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此外,宋朝富家巨室也凭借其雄厚的财力买得官职。 根据历史记载,南宋时甚至卖官所得收入已成为国家财 政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官吏的考课 考核的方法主要有二种:一是磨勘制;二是历纸制。 磨勘制:即磨勘转官,是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
定升迁。 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工作登记。规定官吏按日
自记功过,并上交主管官员,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官吏的致仕制度 所谓致仕制度,即退休制度。根据宋朝法律的规定,
五代十国形势图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 (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同时,在中央
包括铜钱与铁钱两种。依据其不同的流通区域,宋朝将 全国划分为铜钱区和铁钱区,严禁其流出境外。
(二)纸币 宋朝的纸币由唐朝的飞钱发展而来。北宋称其为交子
或钱引。南宋称其为会子或关子。其中,交子是宋朝最 早产生的纸币,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纸币。
四、赋役制度 宋朝的赋役制度包括赋税和徭役两种制度。 (一)赋税制度 宋朝的赋税比较多,分得也比较细,除了传统的田赋和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
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来自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
定
二、物权
(一)所有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永佃权、典当、倚当 和抵当
三、主要契约关系 1、租佃 宋朝的租佃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佃农和地主之间是契约关系,而非私人依附关系; (2)佃农与地主的法律地位仍不平等; (3)佃农所受的剥削仍然较重。 2、典卖:包括典当与买卖 3、借贷 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1、结婚的年龄: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_0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学习重点:1、两宋的法律思想;2、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3、宋代法律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并未被完全废弃,“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及例不同从敕令”,《宋刑统》仍可被适用。
(三)编例编例是指将原本临时性的具体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1.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
2.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断例表现为法律形式时与诏敕一样,需经编纂的程序。
(四)条法事类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的“条法事类”的出现。
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它改变了原来所编的敕、令、格、式中,同一类法律关系的法规分散在不同的篇章中,缺少条理,难以检索,给司法官员的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
最早的条法事类是《淳熙条法事类》,保存至今的是《庆元条法事类》。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一)行政法律规范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中央:“两府三司”:两府: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与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掌握财权)2、职官的管理与任用官吏的选拔“糊名考校法”,科举考试仍然是宋人任官的最主要途径。
宋朝每三年举行一次科举,为了防止科场作弊,宋朝创造了“糊名考校法”与“誉录试卷法”。
前者是把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后者是在糊名考校法的基础上,为防止考官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而创设,但如何确保誊录过程中与原文的完全一致成了这一方法的最大问题。
(二)刑事法律规范1.刑事政策《重法地法》:仁宗嘉佑年间,统治者首先出于京城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
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了解五代⼗国及宋朝法制的概况,理解唐朝之后,宋朝法制在⽴法指导思想、法制内容及司法制度上所出现的变化,重点掌握宋朝法制与唐朝法制的不同之处。
课程内容 第⼀节 五代⼗国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法律形式的发展。
⼆、法制内容的演变 刑罚空前酷烈;增设罪名,加重量刑;民事法制渐趋完备。
三、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监狱制度。
第⼆节 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加强中央集权,防⽌分裂割据 ⼆、崇⽂抑武,儒道兼⽤ 三、强调慎法,法贵⼒⾏ 四、义利并⽤,通商惠⼯ 第三节 宋朝的⽴法概况 ⼀、主要法律形式及⽴法 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法学成就 《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节 宋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盗贼重法及重法地;折杖法;刺配;凌迟;新设罪名。
⼆、民商事法制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义庄;买卖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商事法律。
三、⾏政法制 ⾏政机关;监察制度;官吏管理制度。
第五节 宋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 ⼤案奏裁制;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务限制;理雪制度。
考核知识点 《⼤周刑统》;刑罚空前酷烈;凌迟;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盗贼重法及重法地;折杖法;刺配;凌迟;新设罪名;义庄;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的步骤:“⽴继⼦”、“命继⼦”:“市舶司”:“枢密院”:“三司”;地⽅⾏政机关;监察制度;官吏的选拔、任⽤、考课与待遇;审刑院;受理诣阙投诉的机关;⼤案奏裁制;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务限制;理雪制度。
考核要求 ⼀、五代⼗国的⽴法概况 识记:《⼤周刑统》。
⼆、五代⼗国法制内容的演变 识记:刑罚空前酷烈;凌迟。
三、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领会:加强中央集权,防⽌分裂割据;崇⽂抑武,儒道兼⽤;强调慎法,法贵⼒⾏;义利并⽤,通商惠⼯。
四、宋朝的主要⽴法 领会:《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教学重点:1.分析唐朝以后法律对唐朝的变革;2.宋朝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宋朝的社会变革;主要内容: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二、宋朝的法律制度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907-960)(一)立法概况《大周刑统》:(见教材P221)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1、刑罚空前酷烈: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双杖对下)“随年杖”(杖人如其数)②流刑演变为刺配;到宋朝甚至是三刑合一,刺面、决杖、配流合而为一;③出现凌迟;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司法制度(请自己阅读)二、宋朝的法制制度(一)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理学:理学萌芽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经北宋的周敦颐、邵雍、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其大成。
理学的最大成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二)宋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230)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共213门。
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较特殊。
3)立“起请”条。
一些条文后附有“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等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刑法化了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前者是中央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后者是断案的成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DOC)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1.五代十国的立法概况?答:一主要立法:后梁《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开成格》,另一重要立法活动是编敇,先后制定了《长兴敇条》《天成杂敇》和《清泰制敇》后晋依后唐《清泰制敇》基础上编纂而成《天福编敇》,也叫《天福杂敇》后周《大周刑统》又叫《显德刑统》。
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敇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它的颁行,使得其他的律疏、令、格、编敇等在初中中几乎不被适用。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从法律形式上看,五代十国在沿袭唐朝法律形式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其主要法律形式有律、律疏、格、式、令、敇、编敇及刑统等。
其中最主要的成就是刑统的完善及编敇的确立。
2.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答:一刑罚空前酷烈:(1)在刑罚的执行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呈现严酷的特点。
如杖刑变为合欢杖,双杖齐下,随年杖同其岁的杖数,重杖一顿处死就是以杖代死刑。
流刑变为刺配,即将决杖与配流并用。
(2)出现新的刑罚:凌迟凌迟——史上最残酷的死刑,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二增设罪名,加重量刑:官典犯脏为常赦所不免的犯罪;私人入道的处罚加重;对厩库管理、盗罪的处罚加重;对官吏违反审判制度的犯罪的处罚也加重。
三民事法制渐趋完备:在契约制度上对不同契约在格式、体例及内容诸方面有一些共同的要求。
3.五代十国司法机关?答:一司法机关:沿用唐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为中央最高审判、复核与监察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仍与行政合一,突出特点在于均为军人所把持。
二诉讼审判制度:诉讼的提起须经法定的程序,严禁越诉。
民事诉讼农闲时受理,刑讯仍是主要取证手段.出现了和凝父子共编《疑狱集》疑狱集——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收录大量古代侦查、断案的事例,记录较为典型的侦查、断案技巧,对后来刑事审判及审判理论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法制史》——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一)加重惩治盗贼,立“盗贼重法” “盗贼”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个古老的犯罪概念,它不仅直接危 害了封建专制的政权,也侵犯了统治阶级所要保护的生命、财产关 系,为历代封建刑法锋芒之所向。宋朝自建国初年起,阶级矛盾就 十分尖锐,“盗贼”问题也就成为统治阶级严厉惩处的对象。《宋 刑统》中规定的盗贼范围十分广泛。包括谋反、叛逆、杀人、造妖 书妖言、强盗、窃盗、恐吓取人财物等方面的犯罪。应当指出,宋 初鉴于五代时司法黑暗,刑罚奇酷的教训,曾 修订窃盗罪的律条,对于一般窃盗罪,其处罚确实比前代有所减轻, 以此来标榜“仁政”。但对于“大逆”、“谋反”、“强盗” 等罪名的处罚却要比前代重得多。与唐代相比而论,唐律中对“大 逆”、“谋反”等罪名是区别情节,分别处以流绞、斩之刑,而宋 代则是不问情由皆处以死刑,而且刑罚手段残酷,从腰斩、弃市直 至凌迟。唐律中对“强盗持杖不得财”处以流三千里,而宋代则是 处死。北宋至南宋时,凡强盗罪,都要没收家产,甚至罪及家小。 14 可见,宋代对“盗贼”处罚的加重程度远远超过了唐律。
8
《宋刑统》共三十卷,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篇目、 内容与《唐律疏议》大体上相同。所不同之处在于: ①唐律在篇条之外未分门,而宋刑统沿袭了《大中刑 律统类》首创分门的传统,在每篇之下又分若干门, 十二篇共分二百一十三门。所谓“门”,就是把性质、 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分成单元,便于查考。②《宋 刑统》每条后所附的敕、令、格、式,是从唐开元二 年至宋建隆二年,长达一百五十多年间的敕、令、格、 式中的刑事规范,将其附于律文之后,形成了律令合 编的综合性刑事法典的体例结构形式。③《宋刑统》 在刑制上,增设了“折杖法”,即除死刑外,其他刑 均可折杖行刑。 《宋刑统》虽经多次修改,但变动较少,是宋代一 9 部主要的综合性刑事法典。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3.临下以简,务必哀矜;4.重惩贪墨;5.义利并行,通商惠工。
二、主要立法活动1.五代时期立法概况(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亦称“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后周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宋刑统》的颁布体例仿自唐宣宗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后周的《显德刑统》。
共12篇,30卷,502条。
建隆三年(962),乡贡明法张自牧、工部尚书窦仪奏请更定刑统,得到太祖批准,由窦仪主持刑统更定之事。
次年七月完成,刻版模印,颁行天下,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是宋代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3.编敕编敕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途径。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宋史·刑法志》)大体说来,神宗以前是律敕并行时期。
神宗时,敕的地位上升,此后便进入了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时期。
4.编例5.编纂条法事类所谓“条法事类”,是指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律汇编。
《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又称《吏部七司条法总类》。
修成于宋孝宗淳熙三年(1177),分68类,30门。
《淳熙条法事类》,修成于淳熙七年(1181年),分总门33,别门420,共420卷。
《庆元条法事类》。
三、法律形式敕(律)、令、格、式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谓之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第二节宋朝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体制1.中央行政机关宋代中央行政机关大体延用唐制,但基本上以神宗元丰改制为界,前期厉行中央集权,“三省六部”有其名无其实,权力归于“二府三司”;后期则恢复唐制。
(1)二府。
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号称“政府”和“枢府”。
法制史第八章课件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五代十国与宋的建立
4
北宋形势图
1038—1227年
916-1125年
960-1127年
5
南宋形势图
1115-1234年 1038-1227
1127-12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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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宋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宋代的立法思想(三个阶段的变化)
1、强化中央集权: 重刑事、行政立法(宋初—宋仁宗末年) 2、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重视民事经济方面的立法(神宗熙丰变法—北宋末 年) 3、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重视民事法律关系的 变通及经济立法(南宋时期)
(二)契约关系的发展
1、买卖契约: 绝卖 活卖(典卖) 赊卖
买卖契约的要件: (1)田产买卖先问亲邻 (2)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过割赋役 (4)离业 2、租赁与租佃契约 租赁契约:对房屋、人畜车马 租佃契约:分成租、定额租
21
(三)继承法规
完善,前所未有 (1)一般财产的继承 诸子均分 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儿子(亲子、养子) 未嫁女(获男子聘财一半) 第二顺序:孙子、守寡妻妾 (2)绝户财产的继承:(案例) 绝户立继承人的方式:立继 、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继子1/4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1/3,继子1/3,1/3为官府 (3)遗嘱继承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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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敕: (1)概念: 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 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使之 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 —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2)宋代编敕频繁的原因 (3) 敕与律的关系 宋中期以后,出现以敕代律的现象(阿云之狱)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368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五、元朝的主要立法及其特点;六、元朝法律内容与司法制度的突出特点。
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第一节五代法制概况一、立法活动及主要特点唐朝于哀帝天祐四年(907年)灭亡后,中原地区相继出现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个短暂的朝代;南方也陆续出现前蜀、后蜀、荆南、楚、吴、南唐、吴越、闽、南汉九个政权,加上北方的北汉,共十个政权,史称五代十国时期。
第8章 宋辽金元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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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十国形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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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形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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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形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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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宋代的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二、宋代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四、宋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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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代的立法思想
(一)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 立法严、用法恕” 立法贵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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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例
断例和事例是另一可以征引的法源。 断例和事例是另一可以征引的法源。宋代断例 起自仁宗赵桢庆历时命“刑部, 起自仁宗赵桢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 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敕之后, 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敕之后,神宗 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 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 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 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 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后又有神宗《 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后又有神宗《元丰 断例》等断例。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 断例》等断例。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 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 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 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宋例 在神宗时就出现了“引例破法”的情况,南宋时更 在神宗时就出现了“引例破法”的情况, 吏一切以例从事,隐例以坏法” 有“吏一切以例从事,隐例以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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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官的管理与任用 ⑴ 考选与任用 ⑵ 考课与奖惩 ⑶ 致仕 5、两宋行政法律的特点 ⑴ 皇帝君权集中与臣僚事权的分割 异论相搅” ⑵ “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
8五代十国与宋朝の法制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960—1279年)第一节五代十国法律制度“五代” 中原地区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个王朝,历时近六十年。
所谓“十国”,即前蜀、后蜀、吴、南唐、闽、楚、南汉、南平、吴越和北汉。
五代十国的统治者大都采取严刑峻法的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
因此立法森严,刑罚酷滥,司法黑暗,成为这一时期法律的显著特点。
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与特点(一)刑法空前酷烈1.增设严酷的刑罚。
(1)折杖法。
所谓折杖法是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合成一定数量的杖刑。
(2)刺配。
后晋天福年间出现了将决杖与配流并用或是将刺面与配流并用的刑罚,称为刺配。
(3)凌迟(也作“陵迟”)。
“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2.增加罪名,加重量刑。
(1)对官吏贪赃犯罪的处罚. (2)对“私度入道”的处罚加重。
(3)厩库方面的犯罪。
(4)对盗罪的处罚。
(5)严苛的盐法与曲法(酒法)(6)官吏违反审判制度的犯罪。
(二)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渐趋完备第二节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宋太祖:“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 。
太宗:“法律之书,甚资政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
”仁宗:“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
”神宗:“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
”——“天下争诵法令”(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太祖“天下自唐季以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十姓,兵革不息,苍生涂地,其故何也?吾欲息天下之兵,为国家建长久之计,其道何如?”赵普回答说:“唐季以来,战斗不息,国家不安者,其故非他,节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矣。
今所以治之,无他奇巧也,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天下自安矣。
”法律表现:立法编敕、审刑院、台谏合一(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宋太祖由一介武夫变成为尊儒重文之君,太宗“锐意文史”,真宗“道遵先志,肇振斯文”朱熹:“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
8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8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一、单选题15.宋朝“审”与“判”分别由不同官员承担的制度为( ) 【0501】A.鞫谳分司制B.审判合一制C.申诉制D.上诉制16.宋代法律规定,凡在本宗族外收养的拟制亲子称之为( ) 【0501】A.养子B.异姓养子C.庶子D.命继子17.正式将凌迟刑确定为法定刑的是()【0510】A.唐朝B.元朝C.宋朝D.明朝15.宋朝法律规定的遗嘱继承,适用于()【0601】A.任何情况B.死亡客商C.户绝D.赘婿16.用以规范海外贸易的专门法律制度市舶法出现于()【0601】A.汉朝B.宋朝C.明朝D.清朝17.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是()【0601】A.《北齐律》B.《唐律疏议》C.《泰始律》D.《宋刑统》15.北宋前期设立于禁中的特别审判机构称为()【0610】A.大宗正府B.大理寺C.廷尉D.审刑院16.宋代的条法事类是一种()【0610】A.法律解释B.特别法C.法律汇编D.行政法17.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著作,是宋慈撰写的()【0610】A.《元典章》B.《洗冤集录》C.《封诊式》D.《法律答问》16.宋朝遗嘱继承一般适用于()【0701】A.户绝B.奸生子C.赘婿D.妾生子17.折杖法确立于()【0701】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18.作为单行法规的敕,最发达的是()【0701】A.秦朝B.汉朝C.唐朝D.宋朝15.正式确定凌迟为法定刑的王朝是()【0710】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16.登闻鼓院设立于()【0710】A.秦朝B.唐朝C.宋朝D.清朝16.“鞫谳分司”的司法审判制度始于()【0801】A.秦朝B.汉朝C.宋朝D.元朝15.宋朝法律规定,一般案件的理雪期限是判决生效的()【0901】A.三天之内B.三个月之内C.六个月之内D.三年之内16.凌迟正式成为法定刑是在()【0901】A.唐朝B.宋朝C.五代十国D.元朝18.充军刑创设于()【0901】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14.宋初法律规定,准予妻子改嫁或离婚的条件之一是:丈夫外出()【0910】A.一年不归B.二年不归C.三年不归D.四年不归16.宋代史籍中称“律”者,多指()【1001】A.《宋刑统》B.《崇宁断例》C.《庆元条法事类》D.《名公书判清明集》17.宋代法律规定,农忙时停止民事诉讼,这一法律称为()【1001】A.鞫谳分司制B.翻异别勘制C.务限法D.理雪制度18.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的新特点是出现了()【1001】A.编敕B.编例C.断例D.条法事类17.根据农时需要,在特定期限内不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务限法制度确立于( ) 【1101】A.隋朝B.唐朝C.五代时期D.宋朝16.《疑狱集》的作者是五代时期的( ) 【1010】A.和凝B.宋慈C.窦仪D.苏晓17.宋代将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和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 ) 【1010】A.宣敕B.编敕C.散敕D.断例18.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与绞、斩并行,且为第一等生命刑的是( ) 【1010】A.腰斩B.刺配C.凌迟D.具五刑二、多选题33.宋朝法律规定,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必须具备的程序方面的要件包括()【0601】A.“先问亲邻”B.“过割赋税”C.“输钱印契”D.“原主离业”E.“凭契收赎”33.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是()【0710】A.进一步集中审判权力B.实行廷杖C.实行鞫谳分司D.完善勘验制度E.实行翻异别勘制度34.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程序方面的要件()【0801】A.先问亲邻B.过割赋税C.输钱印契D.经官给据E.原主离业33.宋朝的禁榷法包括()【0901】A.盐法B.茶法C.市舶条法D.酒法E.市易法三、名词解释【0501】38.重法地之制【0610】37.务限法四、简答题【0710】40.简述宋代典当契约的内容。
第08讲 “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
第八讲“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一、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二、“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之制一、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开封汉郭威951-960周开封沙陀刘知远947-951汉开封沙陀石敬塘936-947晋洛阳沙陀李存勗xu923-936唐开封汉朱温907-923梁都城族属创建者时间国号北宋北宋南唐北宋南唐北宋北宋后唐北宋南唐灭于太原刘崇951-979北汉江陵高季兴907-963南平长沙马殷927-951楚广州刘龑yǎn 917-971南汉福州王鏻933-945闽杭州钱镠liú923-978吴越成都孟知祥934-965后蜀成都王建907-925前蜀金陵李昪biàn 937-975南唐广陵杨隆演919-937吴都城创建者时间国号中国西北文物骤衰,实为唐中叶以后一极要之转变。
……黄河流域之气运,不仅关中以西不复兴,即中部洛阳一带亦不够再做文化、政治的中心点。
中国社会的力量,渐渐退缩到东边来。
……自此以后,南方社会,遂渐渐跨驾到北方社会的上面去。
——钱穆《国史大纲》从此以后,塞外开发的气运,暂向东北,辽、金、元、清相继而起。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所可注意者,吴越闽楚,据地皆甚促狭,亦竟各能维持数十年之割据政权,是可于经济上得一解释。
即此等区域,经济上之发展,已达相当程度,非但各足以维持一政府机关,并足以维持相当之兵力以保守之。
换言之,此类割据势力之能存在,即各区经济势力发展之反映也。
——李剑农宋太祖赵匡胤陈桥兵变殿前都点检赵匡胤960年,陈桥兵变,黄袍加身。
国号“宋”,定都开封,年号建隆。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963年灭960年建立965年灭971年灭975年灭963年灭978年献土978年献土979年灭统一策略:先易后难,先南后北九七九年灭北汉,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终告结束。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1127-1125-1100-1063-1067-1085-1022-997-976北宋帝系“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之制建隆二年(961),太祖召赵普问曰:“天下自唐季以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八姓,战斗不息,生民涂地,其故何也?吾欲息天下之兵,为国家长久计,其道何如?”普曰:“……此非他故,方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
五代十国与宋
五代十国一、立法概况: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沿袭《大中刑律统类》。
2、后周《大周刑统》(又称《显德刑统》),是该时期最重要最完善的一部法典。
是以律为主,附议相关律、令、格、式、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制内容演变及特点:1、刑罚酷烈:(1)刺配:五代时期已有“刺配”,到宋真宗时期才将刺配刑上升为法定的刑罚之一。
(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2)凌迟:凌迟出现于五代,至南宋时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凌迟刑。
三、司法制度:1、监狱管理:设立“病囚院”宋朝一、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天下自安矣。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所倡导的儒学吸收了佛、老两家的精要的儒学,成为后来的理学。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重视经济立法二、立法概况:1、刑统:《宋建隆详定刑统》(《宋刑统》),是宋代第一部、最基本的法典,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体例效仿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与后周的《显德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
《宋刑统》特点:(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形式规范性质的敕令,每条钱加“准”字,称准条。
(2)、篇下设门,将12篇按大体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门,共213门。
“余条准此”条共有44条,集于一门,附于《明例律》后。
(判例)(3)、立“起请”条。
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字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与《唐律疏议》区别:(1)、没有篇首的沿革史;(2)、“折杖法”的规定,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体现体恤原则。
2、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又称宣敕。
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出现“以敕代律”的趋势,编敕跟适合社会实际。
3、编例:包括指挥与断例。
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制约力;断例是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判的案例。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皇帝亲自断案 2、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务限” 法 “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 务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 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 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 毕。”“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 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 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 之限”。
3、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 (1)口供——拷讯 翻异别勘,是被告推翻原 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鞠的 重审制度,分为原审机关改派 同级他司的“移司别推”与上 级机关差官重审的“差官别 推”。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学习要求:来自了解高度发展的专制集权
政治在宋代立法、司法方面的
表现;封建法律与商品经济发
展的关系;分析唐朝以后法律
的变革。
参考文献: 《宋代法制初探》,戴建国著,黑龙 江人民出版社,2000 《宋代官商及其法律调整》,赵晓耕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宋代法制研究》,赵晓耕著,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4 《宋刑统研究》,薛梅卿著,法律出 版社,1997 《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 的视角》,徐忠明著,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 《大衙门——千古名案》,赵晓耕著, 法律出版社,2007
(3)凌迟 是极端野蛮的死刑方法, 其特点是缓慢的执行,从非要 害部位开始一块一块地割下犯 人的肉,使犯人承受极端的痛 苦,直到死去,始于五代,宋 朝成为法定刑。 “身具白骨而口眼 之具尤动,四肢纷 落而呻痛之声未息”。
凌迟刀具
(4)管置 是指将人犯安置到一定地 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主要适用于被除名的、勒 停的官吏。包括:羁管、编管、 编置等
1、两者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2、《宋刑统》将律文12篇502条分为 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 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 文作为一门。 3、在《宋刑统》中,除“律文”外,
五代十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治理机制
五代十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治理机制五代十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政权更迭频繁、分裂割据的时期,但也是中国法律制度与治理机制发展的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的建立、法律文书的形成、官员选拔与监察制度以及治理机制的运作等多个方面,探讨五代十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治理机制。
一、法律制度的建立五代十国时期,各个政权在确立自己的统治基础后,纷纷开始建立法律制度。
这些政权多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了一些调整和补充。
首先,各政权均设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法院来审理案件。
中央法院通常由主要宰相或执政和法学院的官员组成,而地方法院则由地方行政官员和地方僚属组成。
这种两级法院的设立,为解决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种机制。
其次,各政权还制定了一系列刑律和民律,以规范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
这些律令多数以土司发放,地方政权在确立统治地位后,往往会颁布一系列地方性的法律,以规范当地社会秩序。
同时,法律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刑罚和民事赔偿制度,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和被侵权者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法律文书的形成在五代十国时期,法律文书的形成也逐渐成熟。
法律文书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记录和传达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程序。
在五代十国时期,各政权普遍建立了官方的法律文书档案,用于保存法律文书的副本和案卷。
这些法律文书包括诏书、教旨、判决书等,其中判决书对于司法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还出现了一些专门的法律文书,如赦令和奏报等,用以表达政权的政策和决策。
三、官员选拔与监察制度五代十国时期,各个政权对于官员的选拔和监察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以提高治理效能和减少官员腐败。
在官员的选拔方面,各政权多采取举荐、考试和选拔相结合的方式。
有些政权还设置了专门的科举考试,选拔具备才能和道德品质的官员。
此外,为了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各政权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官员的言行和履职进行监察,确保官员依法办事。
四、治理机制的运作五代十国时期,各个政权展开了激烈的政治斗争,为了维持自身统治,不断探索和调整治理机制。
学习资料之中法史④
学习资料之中法史④————自检习题(部分)【绪论】1.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2. 学习中国法制史有何现实意义?3. 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1. 中国奴隶制法的特点是什么?2. 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3. 何谓《禹刑》、《汤刑》?4. 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5. 何谓奴隶制五刑?6. 简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1. 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 何谓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3. 何谓《九刑》?4. 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5. 何谓《吕刑》?6. 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7. 试说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
8. 何为"五听"?9.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1. 春秋时期法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 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3. 试述春秋时期的"礼"、"法"之争。
4. 何谓《法经》?5. 《法经》的篇目及内容的逻辑关系怎样?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如何?6. 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7. 简要说明《秦律》与《法经》的关系。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 中华法系有何特征?2. 何谓《云梦秦简》?3. 何谓《法律答问》?4. 何谓《封诊式》?5. 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6. 何为"具五刑"?7. 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8. 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9. 秦朝法律制度有何特点?10. 试述秦朝法制中的创新内容。
11. 论述秦朝法制与秦灭亡的关系。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1. 论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
2. 何为"约法三章"?3. 何为汉律六十篇?4. 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5. 试举例说明两汉封建法律儒家化开始形成的标志。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 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 调查取证。
• 宋慈——《洗冤集录》 • 《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
伤不实”门; • 《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
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
二、诉讼审判制度
(四)鞫谳分司 制度
中央
地方
• 就是将审与判 二者分离,由
审讯
详断官 司理参军 (断司) (鞫司)
万缗作为准备金,以保证其信誉和顺 利流通。 (4)禁止私人印制交子,伪造者按私 造官府文书、印章罪论处,告发者奖 赏。
(二)货币立法
• 神宗熙宁年间: 《伪造交子法》
• 南宋高宗时期, 还曾印制关子和 会子
北宋交子
(三)市易法 (四)市舶条法
• 《元丰市舶条》
《清明上河图》
(五)会计审计立法
• 中央设有三司专掌财政,其中户部 司掌财政收入,度支司掌财政预算 和支出,盐铁司掌工商税收。三司 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等为审计 机关。
• 货币仍以铜铁钱为主,其制造、 发行、流通、兑换、币值等均由 官府统一掌管,严禁民间私自铸 钱。
• 对钱币的规格、毁损、私运、境 外贸易等作了详备规定。
(二)货币立法
• 设立益州交子务,制定了管理法规: (1)交子的流通期限为三年一界,期
满后须换取下一界交子方可行用。 (2)每界发行总量为1 206 340缗。 (3)每界交子的印发,须备有本钱36
• 南宋改专勾司为审计司,各州县也 有审计司,后又设立审计院。这是 我国正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
四、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 “分化事权” • “两府三司”:中书门下政
事堂掌行政事务,枢密院掌 管军国机务,三司掌管财政。 • 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 制,长官由文官出任。 • 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二)刑事法制 1、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 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2、刑罚的变化 ①折杖法: ②刺配: ③凌迟 :
21
举例: 北宋真宗时,有一兵士犯罪,依法当处死刑, 真宗特予宽免,命令在横门打他二十脊杖, 然后发配。兵士不服决杖,叫唤着要吃剑。 官吏制止不住,便上奏听取处分。真宗旨意, 必须打完二十脊杖以后,再另外听取处分。 杖刑以后,官吏又来听取旨意,真宗说既然 脊杖已完,就送他去配所,不用再加处罚。
(2)地方司法机构 •开封府——京畿地区司法机构,管辖京 畿地区诉讼案件,并接受皇帝交办的大案
宋朝的司法制度
2、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大案奏裁制 (2)勘验取证制 (3)翻异别推制 (4)务限制度 (5)理雪制度
小结
五代时期是唐朝后期藩镇割据的继 续,由于武夫当权,政局动荡,法制出 现倒退局面。两宋时期由于社会矛盾、 阶级矛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法制以 强调君主专制集权、强化镇压农民阶级 和经济立法最为活跃而著称。
宋朝的立法概况
2、 编敕
•敕,宋时亦称“宣敕”。
•宋时“编敕”既指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 法活动,也指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
•真宗时仿《宋刑统》制成《咸平编敕》, 内容均为刑事规条,完成编敕的刑法化。
•神宗时规定以敕代律,从而改变隋唐“律、 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形成“敕、令、 格、式”的新体系。
宋朝的立法概况
、 后 蜀 、 南 汉 、
权 , 即 : 吴 、 南
地 又 陆 续 并 存 过
较 强 大 的 王 朝 。
梁 、 后 唐 、 后 晋
, 军 阀 混 战 的 结
入 了 大 割 据 时 代
唐朝灭亡之后9(年-70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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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1.五代十国的立法概况?答:一主要立法:后梁《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开成格》,另一重要立法活动是编敇,先后制定了《长兴敇条》《天成杂敇》和《清泰制敇》后晋依后唐《清泰制敇》基础上编纂而成《天福编敇》,也叫《天福杂敇》后周《大周刑统》又叫《显德刑统》。
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敇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它的颁行,使得其他的律疏、令、格、编敇等在初中中几乎不被适用。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从法律形式上看,五代十国在沿袭唐朝法律形式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其主要法律形式有律、律疏、格、式、令、敇、编敇及刑统等。
其中最主要的成就是刑统的完善及编敇的确立。
2.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答:一刑罚空前酷烈:(1)在刑罚的执行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呈现严酷的特点。
如杖刑变为合欢杖,双杖齐下,随年杖同其岁的杖数,重杖一顿处死就是以杖代死刑。
流刑变为刺配,即将决杖与配流并用。
(2)出现新的刑罚:凌迟凌迟——史上最残酷的死刑,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二增设罪名,加重量刑:官典犯脏为常赦所不免的犯罪;私人入道的处罚加重;对厩库管理、盗罪的处罚加重;对官吏违反审判制度的犯罪的处罚也加重。
三民事法制渐趋完备:在契约制度上对不同契约在格式、体例及内容诸方面有一些共同的要求。
3.五代十国司法机关?答:一司法机关:沿用唐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为中央最高审判、复核与监察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仍与行政合一,突出特点在于均为军人所把持。
二诉讼审判制度:诉讼的提起须经法定的程序,严禁越诉。
民事诉讼农闲时受理,刑讯仍是主要取证手段.出现了和凝父子共编《疑狱集》疑狱集——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收录大量古代侦查、断案的事例,记录较为典型的侦查、断案技巧,对后来刑事审判及审判理论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监狱制度:改善监狱环境与条件,设立病囚院。
病囚院的设置在中国古代狱政史上有重要意义,是狱政逐步走向文明的表现。
但并没有真正贯彻。
4.宋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有哪些?答:三阶段:(1)从北宋初年到仁宗末年,立法指导思想集中于解决如何加强中央集权;(2)仁宗末年至北宋末年,着力于解决财政危机;(3)南宋时期,因时适变,度时制法成为立法指导思想的主流。
5.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答: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废除节度使统领州郡,地方的财权、兵权收归中央;建立了上下相维、内外相制的中央官制。
这一思想也贯彻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了。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一方面刑罚成为“灭人欲”的正义手段,不再忌讳刑杀;另一方面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传统的儒学重生,继续成为正统思想,桎梏人们的精神生活。
三强调慎法,法贵力行:宋统治者不仅重视法律规范,而且更注重立法之后是否能够付诸实施,只有实施才能取得实效。
四,义利并用,通商惠工:重视加强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各方面做出规定,使宋朝成为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商业的重要性大大提升,对商人给予更多的尊重。
5.宋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立法?答:一刑统:宋刑统——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宋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也是宋最基本的一部法典。
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第一部记得版印行的法典。
二编敇:创自于唐代,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成为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形式。
地位高于《宋刑统》。
编敇——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的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
三编例:是宋后期主要的立法活动,是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编例——指将原本临时性的具体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
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断例表现为法律形式时与诏敇一样,需经编纂的程序。
四条法事类: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特点。
保存至令的是《庆元条法事类》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敇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6.《宋刑统》对唐律的变化有哪些?答:体例上变化有三处:(1)以刑律为主,律敇合编。
(2)篇下设门: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反映宋立法技术的提高,有利于概念的明确及司法实践操作。
(3)立“起请”条:是窦仪等《宋刑统》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起请条——在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
内容上变化四处:(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脏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7.宋的法学成就?答:最具代表的是《洗冤集录》和《名公书判清明集》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将前人有关法医检验的案例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编成,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事的法医学专著。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编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
名公指这些判词均出自显赫当时的名士之手,书判是一种文体,在当时主要是诉讼判决书和政府公文。
清明指带有清正廉明的价值取向。
它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著作,真实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据事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载量权解决诉讼纠纷的。
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廉政,慎刑罚,重教化及强调法律适用。
它是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代表了中国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8.宋刑事法制?答:一盗贼重法及重法地:对一些重要地区盗贼犯罪论以重法,以严惩窝藏盗贼的行为。
后将京城开封及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凡在重法地内犯贼盗罪者,适用比《宋刑统》重的处罚。
二折杖法:折杖法——就是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的刑罚制度,其总体趋向是使刑罚减轻。
三.刺配:它作为非法定刑,为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
在宋真宗时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这意味着肉刑再次成为法定刑罚,这无疑是一种倒退被沿用至元、明、清各代。
四.凌迟:凌迟出现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
宋仁宗开始使用凌迟,以后被引入编敇,上升为带有普通性与经常性的刑罚,成为法定刑。
这种通过延长受刑人遭受痛苦时间的酷刑延用至元、明、清。
五.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和盗剥桑拓之禁。
前者是适应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天地坛非执事辄临——一般人不可以随意靠近帝王祭祀之处,一旦触犯,处以斩刑。
盗剥桑拓之禁——造纸术和印刷术发明后,由于有利可图,盗剥作为造纸原料之一的桑拓皮的现象频频出现,而一旦超过适度范围地剥去桑拓树皮,会导致桑树枯死,影响另一依赖于桑树的重要经济行业—养蚕业,进而影响丝绸的产量,因而盗剥桑拓被视为严惩的犯罪。
9.宋民商事法制?答;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客户、家内服役者、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都成为主体。
客户——宋代有主客之别,以有无产业划分,佃人之田、居人之地、而纳其租的人被称为客户。
客户取得了与主户相同的社会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参与到民事活动中,有承佃与退佃的自由权,有财产权。
家内服役者——即奴婢、奴仆,必须通过双方自愿签订的雇佣契约才能成立家内服役关系,且家内服役者享有法定权利,获得主体地位。
二,出现家族共有形式——义庄。
义庄——家族共有即族产,是以宗族社团为所有权主体的产业。
三,买卖契约:A 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步骤:(1)先问亲邻:即田产买卖先问亲邻,他们具先买权。
亲邻——有亲之邻,即虽为邻而非亲或虽为亲而非邻都不能优先购买。
(2)输钱印契,即制作契约,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过割赋税:即契约上写明标的物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变更登记,加盖官印。
(4)原主离业,即买卖契约达成后,转移土地的占有,卖主离业,且不允许其租佃该土地,以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以致减少官府的赋税收入。
B不动产买卖的分类:绝卖与活卖。
绝卖——即无任何附加条件的买卖。
活卖——只转让使用权与收益权,保留回赎权的买卖。
典当契约业主得到钱主的典价,在法定的三十年期限内可随时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四.婚姻家族与继承制度:(1)婚姻法规:宋结婚年龄男15女13岁。
(2)家族法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取得和亲子一样的权利义务。
按血缘分为同宗与异姓收养,异姓收养只限于被遗弃的三岁以下的幼儿。
.按成立时间分为立继子与命继子。
立继子——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时的收养。
命继子——夫妇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
(3)继承法规:立继子竺同于亲子,命继子未尽过赡养义务,只承担祭祀任务,继承遗产总额的三分之一。
五.商事法律:(1)市场管理法规:实行市易法管理。
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依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侍需要时出售,商贩可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
(2)禁榷法律:禁榷的种类除茶、盐、酒外还有矾、铁、石炭(煤)。
专卖分从生产到销售全部官府经营和官府直接控制下商人经营。
(3)海外贸易法:《市舶条法》内容——a设立市舶机构、明确官员职责。
最主要的市舶机构为市舶司,主要职责为接待中外贡使商贾、征收税率。
管理商品互易、结交番客等。
B严格舶商出海的程序。
呈报-点检-发出海凭据-规定时间返原起航港口。
C征收舶税、收买舶货。
规定抽解和博买制度。
抽解——也叫抽分,指对一切进品物品征收十分之一的实物税作为国家的收入。
博买——也叫官市,即由官府定价征购部分舶货。
D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得到许可受保护。
受侵犯可越诉。
10.宋的行政法制?答:一,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三省体制形同虚设,移由中书门下执掌,它是脱离三省的独立的宰相集体处理国家政事的机构。
军事权则归北宋时新设的“枢密院”掌管。
最高财政管理机关是“三司”,即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
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财政收支、粮食漕运;户部司掌户口、赋税、榷酒等。
(2)地方行政机关: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
路是地方最高一级政权;凡皇帝即位前居住过或任过职的州在即位后称为府,地位略高于州,军多由军区演变而来,监多由第一个他去演变而来,县是最低一级。
二,监察制度:最高监察机关为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其中察院权力最重。
地方监察机构是监司。
、风闻弹人——即不一定要有实据,即可奏弹官吏。
月课——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
三官吏管理制度:(1)官吏的选拔:每三年一次科举为最主要的途径还有制举。
糊名考校法——把试卷上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
誊录试卷法——在糊名考校法基础上,为考官辩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而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