的“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具体申请人应当为投资者分类及资质认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系统”)合规的投资者。
2. 信息准备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完成交易的协议书及其它有关文件;(2)申请人的证件复印件;(3)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4)披露信息确认书。
3. 信息披露申请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书,并披露其股权转让的信息。
申请书和信息披露应当准确、真实、详尽、完整地反映转让方、受让方及转让标的有关情况。
4.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上市公司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供有关信息,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证券账户、持仓情况等,并由上市公司定期更新。
5. 交易撮合及交割在完成信息披露后,上交所会进行交易撮合,协助申请人完成交割。
三、注意事项1. 股份协议转让申请人应当遵守上交所相关规定并确保其协议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2. 若申请人触及或违反上交所市场规则或强制性法规、规章等法律法规,上交所可能会暂停或终止转让业务。
3. 申请人在办理股份协议转让时需保证其协议书的合法性,若发生违法情形和纠纷,上交所概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总之,上交所的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股权转让方式,助力证券市场更加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上证交[96]字第00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上证交(96)字第009号)为促进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和运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依据自愿选择的原则,市场参与者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指定交易方式。
二、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
投资者按本办法规定完成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后,即可通过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
三、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确认程序为:1、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证券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2、证券经营机构按协议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附确认编号),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四、凡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1、向其原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填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2、由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收撤销申报指令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确认回报,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失效。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须先办理撤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
五、投资者已办妥选择指定交易的,若遇证券帐户遗失需挂失、补办或证券的非交易过户等,均须经原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其确无交收等违约责任的证明书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8.07
•【文号】上证公告〔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
(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0〕31号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进行了清理。
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13件,应予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33件(目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四批)
2.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附件1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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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7月目录一、指定交易业务概述 (3)二、指定交易的办理和撤销 (4)(一)指定交易的办理 (4)(二)指定交易的撤销 (4)三、指定交易状态的查询 (5)(一)指定交易当日查询 (5)(二)指定交易状态遗忘后的查询 (5)四、指定交易业务办理规范和要求 (7)(一)投资者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特定情况 (7)(二)交易参与人的相关义务 (7)五、指定交易业务相关制度 (8)六、附件(指定交易协议书参考范例和相关制度摘要) (9)指定交易协议书参考范例 (9)《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1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12)一、指定交易业务概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二、指定交易的办理和撤销(一)指定交易的办理交易参与人(本所会员机构)为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业务,需经过签订指定交易协议、办理指定交易两步:1、交易参与人与投资者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交易参与人应当与投资者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指定交易协议范例参考本文附件)2、交易参与人为投资者申报指定交易指令交易参与人与投资者签订指定交易协议后,交易参与人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申报代码:799999,买入价格为1,数量1。
本所接受申报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指定交易确认方式:本所交易主机收到指定交易申报后即刻生效并向交易参与人返回申报确认信息。
(二)指定交易的撤销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
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申报代码:799998,买入价格为1,数量1。
本所接受申报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撤销指定交易确认方式:本所交易主机收到撤销指定交易申报后即刻生效并向交易参与人返回申报确认信息。
三、指定交易状态的查询(一)指定交易当日查询指定交易指令经申报确认后即刻生效,申报指定交易的交易日结束、完成清算交收后,申报指定交易成功的投资者可以在指定交易会员营业部查询到本人所持有的沪市证券的余额。
(二)指定交易状态遗忘后的查询投资者如遗忘本人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状态和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可通过本所互联网站,在指定交易查询栏目中输入证券账户和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后进行查询。
网站参考图片如下(红色箭头所指示处):点击进入如下查询界面:输入相关要素条件,进行查询后可获知结果。
四、指定交易业务办理规范和要求(一)投资者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特定情况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1、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2、撤销当日有申报;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二)交易参与人的相关义务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交易参与人须为投资者提供下列服务:1、提供全面的证券委托、查询等服务。
2、为投资者办理自动领取现金红利(包括各种权益,债券利息,对付债券本息)等业务。
3、提供投资者指定交易账户下证券的对帐服务。
4、除投资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情况,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
五、指定交易业务相关制度本所现行涉及指定交易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2007年5月15日起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业务规范指引》2003年2月28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2003年2月28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六、附件(指定交易协议书参考范例和相关制度摘要)指定交易协议书参考范例指定交易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甲方选择______________公司为其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其所属的乙方为指定交易点。
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之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
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
乙方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
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
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第八条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条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
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撤销其指定交易止。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2007年5月)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第四条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第五条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六条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
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二)撤销当日有申报;(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五)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第七条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第九条本所将根据交易单元实施情况,及时对本细则予以修订补充。
第十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五月十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二节指定交易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
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