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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号揭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种理办法
普宁市人民政府转发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普府〔2017〕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揭府〔2017〕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7日揭府〔2017〕20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揭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9日揭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规范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有关规定,在门诊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疾病。
第四条以下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范围:(一)恶性肿瘤;(二)肾脏等器官及组织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三)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四)慢性肾功能衰竭;(五)心脏病(Ⅱ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六)脑血管病后遗症;(七)高血压(Ⅱ级及以上);(八)糖尿病;(九)精神系统疾病;(十)强直性脊柱炎;(十一)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二)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十三)慢性病毒性肝炎;(十四)类风湿关节炎;(十五)慢性阻塞性肺病;(十六)肝硬化(失代偿期);(十七)系统性红斑狼疮;(十八)癫痫;(十九)帕金森病;(二十)艾滋病;(二十一)结核病(活动期);(二十二)耐多药肺结核;(二十三)血友病。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一、高血压病(Ⅱ期及Ⅱ期以上)凭3次以上不同日期测血压≥140/90mmHg、近6个月内正在口服抗高血压药物治疗的病史资料及以下五项之一认定,或凭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高血压的出院小结及以下五项之一认定:(一)左心室肥厚(超声心动图报告)。
(二)颈动脉超声显示有动脉粥样斑块或内膜中层增厚(IMT)≥0.9 mm。
(三)血清肌酐升高(下述2项之一):1. 男性>133μmol/L,女性>124μmol/L(苦味酶法)。
2. 男性>115μmol/L,女性>85μmol/L(肌氨酸氧化酶法)。
(四)微量白蛋白尿:>300 mg/24h(正常参考值:30~300 mg/24h),或白蛋白/肌酐比值:男性≥22 mg/g,女性≥31 mg/g。
(五)合并腔隙性脑梗死:头颅CT或MRI报告。
备注:检查检验项目须提供近2年资料。
二、糖尿病在排除急性感染、创伤或其他应激情况下,同时符合(一)、(二)项或同时符合(一)、(三)项:(一)同时符合1~3中任二项:1. 空腹血糖≥7mmol/L(126mg/dL);2. 餐后2小时(或随机)血糖≥11.1(200mg/dL);3. 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2小时血糖≥11.1mmol/L (200 mg/dL)。
(二)HbA1c(糖化血红蛋白)符合以下任一项:1. 病程≥1年,HbA1c≥6.5%;2. 病程<1年,HbA1c≥7.5%。
(三)合并有下述大血管或微血管病并发症:脑血管病变、心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周围神经病变、肾功能异常。
备注:检查检验项目须提供近1年资料。
三、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限肌力3级及3级以下)(一)脑梗死(含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同时符合以下二项:1. 头颅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头颅磁共振(MRI)检查发现梗死灶;2. 治疗后肌力3级及3级以下。
(二)脑出血(含脑出血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同时符合1、3项或符合2、3项,须排除外伤性因素引起:1. 头颅CT或头颅MRI检查发现出血灶;2. 腰穿证实蛛网膜下腔出血;—2—3. 治疗后肌力3级及3级以下。
汕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
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根据《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就医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分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分别简称为职工和居民.第三条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经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疾病。
第四条坚持循序渐进、逐步纳入的原则,在省人社厅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确定本市门诊特定病种目录。
根据门诊特定病种就医购药的特点分为门特病种一类和门特病种二类,具体病种见附件1。
第五条充分考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严格界定准入标准.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附件2)由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等文件拟定,征求相关专业医疗专家意见后确定。
第六条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医疗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门诊特定病种就诊治疗的特点,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中确定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医疗机构。
(一)本市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二)配备相应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的专业医疗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门诊特定疾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备向社保经办机构实时上传门诊特定病种备案、就诊信息的信息系统;(五)符合市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与门诊特定疾病诊治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医疗机构。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服务:(一)配备有治疗相应门诊特定病种的专业医疗技术人员;(二)有治疗门诊特定病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药品;(三)具备相应的信息系统,可向社保经办机构实时上传门诊特定病种电子处方等就诊信息;(四)符合市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
无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44-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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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潮府[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潮府〔2008〕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潮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政府补助与参保人缴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只建立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四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非从业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十八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称劳动保障部门)为居民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征收、核算、待遇支付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造册、建立征收台账、管理参保人资料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2020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
2020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门诊特定病种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
门特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条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门特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门特相关政策,并指导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门特工作。
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门特政策的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门特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待遇保障第五条各市执行全省统一的门特范围(详见附件),不得自行调整。
本办法实施前各市已开展但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可继续保障,相应管理办法由各市确定。
第六条门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应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以下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一)精神分裂症;(二)分裂情感性障碍;(三)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四)双相(情感)障碍;(五)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六)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七)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八)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九)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十)恶性肿瘤(放疗)。
各市根据病种特点,合理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纳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各市要结合本市预算情况合理设定待遇,报省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参保人员门特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第三章管理服务第八条各市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可开展相应门特诊断及治疗的医疗机构。
第九条参保人员享受门特待遇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医疗机构。
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
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潮劳社[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潮劳社〔2007〕51号2007年6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和《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潮府〔200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包括:(一)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二)糖尿病;(三)脑血管疾病后遗症(限肌力3级以下);(四)肝硬化(失代偿期);(五)恶性肿瘤;(六)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七)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八)类风湿性关节炎;(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一)帕金森病;(十二)精神分裂症;(十三)血管炎;(十四)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循序渐进、逐步纳入的原则,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到指定的门诊特定病种诊断医院体检,同时由2名相关专业的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医师在体检表上签名确认,并由该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加盖公章。
门诊特定病种诊断医院原则上应为二级以上综合性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样本
相片
发证
单位
编号:999999
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
(城乡医保)
参保号
500000
姓名
某某人
性别
男
身份证
特定病种批准日期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
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说明
一、按规定享受特定病种的参保人才可持本证。
二、本证只供持证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本证,应及时向发证单位报失并申请补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医保待遇:
1、冒用他人专用证;
2、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用药、检查、治疗费用。
四、特定病种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肺结核活动期间、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
2、参保人或代办人应于每年12月携带《专用证》、近半年病历、近期检查检验单等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五、当参保人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时,本证自行失效,并须将此证交回发证单位。
2018年潮州市枫溪区医疗保险中心部门
2018年潮州市枫溪区医疗保险中心部门决算报告目录第一部分潮州市枫溪区医疗保险中心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责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潮州市枫溪区医疗保险中心2018年部门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潮州市枫溪区医疗保险中心2018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潮州市枫溪区医疗保险中心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责潮州市枫溪区医疗保险中心是正股级事业单位,公益一类。
主要职能:1、负责全区参保人员医疗、工伤、生育费用的审核、报销;2、管理参保人员住院、转院、异地就医、特殊门诊业务;审核居民的参保资格,建立和管理参保人员台账;3、做好参保信息管理工作,定期汇总上报待遇支付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4、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和收缴保险费等工作;5、负责对定点医疗保险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保费用结算和年度考核工作,并参与对其监督和管理。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我部门没有下属单位,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单独编制本部门决算。
第二部分潮州市枫溪区医疗保险中心2018年部门决算表表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部门:潮州市枫溪区医疗保险中心单位:万元4收入支出决算总表部门:潮州市枫溪区医疗保险中心单位:万元5收入支出决算总表部门:潮州市枫溪区医疗保险中心单位:万元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情况。
6表2收入决算表部门:潮州市枫溪区医疗保险中心单位:万元7表2收入决算表部门:潮州市枫溪区医疗保险中心单位:万元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
8表3支出决算表部门:潮州市枫溪区医疗保险中心单位:万元9表3支出决算表部门:潮州市枫溪区医疗保险中心单位:万元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各项支出情况。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6•【字号】潮府办[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潮府办〔2004〕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市劳保局二○○四年二月三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及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于2001年6月实施了《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潮府〔2001〕15号),目前工作进展顺利,运转正常,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见成效。
但从我市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的情况看,仍存在医疗保险覆盖面小,困难群体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困难,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偏低,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不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和场地缺乏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其列上重要议事日程。
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力推动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
已实施医疗保险的市直及县、区,要把参保范围从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企业和省属驻潮单位,扩大到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以及灵活形式就业人员。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7]35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7〕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暂无条件依照《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
上述范围的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和人员(下称被保险人)应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条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住院医疗保险费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综合费率,统一征缴。
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申报、征缴程序按《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住院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住院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第六条住院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负担,每人每月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折算为绝对额,每社保年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下同)缴纳。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3•【字号】潮府[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潮府〔200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粤府[1999]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及部队驻潮单位(下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下称被保险人),均应依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其医疗待遇制度另行制定。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制定)。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是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按级负责,分步实施,逐步过渡”办法。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负担,参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4%缴纳,被保险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30•【字号】潮府[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潮府〔2002〕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潮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三十日潮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制定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的事发现场和转送医院途中的急救医疗。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公安、消防、交通、民政、通讯、航运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条潮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潮州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和基层急救站组成。
潮州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职责是:(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检查、督促各级急救站执行本规定。
(二)全市统一设立“120”呼救专线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
(三)组织开展急救诊医学的医学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四)建立、健全“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各级急救站的管理制度,保证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正常运作。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在我市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在我市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3•【字号】潮府办[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在我市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潮府办〔2003〕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红十字会《关于在我市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日关于在我市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由于种种原因,各种灾害和生产第一线的意外突发事件及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的生命和安全。
尤其是在人流量较大的火车站、旅游点、水陆运输车船以及饭店、商场等场所,时常发生外伤、中暑、中毒以及心脑血管疾病等。
发生这些意外伤害和急性病症时,由于现场无医务人员,伤病员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处置,常常因延误抢救时间而增加病员的痛苦甚至造成本可以避免的伤残或死亡。
要改变上述状况,必须普及群众急救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的能力。
特别是公安干警、消防队员、汽车驾驶员、船员,旅游、旅店业从业人员,水电工地、建筑工地管理人员,让他们掌握初级卫生救护知识,能够在现场进行初步的紧急救护,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
根据红十字会、公安部、卫生部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急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一字[2001]44号)的要求,我们拟先在全市危险行业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为公众提供急救医学常识的教育与基础技能的训练,以后再在全社会逐步推开。
现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全市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由市红十字会和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实施。
各系统、单位要重视职工安全和急救培训工作,积极配合市红十字会开展规范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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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定病种的复查
复查间隔期根据不同病种由市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确定。
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应于 每年的6月进行复查,未按规定进行复 查或经复查达不到门诊特定病种诊断 标准的参保人应中止享受门诊特定病 种待遇。
到指定的门诊特定病种诊断医 院医务部门组织体检,由两名相 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 师在《体检表》上签名确认,并 由该诊断医院医务部门加盖公章
门诊特定病种的申报
凭《体检表》、病历及相关资 料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审核、确 认手续,并领取《门诊特定病种 受理通知书》。
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机构
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机构原则上 应为二级以上综合性的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由市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 业务操作培训
潮州市社保局医保科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
政策依据:《潮州市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 (潮劳社[2009]44号)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特定病种的管理,根据国 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
什么是门诊特定病种
我市门诊特定病种诊断医院
潮州市中心医院 潮州市潮州医院 解放军第一八八医院 潮州市中医医院 潮州市红山医院 饶平县人民医院 饶平县华侨医院 潮安县人民医院
门诊特定病种的复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对享受门诊特定 病种待遇参保人的复查制度,复查结果作 为参保人继续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依 据。
结算办法
参保人经参保地社保局同意在异地就医 的,应选择并确定一家就医地的基本医 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机构。
所选定的就医机构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 得变更。如需变更就医机构的,应于每 年6月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自 下一社保年度生效。
结算办法
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 保人,在门诊特定病种就医机 构就诊时,凭本人身份证和 《门诊特定病种受理通知书》 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11: 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12: 血友病 13: 癫痫 14: 白内障(手术) 15: 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 16: 恶性肿瘤 17: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18: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9: 血管炎 20: 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21: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申请条件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人员
门诊特定病种的申报
申报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应先携带 1、本人病历 2、一寸免冠相片 3、《医保手册》 到参保地社保局领取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体检表》
门诊特定病种的申报
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 医疗费用高,经市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确定,在门诊治疗 的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1:高血压病(Ⅱ期及Ⅱ期以上) 2:糖尿病 3: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
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限肌力3级及3级以下 4:肝硬化(失代偿期) 5:类风湿性关节炎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再生障碍性贫血 8:帕金森病 9:精神分裂症 10: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门诊特定病种的复查
以下病种不列入复查范围 1、恶性肿瘤 2、器官移植术后 3、白内障(手术) 4、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
门诊特定病种的复查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的 参保人应于每年的6月到参保 地社保局更换《门诊特定病 种受理通知书》。
门诊特定病种的报销范围
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疾病的 治疗用药及诊疗项目必须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且与该疾病治 疗相符,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范围和与治疗不相符的药品、诊疗 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 支付范围。
结算办法
参保人在本市就医的,医疗费每社 保年度按参保人所选定就医机构一次 住院的结算标准进行结算
应由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人与就医 机构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保 局与就医机构结算 。
异地就医的报销办法
参保人在异地就医的,应 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间, 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医疗费 报销,医疗费每社保年度按 本市三级医瘤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血管炎 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
染的治疗) 以上六种病种例外(不包含在单病种限额
4000的范围内)
结算办法
符合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 遇的参保人应选择并确定一 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 站)作为门诊特定病种就医 机构
结算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医保手册》 2、《门诊特定病种受理通知书》 3、 当年度门诊病历资料 4、 医疗费用清单或付方 5、 医疗费收据 6、 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 原则上每半年到保险公司办理补 充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
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一并计 算在参保人该社保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支付住院 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内。
参保人患单一疾病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4000元
参保人合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疾病的门诊特定 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 限额为6000元
1、《医保手册》 2、《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结算单》 3、 医疗费收据 4、 身份证复印件 5、 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自2009年7月1日起,享 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 人,在定点零售药店和非门 诊特定病种就医机构就医、 购药的,统筹基金将不予支 付相关医疗费用。
参保人伪造、变造或涂改体检 (诊断)结论、病历、处方、单据 等有关医疗资料,或者利用其他手 段骗取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除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非法所得 外,对其此后1年内发生的医疗费 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