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相关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2024年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经济环境下,股权结构日益复杂,隐名出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形式愈发普遍。

隐名出资,顾名思义,指的是投资人实际出资却并不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为股东,而通过其他人或组织代为持有股权。

这种投资方式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还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分析其法律性质和认定标准,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

二、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性质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在法律上属于公司法、合同法、民法等多个领域的交叉问题。

首先,它涉及到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出资人是否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它还涉及到股东与第三方的关系,如隐名出资人如何对外承担责任;最后,它还涉及到法律对隐名出资的认可程度和保护程度。

因此,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具有显著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三、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对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

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 出资事实的认定:即隐名出资人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这通常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公司财务记录等证据来证明。

2. 合同关系的认定: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往往存在代持股份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内容、形式以及是否履行,都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

3. 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是公司对外公示的信息,也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参考。

4.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作出认定。

四、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难点与问题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上述几个方面来认定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难点和问题:1. 证据难以收集:由于隐名出资的隐蔽性,相关证据往往难以收集和保全。

2. 法律适用不明确:现行法律对于隐名出资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况。

3. 股东权利的保护:如何平衡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电大经济法论文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问题探讨

电大经济法论文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问题探讨

电大经济法论文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问题探讨一、“隐名股东”真的存在吗2005年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一规定被许多人解读为对隐名股东的默认。

但细加考量,会发现对所谓的隐名股东很难作出定义。

如《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一书中认为,隐名股东为实际认购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中记载他人为股东的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代理、行纪、信托等[1],但问题随着而来,如果是代理方式(实际上应该是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委托人的隐名股东,是否通过给予受托人指示来行使股东权利完全是其自己的权利,其也可以完全委托作为受托人的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甚至也可以委托受托人代为出资,然后再通过各种方式补偿给受托人,只要受托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安排就行,那么,实际出资和行使股东权利如何能成为认定隐名股东的标准呢?更不用说隐名股东通过信托方式入股,在这种方式下,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受托人(显名股东)名下,其拥有信托目的下的完全支配权,委托人(隐名股东)还如何认购出资和行使股东权利?实际上,将《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理解为对隐名股东的规定是错误的。

市场经济下公司应为高度自治的市场主体,现代公司制度下不应该存在所谓隐名股东,在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簿上登记的股东就是公司股东,反之则不是,其他人可以通过与股东之间的合同或信托关系间接参与公司运营或享受经营收益、承担经营风险,其性质与通过离岸公司投资或各种委托理财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出现纠纷时可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法律关系,或委托,或信托,分别作出处理。

在现有公司登记制度之外另外创设所谓隐名股东制度不仅使问题复杂化,而且对于我们建立现代公司管治制度有害而无益。

二、通过他人投资有限公司应注意的法律问题间接投资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通过他人投资创立或参股有限公司是其中一种,就目前而言,建议注意以下问题: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有清晰的协议,对双方的关系有明确的定性,对各种情况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市场主体和公司法事务逐渐多元化、复杂化,公司股权的归属和权益认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隐名出资人,即未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投资但在公司享有相应权益的投资者,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法律对于隐名出资人的规定相对模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现状及问题(一)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定义隐名出资人是指在公司出资中以他人名义参与,而在实际意义上享有该等股权利益的个人或实体。

他们在某些情形下为公司投资活动贡献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本支持,却以其他人的名义持有股权。

(二)当前认定难题当前,对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存在以下难题:一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隐名出资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二是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益冲突问题;三是隐名出资人资格认定的程序性问题,如证明力问题及纠纷解决的程序选择等。

三、关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分析(一)完善法律规范针对隐名出资人资格认定的法律规定,建议制定更加具体和明确的法律规定,统一认定标准。

包括对隐名出资人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明确规定,以及名义股东的职责与义务等。

(二)平衡各方利益在处理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益冲突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贡献、投资意图以及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等因素,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同时,要保障公司整体利益不受损害。

(三)强化证据证明力在认定隐名出资人资格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出资行为及相应的权益关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充分评估和认定。

(四)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为解决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纠纷,应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纠纷解决需求。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公司的运营中,隐名出资人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主体。

他们虽未以自己的名义出现在公司登记中,但实际承担了出资的义务。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以及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等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隐名出资人的概念及特点隐名出资人,顾名思义,是指未以自己名义出现在公司登记中的出资人。

他们通常以他人名义或通过某种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隐名出资人的特点主要包括:不公开性、间接性、与实际控制人的紧密关系等。

三、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现状与问题当前,对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存在法律上的模糊地带。

由于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的规定不够详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存在差异。

此外,隐名出资人的存在也使得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等面临诸多挑战。

四、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原则与依据在认定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应关注隐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行为和实际控制权;二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原则,即应确保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是维护公司稳定的原则,即应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在认定依据方面,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章程、合同等内部文件;二是实际出资情况;三是实际控制权情况;四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五、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践与案例分析在实践操作中,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往往涉及多个方面的因素。

例如,在某公司中,虽然名义股东为登记在册的股东,但实际出资和实际控制权均由隐名出资人掌握。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审查相关证据和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可以认定该隐名出资人为实际股东。

同时,也应考虑相关证据的效力、真实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等因素。

2021中国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2

2021中国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2

2021中国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摘要 司法实践中,因为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而对簿公堂的案件屡见不鲜,而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处于立法的“真空”状态,导致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无法可依,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纠纷的标准也多式多样,这种现状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极大的挫败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使得公司和许多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试图立足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隐名股东现象之所以大量涌现,是因为投资者的逐利性以及目前我国法律及政策方面存在的缺陷等。

本文通过对隐名股东的概念、特征以及形成原因的分析来界定隐名股东的基本内涵。

对隐名股东资格进行认定不仅是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前提,也是提高投资者积极性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的需要,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外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理论有实质说和形式说两种,实质说认为实际出资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而形式说认为公示登记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

并且各国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持不同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英美法系国家认定隐名股东资格的标准是股东名册的记载,即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而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由于其信托制度比较发达,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时,根据信托法来规制。

二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隐名出资问题的处理也存在颇多争议。

德国因其具有严格的公司登记制度,隐名出资现象少有出现。

日本和韩国的公司法也没有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标准也混乱不一。

我国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学说也呈现多样性,主要包括实质说、形式说、区别说;再加上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审判意见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定处于真空状态,并且法院在认定隐名股东资格时候审判标准不一,充分说明了我国在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实践不规范、法院对隐名投资行为的态度比较矛盾以及律师在公司法律实务的作用不能很好发挥等。

隐名股东确认之诉几个问题的研究

隐名股东确认之诉几个问题的研究

隐名股东确认之诉几个问题的研究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社团性的特征,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材料之中。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的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投资问题。

目前因为隐名投资产生的纠纷种类很多,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的诉讼(本文简称为隐名股东确认之诉)较为常见。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这就带来司法上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投资公司的稳定性,不利于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出资人利益。

因此对隐名投资人可否提起确认股东身份之诉、诉讼的性质及当事人的确定、确认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等问题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隐名股东确认之诉对象隐名股东准确地说应当是隐名投资人,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

与之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这里的显名或者隐名是指其姓名是否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上记载。

隐名股东现象会导致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是否应当认定真正的股东身份就是此类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许多学者认为不应当认定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首先在立法上,我国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是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记载,没有出现在这些材料中的主体不能称为股东。

他们是不具备股东形式特征的投资者。

其次,从现实上看,隐名股东的存在有悖于交易秩序与安全。

我国公司采登记制度,借以保障股东权益和交易安全。

隐名出资人被认定为股东,不仅是对公司人合性的破坏,而且对社会信用机制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秩序也起到破坏作用。

认可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不利于公司的登记管理,并可能为某些单位和个人采取隐名的方式暗中投资并操纵经营提供法律保护,助长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确认隐名股东之诉没有审理的必要,或者立案后因与工商登记相悖一律不予以支持。

《2024年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司作为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股权结构与股东资格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隐名出资人作为公司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公司法领域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现状隐名出资人,顾名思义,是指实际出资但并未在公司的名义登记中显名的投资者。

在实际的公司运营中,由于各种原因,隐名出资人大量存在。

然而,在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上,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与困难。

一方面,法律规定需要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平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关系。

三、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在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虽然《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隐名出资人的权利义务有所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漏洞和模糊地带。

(二)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各地法院在审理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案件时,往往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影响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复杂,隐名出资人的存在往往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决策机制等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股东资格的认定。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程序及救济途径,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统一认定标准各地法院应参照国家法律及司法解释,统一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三)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加强对隐名出资人的管理,确保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决策机制有效。

(四)加强监管与监督政府及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与监督,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合规性,保障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余玲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经济领域中出现了大量隐名股东。

一般而言,隐名股东投资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出资,既满足市场主体参与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愿望,又能拉动经济增长,繁荣市场。

然而,因隐名股东的隐密性及投资关系的复杂性,以及我国《公司法》及现有立法中关于隐名股东规定的缺失,使得隐名股东所引的纠纷频繁发生。

本文试图从以下五个方面研究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是对隐名股东的概述,接下来是隐名股东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其权利和限制,最后一部分写的是隐名股东现象引发的法律纠纷及分析。

关键字:隐名股东隐名股东资格隐名股东权利和限制法律纠纷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与世界经济的交流融合不断向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推进,市场发展日益体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特征,各种投资形式和投资手段层出不穷。

即使在公司制度越来越趋于完善的今天,在公司实际运行中,投资手段和投资形式也出现多样化的趋势,其中就包括了本文论述的隐名投资。

这种灵活的投资方式在为隐名股东带来商机与利润的同时,也面临着自身合法性、法律风险如何控制、公司内外关系如何处理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律规则的健康持续发展。

因为隐名股东主体的隐蔽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公司的内外部关系模糊甚至混乱,由此引发的涉及隐名股东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

因此,解决好隐名股东问题,减少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介绍隐名股东的概述,作出隐名股东含义的界定;其次说明隐名股东权利主体资格认定的困惑,以及现在学术界主要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学说。

法律保护公司中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但隐名股东的权利是有限制的,普通股东的权利义务依其享有股份而相对确定,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除依与显名股东约定外,还受到公司法的限制,其权利义务处于相对不确定状态,隐名股东需要一定的空间来实现其法律权利;并通过隐名股东主体资格的认定,其权利和限制揭示出隐名股东现象依法的法律纠纷和分析。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公司作为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其股东资格的认定成为了企业法律关系中的关键问题。

尤其是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涉及法律、公司治理及合同等多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就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隐名出资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隐名出资人,是指未在工商登记中显名,但实际对公司进行出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资人实际出资但未在工商登记中显名;二是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出资协议或代持协议;三是隐名出资人享有相应的股权收益和股东权利。

三、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主要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虽然法律上未明确规定隐名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契约精神、股东权利保护以及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一般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定。

这主要包括:出资事实的确认、出资协议的效力以及相关股东权利的行使等。

四、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难点及争议在认定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时,往往面临诸多难点及争议。

如:第一,工商登记的公信力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冲突问题;第二,代持协议的效力及执行问题;第三,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益冲突问题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变得复杂而困难。

五、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践探索针对上述问题,各地法院在实践中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明确认定标准,如对出资事实的审查、代持协议的效力等;另一方面,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平衡各方利益。

同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如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等。

六、完善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建议为了更好地解决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第二,强化工商登记的公信力,但同时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确保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第四,加强司法实践的探索和总结,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更多经验。

《2024年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企业治理中,隐名出资人作为股东出资的特殊形式,已经成为了许多企业和公司的常态现象。

但如何合理有效地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上却依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议题。

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不仅关乎出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公司的运营效率和治理结构。

本文旨在探讨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隐名出资人的基本概念与现状隐名出资人是指未在工商注册或公司章程中明确登记其股东身份,但实质上对公司进行了投资的人。

他们以各种原因选择以隐名方式出资,比如为保护个人隐私、避免税务或法律风险等。

当前社会背景下,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复杂性和投资行为的多样化,隐名出资人逐渐成为公司经营中的重要参与者。

三、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难点与争议尽管隐名出资人实际上已经对公司的资本形成贡献,但他们在公司内部的地位和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和认定。

这一问题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现行法律对于隐名出资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不确定性。

2. 证据的难以收集:由于隐名出资人通常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其股东身份的证明材料往往难以收集和保存。

3. 利益冲突的复杂性: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也是认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分析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隐名出资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应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确保在争议解决时能够充分证明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和权益。

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国际比较与借鉴在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进行了立法和实践探索。

通过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经济环境中,企业资本结构呈现多样化特征,其中,隐名出资人的存在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现象。

隐名出资人即以他人名义参与投资活动的出资者,尽管不显露于公司的登记股东名册之中,但其经济地位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因此,对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法律课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一法律问题,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法律依据与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隐名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但未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的自然人或法人。

虽然其姓名未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中,但其在公司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资格的认定涉及到出资者的身份认定、出资证明的审查、股东权益的维护等多方面问题。

三、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在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上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对于隐名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差异较大。

此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过程中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和矛盾。

四、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主要原则在认定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隐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应关注隐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行为和所享有的权利;三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原则,即保障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四是公司内部治理原则,即尊重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决策和约定。

五、完善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为完善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隐名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提供法律依据。

2. 统一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统一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中的一致性。

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的几个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的几个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的几个问题研究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12-15 16:42:00 ] 作者:王岩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社团性的特征,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材料之中。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的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投资问题。

目前因为隐名投资产生的纠纷种类很多,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的诉讼(本文简称为隐名股东确认之诉)较为常见。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这就带来司法上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投资公司的稳定性,不利于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出资人利益。

因此对隐名投资人可否提起确认股东身份之诉、诉讼的性质及当事人的确定、确认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等问题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隐名股东确认之诉对象隐名股东准确地说应当是隐名投资人,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

[1]与之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这里的显名或者隐名是指其姓名是否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上记载。

隐名股东现象会导致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是否应当认定真正的股东身份就是此类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许多学者认为不应当认定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首先在立法上,我国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是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记载,没有出现在这些材料中的主体不能称为股东。

[2]他们是不具备股东形式特征的投资者。

其次,从现实上看,隐名股东的存在有悖于交易秩序与安全。

我国公司采登记制度,借以保障股东权益和交易安全。

隐名出资人被认定为股东,不仅是对公司人合性的破坏,而且对社会信用机制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秩序也起到破坏作用。

认可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不利于公司的登记管理,并可能为某些单位和个人采取隐名的方式暗中投资并操纵经营提供法律保护,助长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在公司股权结构中,股东身份的确定对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有些股东可能会以隐名股东的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从而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

这给公司及其他股东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旨在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中的应对方法。

一、隐名股东的定义隐名股东指的是通过特定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但在公司记录中未披露真实身份的股东。

他们可能使用代理人或法人代表等形式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

隐名股东的存在可能威胁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决策的公正性,因此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尤为重要。

二、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在我国,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主要依据有关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任何股东都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公司披露其持股比例和身份信息。

同时,公司法也对股东身份真实性提出了要求。

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公司有权要求股东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实现股东认定的目的。

三、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困境尽管有法律依据,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仍然存在一定的困境。

一方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难以核实,隐名股东容易通过虚假材料或代理人等方式逃避公司的认定。

另一方面,部分公司对于股东身份真实性的审查存在不足,缺乏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督。

四、应对隐名股东的方法为了解决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方法:1.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股东按规定披露其持股比例和身份信息。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股东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核查。

2.强化股东身份审核:公司应加强对股东身份的审核,要求股东提供真实可信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查。

同时,可以采用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加强合规意识培养:公司应加强对股东的合规意识培养,加强股东教育,提高股东对合规规定的了解和遵守度。

4.监管机构的职责落实: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股东资格认定的监管,加大对隐名股东的打击力度。

隐名投资人资格确认之诉原则研究论文

隐名投资人资格确认之诉原则研究论文

隐名投资人资格确认之诉原则研究论文关键词:公司法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摘要:随着公司隐名出资的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诉请确认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案件也越发常见。

我国《公司法》对此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笔者从与隐名出资相关的法律规定入手,提出隐名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应遵循的原则与基本路径。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社团性的特征,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材料之中。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资问题。

要处理现实中隐名资的纠纷,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予以确认。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投资公司的稳定性,不利于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损害资人利益。

一、现行我国相关立法之检讨隐名资人在实践中又称隐名股东,是指公司中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的实际m资人。

实践中,隐名资人虽然向公司实际投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中却将资人记载为他人。

当然,公司存在隐名出资人就必然还伴随另一相对主体的存在,即显名股东(也称显名出资人)。

因此,隐名资人其是否具有股东地位还处于未确定的状态,即本文讨论之目的,而隐名股东是其预想达到的理想状态。

(一)《公司法》中对隐名出资利义务规范的价值取向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强调在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鼓励交易,放松立法管制,促进公司自治。

其突m的特点就是强调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公司生活中的作用,允许公司和股东就公司有关事项自行作出安排。

但是关于隐名m资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协议的内容,《公司法》对此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此外,《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取得条件和时问、股权性质等重要问题均没有作m明确或者倾向性的规定,这也使在我们评判隐名投资的效力问题上继续存在规则上的障碍。

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相关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相关问题研究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a eId s y d r ui sTrd n ut n r 2 1 年 第 1期 01
隐 名 股 东确 认 之 诉 相 关 问题 研 究
蔡 亚 军
( 北 经 贸 大 学 , 北 石 家庄 0 0 6 ) 河 河 5 0 1
摘 要 : 隐 名 股 东确 认 之 诉 的 相 关 问 题 展 开探 讨 , 先 , 单 阐 释 了 股 东 资 格 的 确 认 ; 次 , 调 了确 认 实 际 出资 人 就 首 简 其 强
为 原 始 股 东 ,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原 始 股 东 是 指 在 公 司 章 程 上 有 的 套 型设 计 、 亮 的 造 型 , 雅 的 环 境 、 能 的 设 施 、 漂 智 良好 的 力。
建 立 完 整 而 严 密 的 控 制 体 系 , 制 度 上 保 证 每 一 种 可 能 的 从
涵 和 外 延 都 扩 大 了 。 现 代 房 地 产 市 场 己 经 正 在 逐 渐 告 别 卖
正 发 挥 其 防 范 风 险 的 效 能 。 三 要 善 于 利 用 法 律 法 规 解 决 问
法 方 市 场 , 然 这 个 市 场 的 潜 力 巨 大 , 目前 这 个 行 业 内 的竞 题 。 随 着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的 不 断 健 全 , 与 企 业 越 来 越 密 不 虽 但 争 却 十 分 激 烈 , 有 不 慎 就 会 面 临 失 败 的 危 险 。 开 发 商 们 可 分 ,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要 善 于 利 用 《 同 法 》 《 司 法 》 《 稍 房 合 、公 、 保
不 一 致 的 现 象 。 现 实 中 , 生 大 量 隐 名 投 资 的 问 题 , 文 从 或 持 有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股 份 , 因 受 赠 、 承 、 受 等 法 律 或 产 本 或 继 继 股 东 资格 的 确 认 , 认 实 际 出 资 人 股 东 身 份 的 必 要 性 与 可 事 实 原 因 享 有 对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人 。一 般 确

《2024年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公司的运营中,隐名出资人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主体。

他们虽未以自己的名义出现在公司登记中,但实际承担了出资的义务。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逐渐成为公司法领域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分析其法律特征、认定标准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隐名出资人的法律特征隐名出资人是指虽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但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隐匿性:隐名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 出资性:隐名出资人实际承担了公司的出资义务。

3.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尽管未显名于公司登记,但其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需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三、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对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标准:1. 实际出资事实:审查隐名出资人是否实际缴纳了出资,这是认定其股东资格的基础。

2. 出资协议的存在:审查是否存在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该协议是证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

3. 享有股东权利:隐名出资人应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4. 公司内部记录的记载:公司内部记录如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也是认定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

四、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尽管有上述认定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现行法律对于隐名出资人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2. 证据难取证:由于隐名出资人的隐匿性,相关证据的取得较为困难。

3. 法院判决的不一致性:不同法院对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

五、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为其实践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目录一、引言 (1)二、隐名股东概述 (1)(一)隐名股东的概念 (1)(二)隐名股东的特征 (2)(三)隐名股东的分类 (3)三、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学说 (3)(一)形式说 (3)(二)实质说 (3)(三)折中说 (4)(四)本文的观点 (4)四、我国法律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一)我国法律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现状 (4)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4)2.《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公司会议纪要》 (5)(二)我国法律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 (6)1.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 (6)2.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6)五、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完善建议 (7)(一)明确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7)(二)明确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8)(三)隐名股东认定程序的构建 (8)(四)建立隐名股东股权信托制度 (8)六、结论 (9)参考文献 (10)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社会经济发展,司法在实践中普遍发生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中间签署的代持股协议,可是由于缺乏结论,隐名股东认定问题司法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这不仅不利于确保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搭建健康的生活社会秩序,并且也不利于维护保养法律的权威。

仅有高效地处理这一难题,才可以推动投资人、公司与公司股东相互关系身心健康发展,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文中创作分为四个一部分:先从隐名股东的基础问题下手,理清隐名股东这个概念特点和归类,为下一步基础理论展开奠定基础。

次之论述学术界现有的有关隐名股东资质认定的三种理论:本质说、方式说、最合适的说。

随后,对国内有涉及到隐名股东的法律法规及存在的不足展开分析。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投资模式的多元化,隐名出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出资方式,日益成为公司资本筹集中的常见形式。

然而,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却常常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公司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发展。

因此,深入研究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认定方法。

二、隐名出资人的定义与特点隐名出资人,即在公司出资过程中不显露真实姓名或身份的出资者。

其特点在于,出资者虽然未在公开信息中展示自己的真实身份,但其实际投入了公司的资本。

这一方式使得出资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

然而,由于缺乏公开的合法身份,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也更为复杂。

三、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文,主要依赖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作为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

一般来说,在合同关系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在股权关系上,则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来认定其股东资格。

四、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难题与困境虽然对于隐名出资人的问题,法律规定有其框架,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难题与困境。

比如如何确认出资事实的存续?如何确认双方对股权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在尊重投资人利益的同时维护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使得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成为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五、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方法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和认定方法:1. 明确隐名出资的合同效力:对于有明确书面合同的隐名出资情况,应依法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依据实质性贡献原则:对于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不明确的情况,应依据实质性贡献原则进行认定,即看其是否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3.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得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出资情况等信息透明化,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纠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相关问题研究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就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首先,简单阐释了股东资格的确认;其次,强调了确认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的必要性;最后,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提起主体展开了探讨。

标签:隐名股东;确认;问题;探讨
从公司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中来看,公司不过是股东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利益的一种工具和制度设计。

16世纪以来,自最早设立的东印度公司至今天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形式,股东通过投资获得资本增值、获取收益的目的从未改变过。

在现代公司治理体制下,股东的可变性、易变性,股东投资的可选择性和自愿性更加明显,因此,往往会出现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部门的登记材料之中记载、登记的股东不一致的现象。

现实中,产生大量隐名投资的问题,本文从股东资格的确认,确认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能够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1 股东资格的确认
从股东构成的现实情况来看,股东由三部分构成,一种为原始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认缴出资的人。

第二种为继受股东,指在公司存续期间因继承、受让、公司合并等原因,依法继受取得公司股权的人。

第三种为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指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或经营范围或为了与公司的实际资产相符合或是为了提高公司的基本信誉,有时需要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除为上述两种情形下认缴新增资本的人即为新股东。

通过上述分析,股东是指向公司、企业投入资金或认缴出资并且在相关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的,或持有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因受赠、继承、继受等法律或事实原因享有对公司或企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一般说来,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专门记载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

从法理上讲,拥有公司的股权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非经登记等相应法律程序,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

2 确认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的必要性
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与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认购股份。

与之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显名与隐名是指其姓名是否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上记载,若未出现则不是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现象会导致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购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是否应认定其身份是此类纠纷应解决的首要问题。

那么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是否就意味着股东必须进行的股东名册的记载、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等法律规定纯属多余、毫无实际意义呢?笔者认为,
答案是否定的,对于已经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东组成处于随时变动的状态之中,所以法律要求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是股东名册记载的公司股票一定交割日之前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以便于公司履行对股东的通知义务,股票已经公开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股东资格和股东身份做出此界定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有限公司而言:第一,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姓名、名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

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并非设权性的登记程序。

而是一种宣示、备案、证明性的登记,仅具有对抗的效力,不能因为形式要件不一致,就否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否则就违反了实质的公平正义。

第二,对于权利的认定,应从法律关系产生的实质出发,股东之所以能够成为股东,从根本上讲,源于其出资,形式要件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其只是对出资的一种记载、证明。

第三,我国法律并未对隐名出资作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可认定为允许。

第四,对于隐名出资人的认定符合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这样可避免隐名股东逃避法律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具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并非任何实际出资人均可确立为股东。

实践中,存在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办经济实体或公司企业的党政机关干部或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公司股东的人作“隐名股东”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实际出资,称为“挂名股东”成为工商登记备案股东的人。

3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提起主体
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以及存在的状态之诉,据诉讼法规定,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比较而言,确认之诉的损害不一定造成或表现不一定明显,往往利害关系人谁是适当当事人成为一个问题。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被告采取不同的原则标准,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被告只要求“明确”,一般对被告的确定由原告选择,一旦选择,被告即被认为适格,即可参加诉讼。

对于股权身份确认之诉中,被告一般为不同意自己身份的股东,而对于此诉中原告身份的确认,按照传统理论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为公司或企业直接提起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诉讼。

对于此种诉讼,实践中多为个别企业或股东为了逃避债务而有意安排的假诉讼。

因为在此类诉讼中,原告一般是公司或企业,而作为被告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对第三人经常负有重大债务,且原被告双方就提请法院审理的事实已无任何争议,一般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认可或主动放弃其在公司或企业的债权,当事人进行诉讼并要求法院进行判决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对于此类无争议的案件,法院也一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的审理结果则为该实际出资人在公司中的股权不能予以认可,或其股权通过主动放弃的方式而全部丧失,致使实际出资人的债权不能得到保护。

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除此之外,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完全可以依据此权利对债务人所谓的危害债权的实现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通过分析,债权人既可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但我们应注意的是,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条件必须是与原诉的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而此时在股东身份确认之诉中,即使审判结果的出现也尚不能确定于债
权人的债权有利害关系。

另外,对于另外一条救济途径,即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来否认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有以下几个弊端:第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必须是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危及债权,而在此时,很难确定。

第二,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的股权确认之诉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极强的特点,股东的人选及其重要,债权人的撤销权也无权干涉。

因此,以上两种救济方式实质形存实亡,无法起到作用。

第二种为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提起的确认其身份的诉讼。

如实际出资人出资,但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股东出资以后,公司应向股东发放斥资证明书,其时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股东依出资证明书,可以向公司请求将自己的姓名载入股东名册,享有股东权利,股东名册上应记载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名册在处理股东关系上具有度额定的效力,即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才可依据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任何名义上或实质上的权利人在未完成股东名册等的登记或变更之前,不能对抗公司。

2003年12月,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知情且不违反国家强行性规定的情形下,有条件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问题。

因此实际出资人可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证明其股东身份。

另外,还有实际出资人已出资且已被记载的情形,但实际上同时也为其他股东实际出资的情形,此时一般要注意,股东通过增加自己的股份,而控制公司,同时损害其他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一般此种出资应认定为借贷。

因此,现实生活中,其他债权人如银行等尚不能直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权利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范健.公司法(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78.
[2]范健.公司法(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156.
[3]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98.
[4]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6.
[5]石育斌,毛燕琼.“如何认定台商在大陆隐名投资的法律效力”[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6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