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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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订本制度。
一、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书一般应由土地权利人填写,权利人为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一律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二、地籍调查
1、个人住宅用地由分局负责调查。
2、单位用地和个人商业用地须经市局权属初审后,由审查人安排经办人员进行调查。
3、调查人员现场调查,相邻单位(个人)现场指界,无争议,当场签字盖章,由调查人员负责组织签字盖章,调查人员本人也要签字盖章,不允许代签。
4、对制度缺席指界和指界后不签字盖章的单位(个人),按《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填发《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
三、权属审核
1、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审查人对权属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权利人名称是否填写正确,审核地址是否一致,权源
材料是否有效,实际使用面积与批准面积是否一致,实际使用用途是否一致,界址是否有争议。达到“权属来源合法,面积用途准确,界址无争议”三条标准,提出初审意见是否办理土地登记。
2、个人住宅用地由分局审核,初审意见由经办人填写并签字,由地籍科长审查签字。审核意见由分局分管局长审核签字,人民政府批准意见由分局局长签字。
3、单位用地和个人商业用地由市局审核,审批表、审核表由经办人填写并签字后分别由初审负责人、地籍处长、分管局长和局长签字。
四、注册登记
1、经办人根据审批结果登记造册,填写土地登记卡,组装《土地登记薄》。
2、个人住宅用地由分局统一制证,将每一宗土地的材料整理完善,装订成册,集中时间盖章,盖章的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发证台账,资料移交到市局档案室。
3、单位用地和个人商业用地地籍处由经办人制证并将宗地的材料整理完善,装订成册后方可盖章,地籍处派专人将资料移交到市局档案室。
五、颁发证书
经办人将制作好的土地证书交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颁发给申请人。
六、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1、土地登记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土地登记的人员,要取得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登记工作,不得在有关登记文件上签字。
2、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要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线清楚。
3、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
4、土地登记的表格式样和填写必须规范。土地登记中使用的收件单、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等必须使用国土资源部的规范性文本。工作人员在填写各种表格时,要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填写齐全,内容明确真实,不得涂改,如果填写错误,确需更正的,划改后必须加盖划改人印章。在土地权属审核、审批中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正确表述,准确记载,以备查验。
5、土地登记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是在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形成的,记载着土地的历史和现状,收集土地登记文件资料要按照及时、完整、连贯、系统、无
遗漏的原则进行,与土地登记直接相关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和准确,还要具有连贯性和保存价值。
6、土地登记发证必须履行承诺制。初始土地登记从土地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发证;变更土地登记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发证;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发证。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或暂缓登记的,初始土地登记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变更土地登记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理由通知当事人。
7、土地登记发证必须按规定收费。在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借土地登记发证之名,收取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