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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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是一个重要的角色。

股东可以通过持有股份来分享公司的利润,并在公司事务中发挥一定的权力。

然而,在实际经营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股东。

本文将就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干股股东干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但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股东。

他们通常是投资者或财务机构。

与普通股东不同,干股股东倾向于追求股息收益,而不是进行公司决策。

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如下:1. 投资额度有限:干股股东通常只持有少量的股份,并没有足够的股权去影响公司的决策。

2. 不参与公司管理:作为被动投资者,干股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事务,而是将投资重心放在盈利。

3. 仅关心投资回报:干股股东对公司的盈利情况非常关注,他们希望通过获得股息以及股份的升值来获取投资回报。

在法律层面上,干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责任有限。

他们不承担公司债务,只需要按照股权比例享受公司的利益。

即使公司发生任何违规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干股股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干股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定,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股东权益。

二、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指的是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没有公开身份或直接表明股东身份的个人或组织。

他们通过特殊安排来隐藏自己的身份。

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如下:1. 通过代理人持股:隐名股东通常通过代理人或第三方机构来持有和管理股份。

他们不会直接占有股权,而是将股权转交给代理人。

2. 公司股东名册佚名化:隐名股东将转让股权的具体和直接身份隐藏在公司股东名册背后,不对外披露。

3. 避免公开信息的披露:隐名股东通常通过各种手段来避免公众获取其股权信息,例如采取多层股权结构、进行跨国投资等。

隐名股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在一些国家,如中国,法律规定公开持股5%以上的股东必须进行公告披露。

如果隐名股东的持股超过了法定限制,并且未能进行有效的披露,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违规处理或甚至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Xxx合同/协议甲方:乙方:签订时间: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核心内容: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隐名股东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一、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一)股权质押担保《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二)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三)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四)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五)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六)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七)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挂名股东,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股

挂名股东,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股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

(另附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

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隐名股东是指在股东名册上未真实登记姓名的股东。

在许多情况下,股东选择成为隐名股东是出于合法的目的,例如保护个人隐私,降低个人风险等。

然而,隐名股东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

一、隐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隐名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他们的身份信息未在公开渠道进行披露。

这就衍生出一个问题,即隐名股东是否对公司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从法律角度来说,隐名股东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

他们对公司经营决策有投票权,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红利分配权等。

然而,隐名股东也需要承担与其股权相对应的义务,例如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投票义务等。

二、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由于隐名股东的身份信息未被公开披露,他们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必须将股权转让事项及相关信息通知公司,并确保公司对新股东的身份信息和资格进行认可。

对于隐名股东而言,他们需要以某种方式确保股权转让的有效性。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股东订立代理协议或受益人协议,确保他们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能够继续享有相应的权益,并将其受益人的身份信息披露给公司。

三、隐名股东的责任和风险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当公司面临法律纠纷或责任时,他们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只有在法律事务中登记的真实股东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通过强制措施追溯隐名股东的真实身份,并将其列为被告。

在隐名股东的合同纠纷中,法院也可能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要求隐名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防范隐名股东滥用权利的策略在面对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时,公司可以采取一些策略来防范潜在的滥用权利行为。

首先,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票和决策程序,确保股东行使投票权益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避免隐名股东滥用权利。

其次,公司可以在进行与股东有关的合同交易时,加入对隐名股东的身份披露要求,确保与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相对的,有些时候虽然想要给公司入股注资,但发现自己并不符合该公司的入股资格或者受到了其他的一些限制,这个时候就会想要通过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来入股。

而隐名股东其实也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究竟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

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

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

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隐名股东应该如何防范(一)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

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地位的一个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过书面形式将所有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如果您已经是隐名股东却没有和显名股东签署该协议,那么要尽快补签一份,因为这对双方都有利。

(二)法人代表人选最好由隐名股东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担任,因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东担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外国人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

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签名。

(三)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最好采用印章加隐名股东签名的形式。

隐名股东如何有法律效力

隐名股东如何有法律效力

隐名股东如何有法律效力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自然人实际出资成立责任有限公司后,以他人的名义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权登记,这就是通常称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其法律地位也很难保证。

那么,隐名股东如何有法律效力?我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隐名股东怎样有法律效力(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

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

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

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

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

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隐名股东的股份一般是由显名股东代挂的,所以显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就是隐名股东的股份,如果有股权代挂协议还可以依据该协议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份。

相信通过以上讲解大家已经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认识,。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隐名股东是指在某个公司中,持有股权但并未公开身份的个人或组织。

在我国股权法规中,隐名股东通常被视为一种违反公司法律规定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并详细解释这种现象的法律意义和影响。

一、隐名股东的定义和分类隐名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权的个人或组织未公开身份的情况,因此,隐名股东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无实名股东:公司的股权所有者没有具体成员名录,无法知晓具体所有人身份。

(2)实名股东非全体:表面上只公布了少数股东的名字,但这些实名股东实际上可能受到其他无实名股东的控制。

(3)实名股东是全体:某些股东担任股东代表,但架构可能会隐瞒掌握大量股份的个人或组织。

(ii)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1.隐名股东的性质和法律框架: 隐名股东被视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属于非法性质。

监管部门对隐名股东的处理将涉及税收、证券监管等方面,并且可能是刑事责任。

2.隐名股东的存在可能会导致诸多问题:(1)公司股东投票:隐名股东虽然没有公开身份,但却可以通过投票影响公司决策,这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金融和经济波动(2)股权转让:由于隐名股东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所有人不明确,公司股权转让通常具有高风险性。

(3)公司股权分配和所有权:由于隐名股东不公开身份,公司股权分配和所有权变得模糊,公司的投资者不得不依赖于不确定的股权分配表。

二、解决隐名股东问题的法律手段为了减少隐名股东的影响并保护公司的健康前景,需要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1.披露股东名册: 企业可以采取公开方式披露股东名册,该名册可以包括公司所有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以显明公司财务状况,该行为需要遵循公司法规定。

2.设立股东准入机制: 加强公司股东准入管理,防止隐名股东的产生和影响,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

3.加强股东监管: 对公司股东进行监管和追溯,通过证券监管、税务监管等部门合作,加大对隐名股东的查处和问责力度,促进公司管理更加透明、健康、稳定。

4.增加法律责任: 对于公司内的隐名股东,应对其进行法律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保障公司以及股东权益。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关于隐名股东的地位及法律责任的意见
XXXX董事长:
关于您提出的增加隐名股东的问题,经我考虑先给您出具意见后,由您与显名股东商谈具体事宜后,草拟书面合同,相关意见如下。

一、隐名股东的地位
有关隐名股东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引入的不需要经过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但它的法律定义为实际出资人,即实际出资股东,享有投资权益。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1、经查现有法律规定针对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2月16日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根据该条规定,隐名股东按签订合同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但无法对抗第三人。

2、隐名法人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先由法定显名股东承担责任,后向隐名股东追偿。

追偿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承担责任。

3、若参股公司破产,隐名股东可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以出资额为限清算。

实际足额出资的股东法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增加隐名股东,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与全体法定显名股东签署,该合同对于双方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以上意见根据您表述作出,只限于表述内容范围适用,供参考。

XXX(律师)
2013年8月21日。

1#。隐名股东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风险

1#。隐名股东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风险

隐名股东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风险一、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公司法》中没有对隐名股东的具体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至27条,对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予以认可,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对第25条至27条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时的谈话: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故我们在解释(三)作了此种规定。

(2)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名册中的记名,是名义股东(即记名人)用来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向公司提出抗辩的身份依据,而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所以名义股东不能据其抗辩实际出资人。

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挂名股东,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股东必看)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的股东。

(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1.不登记注册的影子股东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

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

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2.登记注册的干股股东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

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人称为“干股”股东。

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1.影子股东的法律责任影子股东的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公开登记。

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同,其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在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通过不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都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保护股东资格的名义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

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登记注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的存在基础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隐名股东,是指处于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实际投资人。

与此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

一、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

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投资关系,由隐名股东承担投资风险。

2、委托投资合同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3、隐名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进行了投资。

即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4、有限责任公司中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并确认。

二、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1、虽然显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中,对外具有股东身份,但这并不能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置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参照适用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转让价格也合理,同时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三、隐名方式进行投资的注意事项。

1、选择显名投资人时尽量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容易控制的人员,如近亲属。

2、与显名股东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高额违约赔偿金。

完善的委托协议是维护隐名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3、办理股权质押担保。

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将显名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给隐名股东。

4、在公司章程中限定显名股东的权利。

5、保留支付投资款项的相关证据。

四、案例参考:(一)A股东身份确认案2000年,某医药公司改制,B向该公司缴纳20万元,拥有了该公司四份股权,其中A出资5万元,B给A一张面额五万元、持股人为赵先生的股权证。

2008年3月,B在送货途中遇车祸死亡,B的妻子C与医药公司达成协议,约定B的股权性质不变,盈亏由C结算,一直到2011年4月,A一直也在公司领取自己的分红。

在此之后因为股权红利分配问题,A与C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是什么隐名股东也就是实际投资人,指的是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的人,隐名股东的出资方式主要有货币、实物、权利以及技术等。

那么,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今天我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帮助。

一、隐名股东的定义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

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是指在一家公司中持有股权,但其身份和实际股权不被公众所知晓的股东。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下面以中国为例,介绍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并且其出资比例决定了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力。

然而,隐名股东由于其身份和实际股权隐匿,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合法性,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隐名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并且由公司执行者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代表其行使股东的权益。

隐名股东在公司中享有与其出资比例相对应的权益,但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例如参加股东会、决策公司事务等。

此外,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依法保证其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假的名义进行股权投资。

如果隐名股东以虚假的身份进行投资,公司有权拒绝其享有股东权益,并要求其返还投资。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隐名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隐名股东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追究隐名股东的刑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和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中国公司往往会要求股东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登记。

此外,中国证券交易所也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施实名制管理,以保证交易的真实合法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其登记程序、股东权益的限制和保护、出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保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和稳定。

挂名、显名、隐名股东协议范本

挂名、显名、隐名股东协议范本

挂名、显名、隐名股东协议
甲方(挂名股东):
乙方(显名股东):
丙方(隐名股东):
鉴于:
1.甲、乙、丙三方为共同投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挂名、显名、隐名股东协议。

一、股权划分
1.甲、乙、丙三方按照约定比例共同出资出资金额,分别持有出资比例%、出资比例%、出资比例%的股权。

2.甲方作为挂名股东,不享有任何公司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决策权,仅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出资。

二、权利和义务
1.乙方和丙方作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享有相应股权所带来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决策权,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责任。

2.甲方作为挂名股东,应积极配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按照约定接受乙方和丙方的指示行事。

三、利润分配
1.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具体分配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经营管理
1.公司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显名股东推荐并经挂名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2.公司设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任期为任期年。

五、保密义务
1.甲、乙、丙三方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六、合同期限和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年。

2.任何一方如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提前通知期限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
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八、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挂名股东):
乙方(显名股东):
丙方(隐名股东):。

《2024年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模式逐渐成为企业组织形式的主流。

其中,隐名出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出资方式,也逐渐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占据一席之地。

隐名出资指的是投资者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出资,而是通过其他人的名义进行出资。

这种方式因其特有的灵活性和保护性而受到不少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由于隐名出资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风险问题,因此对其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隐名出资的法律定义及特点隐名出资是指投资者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出资,而是以其他人的名义或由他人代理出资,使得其身份在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文件中并不显露。

这种出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灵活性,隐名出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显名方式;二是保护性,隐名出资可以保护投资者的隐私和利益;三是风险性,由于隐名出资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风险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困难。

三、隐名出资的法律问题1. 股权确认与登记问题隐名出资者的股权确认与登记是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的核心。

由于隐名出资者在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文件中并不显露,因此如何确认其股权并完成登记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在实践中,通常需要依据合同、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来确认隐名出资者的股权。

然而,这些证据的效力认定和真实性验证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2. 风险承担与责任问题隐名出资者的风险承担与责任问题是另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由于隐名出资者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一旦公司出现风险或纠纷,如何确定其责任承担成为了一个难题。

此外,如果隐名出资者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纠纷,如何处理也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3. 法律法规的完善问题当前,我国关于隐名出资的法律法规定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例如,对于隐名出资的合同效力、股权转让等问题的规定尚不明确。

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隐名出资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解决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的关键。

公司法研究二: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研究二: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研究二: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法律规定展开全文#普法行动#接着《公司法研究一:伪造签名,撤销登记?》,继续分析这个案例。

一、代持股份合同的形式有人认为,案例中的A和E未签订书面代持股份合同,不成立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可见,并未限定代持股份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如果A和E之间口头约定了股份代持事宜,也是有效的,只是发生争议后难以举证。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认定是合同的其他形式;二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公证形式、鉴证形式订立的合同。

另外,股权代持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为了享受国家对下岗职工或残疾人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由下岗职工或残疾人担任名义股东。

此外,只有有限责任公司有隐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没有隐名股东。

二、发生争议后股权归属《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有什么隐名股东就是背后出钱的人,但是又不愿意在大众面前显露,就以隐名股东的身份来出资。

我国法律对隐名股东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其中的内容,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有什么1、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 协议

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 协议

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是指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表现。

在股东协议中,可以规定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以下是可能包含在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协议中的一些主要方面:名义股东协议:1.身份披露:•规定名义股东必须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披露其真实身份,确保透明度和合法性。

2.权利和义务:•确定名义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投票权、分红权等。

3.代表权:•规定名义股东是否有权代表实际受益人行使股东权利,以及代表的方式。

4.份额转让:•规定名义股东是否可以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以及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5.隐私保护:•确保名义股东的个人信息受到适当的隐私保护,同时满足法规要求。

6.解除名义股东身份:•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揭示实际受益人身份,以及揭示程序。

隐名股东协议:1.身份保密:•规定隐名股东身份的保密要求,确保不公开其身份信息。

2.权利和义务:•明确隐名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其在股东事务中的合法权益。

3.代理人安排:•如果有,规定隐名股东可能指定的代理人或受托人,以行使股东权利。

4.份额转让:•规定隐名股东是否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以及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5.解除隐名股东身份:•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要求揭示隐名股东的身份,以及揭示的程序。

6.适用法律:•规定协议适用的法律,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执行力。

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协议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公司结构、法规和股东双方的谈判而有所不同。

在起草或签署协议之前,强烈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协议符合适用法规,并保护各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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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股东必看)
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的股东。

(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
1.不登记注册的影子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

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

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

2.登记注册的干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

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人称为“干股” 股东。

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1.影子股东的法律责任
影子股东的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公开登记。

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同,其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在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通过不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都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保护股东资格的名义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

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 ,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登记注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的存在基础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于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尽相同,导致法律责任不尽相同。

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运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须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二、挂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挂名股东是指在工商登记或公司股东记载材料中的股东,虽然具备法律所要求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股权实际为他人出资,从而缺乏出资实质要件的名义股东。

(一)挂名股东的表现形式
1.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
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己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订前的实质一人公司却登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股东的大多属此种情况;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

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

2.约定挂名的股东
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

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二)法律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
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 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

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

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其他原因,对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在公司运作过程中也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但对其股东身份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的内部记载,而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特征的出资人。

(一)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
1.为规避法律而隐名
与挂名股东相对应,公司实际出资人的身份由于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为了规避法律,让其他人“挂名”进行公司的注册登记,而自身或委托他人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享受公司收益。

比如,法律规定不得经商的国家公务人员投资开办公司大多属此类情况。

2.非规避法律的其他原因
公司实际出资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公开自己的股东身份,由并未出资的其他人身份代为登记为股东或与其他股东约定由其他股东将自己出资“捆绑”登记。

与挂名相对应,实际出资人则成为“隐名股东” 。

(二)法律责任
与干股股东或挂名股东不同,隐名股东最大的特点就是实际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只是股东资格形式要件的欠缺。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的处理大多采用既要维护公司制度,又要维护交易制度的原则,依据
一般的民法规则,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如确认其对公司的出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信托关系。

1.为规避法律而隐名的法律责任
对出于社会公共管理需要,法律限制其投资开办企业而由别人代名实际投资的,法律不会保护其股东权利,只会根据公平原则限制其损失的扩大。

在其出资情形被社会知晓的情况下,出资人有可能因违纪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2.非规避法律原因而隐名的法律责任
如果隐名股东与为其挂名的当事双方订有出资约定,在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间就公司经营事项的实际操作状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若隐名股东在事实上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资本收益,其他股东也就此种状况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认可的,则应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

若隐名股东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利,挂名股东实际行使股权并直接享受因隐名股东出资所带来的收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不知情的,应确认其借贷关系,对其股东资格不予保护。

总之,我国《公司法》中所体现的资本“三原则” ,首要原则就是资本真实原则。

资本真实原则是对出资信用的法律要求,法律所赋予股东的权利无疑是基于其在对公司出资的基础上所享有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与精髓,任何人在不尽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不会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那些不劳而获,“寻租”自己的权利而掘取社会财富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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