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 监管体系与 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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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学习重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掌握)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掌握)审计质量控制准则(掌握)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熟悉)第一节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一、审计准则的含义、目标和作用(一)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含义和目标(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作用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1.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人的规范2.业务准则——对执行业务的规范3.质量控制准则——对事务所的规范(1)审计准则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

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例如:审计意见我们认为,ABC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审阅准则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

在提供审阅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约定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一、鉴证业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一)鉴证业务要素1.三方关系——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2.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针对什么内容鉴证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具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1)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历史或预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信息是财务报表;(2)当鉴证对象为非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企业的运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关键指标;(3)鉴证对象为物理特征时(如设备的生产能力),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有关鉴证对象物理特征的说明文件;(4)当鉴证对象为某种系统和过程时(如企业的内部控制或信息技术系统),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关于其有效性的认定;(5)当鉴证对象为一种行为时(如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
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如下:
1. 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55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但尚未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证券法》第55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已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由负责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监管的财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证券法》第55条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要素1.领导责任: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首先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对其质量管理工作负责。

领导层应积极参与并推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制定质量目标、政策和策略,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2.组织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适应其规模和业务性质的组织结构,明确各级管理层的职责和权限,并确保组织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客户需求的变化。

3.人员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包括招聘、培训、晋升和绩效考核等措施,以确保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胜任的员工队伍。

4.服务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方案和流程,包括客户需求分析、项目管理、工作安排和服务交付等环节,以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改进。

5.质量策划和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程序文件,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质量业务的稳定和连续性。

6.风险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对项目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内部控制的建设和监督,以及适时的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等,以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权益的保护。

7.知识共享和持续改进: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知识共享和持续改进的机制,包括知识库的建设、培训和学习机制的建立,以及不断改进和创新的文化氛围的营造,促进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8.客户满意度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客户满意度管理机制,通过定期的满意度调查和反馈收集,以及客户关系维护和改善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以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以上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些要素,每个要素都相互关联,并需要整体协调运作,以达到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的目标。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标准,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体系简析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体系简析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体系简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之一,需要具备严格的内部控制,保障业务的安全性、合规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内部控制体系的定义、组成要素、功能和建设过程等方面进行简析。

一、内部控制体系的定义内部控制是在组织内部设立的一套规章制度、流程和控制手段,用以保障企业的业务操作合法、合规、准确、完整和及时完成,以达到提高企业效率、减轻风险和增加信任的目的。

二、内部控制体系的组成要素内部控制体系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与反馈等五个要素。

1.控制环境: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态度和行动,决定了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基础。

包括企业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人员培训、文化氛围等。

2.风险评估:企业需要对自身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管控。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

3.控制活动:企业应设置和执行一系列的控制活动,以确保内部控制能够有效实现。

主要包括审计、管理、信用、技术、物理等方面的控制活动。

4.信息与沟通:信息和沟通是一种重要的内部控制手段。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沟通机制,实现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和反馈。

5.监控与反馈:企业需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控和反馈,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不断改进。

主要包括内控自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

三、内部控制体系的功能内部控制体系在企业中具有五个基本功能:保护资产、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遵循法律法规、提高业务效率和增加信任度。

1.保护资产:通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确保企业的资产不被丢失、盗窃、损毁或滥用。

2.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是内部控制检查的重点之一。

内部控制机制可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财务报告的失实和欺诈。

3.遵循法律法规:企业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确保企业的合规性发挥作用,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参与。

4.提高业务效率:内部控制可以提供不同层面的控制意见,帮助企业完善流程和优化内部控制,以提高工作效率。

会计师事务所行为规范管理制度(最新)

会计师事务所行为规范管理制度(最新)

会计师事务所行为规范管理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维护行业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会计师事务所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1. 诚信原则:坚持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2. 独立性原则: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确保执业公正。

3. 专业胜任原则: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执业水平。

4. 保密原则:严格保密客户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5. 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执业合法合规。

第二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四条诚信守信1. 诚实执业:在执业过程中,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确保报告真实、准确。

2. 信守承诺:对客户承诺的事项必须按时完成,不得无故拖延或变更。

第五条独立性1. 经济独立:不得接受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如客户赠送的礼品、回扣等。

2. 业务独立:在执行审计、鉴证等业务时,不得受客户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专业胜任1. 持续学习: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更新知识结构,提升专业能力。

2. 合理分工:根据业务复杂程度和人员能力,合理分配工作任务,确保业务质量。

第七条保密义务1. 信息保密: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2. 保密期限:保密义务不因业务结束而终止,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三章执业质量控制第八条业务承接1. 风险评估:在接受业务委托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业务在可控范围内。

2. 合同签订: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第九条业务执行1. 计划制定:根据业务特点,制定详细的执业计划,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2. 证据收集: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要求,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确保结论可靠。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一套由该机构自行建立和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旨在确保其所提供的会计和审计服务的质量。

这一体系主要包括内部质量监控机制、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质量控制人员以及持续改进体系等方面。

下面将详细介绍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内部质量监控机制。

该机制是事务所内部进行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估的重要手段,以确保其业务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内部质量监控机制通常由内部审计、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估等环节组成,通过对执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质量控制,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基于一系列的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

这些标准和程序涵盖了从职业道德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技术标准、文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对会计师事务所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要求他们在工作中严格遵循规定,确保服务质量的高水平和一致性。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还包括质量控制人员的角色和职责。

质量控制人员是负责监督和管理质量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拥有相关的经验和技能,对事务所的各项业务进行评估和监督。

质量控制人员负责指导和培训其他成员,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质量控制的要求,提高工作水平和准确性。

最后,持续改进体系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持续改进体系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定期评估和改进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通过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和外部审计,事务所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程序和方法,提高业务质量。

持续改进体系还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促进质量管理的不断进步和创新。

综上所述,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其提供的会计和审计服务质量的关键。

这一体系包括内部质量监控机制、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质量控制人员以及持续改进体系等方面。

通过建立和实施这一质量管理体系,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提高工作准确性和一致性,为客户提供可靠、高质量的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与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与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与责任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会计师事务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会计、审计和咨询服务。

作为会计行业的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着一系列的职责和责任,下面将详细阐述。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1. 会计记录和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企业或个人的财务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并准确地制作出合规的会计报表。

他们需要熟练掌握会计原理和规范,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还负责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他们通过核查和验证财务数据,评估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错误。

审计报告的结果将帮助企业管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作出决策。

3. 税务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将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合法地降低税负并遵守税法规定。

他们需要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帮助客户制定最佳的税务策略,并解决税务纠纷。

4. 财务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将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制定长期的财务规划和发展战略。

他们会分析和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提供专业建议和解决方案,以支持客户的业务发展。

5. 合规和风险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确保企业的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帮助企业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

他们需要密切跟踪相关法规的变化,为客户提供及时的合规建议,并帮助他们识别和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挑战。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1. 保密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保护客户的财务信息不被泄露。

他们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控制制度,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机密信息,并在服务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关信息。

2. 专业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始终保持专业、客观和诚实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和建议。

他们必须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任何违法、不诚实或操纵财务数据的行为。

3. 案件责任: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犯下错误或过失,导致客户遭受经济损失,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要向客户支付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计》知识点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审计》知识点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审计》知识点: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知识点: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1.《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事务所在故意情况下,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了事务所在过失情况下,根据过失大小承担补充责任。

2.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的有关措施【模板】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的有关措施【模板】

附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的有关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及《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要求,为更好的建立健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体系,现就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制订措施如下:一、优化审批制度流程,实施公开管理一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与省政务服务中心衔接,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达到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目的,逐步推进网上政务。

二是规范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更改审批流程,实施承办、复核、决定相分离的逐级审核制度,经过受理公示、审查、复核等法定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是精简审批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时,对确实能从互联网查询取得的需要上报的材料予以精简,不在需要提报。

此类材料全部由工作人员现场查询信息并核实确认。

四是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会计之星网站对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进行公示,同时公开办理进度。

二、夯实监管信用基础,实施诚信管理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诚信档案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是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等进行客观记录,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管理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专门信息档案。

(一)诚信档案信息内容诚信档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三项内容。

1.基本信息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基础信息,具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业证书编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注册时间、执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8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ZK003审计责任追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ZK003审计责任追究制度

审计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业务质量管理,控制执业风险,明确各级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本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审计责任,是指各级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履行应尽的职责,或因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业务人员执行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对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等业务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审计责任追究的种类与适用第四条审计责任追究的处罚种类主要有:(一)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二)经济赔偿责任;(三)给予降级、开除等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六条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降级处分:(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三)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四)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五)对客户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八)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九)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十一)本所业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如果是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时,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时,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买卖该种股票。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本所受监管情况的说明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本所受监管情况的说明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本所受监管情况的说明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受监管情况的说明为标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始终遵循合规经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运营。

下面将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受监管情况进行说明。

一、监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

其中最重要的监管机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协”),中协是我国会计审计领域的最高自律组织,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业监管。

此外,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还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如工商局、税务局等。

二、监管要求中协和其他监管机构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能力要求:中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包括注册会计师资格和丰富的从业经验。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团队全部持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业务范围要求:中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咨询、评估等领域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准则,并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客户保持密切合作,确保业务的高质量和专业性。

3. 质量控制要求:中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质量控制要求,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流程,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

4. 保密要求:中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信息和业务进行严格保密,禁止泄露或滥用客户的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重视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建立了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

三、监管措施为了确保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规经营,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1. 定期检查:中协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业务操作、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方面,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合规运营。

2. 抽查审计工作:监管机构会随机抽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工作底稿等进行审查,以评估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合规性。

证券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

证券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

证券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证券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一、引言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作为合规性评价的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提供独立的审计意见和报告,以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然而,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出现差错或过失,就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害。

因此,对于证券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认定十分重要。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是专业服务机构,其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提供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和顾问服务等。

作为法律实体,会计师事务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中行使职能时,应依法履行其职责,对错误或过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1.职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报告基本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因疏忽职责,导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未能揭示重大事项,从而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决策,那么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过失责任在证券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未能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关键的错误或问题,或者由于过失而导致无法发现虚假记载,将对其承担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是一种非故意的责任形式,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投资者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证据责任如要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投资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错误或过失,并且这种错误或过失已经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证据的充分性和清晰性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判决。

因此,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当充分搜集证据,以确保能够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相应的责任。

四、投资者维权的方式当投资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错误或过失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事故问责制度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事故问责制度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事故问责制度内容一、责任追究原则:1.明确责任:对于发生质量管理事故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2.党委领导负责制:党委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事故负总责,全面履行问责职责;3.分级问责: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人的职位等级进行区分,实行分级问责;4.多元问责:对于发生质量管理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既要进行党纪政纪问责,也要进行行业监管和法律追责。

二、问责的程序:1.事故调查:对于发生质量管理事故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党委和管理部门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2.事故认定: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明确事故的性质、后果、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3.问责决策: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由党委和管理部门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决策,并制定具体的问责方案;4.问责实施:党委和管理部门按照问责方案对责任人实施问责措施,并督促问责对象按要求整改,确保问责效果。

三、问责的方式:1.警告:对于责任程度较轻或初犯的人员,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2.调离岗位:对于负有直接责任并且无法在原任职岗位上有效履行职责的人员,可以予以调离岗位;3.定性教育:对于有一定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可以安排参加有关质量管理的培训课程,提高其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4.责令辞职:对于责任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可以予以责令辞职或免职;5.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党员干部和党组织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依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6.行业监管和法律追责:对于违法犯罪的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监管。

四、问责的效果评估:1.整改情况评估:对于被问责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2.效果监督评估:对于问责决策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估,确保问责措施取得预期效果;3.绩效考核:将问责措施的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对问责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促进质量管理责任落实。

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研究于定明朱锦余已阅2293次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第二节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财政部门主管注册会计师工作。

1980年,我国开始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当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有一个局级的行政或事业单位作为挂靠部门,性质上属于全民所有制。

在这种体制下,财政部门作为会计的主管部门,在行业协会没有成立前,理所当然地承担了主管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职责。

第二阶段,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同时管理社会审计。

从1984年审计部门成立了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开始,随后财政部门成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部门成立了注册审计师协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出现了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注册审计师协会并存的局面。

1993年10月31日《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明确了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但社会审计行业的管理权限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关于社会审计的归属问题的争论一直存在。

第三阶段,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

1995年全国的“两所、两师、两会”[1]合并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的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行业管理权限之争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是,一方面作为财政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事业登记),以财政部门的文件形式行文发布各类规章制度;另一方面作为行业协会(社团登记),对行业内部行使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阶段,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职能分离。

2002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将原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的有关措施 - 会计之星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的有关措施 - 会计之星

附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的有关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及《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要求,为更好的建立健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体系,现就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制订措施如下:一、优化审批制度流程,实施公开管理一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与省政务服务中心衔接,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达到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目的,逐步推进网上政务。

二是规范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更改审批流程,实施承办、复核、决定相分离的逐级审核制度,经过受理公示、审查、复核等法定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是精简审批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时,对确实能从互联网查询取得的需要上报的材料予以精简,不在需要提报。

此类材料全部由工作人员现场查询信息并核实确认。

四是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会计之星网站对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进行公示,同时公开办理进度。

二、夯实监管信用基础,实施诚信管理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诚信档案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是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等进行客观记录,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管理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专门信息档案。

(一)诚信档案信息内容诚信档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三项内容。

1.基本信息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基础信息,具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业证书编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注册时间、执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正确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正确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正确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问:最高法院曾经发布过以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复函》为代表的五个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法院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时的现实考虑是什么?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1996年4月4日我院曾以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复函》就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事务所应对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做出规定,从而使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问题成为我国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发生“银广夏事件”,其与美国“安然事件”一样,使社会公众意识到会计师行业的重要社会经济功能。

2004年,国务院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正式列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之一。

截至2003年,最高法院先后发布了五个关于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事务所民事责任案件提供了重要法律适用依据。

但也应当看到,最高法院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也因历史和认识的局限性而存在一些问题,并导致审判实践适用规则不一,事务所民事责任畸轻畸重,在审判实践中呈现责任扩大化的态势。

因此,如何正确地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对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最高法院自2001年5月正式立项,由民二庭负责起草该司法解释。

民二庭在原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以及民商法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问:与以前的司法解释相比,本规定有哪些特点或新发展?答:本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在价值平衡方面立足于既要保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要为会计师行业提供健康发展空间,从而使审判实践能够正确妥当地认定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哺育。

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殊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坚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时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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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体系责任认定规避1.研究来源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在改革开放初期就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起来,1980年财政部颁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条列》,1981年上海成立了新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公正会计师事务所。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走上了正规发展道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及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逐步接轨国际,开拓新领域的同时也面临这严重的挑战,在这其中暴露出来了许多的问题,一些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自身运营模式的问题,另外则是在法律角度上的不完善。

2001年,在中国出现了“银广厦”事件,在十几年的发展中银广厦虚构巨额利润,骗取投资者的资金,而在这一事件中,负责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因未能发现银广厦的严重的财务问题,存在重大审计过失,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三公”原则,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条款,对为银广厦出具严重失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处罚: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事后有关人士指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审计时,未能勤勉其责,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对重要的应收账款进行发函询证,而是将询证函交给了银广厦公司;也没有采取分析性的审计技术来执行收入循环测试、现金及银行存款测试及成本分析,对于销售收入剧增而仓储费、运输费为相应增加等事实不做逻辑分析,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单位未能履行其审计职责并参与到造假的行为无疑是这个案件的焦点,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具有社会的公信度,但中天勤的几位参与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却利用了社会对其的信任,协同被审计单位一起欺骗广大投资者,这种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但如若深究,正是因为制度的不完善才使得这样的中介结构有机可乘,我国大部分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名义上是合伙人制,实质上并没有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这显然难以督促其强化责任意识,所以,从“银广厦”事件中,我们看出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这一行业应对审计风险关键之一的是要解决监管问题,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来讲是要认清审计责任,从社会经济管理角度来讲是要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1.1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体系的现状由于内外环境因素交互作用的影响,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准和道德水平还有待提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一些因执业质量和到得缺陷所带来的隐患开始暴露,并呈现出周期性爆发的特点,导致近年来中外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丑闻不断,引发诚信危机,审计独立性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产物,会计师事务所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开始建设和发展,经过三十年的努力,其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系也逐步的完善起来,从1986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到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经济制度的完善伴随着法律制度的更进。

然而,虽然说从2007年至今,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关于规范和发展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意见》等相关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发布并实施,注册会计师制度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定逐渐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我们还是发现,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一方面的法律体系建设还是暴露出很多的问题,比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够清晰,法律条文不清晰,弹性大,法律用语模糊,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这就造成不法行为的产生。

2.审计法律责任认定根据所涉及的部门法,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这些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刑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中,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轻重程度分类:(1)违约责任。

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的要求,如注册会计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等。

(2)普通过失。

一般是指没有严格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与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

(3)重大过失。

一般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最低限度的认真与谨慎。

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按照专业标准或专业标准的主要要求执行。

(4)欺诈。

通常指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错误行为。

作案人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

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误却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推定欺诈。

是指虽无故意欺骗或坑害他人的动机,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

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执业中如果没有遵守公认的有关标准,则即使他并无诈骗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动机,仍然可以控告他犯有推定欺诈罪。

同时从《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二款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关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注册会计师法》已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比较明确规定,即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明知委托人……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亦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相关行为法律要素的认定,以上的条文看似全面,但是并不是很明确,执行起来会有很大的难度,而仔细研究发现有些关于责任认定的条文用语模糊,而且在一些条款上有自相矛盾的嫌疑,这些漏洞需要法律的制定者不断的去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以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复函》为代表的五个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这些司法解释里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6种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做不实报告;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被审计单位示意其做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发生以上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就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责任。

2007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计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是在以前的司法解释上的更新,对审计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采取更加科学公正的判断依据,其中对侵权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有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的确定也做出新的规定等等,新的司法解释承认了中注协的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保护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权益。

《注册会计师法》再加司法解释和若干规定,这些零零碎碎的法律文件,在一次次的补着在经济社会进步时出现的各类审计法律责任的问题,但是,因为时间的不一致,导致了个别的解释并不是很好的切合法律漏洞,直至今天,说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认定,还是在一些个别的问题上出现偏差,比如在《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中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过错和损害结果等法律要素的认定并不是统一的,这也许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特点,但是却体现出法律体系的不健全。

3.建全监管法律体系要想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只靠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明哲保身是不够的,加强监管和监管法律体系仍势在必行,针对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针对性的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实现监管法律体系的完整。

首先,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可颁布一些更高级的法律明确提出独立审计准则,审计责任的认定等审计准则中的概念让准则和法律实现统一。

第二,对于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过错和损害结果等法律要素的认定,应该有更为明确的条文,避开模糊的用语,对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更新的手段都应及时作出相应的规范,防止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最后,就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并且应当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从“法”的高度去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从而消除某些法院超过作为第一被告的被审计单位而直接判处事务所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做法,避免“深口袋理论”的滥用。

总之,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就是不仅要保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公平公正,还要对审计关系双方都要监督管理,实现经济社会的更好发展。

4.规避审计责任风险要避免和减轻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通过政府、法律界、注册会计师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重建一个健全、良好的社会审计体系。

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优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合理的规避审计责任风险。

4.1优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首先,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将各个法律条文中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统一起来,并制定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的处于主体地位的法律条文,以此为依据,可增设其他法律条文作为补充。

例如,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人《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其次,积极发挥注协的管理功能,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注协应强有力地发挥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功能,通过一系列审计诉讼案例加强对我国审计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并积极参与法律条款的制定,适度地确定法律责任。

再次,改变审计委托方式,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

通过审计委员会沟通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之间的分歧和冲突,保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有助于社会审计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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