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
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一、引言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是一种用于保障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所有人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因疏忽、过失或者不当行为给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保险。
本旨在提供一份详细的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的模板范本,供参考使用。
二、保险范围1. 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物业内的建造、设施、装修等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b. 对物业内部人员或者第三方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c. 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所有人对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2. 保险责任限制:a. 保险责任限制的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确定,一般根据物业的规模、风险程度和赔偿需求等因素进行评估;b. 保险责任限制的范围取决于投保人的要求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三、保险费用与理赔方式1. 保险费用计算方式:保险费用计算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所有人的风险状况、历史理赔记录以及保险责任限制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的。
2. 理赔方式:a.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b. 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理赔申请进行赔付;c. 投保人必须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提供与理赔相关的协助和协议。
四、责任免除与注意事项1. 责任免除:a.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虚报等行为不承担保险责任;b.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保险标的未经许可转让、变更、拆除等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c.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如未缴纳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 注意事项:a. 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所有人在进行相关活动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潜在的风险;b.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要求和程序履行保险责任,确保理赔的有效性。
五、投保流程与期限1. 投保流程:a.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确定保险责任范围、金额和费用;b. 提供投保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c. 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1. 责任范围本保险针对物业管理公司因从事物业管理业务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进行保险赔偿。
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必须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第三者损失。
2. 保险责任限额本保险的责任限额由保险合同约定,一般包括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和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 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或故意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4. 理赔流程当遭受第三者索赔时,物业管理公司应主动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索赔所需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核查,如核实索赔事实属实,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5. 保费缴纳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费金额和缴费方式及期限,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如未及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将被解除,保险责任终止。
6. 终止合同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物业管理公司提前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物业管理公司违约、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
7. 保险条款解释本条款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商定,并签署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制定的规定处理。
以上为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具体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以及赔偿细则等详细内容应以保险合同为准。
在购买保险前,物业管理公司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符合实际需求。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第一条责任范围根据物业管理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障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居民的利益,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应当依法购买。
第二条保险责任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以下责任范围:1. 日常维修保养责任:包括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对小区的安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防范火灾、盗窃等安全事件。
3. 公共区域清洁责任:包括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4. 服务态度责任:包括物业公司对居民提供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责任。
5. 其他涉及物业公司责任的事项。
第三条保险费用物业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购买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保险费用应当根据具体面积和责任范围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条保险责任限制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居民自身过失导致的损失:如居民未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造成设施损坏。
2. 第三方责任:如由于承包商的过错,导致物业公司产生的损失。
3. 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五条理赔流程物业公司在发生事故或纠纷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理赔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理赔处理。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保险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不再续约。
2. 物业公司停止运营,解散或破产。
3. 物业公司长期未履行保险义务。
第七条法律效力本细则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法相关规定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对物业公司和居民双方具有约束力。
以上是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的内容,旨在保障物业公司的权益和居民的利益。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理购买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并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营和居民的安全。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本章介绍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
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见附件页面。
一、保险责任1.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承保对象为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合法代表。
2.保险责任涵盖以下范围:a.对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对因物业管理公司员工非故意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对因物业管理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其他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
二、保险金额1.本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x元。
2.对于每个索赔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累计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x元。
三、保险费用1.保险费用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围、人员规模、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确定。
2.保险费用每年支付一次,缴费期限为保险开始之日起的30日内。
3.物业管理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以保证保险责任的有效履行。
四、免除保险责任1.物业管理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2.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3.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或保险条款的规定采取防范措施,导致的后果,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五、索赔程序1.出险后,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
2.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3.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
六、保险期限1.本保险从【开始日期】到【结束日期】。
2.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选择续保,续保时应提前30天通知保险公司。
附件:1.相关证据和文件2.其他附属文件(如合同、应收账款清单等)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障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员工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责任风险。
2.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物业管理企业综合责任保险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提高被保险物业管理企业的信誉, 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人既为保险公司,下同。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并向保险人投保了物业管理企业责任保险的物业管理企业。
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约定的地址范围内从事业务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发生意外事故,直接引起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并在保险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为上述赔偿责任进行自我辩护而支出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所规定的赔偿限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约定的自有的或代保管财产在保险地址室内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暴雨、外来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引起的费用和索赔请求,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非职业行为、任何不诚实的、欺骗性的、违法的、恶意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他故意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的受雇人因执行职务而至死亡、受伤或财产损失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3.国家法律政策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赔偿责任。
4.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所造成的赔偿责任;5.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会乱所造成的赔偿责任;6.擅自改变房地产和公共设施用途所造成的赔偿责任;7.因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所造成的赔偿责任;8.被保险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及因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引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裁定的责任;10.因战争、类似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外敌行为、叛乱、内战、强行霸占或被征用、无论直接或间接所致的赔偿责任。
11.因核子分裂或辐射作用无论直接或间接所致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八条被保险人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在签订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履行以上义务,为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先决条件;赔偿处理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残或死亡证明、损失清单及有关费用单据,其他保险人处理赔案所必需的资料;第十三条保险人所支付的赔偿金额一次或多次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保单上约定的自由的或代保管财产因保险事故造成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一、定义
本条款所述之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承诺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责任并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保险责任
1. 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对于因被保险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造成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对于因被保险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导致的第三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除保险责任
1. 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损失;
被保险人从事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活动的损失;
其他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责任情况。
四、保险费
1.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约定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保险费。
五、保险期限
1. 保险期限以合同约定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为准。
六、索赔事项
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并根据约定的赔偿方式和标准进行赔偿。
七、争议解决
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办法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无约定,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八、其他
1. 本条款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以上为《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的内容概要,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请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根
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如有疑问,请咨询保险公司或专
业人士。
物业管理企业责任保险条款
物业管理企业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备案)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时,因过失而致使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对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二)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涉及该事故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或事故鉴定费。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恶意、欺诈、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将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一或所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全部委托给他人管理;(三)被保险人无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四)被保险人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五)被保险人挪用专项维修基金或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六)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区或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七)直接或间接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2、国家机关的命令、决定、征用、拆迁、毁损等行政、司法行为;3、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4、各种自然灾害。
第六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一)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二)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占有、使用的财产的损失;(四)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责任免除范围内;(六)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七)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人保财险物业管理责任险条款
人保财险物业管理责任险条款哎呀,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挺有意思的话题——人保财险的物业管理责任险条款。
说起来,大家可能有点懵,不知道这是什么东西,对吧?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障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因为一些小失误或者大意,导致发生了损失、伤害,或者法律责任,能得到赔偿的保险。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复杂?不过,别担心,咱们慢慢聊,绝对让你听得懂!咱们得了解一下,这个责任险是干嘛用的?它其实就像是物业公司的一把保护伞,万一发生了什么不小心的事情,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这份保险来减轻经济负担。
你想啊,物业公司每天都得管理那么多房子,老百姓的投诉接二连三,各种琐碎事儿不断,如果有个工人摔了个跟头,或者楼道里电线出点儿问题,搞不好就要赔上一大笔钱。
这个时候,责任险就派上用场了,它能帮忙解决那些突如其来的风险,让物业公司不至于背上巨额债务,哎,真是个省心的好东西。
再说说这些条款,别看它们看起来一大堆字,实际上,就是为了让你明明白白地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赔,赔多少,以及怎么赔。
比如说,如果在物业公司负责的区域内,发生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这份责任险就能发挥作用。
听到这儿,大家可能会想,那物业公司只要保险就能躺着赚钱啦?其实并不是哦,保险公司也有要求,比如说,物业公司得尽到一定的管理责任,如果他们疏忽大意,或者没有做到足够的预防措施,保险公司可不负责赔偿呢!所以,大家千万别觉得保险就等于什么都不管了,它只是个“兜底”的东西,不能完全依赖它。
咱们得聊聊这个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有些人可能会以为,赔偿只限于楼道灯泡坏了,电梯停运了,啥的小毛病,其实并不完全是这么回事。
如果你不小心把邻居家的门弄坏了,或者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维护过程中,哪怕只是轻微的失误,弄坏了公共财产,或者误伤了某个住户,责任险也能覆盖到。
你看,这保险就好像是一个“背锅侠”,专门为物业公司兜底,搞得如果真的出啥事,大家都能安稳点儿,不至于因为一个小意外就炸锅了。
当然了,保险的赔偿也是有额度的,通常会根据你选择的险种和金额不同,赔偿的上限也会不同。
2023修正版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目的本条款是适用于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旨在明确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目的,以及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保险责任的范围1.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业主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和潜在的损害赔偿责任。
2.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财产损失;- 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 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业主财产的损失;- 其他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及免赔额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2.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包括免赔额,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自行承担免赔额。
四、保险费和缴费方式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按年度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交纳,逾期交纳的保险费将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
五、保险事故的处理1. 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据。
2. 保险机构将在收到通知后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事故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若保险机构确认保险事故属实,将及时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保险机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若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机构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相关法律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结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目的,以及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额。
同时,条款还规定了保险费和缴费方式、保险事故的处理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并明确理解条款的内容,以充分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一、保费及投保方式1.1 保费计算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管理规模和历史赔付记录等因素,确定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费。
保费计算方式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详细说明。
1.2 投保方式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保险代理公司或者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投保。
投保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进行,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需遵守保险公司规定。
二、保险责任2.1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因履行其合同所发生的法律纠纷和责任事故。
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写入保险合同。
2.2 保险责任金额保险责任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规模、管理项目和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保险责任金额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公司的合理赔偿范围。
三、保险条款及免赔额3.1 保险条款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制定,并在保险合同中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理赔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3.2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承担的风险部分。
免赔额金额由保险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写明。
四、保险理赔与终止4.1 保险理赔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和损失的实际情况。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方式和期限进行理赔。
4.2 保险终止保险合同期满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情况选择是否续保。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保留追究物业管理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其他事项5.1 保险费支付物业管理公司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保险合同,并保留追究物业管理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5.2 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希望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变更。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1. 引言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是为了保障物业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所设计的保险产品。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细则,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金额和理赔流程等内容。
2. 保险责任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方面:- 对物业管理人员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对被管理物业内外部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对物业管理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纠纷和诉讼费用进行赔偿。
3. 保险范围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物业管理人员在管理期间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财产损失;- 物业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物业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起诉或诉讼。
4. 保险金额根据实际需要和风险评估,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根据以下三种方式确定:- 固定金额:以固定的金额作为理赔的上限,无论实际损失多少,保险公司只承担固定的赔偿金额;- 比例金额:按照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例如80%的比例金额,保险公司最多承担损失金额的80%;- 累计金额:保险公司对多次事故的赔偿金额进行累计,直到达到保险金额上限。
5. 理赔流程当物业管理人员遭受损失或发生意外事故时,可以根据以下流程进行理赔:1. 通知保险公司:- 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提供相关的事故细节和证据材料。
2. 材料审核:- 保险公司将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相关证据和报告等。
3. 赔偿协商:- 保险公司将与物业管理人员进行赔偿协商,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
4. 赔偿支付:- 在协商达成一致后,保险公司将支付赔偿金额给物业管理人员或受益人。
6. 保险费用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管理范围和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
保险费用通常按年度支付,但也可以按季度或月度支付。
7. 免责条款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中一般包括一些免责条款,例如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 故意或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未经授权的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损失;- 强制执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损失。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简洁范本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1.本保险条款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条款。
本保险旨在保障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其管理职责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
本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理赔程序等内容。
请物业管理公司在购买该保险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本保险条款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2. 定义本保险条款中的以下名词定义如下:2.1 物业管理公司:指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或组织。
2.2 管理职责:指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承担的管理责任。
2.3 被保险人:指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受益人。
3. 保险责任3.1 本保险责任涵盖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的管理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对物业业主或业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第三方人员或财产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义务导致的赔偿责任。
3.2 本保险不包括以下责任:已知的、明确的、事先约定的责任;因疏忽、过失、故意或违法行为导致的责任;因战争、恐怖主义行为、自然灾害或核事故导致的责任。
4. 保险金额4.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其管理责任的大小和风险大小来确定。
4.2 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诚实、准确的信息,以确保保险金额的正确确定。
5. 保险费率5.1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责任、风险评估和历史理赔情况来确定。
5.2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时、按量支付保险费,其金额应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来计算。
6. 理赔程序6.1 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生需要索赔的情况时,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索赔,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
6.2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索赔通知后进行调查,并根据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承认索赔,并决定是否支付理赔金额。
6.3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7. 终止合同7.1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通知保险公司终止本保险合同。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1 合同名称本保险合同的名称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1.2 合同标的本保险合同的标的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过程中因疏忽、失职、错误或遗漏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1.3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1.4 承保地域本保险合同在地区范围内有效。
1.5 保险金额及责任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万元,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万元。
每年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1.6 保险费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为万元。
二、保险责任范围2.1 第三方人身伤害责任本保险合同承保物业管理企业因疏忽、失职、错误或遗漏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例如,物业管理企业未对楼梯进行安全检查,导致租户摔伤。
2.2 第三方财产损失责任本保险合同承保物业管理企业因疏忽、失职、错误或遗漏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例如,物业管理企业未及时修理漏水问题,导致租户财产损失。
三、责任免除3.1 预知风险责任免除本保险合同不承保物业管理企业预知可能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所造成的责任。
例如,物业管理企业事先知悉安全隐患但未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3.2 违反法律规定责任免除本保险合同不承保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所产生的责任。
例如,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导致火灾发生。
四、理赔程序4.1 报案与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调查与取证保险公司将派出专业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并采集相关证据。
4.3 理赔与赔偿经调查认定后,保险公司将支付符合保险责任的赔偿金额,并与被保险人签订赔偿协议。
五、保险合同解除与退保5.1 解除合同本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
5.2 退保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用。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款旨在规定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免赔额及保险费等事项。
第二条定义1、被保险人:________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其授权代表。
2、保险人:________指承担保险责任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3、受保险人:________指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
4、被保险物:________指被保险人所承担物业管理责任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5、保险费:________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
6、保险单:________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合同。
7、保险合同:________指保险单、保险条款和其它协议书的统称。
8、保险金:________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受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9、索赔:________指受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10、免赔额:________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索赔的承担部分。
11、保险事故:________指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在被保险物上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意外事件。
第三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因个人伤亡、财产损失等造成的第三者索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1、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元,其中人身伤害保险金额为元,财产损失保险金额为元。
2、保险金额的索赔限额以受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为准。
第四章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六条保险费1、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周期由保险合同约定。
2、保险费未按时支付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在解除前承担的索赔责任范围内扣除已支付的保险费。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06.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的范围1. 起保时间1.1. 本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生效。
1.2. 被保险人需在起保后的15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完整的投保材料,否则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2. 保险的范围2.1. 本保险承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包括被保险人因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
2.2. 保险责任限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合同特别约定的承保范围。
二:免责条款1. 下列原因导致的索赔不予赔偿:1.1.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1.2.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1.3. 保险合同约定的不承保范围内的损失;1.4. 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1.5.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
2. 不承保责任2.1. 下列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保险合同不承保:2.1.1. 管理不善导致的财产损失;2.1.2. 法律或法规禁止被保险人行使管理职责而导致的损失;2.1.3.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的计算与支付1. 保险金的计算1.1. 保险金的计算基础为第三方因被保险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导致的合法索赔,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
2. 保险金的支付2.1.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索赔申请书及相应证明文件后,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索赔进行审核。
2.2. 审核通过的索赔款项将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保险人。
附件:1. 保险合同正本2. 投保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第三方:指与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关联,但与保险事故发生相关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起保时间:指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点。
3. 免赔额: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超过该额度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付。
4. 过失:指因疏忽、不谨慎或错误行为导致的损失。
5. 索赔申请书: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书面文件。
一: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承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物业管理的责任保险
物业管理的责任保险物业管理的责任保险第一章引言物业管理的责任保险是保障物业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责任风险的一种保险方式。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物业管理的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包括保险的定义、保险责任范围、投保方式、理赔流程等。
第二章保险的定义物业管理的责任保险是指物业管理人员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一种保险,用以对其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责任风险进行保障。
该保险旨在保障物业管理人员及物业所有者的利益,并减轻其承担潜在责任的经济负担。
第三章保险责任范围1.意外人员伤害责任:________保险公司将在物业管理人员因疏忽或过失而导致第三方人员身体伤害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
2.意外财产损失责任:________保险公司将在物业管理人员因疏忽或过失而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修复、替代、赔偿等。
3.盗窃、抢劫责任:________保险公司将在物业管理人员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物业受到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被盗窃财产的赔偿等。
4.法律诉讼费用责任:________保险公司将在物业管理人员因疏忽或过失而引发法律诉讼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庭审费等。
第四章投保方式物业管理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责任保险投保:________1.直接投保:________物业管理人员可直接联系保险公司,填写相关的投保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资料进行投保。
2.物业管理组织集体投保:________物业管理人员所属的管理组织可以与保险公司签订集体保险协议,将所有物业管理人员纳入保险范围。
3.个人自愿投保:________物业管理人员也可以个人自愿选择投保,并自行承担保费。
第五章理赔流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物业管理人员需要按照下列流程进行理赔:________1.报案:________物业管理人员需要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物业的保险和责任承担条款
物业的保险和责任承担条款一、保险条款在物业管理中,保险条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物业及相关方的利益,以下是物业保险方面的条款:1. 保险范围物业保险范围包括建筑、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与物业运营相关的基础设施。
保险范围应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2.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与物业合同的有效期相一致,以确保在整个合同期间内都将物业纳入保险范围之内。
3. 保险金额物业保险的金额应根据物业的价值和风险来进行评估,并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
同时,保险金额还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并定期进行审查。
4. 保险费用物业保险费用的支付责任由物业所有人承担。
费用包括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二、责任承担条款在物业管理中,责任承担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合理的责任承担条款能够明确各方责任,保障权益,以下是物业责任承担方面的条款: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物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保修工作,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如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物业受损或造成他人损害时,物业管理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业主的责任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人,有责任对物业进行合理使用、保护和维护。
对于因业主使用不当或未履行义务导致的物业损失,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业主也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3. 第三方责任当第三方在物业内部或周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有权向有关单位追偿,并保留追究第三方责任的权利。
4. 强制保险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有义务购买强制保险,以保证对物业、使用人以及第三方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三、风险管理措施为保障物业的安全和顺利经营,以下是物业管理中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1. 安全设施物业管理公司应配置适当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紧急救援设备等,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天安)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天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天安保险)第一章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章被保险人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省市的实施办法而制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且在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二)盗窃、抢劫;(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五)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龙卷风、台风、暴风、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七)停放或行使在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机动车辆所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八)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九)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十)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所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为其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二)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因管理责任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2. 保险范围(1)物业管理公司因疏忽、过失、失职等管理责任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失;(2)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服务中,因对合同约定未明确的项目未尽明责而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失;(3)物业管理公司在审核入住、租赁等管理服务中,因核实不严而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失;(4)以上情况与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其他管理服务相关的,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 免责条款(1)物业管理公司通过书面告知,向被保险人告知了进行某些活动的风险,但被保险人仍然坚持进行该活动的,(2)纠纷的发生与被保险人无关;(3)被保险人因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凭借不当手段所导致的损失;(4)被保险人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失。
4.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5. 保险费用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缴纳。
如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暂停赔付。
6. 保险期限保险期间为合同规定的时间段,保险期满后,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7. 附加条款本保险条款所有附加条款,均视为本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发生保险事故时,附加条款与本条款权利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
附件清单:(1)合同(2)保险单(3)被保险单位信息表(4)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信息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管理责任: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三方:除了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之外的个人或者法人。
(3)过失: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由于疏忽、疏漏、错误等导致的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4)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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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但每次赔偿金额和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或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进行物业管理。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八)被保险人将物业管理业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八条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本保险人未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除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三)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四)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保险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损失;(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被保险人受托管理物业的清单。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被保险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索赔申请书、裁决书、由本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及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程度有关的其他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赔偿责任确定基础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计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二)免赔计算:A.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B.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以上两种方式计算的免赔金额以高者为准。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法律费用等赔偿金额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和第五条约定的被保险人为减少或控制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第二十九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一条其他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代位求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