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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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789号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青海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年来,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不断上升,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运输业务亏损严重。

为缓解企业亏损,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全供气,决定适当提高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8元。

调整后的各输气里程的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上述价格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年四月十五日
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
输气距离(公里)现行价格调后价格50以下0.036 0.116 51-100 0.041 0.121 101-200 O.047 0.127 201-250 0.058 0.138 251-300 O.063 0.143 301-350 0.068 0.148 3 51-400 O.074 0.154 401-450 O.079 0.159
451-500 O.085 0.165 ——结束——。

我国天然气管输定价问题探讨_以_两部制_管输定价为视角_罗大清

我国天然气管输定价问题探讨_以_两部制_管输定价为视角_罗大清

表2部分“一部制”的“新线新价”管输费费率表
表4陕京二线“两部制”管输费费率表
2000年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企业和研究机构对国外天然气管输费定价原则、思路、方法和费率构成进行了大量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二部制”管输费定价思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忠县——
—武汉输气管道工程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2971号)和《关于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81号)中,对忠武线、陕京线系统(包括2000年前建成投产的陕京一线和2005年建成投产的。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377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377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计价格〔2001〕1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逐步理顺原油管道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促进管道运输行业的发展,决定适当提高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输油管线价格。

具体调整标准见附表。

此价格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原油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按照既定办法重新协商贴水。

特此通知。

附表执行统一运价率管道输油定价调整表单位:元/吨┌────┬─────┬─────┬─────┬─────┬─────┐│运距│Φ720 │Φ529 │Φ426 │Φ377 │Φ273以下││(公里├──┬──┼──┬──┼──┬──┼──┬──┼──┬──┤││现行│调后│现行│调后│现行│调后│现行│调后│现行│调后│││价│价│行│价│价│价│价│价│价│价│├────┼──┼──┼──┼──┼──┼──┼──┼──┼──┼──┤│50以下│ 3.5│ 4.5│ 5.3│ 6.8│ 6.9│ 8.9│ 7.9│10.2│ 8.6│11.1│├────┼──┼──┼──┼──┼──┼──┼──┼──┼──┼──┤│50-80 │ 5.3│ 6.8│ 7.9│10.2│10.2│13.2│11.6│15.0│12.6│16.3│├────┼──┼──┼──┼──┼──┼──┼──┼──┼──┼──┤│81-110 │ 6.9│ 8.9│10.2│13.2│13.4│17.3│14.9│19.2│16.3│21.0│├────┼──┼──┼──┼──┼──┼──┼──┼──┼──┼──┤│111-140 │ 8.3│10.7│12.4│16.0│ 16 │20.6│ 18 │23.2│19.8│25.5│├────┼──┼──┼──┼──┼──┼──┼──┼──┼──┼──┤│141-170 │ 10 │12.9│14.9│19.2│19.2│24.8│21.6│27.9│23.6│30.4│├────┼──┼──┼──┼──┼──┼──┼──┼──┼──┼──┤│171-200 │11.5│14.8│ 17 │21.9│ 22 │28.4│24.7│31.9│27 │34.8│├────┼──┼──┼──┼──┼──┼──┼──┼──┼──┼──┤│201-230 │12.9│16.6│19.2│24.8│24.8│32.0│27.8│35.9│30.4│39.2│├────┼──┼──┼──┼──┼──┼──┼──┼──┼──┼──┤│231-260 │14.2│18.3│20.6│26.6│27.2│35.1│30.4│39.2│33.3│43.0│├────┼──┼──┼──┼──┼──┼──┼──┼──┼──┼──┤│261-290 │16.3│21.0│24.2│31.2│31.2│40.2│ 35 │45.2│38.3│49.4│├────┼──┼──┼──┼──┼──┼──┼──┼──┼──┼──┤│291-320 │17.5│22.6│26.1│33.7│33.6│43.3│37.7│48.6│41.2│53.1│├────┼──┼──┼──┼──┼──┼──┼──┼──┼──┼──┤│321-350 │19.2│24.8│28.5│36.8│36.8│47.5│41.2│53.1│45.1│58.2│├────┼──┼──┼──┼──┼──┼──┼──┼──┼──┼──┤│351-380 │20.9│27.0│ 31 │40.0│40.5│52.2│44.8│57.8│48.9│63.1│├────┼──┼──┼──┼──┼──┼──┼──┼──┼──┼──┤│381-410 │22.4│28.9│33.1│42.1│42.2│54.4│47.8│61.7│52.3│67.5│├────┼──┼──┼──┼──┼──┼──┼──┼──┼──┼──┤│411-440 │23.9│30.8│35.5│45.8│45.7│59.0│51.2│66.0│56.3│72.6│├────┼──┼──┼──┼──┼──┼──┼──┼──┼──┼──┤│441-470 │25.6│33.0│ 38 │49.0│48.8│63.0│54.8│70.7│59.8│77.1│├────┼──┼──┼──┼──┼──┼──┼──┼──┼──┼──┤│471-500 │27.1│35.0│40.1│51.7│51.7│66.7│57.9│74.7│63.3│81.7│├────┼──┼──┼──┼──┼──┼──┼──┼──┼──┼──┤│501-550 │29.1│37.5│││││││││├────┼──┼──┼──┼──┼──┼──┼──┼──┼──┼──┤│551-600 │31.8│41.0│││││││││├────┼──┼──┼──┼──┼──┼──┼──┼──┼──┼──┤│601-650 │34.3│44.2│││││││││├────┼──┼──┼──┼──┼──┼──┼──┼──┼──┼──┤│651-700 │36.9│47.6│││││││││├────┼──┼──┼──┼──┼──┼──┼──┼──┼──┼──┤│701-750 │39.3│50.7│││││││││├────┼──┼──┼──┼──┼──┼──┼──┼──┼──┼──┤│751-750 │41.6│53.7│││││││││├────┼──┼──┼──┼──┼──┼──┼──┼──┼──┼──┤│751-800 │43.5│56.1│││││││││├────┼──┼──┼──┼──┼──┼──┼──┼──┼──┼──┤│851-900 │45.7│59.0│││││││││├────┼──┼──┼──┼──┼──┼──┼──┼──┼──┼──┤│901-950 │47.7│61.5│││││││││├────┼──┼──┼──┼──┼──┼──┼──┼──┼──┼──┤│951-1000│ 50 │64.5│││││││││└────┴──┴──┴──┴──┴──┴──┴──┴──┴──┴──┘c30337--011107xjk——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后 ,可根据实际情 况具体确定管道运输价格形式 ,实
行 同网同价 ,也可按距离或 区域确定价格 。 第 十二 条 对新 成立 企业 制定 管道运 输试 行价
总收入 由准许 成本 、准许 收益以及税 费组成 。其 中 : ( 一 )准许 成本 即定 价 成本 ,包 括折 旧及 摊销
费 、运行维护费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通过成本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 《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 试行 )》 《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试行 的通 知
发 改价格规 [ 2 0 1 6] 2 1 4 2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 中 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 司 、中国石 油化工集 团公 司 、
第二章
第七条
价格制定 和调整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 上以管道运输企
4 f 城市 燃气 2 0 1 6 / 1 1总 第5 0 1 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 《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 试行 ) 》和 《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业法人单位为 管理对 象。油 气 田周 边管网可视 同为独
立法人单位 ,实行单独管理 。 第八 条 管道 运输 价格 按 照 “ 准许 成本 加合 理 收益 ”原则制定 ,即通过核定管道 运输企 业的准许成
门制定 的本公 司管道运价率 ,以及天然气人 口与 出口 ( 以城市为单位 )的运输距离 ,测算确定本公司不 同 管道 的具 体运输 价 格 ,并 形 成本公 司管 道运 输具体
原则确定 。 ( 三) 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 费附加等 。
第十 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 中 ,按上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9〕201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9〕201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9〕201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内管道运输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和《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精神,为落实好国家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政策,现将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7元。

二、因增值税率调整,各省内管道运输企业应自2019年4月1日起,在与下游用气单位结算购气费用时,同步下调相关费用。

三、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于4月20日前调整管道天然气配气及销售价格。

今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未完成仍需疏导的地方,务必做好统筹安排。

请各地将相关落实情况及时抄送我委(价格管理处)。

四、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城燃企业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精心组织,做好价格政策宣传解读,维护好气价秩序,保证此次气价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将改革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2019年4月1日——结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4.23
•【字号】川发改物价[2010]241号
•【施行日期】2010.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4月23日川发改物价〔2010〕24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物价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10〕78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现行运价基础上按每立方米提高0.08元执行。

二、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后,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

三、为不影响城市公交、出租车的正常运行,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

为应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对压缩天然气企业的影响,省级及地方各级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调节金征收标准作相应降低。

四、天然气生产方或省内用户租用第三方供气设施输气,其租用价格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此次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调整幅度。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在我省的推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川气东送和西气东输二线供我省的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分类和管理权限(一)省门站价格。

省门站价格是指中石化、中石油在长输管道和省内短输管道交接点供我省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

省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供需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省内城市门站价格。

省内城市门站价格是指在省内短输管道和城市管网交接点供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城市门站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三)省内管道短输价格。

省内管道短输价格是指从长输管道交接点到各城市管网交接点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管道短输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四)城市管网配气价格。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是指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利用城市管网为用户配送天然气的价格。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县级市(含县,下同)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五)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

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由省内城市门站价格和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组成。

天然气城市销售价格实行分类计价,但要简化气价分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14•【文号】发改价格[2005]1281号•【施行日期】2005.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14日发改价格〔2005〕128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陕西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报来《关于制定陕京二线输气管道供气价格的请示》(中油股字〔2005〕272号,经研究,现就陕京管道输气系统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含陕京一线和二线,下同)天然气首站(陕西境内)气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每立方米0.83元(含增值税)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具体在协商确定价格时要体现批量折扣的原则,对不同用气量的用户在价格上要有所差别。

二、陕京管道输气系统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陕京一线、二线管输价格实行综合结算价,全线主干线平均管输价格(含储气库费用)为每立方米0.42元(含营业税,下同)其中供陕西(神木县)、山西、山东、河北、北京、天津各省(市)的干线分输站平均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0.12元、0.31元、0.40元、0.42元、0.45元和0.48元。

干线分输站以下输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由消费地省级物价部门制定。

三、为使用户合理负担成本,鼓励用户均衡用气,提高管道利用效率,对陕京输气管道运价实行“两部制”价格政策,即按容量费和使用费收取费用。

具体容量费率、使用费率及收费公式见附件。

考虑到管道运输价格实行“两部制”价格政策供需双方都需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因此,陕京输气管道运输价格“两部制”价格政策在陕京二线通气后一年开始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27
•【文号】发改价格〔2019〕561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情况,决定相应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等13家跨省管道运输企业管道运输价格,具体见附件。

请管道运输企业根据单位距离的管道运输价格(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确定并公布本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表,同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二、上述管道运输价格包含输气损耗等费用,管道运输企业不得在运输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三、请各省(区、市)结合增值税率调整,尽快调整省(区、市)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附件: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3月27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天然气管道运
输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6.26
•【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486号
•【施行日期】202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486号
济宁、聊城、滨州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和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有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重新明确如下:
一、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所属的济宁至金乡、济宁至鱼台、济宁至曲阜、济宁至兖州4条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为每立方米0.10元;济宁济化公用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所属管道运输价格为每立方米0.05元。

二、新奥燃气聊城公司所属的天然气管道环聊线、金奥线、新瑞线管道运输价格为每立方米0.06元。

三、滨州市环海管道燃气输配有限公司、环海正通燃气有限公司、环海龙翔燃气有限公司合并后,所属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为每立方米0.04元。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正式价格经成本监审后另行公布。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2日附件。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鄂发改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3月13日附件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以下简称“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短途管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营企业,通过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农村的管网,以下简称“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第四条短途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其中短途管输价格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配气价格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制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形成机制,为加快推进天然气销售价格市场化、促进天然气市场交易和管网向第三方开放创造条件。

长距离天然气管道管输费用文件

长距离天然气管道管输费用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323号河南、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省(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就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管理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厂基准价,具体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管道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干线(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的支线)分输站以下输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

二、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水平及分类(一)核定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基准价为每立方米0.48元(含增值税,下同);全线管道平均运价(含储气库费用)为每立方米0.79元(含营业税,下同)。

(二)干线分输站价格(即出厂价+管输价格)分为城市燃气、发电用气和工业用气价格。

其中,城市燃气指通过城市配气管网供应的天然气,包括居民、商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工业企业用气;发电用气指燃气电站用气;工业用气指大型工业燃料、工业原料用气。

(三)西气东输天然气到河南、安徽、江苏、浙江、上海各省(直辖市)的干线分输站平均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1.14元、1.23元、1.27元、l.31元和l.32元,其中出厂基准价为每立方米0.48元,分类的管道运价见附表。

前期由长庆气田供应的天然气出厂价格仍按现行价格即每立方米0.66元执行,到各干线分输站价格不变。

直供用户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按上述分类价格直接结算;通过地方管网公司分销的天然气,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地方管网公司根据上述分类气价和地方管网公司与各类用户签订的合同用气量加权平均后确定的综合价格结算。

(四)西气东输工程投产运行后,再根据供需状况,并充分考虑成本、效益的实际情况,对上述价格适时进行调整。

三、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调整、(一)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系数根据原油、LPG(液化石油气)和煤炭价格五年移动平均变化情况,按40%、20%和40%加权平均确定,相邻年度的调整系数最大不超过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02•【文号】发改价格[2014]2739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决定下放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权限,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权限。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原则上不再进一步向地市下放权限。

各地要在严格审核管道运输成本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要研究制定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加强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放开铁路旅客、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和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用户需求以及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上述铁路、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地要指导相关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

针对每一服务收费项目,明确具体服务内容,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不得设项收费,对同一服务内容不得重复设项收费。

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服务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按公示内容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Mlqbxw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155号

Mlqbxw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155号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天然气利用政策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一)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天然气需求大幅度增长,国内天然气生产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供需矛盾突出。

同时,由于国际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攀升,利用境外资源难度增大,天然气供需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

制定和实施天然气利用政策,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的需求,促进天然气供求关系协调。

(二)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

我国天然气使用结构不合理,化工用气比例过高。

特别是由于气价相对较低,天然气产地及周边地区发展天然气化工的积极性很高,有的地方盲目发展附加值低、产业链短的甲醇、化肥项目。

需要引导合理利用天然气资源,优化用气结构,充分发挥天然气资源的效益。

(三)促进节能减排。

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近70%,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二氧化碳排放过多,对环境压力较大。

合理利用天然气,可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主要是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不包括天然气下游利用项目的融资、税收政策等内容。

本政策所指天然气是指天然气商品,不含地下储气库注采气。

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

本政策也适用于管道进口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

(二)利用管理主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善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的,加大调控和引导力度,强化需求侧管理,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各地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降低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减轻用气企业负担,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天然气供气环节过多、加价水平过高等问题,为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下游企业用气成本,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梳理天然气各环节价格。

各地要组织力量、集中对本辖区天然气各环节加价进行一次彻底摸底和梳理,厘清气源价格(购进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二、降低过高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

各地要加强对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合理确定折旧年限、供销差率、职工薪酬等成本参数,对输配价格偏高的要适当降低。

三、减少供气中间环节。

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减少供气层级。

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环节,提高供气成本;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要尽快取消。

四、整顿规范收费行为。

要对天然气输配企业向用气企业的各项收费进行规范清理,凡不是依法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要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规定的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环城管网、城镇储气设施等,原则上均纳入城镇配气价格,不得变换名目再另行收取费用,已收取的要坚决取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湘潭至醴陵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7〕704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湘潭至醴陵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7〕704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湘潭至醴陵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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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湘潭至醴陵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湘发改价商〔2017〕704号
株洲市发改委、湖南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省成本调查队对湘潭-醴陵天然气输气成本进行了监审,形成了《湖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湖南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湘潭至醴陵管道输气成本监审报告》,依据成本监审报告,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湘潭-醴陵天然气管道综合含税运价率。

为便于推进天然气应用,加快气化湖南进程,现就沿线站点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成本监审报告,核定湘潭-醴陵天然气管道综合含税运价率为0.00372元/立方米.公里,醴陵末站管输价格为0.250元/立方米。

二、此次调整后,腾出的价格空间用于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请及时调整非居用气销售价格,执行时间与管输价格调整时间同步。

三、本次调整价格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四、请按要求及时向我委报送相关信息。

管输公司要将沿线站点价格公示于各站点内。

五、请将价格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4日——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

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

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

上述方案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工作要求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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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青海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年来,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不断上升,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运输业务亏损严重。为缓解企业亏损,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全供气,决定适当提高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8元。调整后的各输气里程的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上述价格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
附:
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输气距离(公里)
现行价格
调后价格
50以下
0.036
0.116
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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