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
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
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故意杀人案证据规格(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1、受案单位出具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工作中发现的应写明具体发现情况(如盘问、检查、供述或检举等);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应写明何时、何地、何人报、何部门接,所报内容及采取的措施。
2、投案记录,本人投案或以其他方式投案的均应详细登记,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3、报案记录,接受单位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关系等,报案人所了解的有关嫌疑人情况。
填写受案人姓名、时间、地点、处置情况和处理意见。
4、举报、控告记录及其信件,视听资料等。
5、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依法办理接收手续。
6、证人证言方面,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等人的证言。
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对生命垂危人员实施急救,在不影响抢救的情况下,设法从伤者口中了解有关案件的重要情况。
7、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1)犯罪遗留物勘验;(2)犯罪痕迹勘验;(3)尸体检验。
注意勘查提取尸体(块)各部位(如口中、指甲缝中、衣袋中)有无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生物检材(如血迹、毛发、皮屑或能反映死者身份的标记、物品等);(4)人身检查:人身照片、检查笔录等;(5)结合被害人死(伤)原因,依法提取相关物品并及时进行比对、鉴定。
8、被害人方面:(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制作询问笔录。
注意结合其他证据判明其陈述的真实性;(2)调取被害人户籍或身份的相关资料,证明身源;(3)死亡的被害人应经亲属或熟人的辨认、鉴定结论(如遗传关系)及行为人的供述证明身份;(4)了解被害人受伤或死亡或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网络电信诈骗案证据规格
⽹络电信诈骗案证据规格⼀、物证、书证:(⼀)物证、书证尽量保证原物,若⽆实物,办案⼈经对相关证据进⾏审查。
与案件相关的物证如作案⼯具(包括电脑、⼿机、银⾏卡、移动基站、群发器等)、赃款赃物、其他佐证犯罪事实的证据(如同案犯之间、犯罪嫌疑⼈与被害⼈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电脑聊天记录、⽹页原始界⾯、银⾏汇款凭证、机构⽂件、等级证书、案发地监控录像等)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制作⼈不得少于⼆⼈,应同时制作⽂字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制作物证照⽚等的原因、制作过程、制作⼈、原物存放何处等问题,并由侦查⼈员、制作⼈、见证⼈签名或盖章;(⼆)物证、书证若不能提供原物,应符合以下规定:1、物证确实是不便移动;2、易腐烂变质⽽不易保存;3、依法应返还被害⼈;4、因保密⼯作需要不能调取的;5、因法律规定不宜随案移送⽽应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的;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予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的物品。
(三)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是否具备能够说明物证收集提取地点、收集提取⽅式、包装保管⽅式、保管地点等情况的记录;由侦查机关搜查取得的物证,是否有搜查证和扣押物品清单;经勘验、检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员、物品持有⼈、见证⼈签名,没有物品持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四)物证、书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因时间、条件的变化等褪⾊、变⾊、变形、缺损、变质等;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五)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对于提取、扣押、起获的赃物、电⼦物证、⽂字材料等,是否通过价格鉴定、电⼦证据鉴定、⽂件鉴定等鉴定与犯罪嫌疑⼈相关联;(六)物证、书证是否交由被害⼈、证⼈、犯罪嫌疑⼈或被告⼈等有关⼈员辨认、进⾏科学技术鉴定。
刑事案件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证据的定义与种类1. 证据的定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是判断案件真相、确定刑事责任的基础。
2. 证据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七种:(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涉嫌犯罪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所作的记录。
二、证据的收集与审查1. 证据的收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 证据的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三、证据的证明力1. 证据的证明力定义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2. 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证据的来源;(2)证据的形式;(3)证据的内容;(4)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5)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8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证据规定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证据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确保依法取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依据证据,无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得认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应当遵循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原则。
在使用侦查措施收集或提取证据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数据等)。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第六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七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所有收集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是由两名以上民警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第二章证据的形式规格第九条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
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模型或者复制品。
原物的照片、录像、模型或者复制件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在有关单位保存,不便提取的,可制作复制件,复制件必须和原件一致并注明原件的出处,不注明原件出处,无法和原件进行比对的复制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调取物证、书证复制件,应当对不能调取原物、原件的原因,复制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处予以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侦查人员和物证、书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物证的照片、录像、模型或者复制件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一致,具有与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法律案件证据种类(3篇)
第1篇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判断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证据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案件性质,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痕迹或物质。
物证以其客观存在、独立于人的意志为特点,具有以下几种类型:1. 实物证据:指具有证明力的实物,如犯罪工具、赃物、证物等。
2. 现场证据:指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场所、痕迹等,如现场勘查照片、视频等。
3. 破坏痕迹证据:指案件中物品被破坏后的痕迹,如指纹、脚印等。
4. 生物证据:指生物体或生物体产生的物质,如DNA、血迹、毛发等。
5. 文字证据:指以文字形式存在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具有以下特点:1. 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包括当事人、目击者、知情者等。
2. 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客观,不得伪造、隐瞒或歪曲事实。
3. 证人证言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
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具有以下特点:1. 当事人陈述是案件事实的直接来源,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2. 当事人陈述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虚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的可能性。
3. 当事人陈述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
四、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具有以下特点:1. 书证具有客观性,不易被伪造或篡改。
2. 书证具有广泛性,包括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等。
3. 书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判断和结论。
鉴定意见具有以下特点:1. 鉴定意见是对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和判断,具有权威性。
2. 鉴定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3. 鉴定意见的作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六、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的记录。
勘验、检查笔录具有以下特点:1.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客观记录,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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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立案证据标准
公安立案证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热门推荐: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我国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时,需要遵循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不仅是为了规范案件处理流程,更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最大程度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在办案中,更是注重证据。
那么,▲公安立案证据标准是什么呢?小编为您详细解释。
▲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1、随案移送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法庭提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庭前提出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核心内容: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其关于证据的规定又是什么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五章证据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一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审判证据标准
刑事审判证据标准一、刑事审判证据标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要实现的任务,做到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好人,这就需要调查研究,收集证据,用证据说话。
证据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
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运用证据。
如果不解决证据问题,刑事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
不论是处理什么案件,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弄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何,除了调查研究证据之外,再没有其他办法。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据是正确认识案情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是迫使犯罪分子坦白交代、认罪悔罪的有力武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也是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对犯罪的认识,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的有效手段。
那么刑事诉讼证据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标准呢?那就是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基本属性:一是客观性。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行的。
一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要与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从而不可避免地会留下一些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和物品,或者为被害人、证人等所耳闻目睹。
这些都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无论司法人员是否认识到,它们都是始终存在的。
相反,如果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推测或虚幻的东西,如猜想、幻觉、作梦、迷信观念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二是关联性。
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能够根据它来了解案件的某一部分或某些方面的真实情况。
同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联系的客观事物,不能反映案件的性质或者情节,说明不了案件的任何问题,是不能成为证据的。
三是合法性。
只能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辩护律师及人等依法提供。
法律严禁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实务】常见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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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京刑事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作者:李勇著当当广告购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2016年4月27日黔高法〔2016〕47号印发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以下简称《证据要求》),主要是针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及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提起公诉时的基本证据要求做出一般性规定,为下一步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准备。
基本证据要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一般规定,主要对各类案件都通用的证据基本要求予以规范,二是对省公、检、法机关办理的几类常见案件(故意杀人和伤害案件、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毒品案件)的个别化证据要求加以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本证据要求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
1.2 遵守法定程序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收集、审查、应用证据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1.3 证据概念、种类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有以下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且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4 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二)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起因、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六)作为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的事实;(七)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八)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九)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达到的一定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而言,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能是虚构、伪造或者变造的。
3.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4.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使人确信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总之,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进行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首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
定罪证据是指证明被告犯罪行为的证据,而量刑证据则是指在确定被告的刑罚程度时所依据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定罪证据,法院通常采用的是“证据确凿、充分、确实”的标准,即要求证据充分、确凿,并能够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
而对于量刑证据,则通常采用“合理、合法”的标准,即要求证据能够合理地支持法院对被告的刑罚决定。
其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其特殊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不被法院所接受的,因此在获取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否则,即使证据确凿,也会因为非法证据的存在而被法院排除。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也是需要被充分考虑的。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程度,通常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等;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推断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痕迹、物证等。
在法院审理中,直接证据通常具有更高的证明力,而间接证据则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
最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也受到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影响。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对证据的获取、证明和审查都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也会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
因此,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不仅需要了解法律的规定,还需要及时关注最新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好地把握证据的标准和要求。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审理刑事案件时的重要依据,对于律师、法官和相关人员来说,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在深入理解并准确把握证明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运用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抢劫案件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抢劫案件公诉证据参考标准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关于抢劫犯罪主体的证据主要有:(一)身份证或工作证;(二)户口簿或微机户口底卡;(三)医院的出生证明;(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六)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其亲属证词;(七)司法精神病鉴定;(八)家族遗传病史调查,如其近亲属的证词;(九)其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举止是否正常的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系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鉴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处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有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认定符合起诉标准的,因此,上组证据中(三)、(四)、(五)项就显得至关重要,一般要求提取。
除此之外,审查起诉人员,要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材料上是否有涂改的痕迹,并作真伪甄别。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关于抢劫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主要有:(一)证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直接证据,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侧重讯问:1、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2、参与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3、有共同犯罪的要讯问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策划下各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4、在缺乏共同犯意或可能存在单独犯罪的案件中,要讯问对该具体案件各犯罪嫌疑人事先有无商议,有无事先或事中已达成默契,有无不同意见和持反对行为者,对未表示反对或同意意见者要重点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客观行为,以此考察其主观态度;5、转化型犯罪应讯问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和动机;6、在有杀死、伤害被害人的案件中,要详细询问其杀、伤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完成之前、之时还是之后,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还是抢劫完成之后杀人灭口。
(二)在直接证据的基础之上,收集以下可推断出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间接证据: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要涉及对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言语及客观行为,及其行为所对应的后果,以此证明其犯罪主观故意;在转化型犯罪抢劫现场,有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等;2、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赃物出让、出借、出卖、典当的书证,如借据、当票等;相应的受让人、借入人、买受人、典当行营业人员的证人证言及从以上证人处提取的赃物。
第四章_刑事证据的种类
(2)自诉案件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被害 人还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 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书证的分类
公文性书证
以制作书证 的权限为标准
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性书证:由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出具的证明文件。 非公文性书证:公文文书以外的其他书证。
书证的分类
以书证的制作 过程与用途为标准
原本、正本、副本
影印本、复印本
节录本、译本
书证的分类
一
特
般 书 证
以制作程序 的要求为标准
别 书 证
书证的分类
书证的特征-确定性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应是与本案直接相关 的,它所反映的是案件中某一方面的事实。书 证所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 实,其所记载的内容,有时就是案件事实的一 部分或全部。更重要的是,书证常形成于案件 发生之前,此时,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未 直接发生冲突,对有些相关的事实并不存在争 议,因此,书证在通常情况下是能够较准确地 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的。
第六章 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
证据有下列八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英美法对证据的划分:
第一类:证言(Testimonial Evidence) 第二类: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 第三类:实物证据(Real Evidence)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目录一、扰乱单位秩序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八、侮辱九、诽谤十、虐待十一、盗窃十二、诈骗十三、敲诈勒索案件十四、故意损坏财物十五、阻碍执行职务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二十、卖淫、嫖娼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五、强迫劳动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二十七、抢夺二十八、赌博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十、招摇撞骗一、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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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种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5文章录入:xjdd ]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共性证据规格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
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一)报案登记。
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
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三)案件来源。
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
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四)抓捕经过。
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五)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六)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
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七)有关物证的保存。
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
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二、各类案件证据规格除以上共性证据外,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要求如下:(一)故意杀人案件1、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现场勘查卷。
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法医、技术鉴定卷。
(1)解剖被害人尸体。
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置(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致死原因;(2)被害人受伤情况。
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志;(3)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4)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
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5)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
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6)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DNA同一认定。
5、作案工具。
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
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2)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伤)、勒、掐、冻死(伤),还是利用交通工具撞死(伤)、毒死(伤)、注射药物致死(伤)等;(3)问清作案时间、地点、作案的事实情节,如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处罚时可减轻或加重的情节,以及旁证情况等;(4)有同案犯的,应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实施犯罪的,在作案中的具体行为及应负的责任;(5)凶器下落及来源。
7、被害人死亡的,应调取被害人户卡,证明身源。
8、其他证据材料。
包括犯罪造成的后果,如家庭的损失、破裂、对其亲属的影响、社会舆论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来往关系、经济关系、亲属交往、亲情、奸情、有无利害冲突等。
总之,获取的证据必须是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二)抢劫案件1、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
问清被害人被抢的准确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嫌疑人实施抢劫的手段及是否使用威胁语言,嫌疑人持何种凶器,抢劫的人数,嫌疑人作案分工情况,嫌疑人的逃走去向,被抢物品特征、数量、价值、购买年限,被害程度(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询问知情人),被害人衣着等。
2、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3、辨认、指认证明。
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卷。
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证明。
5、尸(活)体鉴定结论。
被害人死亡的,应进行尸检,出具尸检鉴定,活体应作出伤情鉴定,认定伤口形成情况、受伤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抢救记录、病历、诊断书等。
6、估价鉴定。
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物证及作案工具。
被抢的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8、技术卷。
包括被害人的血型、毛发、现场指纹、足迹鉴定、痕迹检验报告,现场遗留物提取、检验结论及技术鉴定材料等。
9、审讯犯罪嫌疑人。
问清(1)作案时间、地点、环境;(2)目的、动机、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物品。
其特征来源和下落情况;(3)抢劫的情节,如基本事实、作案次数、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实施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4)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
10、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影响的有关材料。
(三)盗窃案件1、询问被害人或被盗单位。
问清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经过,如何发现被盗,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
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存放于何处,单位被盗的要取保管人证,法人出证的无效。
2、提取可证明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3、力求获取原始赃证,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作为案件证据,原则上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
如确实必须先发还失主的,应作详细的记录。
无法取得原始赃证的,必须有赃款、赃物下落的确凿证明。
如赃款已被花销,应查明花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证明人,获取用赃款购买的实物。
赃物被变卖的,力求找到买主,取得原物或证明。
4、通过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5、对追缴的、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赃物应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鉴定。
6、有盗窃现场的要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7、现场提取的毛发、指纹、足迹等应做鉴定,对现场痕迹如撬门、破锁、挤压等形成的现场周围的其它痕迹也要做鉴定。
8、力求缴获全部作案工具,对已缴获的作案工具有鉴定价值的,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9、审讯犯罪嫌疑人。
(1)审清犯罪的次数及具体情节,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预谋和实施过程;(2)审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盗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3)问清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藏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4)问清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有无提供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的人员,如有,要审明提供的过程;(5)合伙作案的,要审明是集团作案还是共同犯罪、合伙作案次数、每个人应负的罪责及同伙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证;(6)有无其他犯罪;(7)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辨认作案现场,制作现场方位图和辨认笔录。
10、作案后果或造成危害影响的证据材料。
如盗窃外国人钱物,盗窃珍贵文物、珍稀动物、军用物资、救灾钱款、银行、金库等,给上述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的材料。
(四)强奸案件1、询问被害人。
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后果,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对被害人的陈述要经查证属实,排除伪证和诬告的可能性。
对于不满十四岁幼女的询问应由其监护人在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2、询问被害人亲属或知情人,了解所得情况的来源及具体的案情。
3、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
4、走访调查中所获的证据材料。
5、强奸作案遗留下来的精液、血迹要经过化验和查证,同时对现场提取毛发、指纹、足迹,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分泌物、铺垫物、擦拭物进行鉴定。
必要时应作DNA鉴定。
6、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被强奸后的分泌物、被害人血型。
7、提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厮打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
8、提取被害人受伤情况的诊断证明、病历等,阴道撕裂、身体表皮受伤、妊娠等,要做出鉴定结论。
9、被害人死亡的,应做尸体鉴定结论。
10、制作现场勘查卷,包括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1、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12、收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作案工具,拍照后附卷,并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恫吓、胁迫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时所用。
13、调取被害人户卡、查明被害人是否是幼女。
14、审讯犯罪嫌疑人。
(1)审清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过去相识、有过来往的,要查清他们之间的认识过程和接触情况;(3)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和经过,包括暴力胁迫、诱骗、醉酒、药物麻醉、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等;(4)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强奸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5)实施强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致死等);(6)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7)如系轮奸犯罪要分清主犯、从犯和各自的罪责;(8)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生理特征、衣着、年龄的了解情况。
15、被害人受侵害后造成的后果,如精神失常、呆滞等。
1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五)故意伤害案件1、询问被害人。
包括被害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持何凶器。
2、询问目击者、知情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3、进行现场勘查,提取有关物证、凶器。
4、对伤害程度作出鉴定。
办案单位向法医鉴定部门提供鉴定所需的一切资料,由法医鉴定部门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5、由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凶器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6、提取凶器,拍照附卷,凶器上的血迹应鉴定比对。
7、审讯犯罪嫌疑人。
问清(1)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作案动机和目的,这是确定是否故意伤害的关键;(3)作案工具的种类、来源和下落;(4)造成的后果;(5)对被害人体貌特征的描述,对所提取凶器应辨认,确定是否为伤害被害人时所持;(6)有同案犯的,应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口供互相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