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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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原 始 股 东 ,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原 始 股 东 是 指 在 公 司 章 程 上 有 的 套 型设 计 、 亮 的 造 型 , 雅 的 环 境 、 能 的 设 施 、 漂 优 智 良好 的
力。
建 立 完 整 而 严 密 的 控 制 体 系 , 制 度 上 保 证 每 一 种 可 能 的 从
股 东身份 的必要 性 ; 最后 , 对股 东 资格 确认 之诉 的提 起主 体展 开 了探 讨 。
关键词 : 隐名 股 东 ; 认 ; 确 问题 ; 讨 探
中图分类号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 3 9 ( 0 1 O — 1 90 1 7— 1 8 2 1 ) .0 5 —2 1
涵 和 外 延 都 扩 大 了 。 现 代 房 地 产 市 场 己 经 正 在 逐 渐 告 别 卖
正 发 挥 其 防 范 风 险 的 效源自文库能 。 三 要 善 于 利 用 法 律 法 规 解 决 问
法 方 市 场 , 然 这 个 市 场 的 潜 力 巨 大 , 目前 这 个 行 业 内 的竞 题 。 随 着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的 不 断 健 全 , 与 企 业 越 来 越 密 不 虽 但 争 却 十 分 激 烈 , 有 不 慎 就 会 面 临 失 败 的 危 险 。 开 发 商 们 可 分 ,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要 善 于 利 用 《 同 法 》 《 司 法 》 《 稍 房 合 、公 、 保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a eId s y d r ui sTrd n ut n r 2 1 年 第 1期 01
隐 名 股 东确 认 之 诉 相 关 问题 研 究
蔡 亚 军
( 北 经 贸 大 学 , 北 石 家庄 0 0 6 ) 河 河 5 0 1
摘 要 : 隐 名 股 东确 认 之 诉 的 相 关 问 题 展 开探 讨 , 先 , 单 阐 释 了 股 东 资 格 的 确 认 ; 次 , 调 了确 认 实 际 出资 人 就 首 简 其 强
物业管理 等等 。就房 产 这个 固定 不 动 的 核心 产 品来 说 , 房 风 险 因 素 都 有 监 控 , 一 种 业 务 都 有 管 理 规 范 。要 确 保 各 每 子 与 房 子 之 问 没 有 什 么 太 大 的 差 距 , 现 代 产 品 概 念 的 内 项 制度落 实到位 , 而 并根据 内外 环境 的变 化不 断 完善制 度 , 真
行 性 , 够 提 起 此 类 诉 讼 的 主 体 资 格 等 几 个 方 面 进 行 了 简 说 来 , 照 公 司 法 的 要 求 ,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当 置 备 股 东 名 能 按 有 要 的分 析 。 册 , 门 记 载 公 司 股 东 的 姓 名 、 称 、 所 、 资 额 、 资 证 专 名 住 出 出 l 股 东 资 格 的 确 认 明 书 编 号 等 事 项 。 从 法 理 上 讲 , 有 公 司 的 股 权 属 于 要 式 拥 非 对 从 股 东 构 成 的现 实 情 况 来 看 , 东 由 三 部 分 构 成 , 种 法 律 行 为 , 经 登 记 等 相 应 法 律 程 序 , 外 不 产 生 法 律 效 股 一
不 一 致 的 现 象 。 现 实 中 , 生 大 量 隐 名 投 资 的 问 题 , 文 从 或 持 有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股 份 , 因 受 赠 、 承 、 受 等 法 律 或 产 本 或 继 继 股 东 资格 的 确 认 , 认 实 际 出 资 人 股 东 身 份 的 必 要 性 与 可 事 实 原 因 享 有 对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人 。一 般 确
煞费苦心 的谋划 , 目不 暇 接 的 房 地 产 广 告 , 断 出 新 的 住 房 险 法 》 法 律 武 器 维 护 自己 的 权 益 。 在 利 益 受 损 、 意 外 事 不 等 遭 充 消 费 新 概 念 等 足 以 说 明 这 一 点 。 近 几 年 , 方 面 一 些 楼 盘 故 等 情 况 下 , 分 利 用 法 律 维 护 自 己的 权 益 。 一 销 售 形 势 严 峻 , 一 方 面 一 些 优 良楼 盘 的 销 售 势 头 却 很 好 , 另
从 公 司 的起 源 和 发 展 历 程 中 来 看 , 司 不 过 是 股 东 以 公 以来 , 自最 早 设 立 的东 印 度 公 司 至 今 天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签 名 盖 章 且 依 法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 缴 出 资 的 人 。 第 二 种 为 认 因 , 法 继 受 取 得 公 司 股 权 的 人 。第 三 种 为 公 司 增 资 时 的 依 司 的 实 际 资 产 相 符 合 或 是 为 了 提 高 公 司 的 基 本 信 誉 , 时 有 需 要 增 加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 为 上 述 两 种 情 形 下 认 缴 新 增 除 资 本 的 人 即 为 新 股 东 。通 过 上 述 分 析 , 东 是 指 向公 司 、 股 企 业 投入资 金或认 缴 出资 并 且在 相 关章 程 上 签 名或 盖 章 的 ,
最小 的风险获取 最大利益 的一 种工具 和制度设 计 。1 6世 纪 继 受 股 东 , 在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因 继 承 、 让 、 司 合 并 等 原 指 受 公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高 级 形 式 , 东 通 过 投 资 获 得 资 本 增 值 、 取 新 股 东 , 公 司 为 了 扩 大 经 营 规 模 或 经 营 范 围 或 为 了与 公 股 获 指 收 益 的 目的 从 未 改 变 过 。 在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体 制 下 , 东 的 股 可 变 性 、 变 性 , 东 投 资 的 可 选 择 性 和 自愿 性 更 加 明 显 , 易 股 因此 , 往 会 出 现 公 司 资 产 的 实 际 出 资 人 和 记 载 于 公 司 章 往 程 、 东 名 册 、 商 部 门 的 登 记 材 料 之 中 记 载 、 记 的 股 东 股 工 登
力。
建 立 完 整 而 严 密 的 控 制 体 系 , 制 度 上 保 证 每 一 种 可 能 的 从
股 东身份 的必要 性 ; 最后 , 对股 东 资格 确认 之诉 的提 起主 体展 开 了探 讨 。
关键词 : 隐名 股 东 ; 认 ; 确 问题 ; 讨 探
中图分类号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 3 9 ( 0 1 O — 1 90 1 7— 1 8 2 1 ) .0 5 —2 1
涵 和 外 延 都 扩 大 了 。 现 代 房 地 产 市 场 己 经 正 在 逐 渐 告 别 卖
正 发 挥 其 防 范 风 险 的 效源自文库能 。 三 要 善 于 利 用 法 律 法 规 解 决 问
法 方 市 场 , 然 这 个 市 场 的 潜 力 巨 大 , 目前 这 个 行 业 内 的竞 题 。 随 着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的 不 断 健 全 , 与 企 业 越 来 越 密 不 虽 但 争 却 十 分 激 烈 , 有 不 慎 就 会 面 临 失 败 的 危 险 。 开 发 商 们 可 分 ,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要 善 于 利 用 《 同 法 》 《 司 法 》 《 稍 房 合 、公 、 保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a eId s y d r ui sTrd n ut n r 2 1 年 第 1期 01
隐 名 股 东确 认 之 诉 相 关 问题 研 究
蔡 亚 军
( 北 经 贸 大 学 , 北 石 家庄 0 0 6 ) 河 河 5 0 1
摘 要 : 隐 名 股 东确 认 之 诉 的 相 关 问 题 展 开探 讨 , 先 , 单 阐 释 了 股 东 资 格 的 确 认 ; 次 , 调 了确 认 实 际 出资 人 就 首 简 其 强
物业管理 等等 。就房 产 这个 固定 不 动 的 核心 产 品来 说 , 房 风 险 因 素 都 有 监 控 , 一 种 业 务 都 有 管 理 规 范 。要 确 保 各 每 子 与 房 子 之 问 没 有 什 么 太 大 的 差 距 , 现 代 产 品 概 念 的 内 项 制度落 实到位 , 而 并根据 内外 环境 的变 化不 断 完善制 度 , 真
行 性 , 够 提 起 此 类 诉 讼 的 主 体 资 格 等 几 个 方 面 进 行 了 简 说 来 , 照 公 司 法 的 要 求 ,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当 置 备 股 东 名 能 按 有 要 的分 析 。 册 , 门 记 载 公 司 股 东 的 姓 名 、 称 、 所 、 资 额 、 资 证 专 名 住 出 出 l 股 东 资 格 的 确 认 明 书 编 号 等 事 项 。 从 法 理 上 讲 , 有 公 司 的 股 权 属 于 要 式 拥 非 对 从 股 东 构 成 的现 实 情 况 来 看 , 东 由 三 部 分 构 成 , 种 法 律 行 为 , 经 登 记 等 相 应 法 律 程 序 , 外 不 产 生 法 律 效 股 一
不 一 致 的 现 象 。 现 实 中 , 生 大 量 隐 名 投 资 的 问 题 , 文 从 或 持 有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股 份 , 因 受 赠 、 承 、 受 等 法 律 或 产 本 或 继 继 股 东 资格 的 确 认 , 认 实 际 出 资 人 股 东 身 份 的 必 要 性 与 可 事 实 原 因 享 有 对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人 。一 般 确
煞费苦心 的谋划 , 目不 暇 接 的 房 地 产 广 告 , 断 出 新 的 住 房 险 法 》 法 律 武 器 维 护 自己 的 权 益 。 在 利 益 受 损 、 意 外 事 不 等 遭 充 消 费 新 概 念 等 足 以 说 明 这 一 点 。 近 几 年 , 方 面 一 些 楼 盘 故 等 情 况 下 , 分 利 用 法 律 维 护 自 己的 权 益 。 一 销 售 形 势 严 峻 , 一 方 面 一 些 优 良楼 盘 的 销 售 势 头 却 很 好 , 另
从 公 司 的起 源 和 发 展 历 程 中 来 看 , 司 不 过 是 股 东 以 公 以来 , 自最 早 设 立 的东 印 度 公 司 至 今 天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签 名 盖 章 且 依 法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 缴 出 资 的 人 。 第 二 种 为 认 因 , 法 继 受 取 得 公 司 股 权 的 人 。第 三 种 为 公 司 增 资 时 的 依 司 的 实 际 资 产 相 符 合 或 是 为 了 提 高 公 司 的 基 本 信 誉 , 时 有 需 要 增 加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 为 上 述 两 种 情 形 下 认 缴 新 增 除 资 本 的 人 即 为 新 股 东 。通 过 上 述 分 析 , 东 是 指 向公 司 、 股 企 业 投入资 金或认 缴 出资 并 且在 相 关章 程 上 签 名或 盖 章 的 ,
最小 的风险获取 最大利益 的一 种工具 和制度设 计 。1 6世 纪 继 受 股 东 , 在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因 继 承 、 让 、 司 合 并 等 原 指 受 公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高 级 形 式 , 东 通 过 投 资 获 得 资 本 增 值 、 取 新 股 东 , 公 司 为 了 扩 大 经 营 规 模 或 经 营 范 围 或 为 了与 公 股 获 指 收 益 的 目的 从 未 改 变 过 。 在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体 制 下 , 东 的 股 可 变 性 、 变 性 , 东 投 资 的 可 选 择 性 和 自愿 性 更 加 明 显 , 易 股 因此 , 往 会 出 现 公 司 资 产 的 实 际 出 资 人 和 记 载 于 公 司 章 往 程 、 东 名 册 、 商 部 门 的 登 记 材 料 之 中 记 载 、 记 的 股 东 股 工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