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学习资料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32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20日被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2019年1月25日,李某与张某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后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左肾挫裂伤、左肺挫裂伤、左肝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1. 张某某的犯罪动机:张某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其犯罪动机是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有报复动机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2. 张某某的悔罪表现: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法律讲堂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伟,男,30岁,某公司职员。
2020年5月,张伟因工作上的琐事与同事李明发生争执,情绪失控,一气之下,张伟用拳头猛击李明的头部,导致李明头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伟主动投案,并赔偿了李明的医疗费用。
然而,由于张伟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他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件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行为人有伤害的行为,即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3)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
2. 张伟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张伟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伟在与李明发生争执时,情绪失控,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却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伤害的故意。
其次,张伟用拳头猛击李明的头部,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最后,李明头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
3. 张伟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张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考虑到张伟主动投案,并赔偿了李明的医疗费用,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例启示1. 情绪管理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伟因情绪失控而犯罪,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伤害。
这警示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违法的事情。
2.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张伟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说明他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
这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大家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8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2.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但未造成李某死亡,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分: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不属于过失行为,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法律适用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案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
(法锤敲响)传被告熊海山到庭(被告人熊海山入座)法警将被告人熊海山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熊海山:熊海山。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熊海山:1990年4月20号。
审判长:什么民族?熊海山: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熊海山: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熊海山: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熊海山: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熊海山:2006年12月18 日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熊海山: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熊海山:2007年3 月18 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冯明启出庭(法警带冯明启出庭)法警将被告人冯明启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冯明启:冯明启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何时出生的?冯明启:1990年6月8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冯明启: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冯明启:兰州市安宁区。
审判长:文化程度?冯明启: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冯明启:学生。
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罪被逮捕?冯明启: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冯明启:2006年12月18日。
模拟法庭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共25页文档
人员列表:审判长1名审判员1名人民陪审员2名书记员1名被害人1名公诉人2名被告1名辩护人2名证人5名刑事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文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
2018年4月,甲与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乙持械将甲打伤,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甲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甲、乙双方系同村村民,因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
双方曾就土地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 争执过程:2018年4月某日,甲、乙双方再次就土地问题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执。
乙从家中拿出一把铁锹,威胁甲。
3. 伤害发生:甲试图躲避乙的铁锹,但未能成功。
乙连续打击甲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
4. 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乙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 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乙持械故意伤害甲,造成甲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乙在争执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甲,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1. 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乙的行为造成甲的实际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旨在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稳定。
【模拟法庭控辩双方】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13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钱亮因餐馆小老板赵四欠其送货款三万多远一直未与其结算,故叫上孙发去和赵四谈结算的事。
到了餐馆后,钱亮和赵四谈事,孙发拿出刀子(折叠单刃不锈钢水果刀,刀刃有七八厘米长)比划了两下,让在小餐馆吃饭的一、两桌人赶紧离开,并在赵四的胸口打了几拳,让他赶快还钱,后赵四与钱亮口头达成还款协议,三人一起出了小餐馆。
三人出来后,在离餐馆不远的一条小巷内,刘虎从台阶上跳下来,拦住了他们,问赵四咋了,赵四没吭声。
钱亮跟刘虎吵了起来并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孙发上去和钱亮一起打刘虎,后孙发叫钱亮赶紧走,随后二人回了钱亮住处。
回到住处后,孙发告诉钱亮,他将刘虎捅了,后得知刘虎死亡。
经法医鉴定:1、损伤机制:死者全省可见多处创口,集中于胸腹部、左下肢及腰背部,典型创口其形态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口一钝一锐,创道深达心脏,据此推断致伤物为有一定长度且较锋利的单刃刺器。
2、死亡原因:死者系心肺破裂,心源性失血休克死亡。
辩题控方观点:被告人钱亮与孙发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辩方观点:被告人钱亮与孙发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为便于比赛,本案被告人仅定钱亮一人,孙发为另案处理)《公诉词》审判长、审判员、旁听公民们:钱亮故意伤害罪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被告人钱亮今日被押上庄严的人民法庭,接受正义对邪恶的审判。
为惩罚刑事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本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钱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存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2013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钱亮跟被害人刘虎因争执而厮打,在撕打过程中,孙发加入和钱亮一起厮打刘虎,在殴打过程中,孙发将刘虎捅伤并造成其死亡。
经法医鉴定:1、损伤机制:死者全身可见多处创口,集中于胸腹部、左下肢及腰背部,典型创口其形态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口一钝一锐,创道深达心脏,据此推断致伤物为有一定长度且较锋利的单刃刺器。
法律辩论赛刑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原告(甲)与被告(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乙持械将甲打成重伤。
甲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甲、乙系同一小区的邻居,平日关系尚可。
近日,因甲在装修时未征得乙的同意,在公共区域搭建了临时搭建物,导致乙家中采光受到影响。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拆除搭建物,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在一次争执中,乙情绪失控,持一把铁棍将甲打成重伤。
原告(甲)主张:1.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被告(乙)辩称:1. 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 乙在争执过程中,甲有激进行为,乙的行为是出于自卫,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辩论赛双方观点:原告方观点:1. 乙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乙在争执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甲,但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2. 乙的行为造成了甲的严重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观点:1. 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在争执过程中有激进行为,乙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防卫。
2. 乙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文字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近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故意伤害罪引发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案件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李某是否属于自首?三、法院判决1.关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造成王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关于李某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案发后潜逃至外地,但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四、案例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均可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他人的后果,仍然实施这种行为。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包括轻伤、重伤和死亡。
2.自首的定义及认定标准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的认定标准包括:(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犯罪较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启示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
2.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完善自首制度,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4.加强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总之,本案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故意伤害法律讲堂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3年4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化名)与被告人李某(化名)系同一小区的邻居,平日里并无重大矛盾。
然而,在一次偶然的口角中,双方言语激化,李某情绪失控,对张某进行了故意伤害。
二、案件经过2023年4月15日,张某在小区内散步时,与李某在电梯间相遇。
由于双方之前有过一些小摩擦,李某对张某心生怨恨。
在这次偶遇中,李某突然指责张某,双方发生争执。
张某试图解释,但李某情绪越发激动,随后拿起手中的雨伞对张某进行殴打。
张某躲闪不及,头部被雨伞击中,造成轻微脑震荡。
李某见状,仍不罢休,继续对张某进行攻击。
在周围邻居的劝阻下,李某才停止了暴力行为。
张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检查,头部有轻微擦伤,并无大碍。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邻里纠纷的定性邻里纠纷是指相邻居民之间因生活、生产等事宜发生的纠纷。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属于邻里纠纷范畴。
然而,李某在纠纷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已超出邻里纠纷的范畴,构成犯罪。
3.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四、案例启示1. 邻里关系的重要性邻里关系是社区和谐的基础。
本案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避免因小事引发纠纷。
2. 情绪管理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时,应保持冷静,理性处理。
情绪失控往往会引发悲剧,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3.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有助于我们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注重邻里关系,加强情绪管理,提高法律意识。
故意伤害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分析。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基本情况:王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无业。
2. 被害人基本情况: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3. 案件经过:- 2020年3月,王某与张某因某工程项目合作产生经济纠纷。
- 2020年4月,双方在某咖啡厅会面协商解决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
- 2020年5月,王某在张某下班途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 案发后,张某立即报警,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2. 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身体,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
3.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罚。
-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属于矛盾激化型犯罪。
五、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案件启示1. 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应依法维权,避免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2.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公民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1. 案件名称:盗窃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明在商场内盗窃了一部手机,被保安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明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2. 案件名称: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与被害人小张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小李持刀将小张刺伤。
小张被送往医院抢救,小李被警方抓获。
3. 案件名称: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在家中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
经过检查,小王家中发现大量毒品和相关工具。
4. 案件名称:强奸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刘在夜间在公园内强奸了一名女性,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刘抓获。
5. 案件名称: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为一些原因与被害人小李发生了争执,小张持刀将小李杀害。
小张被警方抓获。
6. 案件名称:走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在海关处走私了一批珠宝,被海关人员发现并抓获。
经过检查,小王涉嫌多次走私。
7. 案件名称:抢劫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在路上抢劫了一名女性的钱包,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李抓获。
8. 案件名称:诈骗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通过网络诈骗手段骗取了多名受害人的钱财,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小王涉嫌多次诈骗。
9. 案件名称:非法拘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为一些原因将一名男子非法拘禁在家中,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张抓获。
10. 案件名称:妨害公务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在警方执行公务时妨碍了警方的工作,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小李涉嫌多次妨害公务。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李某,男,25岁,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案件事实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其犯罪的主观故意。
2. 案件经过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双方争执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 证据(1)证人证言:李某的同事、邻居及案发现场目击者证实,李某在案发当天持刀伤害了王某。
(2)被害人陈述:王某生前陈述,李某持刀将其刺伤。
(3)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发现,王某身上有多处刀伤,符合被刺伤的特征。
(4)法医鉴定:王某被刺伤后,因失血过多导致休克,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5)被告人供述: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致王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2)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3)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致王某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主观故意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争执中持刀伤害王某,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人物(出厂顺序):1、书记员:();2、公诉人():();3、辩护人():();4、审判长: ();5、被告: ();6、审判员1:()7、原告诉讼代理人:();8审判员2:();9、证人:()。
第一幕庭前准备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公诉人():均已到庭。
辩护人():均已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发言、提问;(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第二幕开庭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1():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女,汉族,25岁,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双流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84条,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进行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三)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教育(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在工作上的矛盾,心生怨恨。
一天,张某趁李某不备,用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案件定性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案件分析(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张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到他人,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性。
张某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李某重伤,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张某的行为具有可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三、案例分析教育1.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本案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工作中,遇到矛盾和冲突,要冷静处理,切勿冲动行事,避免触犯法律。
2.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本案警示我们,要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在面对矛盾和冲突时,要善于沟通、包容,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3.关爱他人,传递正能量本案告诉我们,要关爱他人,传递正能量。
在日常生活中,要关心身边的人,关注他人的需求,尽自己所能帮助他人,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4.珍惜生命,尊重生命本案提醒我们,要珍惜生命,尊重生命。
在面对矛盾和冲突时,要冷静思考,切勿轻生、自残,更不要伤害他人,让生命在关爱中绽放。
5.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本案反映出我国法制教育的不足。
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少年模拟法庭——故意伤害课件
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向志恒,男,14 周岁,汉族,成都市人,系通锦中学八年级二班学生,2019 年1月 10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月24日被逮捕,现关押于郫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志恒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采用了非法的手段来实现,用刀将人扎成重 伤,其行 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辩护方提出的被害人范建借MP4 的行为是抢劫行为,因为缺 乏证据,没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是抢劫,并且被告人和被告人系数同一中学,被告人随时可 以找老师、家长来实现要回MP4,所以被告人的正当防卫不能成立。 鉴于被告人向志恒作案时 未满 16 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存在自首情节,在审理的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向志恒还系在校学生,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 针,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让其能够早日重归社会,改过自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四条、第67条、第17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志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执行,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志恒无视我国法律,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明确所禁止 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7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 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公诉机关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金牛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石洪坪川。
新闻播报
被害人:小强
• 日常表现: • 学东西,欺负弱 小,
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向志恒,2005年5月4日出生,现年 14 周岁,汉族,家住成都市幸福小区3号楼2单元1楼 住户,逮捕前系通锦中学八年级二班学生,现关押于郫县看守所。
故意伤害罪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2年3月,我国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30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8岁)因工作矛盾产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后于一个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问题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3. 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如何赔偿?三、法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属于致人重伤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因张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重伤,其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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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文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
被告人张文,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是否申请回避?张文: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甬检刑诉(2007)第100号被告人张文,男,汉族,现年18岁(生于1988年1月1日),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文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鄞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有下列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文,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浙江万里学院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张文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检察员:彭欣荣厉明侠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张文: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
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袭击了被害人?张文:恩....当时...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张文:是的公诉人:被告人,你为什么要袭击被害人马涛.张文:因为他总是欺负我.....公诉人:所以,你就出手报复被害人是不是?张文:不是啊,他当时真的有对我....(然后就哭了)公诉人: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马涛的?张文:我当时看到马涛好害怕啊,特别是马涛他喜欢嘲笑我,说我是哑巴,说我不是男人,还说要当面鉴定下,我当时头一黑就上去打了马涛几下.公诉人:张文,你头一黑,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辩护人:反对, ,我要纠正的是我的当事人所说的头一黑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看不见东西,而是在被害人的嘲笑和长期受到被害人侮辱的情况下情绪失控.审判长:反对有效.公诉人: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眼睛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吗?张文:没有啊,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啊,不要冤枉我啊!公诉人:不知道?不知道你还把被害人打成眼部致残,,即使被害人嘲笑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马涛没有出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拳头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眼部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文进行发问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辩护人:张文同学,请你认真的看看,到底当天嘲笑你说你自闭,逼你脱裤和长期欺辱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张文(很怕怕的抬起头,望着马涛,头又低了下去,然后不断颤抖的指着马涛):是他,就是他辩护人:张文,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侮辱你的?张文:马涛在学校势力很大,又喜欢欺负人,有一次,在食堂里我不小心把饭菜撒了一点在马涛的衣服上,马涛看我好欺负,,就常常欺负我.不只我一个,还有好多人都受到他的欺负啊辩护人:那他通常是怎样欺负你的呢?张文:他骂我自闭啊,说我不是男人,还脱我裤子,让我装尸体,有时候还使劲的打我啊.辩护人:受害人都是在什么地方对你进行侮辱?张文:一般是学校门口花园的那条小路.好多人都在看我,我在学校都没法活了啊. 辩护人:那马涛对你的欺辱持续了多久?张文:半年,基本上没几天就要整我,我下课都使劲的躲他,可是怎么也躲不了.他总是在我放学的路口截住我啊辩护人:你没有向老师和父母告诉这些情况吗?张文:....我不敢啊,我....说不出口辩护人: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再描述下吗?张文:当时我下课回家,刚走到校门口,就看到马涛走了过来,后面跟了好多人,我好怕啊,然后马涛就推了推我拽我过去,并对周围的同学说我不是男人,还往我身上吐口水,然后说叫我自己把裤子脱下来,我看着大家对我的嘲笑,特别是马涛还侮辱我的家人,我头发涨,就冲了上去打了马涛.辩护人:审判长,很明显我的当事人是在被害人的欺辱与人身侵害下作出的正当防卫,绝非故意伤害。
而且被害人对我当事人进行了长打半年的侵害,可以说造成上述悲剧的始作俑者就是被害人自己。
审判长:控方说是故意伤害,辩方说是正当防卫,那么控方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公诉人:也许审判长很难想像,被告身材柔弱,怎么可以将一个身材比他高大的马涛打的如何受伤呢?。
审判长:虽然被害人值得同情,但被告人是否故意伤人,举证的责任就在控方。
公诉人:所以我想传招几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小胖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胖上后)证人小胖,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胖:我叫小胖,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
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小胖:马涛是我的朋友。
审判长:证人小胖,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小胖: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小胖同学,案发当时你在不在现场?小胖:我和马涛每天都一起放学。
公诉人:那么事发当时,你在什么情况下,看到被告人打伤马涛啊小胖:马涛只是笑张文不怎么说话,之后还叫我们跟他一起玩。
公诉人:那么当时马涛有没有拉着被告或者推撞小被告人呢。
小胖:没有,马涛只是拍拍他,跟他打招呼啊,我们都是好孩子啊,怎么可能去打他啊,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今天一到空地,就发疯似的打了马涛的头五拳。
公诉人:你肯定是五拳?小胖:我们看的很清楚,是打了五拳。
然后马涛就捂着眼睛昏倒在地了。
然后就看到眼睛流血了啊,好多血啊,我们都吓傻了啊。
公诉人: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护人:需要,小胖同学,就你所知谢马涛所说的一起玩是否就是指玩张文?譬如让他装尸体,甚至脱他的裤子。
小胖:没有这种事情啊,是张文乱说的啊,他也在作文上说自己是超人呢,没有人相信她的话。
辩护人:请问案发之前,你是否连同马涛在放学途中拦截我当事人张文,然后跟他玩猫和老鼠的游戏呢?小胖:没有啊,怎么可能啊,我们都是好学生啊,我还是班里的团支书啊,很多人都可以作证的啊辩护人:你撒谎,因为你和马涛都有欺负我的当事人,所以你们串通撒谎。
小胖:没有啊,真的没有啊公诉人: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对证人作出毫无证据的指控。
审判长。
审判长:辩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言词辩护律师:是,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小新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新上后)证人小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新:我叫小新,今年24岁,高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3室。
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保安。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小新:没有关系审判长:证人小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小新:知道了,我会把我知道的说出来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事发当天是你报案的吗?小新:是的,我看他们那里好像出事了,过去一看,发现一个学生躺在地上,就马上抱了警。
公诉人:那被告所说的被害人长期欺负的行为,以你一个保安敏锐的感觉,你有没有看见,或者听说呢?小新:这倒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护人:我需要,我想请问,你是什么时候来到学校当保安的?小新:两个星期前,我才从医药专科调来的,我们都是一个系统的,所以会不段的换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