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外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布日期】2006-04-29【实施日期】2006-04-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引进外资情况调查
关于中国FDI近况的数据整理国贸1201王川201243070133一.1990年以来中国引进FDI的规模增长比率变化析:FDI在我国的流入量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稳步增长,并未受到收到国际FDI总流量的和世界经济形势的影响。
并且我们可以看到,这二十多年来FDI流入量在我国的变化历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 1992-1995,快速增长阶段:以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为序幕,外商看到了中国的政策转向,对华投资的热情极大增长。
南巡讲话作为契机,使我国的FDI流入量掀起了一阵高潮。
同时,为了配合外商投资发展的新形势,国家也开始推出更多对外商企业的政策优惠。
“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也在这时候提出。
进一步拓宽了投资领域,允许外资进入金融、商业等服务业领域,开放地区也逐步向内地全面延伸。
2. 1996-2001,调整提高和稳步发展阶段:这段时间中,外商投资具有的显著特点是外商由参股外销开始转向控股控市。
我国政府面对外商投资出现的新问题和国有企业的困境坚持了比较客观的态度。
3. 2002至今,高速稳定增长阶段:2001年中国加入WTO,这使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由渐进式、局部性的开放转为大推进式、全方位的开放。
二.引进外资的来源地2006年,对华直接投资前四位国家(或地区)分别是香港、美国、日本和韩国,四个地区对华投资占全国的比重高达50.79%。
另外,德国、新加坡、台湾、荷兰和英国等对华投资规模也较大,五国或地区对华投资占全国的比重合计为13.43%。
上述9个国家(地区)对华投资占全国的比重合计为64.22%,是中国FDI最重要的来源。
在华投资的500强跨国公司主要来自日本、香港、韩国、美国和德国,2006年上述五国(地区)的500强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占全部500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6%、26%、6%、4%、3%,合计达到65%。
2007年1-11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香港(224.32亿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141.66亿美元)、韩国(32.29亿美元)、日本(29.9亿美元)、新加坡(24.64亿美元)、美国(22.21亿美元)、开曼群岛(21.54亿美元)、萨摩亚(15.99亿美元)、台湾(14.34亿美元)、毛里求斯(10.46亿美元),前十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7.13%。
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办理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办理流程
一、牵头部门
外经
二、联合办理部门
工商外经财政国税地税统计外汇
三、联合办理地址
各工商分局登记大厅
四、联合办理流程
企业参加所在地工商分局和镇经济服务中心联合召开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培训会”,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和相关年检资料,到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同时录入外汇收支情况表。
登陆联合年检网站()和工商年检网站()进行申报;外经、财政、税务、统计、外汇、工商等联合年检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网上审核,全部通过后,企业按要求将相关资料送达相关部门进行书面资料审核,并在工商年检网上打印《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并连同所有书式年检材料,一起报送所在地工商分局,在缴纳年检费用后,工商分局审核企业的书式年检资料,通过的,由工商分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向企业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年检所有书式资料,由工商分局汇总报送市联合年检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工商外资窗口),再由联检办分送外经、税务、统计等相关单位。
五、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办理流程图。
商资函【2007】50号
商资函[200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称《意见》)。
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取得一定的实效。
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
二、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一)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
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三、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
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
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
四、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五、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资本金收结汇
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
1.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以登记管理为中心,管 理形式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外资外汇 登记;
2. 管理内容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投入的管理、 对外商直接投资类账户的管理、对外商直接投 资资本撤回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天内, 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企业外汇登记,并领取“外商投资企 业外汇登记证”(IC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IC卡)是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资外汇登记、变更及其他 外汇业务的基础文件。外商投资企业从其账户中对外支付 或到外汇制定银行对付,以及办理其他各类外汇业务,均 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或相关当事人出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登记证”(IC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 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一年核定一次。
• (二)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 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 三、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企业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 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 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 结汇业务。 银行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合规性、真实性和 一致性后,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银 行业务章并批注,注明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 和日期,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 (6)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 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 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 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 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 行提交前述材料;
• 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以备用金名义 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 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年检有什么区别
同时在当地的工商网站上提交网上年检,因为是2个独立年检,所以虽然重复了,但还是必须要作.同样等待通过后,打印出报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给联合年检的6个部门盖章的表格.
去提交资料前仔细看过联合年检网上的通知,带其全部证照\财务报表,联合年检报告需要打印6份.
每个部门盖章通过后,最后到工商窗口办理年检,收费50元.
内资企业年检就和普通的企业年检程序一样。
外资企业年检:先填写工商部门发的手写版年检书,然后进入当地工商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再进入网站进入全国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先填表,上报,待各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年检报告书,将年检报告书和各部门需要的资料送到工商局联合年检部门即可。注意:各地的年检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为基本程序,建议咨询当地工商部门。首先在外资企业联合年检网上提交全部数据,然后等待审核结果,共有6个部门,等全部审核通过后再打印出报表.
每年1月1日到4月30日(具体年检时间根据当年工商局规定,如2010年的年检时间为3月1日到6月30日),公司得到注册地址所在区的工商分局进行工商营业执照的年检。
具体程序是这样的:先到市工商局网站上,登录到网上年检模块,在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确认无误后,提交网上年检报告书,提交成功后,网上会显示需要公司什么时候、拿什么资料、到什么地址进行现场年检。公司得把网上年检报告书打印出来,然后在相应位置盖公司的财务章、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处在指定位置签字后,再带着当年的审计报告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指定的工商分局现场进行年检。工商局设有专门年检办公室,工商局人员审核资料后,如果没有疑义,当时就会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上盖年检通过的标记。这样工商年检就大功告成了。金有没有按期到位 、有没有抽逃注册资金、公司的办公地址是不是和注册地址一致、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是不是和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一致等等。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08.16•【文号】外经贸资一函[2002]902号•【施行日期】2002.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30日)废止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资一函[2002]9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推动境内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允许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以下简称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
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和中国证监会2001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执行,不得越权审批。
二、前款所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1995年1号令)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该暂行规定颁布前由外经贸部以《关于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374号)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不得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除满足国家关于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申请人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三)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如依照申请人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股东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技术转让、商标许可等等),应在履行完上述义务和责任后方可申请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四)申请前两年内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连续赢利;(五)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六)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股东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
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11.03•【文号】商资函[2003]642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2003年11月3日商资函[2003]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局)、商务厅(局):为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提高联合年检参检率,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换发200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并同时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以下简称“存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原版空白批准证书由各地自行登记、销毁。
二、对200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换发新版批准证书。
三、自2004年6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工作须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结合起来。
外商投资企业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参加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五、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六、新版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一份。
正本交由外商投资企业保存,副本 1由外商投资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外资企业联合年检
外资企业联合年检一、背景介绍外资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的影响力日益增大。
为了规范外资企业的经营行为并保障国家的利益,中国政府要求外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和年度报告的提交。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资企业的年检工作,政府提出了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制度。
二、联合年检的定义联合年检是指政府部门与外资企业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对外资企业的年度审计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通过联合年检,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了解外资企业的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外资企业的合规程度。
三、联合年检的操作流程1. 前期准备•政府部门会通知外资企业参与联合年检,并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的要求和相关模板。
•外资企业需要准备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税务报表等。
2. 提交审计报告•外资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年度审计报告提交给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会对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向外资企业发出相关通知。
3. 联合年检会议•政府部门和外资企业会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联合年检会议。
•会议上,政府部门会对外资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进行详细的审核,并与外资企业进行沟通和交流。
•政府部门会就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外资企业需要积极配合和改进。
4. 审议结果通知•会议结束后,政府部门会向外资企业发出联合年检的审议结果通知。
•通知中包括对审计报告的确认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事项的具体指导。
5. 后续跟进工作•根据通知的要求,外资企业需要及时整改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提交改进报告。
•政府部门会对外资企业的改进报告进行复核,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四、联合年检的意义1. 促进外资企业合规经营联合年检作为对外资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机制,可以推动外资企业规范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2. 提高政府管理效率通过联合年检,政府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外资企业的运营情况,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3. 保护国家利益联合年检可以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防止外资企业出现违规行为、偷税漏税等情况,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1995年7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验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通知如下: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5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1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的补充通知(96)汇国函字第001号2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国函字第041号3关于金融机构自行印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的通知(96)汇国函字第233号4关于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093号5关于填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59号6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帐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68号7关于调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限额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89号8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80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关于加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非现场核查的通知汇国函[2001]61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外汇帐户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1]106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133号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的批复汇复[2006]18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的批复汇复[2007]254号金融机构外汇管理14关于进一步规范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087号15关于县级银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审核标准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70号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6关于境内机构不得直接通过境外外国银行办理进口开证结算业务的通知(85)汇管条字第755号17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传(1997)9号18关于调整“进口付汇核销考核表”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162号19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095号20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汇发(1998)40号21关于明确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73号22关于报送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单笔报关单明细表的通知汇函(1998)22号23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知汇发(1999)284号24关于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一年以内的企业不得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通知汇发(1999)302号25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外汇局备案的通知汇发(2000)11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1]184号2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2]21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3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地区总限额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6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自费留学人员赴比利时留学购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0号3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9号3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3号3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单位开立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95号3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58号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网上公布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33号3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动态监测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40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具体操作规程的通知(97)汇资函字第057号41关于加强外债还本付息核准管理的通知(98)汇资函字第197号42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46号4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机构出售境内房地产外汇收入结汇的批复汇综复[2005]84号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46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018号47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补充通知汇传(1996)22号4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施行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96)汇政函字第099号49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武汉分局所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96)汇政函字第108号50关于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后法规适用问题的紧急通知(96)汇政函字第314号5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是否复议前置的复函汇复(2000)29号5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居民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4]16号5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4]47号5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7]149号特殊区域外汇管理55关于处罚保税区区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72号5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的批复汇综复[2004]21号5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6]9号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综合1关于欧元启动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105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1]18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03]6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34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3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奥运会期间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08]3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40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69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北京奥运会期间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46号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10关于下发国家(地区)代码表的通知(96)汇国支字第16号11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核对的通知(97)汇国支字第007号12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045号13关于“欧元”币种代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1999)23号14关于上网公布《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读取结果通报》的通知汇国函(2000)27号15关于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质量的通知汇国函(2000)51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转发深圳分局《关于准确申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通知》的通知汇国函[2001]22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情况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90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奥组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函[2007]22号金融机构外汇管理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为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来华机构和个人办理银行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216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银行奥运外汇临时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3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抗震救灾期间银行代特殊主体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8]57号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2关于开办国际邮政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92)汇管复字第204号23关于开办国际邮政汇款业务等问题的复函(92)汇管复字第380号24关于开办国际邮政汇款业务问题的批复(92)汇管复字第484号25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付汇管理的紧急通知(93)汇管函字第170号26关于对1998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汇管函(1999)2号27关于对1999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汇管函(2000)7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机构2001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汇发[2002]9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2002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汇经函[2003]3号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供《北京奥运会外国记者服务指南》编制工作所需政策信息的函汇函[2006]7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奥运会及筹办期间来华境外机构办理外汇账户开户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7]77号3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69号3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有关境内外汇划转、取现问题的复函汇函[2007]46号3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奥运期间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特别应急方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68号——结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1.02•【文号】汇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汇发[2004]1号2004年1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局系统内控机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27号文)有关要求,针对目前外汇业务内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辖内工作实际,制定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管理。
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可根据总局出台的新法规进行调整。
附件:《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一、关于重要凭证管理(一)重要凭证种类目前外汇业务中使用的重要凭证(包括电子凭证)有:1、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2、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4、出口收汇核销单;5、进口付汇备案表;6、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户核准件,撤户通知书,外汇账户使用证;7、批准企业购汇、账户划转核准件;8、居民个人购汇核准件;9、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10、外债登记证;11、对外担保登记证书;1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1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14、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15、保税区外汇登记证;16、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17、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18、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商资函[2011]889号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通知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商务部日前正式印发《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境外人民币主要包括: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在境外通过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以及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
《通知》要求,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均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等均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通知》明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审批管理程序。
总体上不改变现有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
为积极稳妥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对于3亿及3亿以上投资项目以及融资担保、外商投资性公司、宏观调控行业等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报商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准,商务部将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实践情况逐步简化有关程序。
在《通知》制定过程中,商务部于2011年8月22日—9月20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引导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4-11-17【生效日期】2004-12-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商资函[2011]1078号-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资函[2011]1078号2011年1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审批和外汇管理,推动外商投资性公司进一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审批统计信息的审核管理。
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标注“投资性公司”,并录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
对其他各类型企业均不得标注“投资性公司”或“投资控股”等类似名称。
上述内容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重点检查事项。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
外商投资性公司申请办理境内投资核准手续,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三)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的批准文件;(四)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办理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增资)业务提交的文件;(五)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上述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并出具核准件后,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相应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所投资企业,或先划转至外商投资性公司再转汇至所投资企业。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9.23•【文号】商资发[2008]37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资发[2008]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适应外资统计和管理工作的形势发展,进一步提高外资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吸收外资统计原则的基础上,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5年12月修订版)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商务部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一)总则(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况表(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四、附录(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四)附则一、总说明(一)总则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最新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通知各县(市)、区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我局将于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年度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年12月31日前,在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均属本年度年检范围。
二、年检时间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三、年检程序(一)企业持“CA”证书,直接登录“省工商红盾网网上工商业务平台或网上年检系统”申报年检,网址为:。
(二)市区的企业持年检材料到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年检窗口(福新东路16号市工商局二楼203室),由窗口经办人员审查签字后通过年检,并加盖市工商局年度年检章。
(三)经济区、保税区内企业,在属地县、区工商局办理年检,加盖市工商局年度年检章。
(四)开发区、县辖区内企业,直接到属地县(市)、区工商局办理年检,加盖属地县(市)、区工商局年度年检章。
(五)年检资料录入必须及时,年检数据务必做到不漏输、且录入的数据准确。
年检资料录入、年检档案移交入库、年检工作总结、年检统计分析等,应在2012年7月15日之前完成,并上报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六)对“T”类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实行T类外商投资企业属地工商所初审。
年检审查时,应参考《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中工商所监管人员提出的年检初审意见,从严审查。
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综〔〕346号)文的规定,以下类型企业列入“T类企业”范围:(1)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户;(2)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3)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
四、参加年检企业应提交的证件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年7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采取优惠措施,免于提交审计报告);(三)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规定必须办理文化、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应在年检时提交齐全、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证件;(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五)其他有关材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及外汇管理规定,国家鼓励外商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经批准,外商也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但是,在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中,我们发现有部分外商通过各种非投资所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这种作法违背了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基本法律,扰乱了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鉴于此,对外商以人民币出资特别重申:
一、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
;
二、外商以人民币利润出资,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
三、外商提供上述证明后,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以人民币出资
;
四、经批准外商以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请各级外经贸部门严格执行本通知。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我部(外资司)反映。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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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外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
时间:2010-10-17 11:33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599次
2011年,上海外资联合年检就要开始了,这次年检开始的时间还是3月份到6月份,时间比较紧张。
从没有进行过上海外资联合年检的单位可以委托上海软银财务进行代理。
2011年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暂拟)
根据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全部继续采用网上申报。
上海市将于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11年度联合年检,现就联合年检工作的具体事宜做如下说明:
一、参检对象:
凡于201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2010年度联合年检,其在本市的经营性分支机构年检材料随隶属法人企业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联合年检的申报和办事流程。
(一)联合年检申报时间
联合年检申报时间: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联合年检申报流程:
1、登录
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登录,(或在中也有链接可登录。
)系统软件技术支持电话:010- 67870108。
登录后,在“年检专版”一栏选择上海市专版,进入“用户登录”页面后通过输入用户名即企业代码(批准证书上的13位进出口代码)和密码,进入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去年未在网上注册的企业,需先进行在线注册,如遗失密码,请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遗失联合年检登陆密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流程办理)。
2、填写年检报告书
企业根据网上填写要求填写数据,完成填报报表。
3、选择主管部门并上报
商务部门(外资主管部门):完成报表后,选择报表上报。
通过选择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门的指定依据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左下角的批准号,商外资后面为“资审”、“沪合资”、“沪合作”、“沪独资”、“沪外资”和“沪股份制”的选择“上海市商务”作为主管部门;沪字后面加所在地区的简称的,则选择当地的商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如批准号为“商外资沪长独资字(2005)0012”或“商外资沪(长)独资字(2007)0032”的企业需选择长宁区商务作为主管部门)。
统计部门:参照商务部门的隶属关系。
财政部门:依据以下原则:
上海市税务二、三分局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年检由市财政监督局办理,并参加市联合年检。
区县税务机关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年检由各区县财政机关负责办理,并参加各区县联合年检。
企业财政登记代码前6位为310043、310046的参加市级联合年检。
企业财政登记代码前6位为以下代码的,参加所属区(县)财政联合年检:
黄浦区:310101、卢湾区:310103、徐汇区:310104、长宁区:310105、静安区:
310106、普陀区:310107、闸北区:310108、虹口区:310109、杨浦区:310110、闵行区:310112、宝山区:310113、嘉定区:310114、浦东新区:310115、310225(原南汇区)、奉贤区:310226、松江区:310227、金山区:310228、青浦区:310229、崇明县:310230
税务部门:依据以下原则:
上海市税务二、三分局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税务年检由市税务三分局负责办理,并参加市联合年检。
区县税务机关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税务年检由各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并参加各区县联合年检。
企业税务登记代码前6位为310043、310046的参加市级联合年检。
企业税务登记代码前6位为以下代码的,参加所属区(县)税务联合年检:
黄浦区:310101、卢湾区:310103、徐汇区:310104、长宁区:310105、静安区:310106、普陀区:310107、闸北区:310108、虹口区:310109、杨浦区:310110、闵行区:310112、宝山区:310113、嘉定区:310114、浦东新区:310115、奉贤区:310226、松江区:310227、金山区:310228、青浦区:310229、崇明县:310230 4、报表审核
报表上报后,市或各区(县)等外资管理部门、财政、税务、统计将并联对报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有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返回修改、部门错误四种类型,所有年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将年检报表打印。
5、现场复核
企业持打印出的报表,以及各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按照各部门指定的集中办公地点和时间到现场提交年检材料,复核完成后加盖图章。
6、联合年检申报流程图。
了解上海外资联合年检的详细指南点击:
/PDF/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