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支部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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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支委民主集中制建设,有效发挥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关党支部主要任务是:在镇党委的领导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得到贯彻落实;对镇机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帮助全镇其他总支、支部完成工作;团结和带领全体镇机关同志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议事原则

(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结合城管镇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指示决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努力为全镇工作人员办事。

(四)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维护支委的团结,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树立班子的整体形象,发挥整体效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事项,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不得搞个人专断。

第四条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区委和镇党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根据镇党委的部署,研究确定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报告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研究决定本机关在全镇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人员考核。

(无)分析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研究部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机关性的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办公、装备、干部职工福利等重大经费开支。

(十)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党支部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委托一名支委成员主持。

第七条支委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于会前向支部书记请假。

第八条支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支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支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支委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支委举行会议的时候,机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支委会议研究问题应当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支委织报告,在上级支委织或本镇支委未改变决定前,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会议如对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支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支委会议的决定必须经支委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撤消或改变支委的决定,也必须经支委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

第十二条会议议题的提出和决定

(一)支委会议的议题,由支部书记确定。

(二)支委会议的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提前通知支委成员。

(三)凡提交支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以指定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讨论。重大议题的调查研究,支委有关成员要亲自参加。

第十三条支委根据上级支委织的要求,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民主生活会前指定专人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会后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反映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支委织报告。

第十五条会议讨论文件的准备和报送。

(一)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

(二)准备的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表明呈报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三)经审阅同意的重大问题的讨论文件应当在支委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有关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的讨论文件应提前两日送达。

第十六条决定事项通知的制发,

(一)支委会议决定事项后,由有关部门拟制有关文件。

(二)以支委名义发文,须经分工负责的支委成员审核,由支部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支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具体负责的支委成员贯彻执行或由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八条支委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的参加人员视情况决定。

第十九条支委会议由工作人员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证明支委成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议,并按日期前后装订成册,归入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支委会议记录一般不得查阅、摘抄。确实因工作需要查阅、摘抄的,必须经支部书记批准。

第二十一条支委会议的内容,除应当公开的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均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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