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资料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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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资料报送要求
1.通用要求:
1.1施工单位按照《结算计划》及《工程结算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报送结算资料给经办主管工程师。
1.2填写《工程结算书》封面:按表格内容进行填写,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详细的工程结算造价书(含编制说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依据进行计价,具体依据如下:
1.2.1合同清单单价或合同中约定的取费标准;
1.2.2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约谈记录/限价单等;
1.2.3一些甲.乙双方签认明确费用的函件,经审批确认费用的会议纪要;
1.2.4扣罚款单.奖金单;
1.2.5以上资料中约谈记录/限价单/费用函件/会议纪要及扣罚款单提供原件,无原件者或可提供经过核对后的复印件。
1.3符合公司规范要求,经过统一编号的现场签证(后附设计变更/工程指令资料)资料的原件;
1.4与结算书相对应的有效合同.补充协议中相关经济条款及清单部分,双方签字盖章页的原件;
1.5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需有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对总包有影响的分包).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1.6相关的结算工程量计算稿或后附结算图纸(包括签证附图);范围及内容必须清楚明了,具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且图纸是已经过设计管理部及项目工程师签字确认用于施工的,或者经核对过原件的以上资料复印件。
1.7所有资料均需提供原件,确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由公司经办工程师与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结算。结算造价书由施工单位签字并盖章后报送。资料顺序必须按照以上序号顺序整理上报,方便审核.查找及存档。
2. 对于以下工程,除以上通用要求外,须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2.1土方工程结算1)须提供经过甲方/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的交付场地标高图和完成面标高图。标高图中必须有明确的边界线/放坡/工作面等实际情况(合同中约定不计放坡/工作面的除外)2)须划分详细的方格网计算图及相关的计算书。
2.2.桩基工程结算1)须提供工程打桩原始现场记录,包括桩号/桩规格/现状土标高/桩顶标高/桩底标高/送桩长度等,须有甲方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的签字确认。
2.3材料.设备采购类工程结算1)须提供经供货方/监理(无监理的情况除外)/收货单位/甲方四方签字审核的《材料设备验收单》原件作为结算依据。以上单据须符合公司要求且经过甲方统一编号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2.4园建/绿化工程类结算1)结算资料在报送甲方工程部主管工程师之前须经过甲方工程部相关工程师的确认,并由甲方工程部相关工程师签注结算审核意见。
2.5部品工程1)施工单位必须作出详细的竣工图或清单甲方现场工程师核对后确认,并提交招标图纸及变更签证作为结算依据,以便对照。
2.6样板房工程1)样板房工程由工程部负责相关的结算资料交接工作;2)须提供通过验收意见的样板房现状说明书及附件;3)在招标时主材为暂定的,须由供应部确认相应的主材价格,报送核算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