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治思维促进税收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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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法治思维,促进税收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这是法治思维第一次写进党的报告。

何谓“法治思维”呢?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以合法性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思维,改变过去那种管理思维、不讲程序的思维。

法治思维主要包含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等五个方面。

法治思维的目的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那么,在我国税收工作和税收事业中,应当如何善用法治思维,促进公平正义呢?
正如我们所知,税收作为一种文明的对价,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国家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一种合法侵犯。

传统观念中把税收理解为国家的征收管理,而现代观念则将税收理解为公民为国家所提供的相应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支付的对价。

法治思维下的税收应当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实现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财产权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有效的平衡。

我们用什么方式来保障这种平衡?当然,仅靠道德机制显然是不能实现的,在真实而又触手可及的利益面前,法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就成为一种现实的进路。

法律具有各种各样的基本价值,这些价值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

公平正义,构成了人对法律最单纯也最复杂的信任基础,是国家的基本职能及其对国民的基本义务。

公平不仅要求个人和团体受到公平的对待,而且还要求他们所受到的待遇应显示出来。

这也是法律最为本质的价值体现,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体现了人性最基本的需要。

具体到税法领域,可以认为公平正义至少包括四方面价值:一是分税公平,二是定税公平,三是征税公平,四是用税公平。

分税公平和定税公平可以被视为对公平正义的实体性推进,征税公平和用税公平则可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程序性保障,但无论其具体表现形式差异为何,均体现了税收法治的实质要件。

在当下的中国,善用法治思维,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牢固树立合法性、合宪性的思维。

税收法定主义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于税收的合法性、合宪性问题,防止政府机关滥用征税权侵害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让税法更好地符合宪法精神,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体现公平正义。

税法既涉及纳税人财产权的保护,也涉及国家机关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合法行使。

我国现行的有效税种有18个,但只有3部实体税收法律,与税收法定主义还有一定的距离。

我们强调税收领域的合法性、合宪性的思维,首要的就是要税坚持收法定主义,将税收行政法规尽快的上升为法律,实现良法善治。

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应该考虑规范授权立
法,废止1985年对国务院有关税收立法的授权。

目前,税收立法由作为行政机关的财税部门起草,很容易在平衡利益方面出现问题,形成本位主义、部门利益,在一定意义上影响税收立法的进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应当主导国家税收立法权,尤其是税收立法的起草权。

我国应当下大力气改变这一现状,要有大局观,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

税收立法应该由立法机关主导起草,邀请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与。

有了法律,才能真正实现依法征税,而依法征税是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但并不意味着依法征税就能实现公平正义。

反过来说,只有在征税过程中体现公平正义,也能进一步促进依法征税,最终促进税收法治和纳税人权利的保障。

依法征税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而促进公平正义则是依法征税的追求目标。

通过依法征税,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这是实体意义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在征税的过程中体现管理公平,则是程序意义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可以说税收法治的实现是一个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演进过程。

二是规制政府权力,有效保障纳税人权利。

让“权力放进制度笼子”就是要规制政府权力,有效保障纳税人权利。

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包括法律安定性、权力分立、依法行政、基本权的保障、国民权利之司法救济等。

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十八大报告亦重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
和法律的特权”,就是要用平等的宪法原则去“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

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在这方面,必须重新认识法律对政府与公民之间税收关系本质规范,应该说法律不仅仅是帮助政府怎样管理和规范社会、企业和公民,更重要的是要有法律让政府服务于社会,要有利于的社会创业和创新,要使社会有活力;同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社会和纳税人去监督政府和公务员,防止其寻租、懒惰和不提供应有的公共服务。

三是建立健全税收问责与监督机制,促进税务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在落实上求实效。

宪法精神强调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强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在我国要从根本上改变税收领域“零纠纷”的管理思维。

实践中认为“零纠纷”这是税收法治的目标,这是不对的。

事实上,纠纷的产生有其必然性,一方面是政府与公民的出发点有差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就论述了公民可能抗税的根本原因,“(税收)这种压力来自人民本身的抗拒情绪,他们为自己的防卫而纳税是很不情愿的。

这样就使得统治者不得不在平时尽量从他们身上征敛,以便在任何紧急时期或突然有需要的时候御敌制胜。

另一方面是税收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及其有限理性的限制。

税收法治的要求在于让纠纷在一个规范的框架内进行、解决,这里的“规范的框架”便是要格外强调法治的思维从法治思维的角度而言,应该将责任思维及治官治权思维结合结合起来,实现纳税人在国
家中的主体地位,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

要深刻认识到问责与监督的本质在于确保税收公平正义,在当前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实体正义,首先就是要保障程序上的正义,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行事,要实现这一目标,一般要求税收法律具备普遍性、稳定性、公开性、明确性、不矛盾性、可操作性、官方行为与法的一致性以及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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