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检须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联络员”及附表3“涉税信息表,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姓名更改的,应填写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变更/备案事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注销”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5、“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由外国(地区)企业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
6、“标准地址”的查询途径有两种:(1)查询网址:http://59.37.20.98/gabzdz/view/jsp/view/address2.jsp;(2)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2.13•【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施行日期】1995.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第五条外国企业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开展本实施细则允许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总局令第23号)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总局令第2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企业年检程序:(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三)企业缴纳年检费;(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年检报告书;(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营业执照副本;(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规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5 号《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 年3 月31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3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六年四月三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代表,是指代表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
第三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不得开展与航空运输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条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六条民航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对代表机构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的指定资格;未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指定资格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过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二)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外汇局年检操作方法
外汇局年检操作方法
外汇局年检操作方法如下:
1. 登录外汇局年检系统。
年检系统网址为
2. 进入年检系统后,点击“年检申报”按钮,选择需要年检的企业或个人。
3. 填写年检信息。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如年检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4. 提交年检申报。
完成填写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系统会自动保存并生成年检报告。
5. 缴纳年检费用。
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支付方式进行年检费用的缴纳。
6. 打印年检报告。
支付完成后,系统会生成年检报告的打印页面,点击“打印报告”按钮进行打印。
7. 归档年检报告。
打印完成后,将年检报告归档保存在企业或个人的档案中。
8. 定期检查。
在年检完成后,定期检查是否需要补充或更新年检报告,并及时处理。
请注意,以上为一般性的外汇局年检操作方法,具体操作可能会因地区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请根据当地外汇局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
XXX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操作指引(企业版)
XXX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操作指引(企业版)一、2020年外汇年检说明依照«国家外汇治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202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20】40号〕规定,202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于2010年4月11日开始,至6月30日终止。
202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将通过网上递交年检信息。
参检企业申报外汇年检信息时,需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填报«202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内含«2020年度外汇收支情形表»、«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要紧数据»、«2020年度损益表»共三份表格〕各项数据,然后通过互联网登录直投系统〔详见第二部分〝申报流程〞介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
同时,将«登记表»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形表审核报告»等其他年检资料〔详见外汇年检提交资料清单〕一并提交外汇局年检窗口。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时参加外汇年检并如实报送年检信息。
未及时参加年检的企业,直投系统会将其业务状态标记为〝未参检〞状态。
此类企业在年检期终止后,包括账户开立〔变更〕与使用、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各类后续外汇业务将无法正常办理。
对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企业及其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二、外汇年检申报流程外汇年检流程图:已安装客户端的企业直截了当转到第三步一、下载方式:通过国家外汇治理网页下载〔以下网址已提供链接〕,:// /powercms/html/cyxz/197.htm二、安装软件:1、直投系统运行环境要求:〔1〕系统运行操作系统环境为中文Windows2000(sp4)、Winxp(sp2)。
关于内地企业、居民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及年审须知
内地居民赴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工作告知单根据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我局自2007年5月1日起对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需办理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的单位,须提前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一、申请备案条件1、企业注册资金不满100万元人民币或外商机构代表处,可登记备案10人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其中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可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2、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不满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登记备案20人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可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3、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企业,可登记备案30人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10人可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二、申请备案所需材料1、交验单位(是指经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机构代表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2、交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交验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4、提交《青岛市单位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同时提供表格的电子文档。
5、提交《青岛市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人员名单》两份,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18位)、养老保险个人编号、户口所在地、港澳商务签注类别(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表格的电子文档。
6、交验申请人上年度至目前由派遣单位交纳的社会保险证明(从社保网上打印的养老缴费明细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
注意:办理3个月多次备案需连续投保6个月以上,办理1年多次备案需连续投保1年以上。
外汇管理年检申报须知
2009年年检培训资料目录1------2009年外汇管理年检申报须知2------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说明和简要流程3------办理外汇年检提交纸质资料一览表4------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软件下载图解5------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报送流程图解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二00九年三月2009年外汇管理年检申报须知外汇管理年检申报。
由于2009年联合年检系统和外汇管理年检系统分别单独运行,因此,企业应另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外汇年检。
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下载“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软件“wgjinvesetup.zip”、《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及其填写说明、《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操作员分册》,安装完成后可用企业口令和密码登陆“FDI系统”进行年检操作。
办理外汇年检应提交的纸质资料以及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说明和简要流程见附件1、2。
具体的登陆、下载、操作及填表方法,外汇局已制作成详细的培训光盘,自2009年4月1日起,佛山各区企业可以到各自所属的外汇局免费领取。
纸质资料提交地点为各区外汇管理部门。
各区外汇管理部门办公地址:禅城区:汾江中路128号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82号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70号三水区:西南街道广场路3号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8号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说明和简要流程一、2009年外汇年检说明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门的规定,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于2009年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鉴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FDI系统”)已在全国范围上线运行,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数据及信息已导入FDI系统,为充分利用FDI系统信息,提高外汇年检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2009年外汇年检业务将通过FDI系统办理。
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年审所需材料(重庆)
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年审所需材料(重庆)第一篇: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年审所需材料(重庆)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年审所需材料1.填写真实准确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因法人长期不在渝的,须由法人亲自写出委托书交本企业负责人进行签名)和盖有单位公章的《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涉外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责承诺书》,如用法人私章签名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书需法人亲笔签名;3.经今年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聘请外国人的资格证明》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办学许可证》副本,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副本,或《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等登记证书、原件及收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属分公司,需总公司经今年年审合格后的单位资质。
4.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回执原件;5.如单位信息变更须填写《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并附相关变更信息原件及收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篇:涉外单位备案须知涉外单位备案须知一、聘用、邀请、接待外国人的涉外单位,首次为外国人申请办理F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应事先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调查核实,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真实准确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因法人长期不在渝的,须由法人亲自写出委托书交本企业负责人进行签名)和盖有单位公章的《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涉外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责承诺书》,如用法人私章签名的需提供委托书;(三)填写真实准确的《境外人员登记册》并加盖公章,并交验申请人员的护照,签证(持Z或者F),《就业证》和《外专证》原件、收取复印件和派出所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如持其他种类签证则需附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四)如单位信息变更须填写《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五)单位出具的备案申请函,包括公司简介和聘请外国人的理由、外国人工作性质和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六)属世界500强,重庆市50强或者其他重点类的企业需在《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并提供相应的企业证明书;(七)经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聘请外国人的资格证明》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办学许可证》副本,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副本,或《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等登记证书原件及收取复印件;(八)属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原件及收取复印件;(十)单位法人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收取复印件;(十一)属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重大科研项目的涉外单位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属高新技术企业单位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属鼓励类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需提交国家鼓励类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十二)单位备案年检有效期与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一致,单位代办人员须每年6月30日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手续提前到市局进行年检;(十三)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注:以上材料中所收取的复印件均以A4规格纸张复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年度报告书
(20 年度)
谨此确认:本代表机构对年度报告书及提交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首席代表签字:
申报日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
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代表机构备案情况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委托事项□提交年度报告。
委托权限:是否同意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修改年度报告书的填写错误:□同意
□不同意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
登记联络员登记表
(注:登记联络员应当为本机构的代表或固定工作人员。
如发生变化,请在下一年度报告时提交新的人员信息)。
涉外邀请单位备案须知
涉外邀请单位备案须知一、聘用、邀请、接待外国人的涉外单位,首次为外国人申请办理F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应事先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调查核实,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真实准确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因法人长期不在的,须由法人亲自写出委托书交本企业负责人进行签名)和盖有单位公章的《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涉外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责承诺书》,如用法人私章签名的需提供委托书;(三)填写真实准确的《境外人员登记册》并加盖公章,并交验申请人员的护照,签证(持Z或者F),《就业证》或《外专证》原件、收取复印件(境外人员为台湾同胞的,需交验台胞证、有效签注,《就业证》或者劳动合同原件、收取复印件)和派出所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如持其他种类签证则需附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四)如单位信息变更须填写《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五)单位出具的备案申请函,包括公司简介和聘请外国人的理由、外国人工作性质和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六)属世界500强,或者其他重点类的企业需在《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并提供相应的企业证明书;(七)经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聘请外国人的资格证明》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办学许可证》副本,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副本,或《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等登记证书原件及收取复印件;(八)属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分公司公章;(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原件及收取复印件;(十)单位法人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收取复印件;代办员本人劳务合同、工资证明或单位缴纳保险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十一)属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重大科研项目的涉外单位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属高新技术企业单位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属鼓励类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需提交国家鼓励类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十二)单位备案年检有效期与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一致,单位代办人员须每年6月30日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手续提前到市局进行年检;携带上述(一)、(二)、(七)、(八)、(九)材料,有变更的,准备上述(四)材料前往前台受理。
2012年度企业年检须知
2012年度企业年检须知为做好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确保企业顺利申报工商年检,请广大参检企业负责申办年检业务的工作人员及与年检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仔细阅读本须知。
一、参检范围和时间凡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经潍坊市、县两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以及在2013年1月1日后由外地登记机关迁入本市应当接受年检但未在原登记机关办理2012年度检验手续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正在进行清算尚未办理注销的企业,均应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接受2012年度检验。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逾期年检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告,将发布在潍坊红盾信息网站或与该网站链接的相关发照工商机关网站和该机关办公院内公告栏。
二、企业年检申报方式参加2012年度检验的企业,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年检,网上预审通过后,参检企业应及时在规定的年检期限内将符合要求的有关书式申请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式两份)报送登记机关,经审查合格,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申请人。
参检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仅通过网上预审,不提交符合要求的书式申请材料的,视为未申报年检。
经批准延期参加年检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年检材料,否则,按逾期处理。
为提高办事效率,实行分段错时年检。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为1、2、3的在3月申报,尾数为4、5、6的在4月申报,尾数为7、8、9的在5月申报,尾数为0 的及其他未申报的在6月申报。
企业也可提前申报。
具有投资等关联关系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随隶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申报年检。
三、网上申报的方法步骤(一)连接到因特网并在浏览器(推荐使用IE7.0)中键入潍坊红盾信息网站(网址:),进入该网站。
(二)点击网站主页右侧“网上年检”栏目即可进入“企业网上年检系统”。
第一次使用该系统的企业,请先注册获得登录口令(密码),具体操作参照“企业网上年检系统”首页的“使用说明”。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的报告-苏工商外[2012]349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的报告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的报告(苏工商外〔2012〕349号)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要求,我局于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组织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了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
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年检基本情况(一)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情况。
截止2011年底,全省累计实有外商投资法人企业40188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12770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4户。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累计实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外方认缴额分别为5728.5亿美元、3050.1亿美元、2611.7亿美元。
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至5000万美元的企业为8718户,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为2251户。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184户,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开发270户。
2011年,全省共有2327户外商投资法人企业退出市场。
其中注销企业847户,吊销企业1480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参检情况。
1. 全省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参检率首次突破90%。
截至2012年6月30日,我省应检外商投资法人企业35905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10157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4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270户。
参检外商投资法人企业32578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8652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207户。
年检须知
2012年度年检须知为确保顺利开展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工商局的通知,现就2012年度企业年检相关事宜提示如下:一、年检的范围及时限:凡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都应到企业登记机关接受2012年度企业年检。
企业年检的时间为: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企业参加年检的时间以提交书面年检报告书并被工商部门受理的日期为准。
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即延期至7月30日。
延期年检申请可先通过网上年检申报系统提出,提交书面年检材料时随附延期年检申请报告。
二、企业年检程序:企业参加年检应先进行网上预申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上预审核后,按预审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工商局(所)提交书面年检报告材料。
具体步骤:1、参检企业登录舟山市工商局门户网站“舟山工商网”(网址:http://www./) “网上年检”模块,填写企业注册号,获取密码(获取的密码请妥善保存),其中:数字证书用户应使用数字证书直接登录,无需获取新密码。
2、企业按要求逐页填写年检报告书、财务报表,核对无误保存后,进行网上提交。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网上填报的年检材料进行预审核,根据填报资料反馈预审核意见(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4、企业根据工商机关反馈的预审意见,登录网上年检系统,通过预审的,打印年检报告书、财务报表、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按页码装订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并根据工商部门预审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到指定的工商局(所)参加年检。
未通过预审的,应根据工商机关的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错误部分进行修正或对不规范行为进行改正后重新申报。
外资企业统计管理制度
外资企业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资企业统计管理工作,完善统计制度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资企业统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境内外资企业,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外资企业应建立统计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外资企业应积极主动向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协助完成官方统计任务。
第五条外资企业应确保统计数据的保密性,未经统计部门同意,不得将统计数据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统计报表的填报和提交第六条外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标准和规范填报相关统计数据,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外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填报完成的统计报表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或虚报。
第八条外资企业在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审核和核实第九条统计部门有权对外资企业提交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实,如发现数据不实,应要求外资企业做出说明,并进行修正。
第十条统计数据经审核核实后,应及时向外资企业提供统计报表审核结果,并及时公布在相关统计部门网站上。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使用和保密第十一条外资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仅限于统计用途,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也不得用于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应严格保守统计数据的机密性,未经统计部门同意,不得将统计数据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统计部门有权对外资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应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处罚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如违反本制度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规情况,统计部门有权暂停该外资企业的统计报表填报资格,并公布其违规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3.02.01【实施日期】1983.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如确有需要可申请在中国北京和经济特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经批准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后,如有必要,也可申请在中国其它指定城市设立派出机构。
第三条侨资外资金融机构设在中国北京和经济特区的常驻代表机构,称“×××代表处” ,保险公司可称“×××联络处” ,派出机构统称“×××办事处” 。
第四条侨资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
手续如下:一、申请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侨资外资金融机构,须由其总管理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由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申请书交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委托中国相应的金融机构代为转交。
二、申请在北京以外其它指定城市设立派出机构和申请在经济特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侨资外资金融机构,须由其总管理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由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申请书可以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地分行)代为转交。
三、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上述证件和材料如不是用中文或英文写的,须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其中第2、3项如有变化,申请单位须将变化的情况及时书面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条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申请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持批准证书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居留手续。
2009年个体工商户验照须知
企业年检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须知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企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到管辖工商部门办理年检、年报。
一、年检、年报地点内资企业在所在地工商所服务平台;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在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服务平台;有形市场主办单位在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
二、年检、年报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须知、年检报告书、年度报告书(可以通过网上获取或到辖区工商部门领取,网址);营业执照、副本(无副本的提交正本,代表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
2.法人企业应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非法人企业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应提交涉及许可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电子文本审计报告;企业营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的,需提交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解散清算决议;营业期限未满提前终止经营或因其他原因进行特别清算的,需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再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的,需提交海关、外汇、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不再提交电子文本审计报告。
三、年检收费除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它营业单位不收取年检、年报费用外,其它企业收取50元年检费。
最新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通知各县(市)、区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我局将于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年度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年12月31日前,在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均属本年度年检范围。
二、年检时间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三、年检程序(一)企业持“CA”证书,直接登录“省工商红盾网网上工商业务平台或网上年检系统”申报年检,网址为:。
(二)市区的企业持年检材料到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年检窗口(福新东路16号市工商局二楼203室),由窗口经办人员审查签字后通过年检,并加盖市工商局年度年检章。
(三)经济区、保税区内企业,在属地县、区工商局办理年检,加盖市工商局年度年检章。
(四)开发区、县辖区内企业,直接到属地县(市)、区工商局办理年检,加盖属地县(市)、区工商局年度年检章。
(五)年检资料录入必须及时,年检数据务必做到不漏输、且录入的数据准确。
年检资料录入、年检档案移交入库、年检工作总结、年检统计分析等,应在2012年7月15日之前完成,并上报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六)对“T”类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实行T类外商投资企业属地工商所初审。
年检审查时,应参考《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中工商所监管人员提出的年检初审意见,从严审查。
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综〔〕346号)文的规定,以下类型企业列入“T类企业”范围:(1)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户;(2)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3)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
四、参加年检企业应提交的证件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年7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采取优惠措施,免于提交审计报告);(三)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规定必须办理文化、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应在年检时提交齐全、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证件;(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五)其他有关材料。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09.26•【文号】商办合函〔2023〕478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3〕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发展与安全,进一步发挥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运行监测、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平台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商合发[2019]39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督促辖区内或下属企业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扎实细致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重点加强对发生暴恐袭击/绑架事件、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治安犯罪/群体性事件、重大卫生疾病事件、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政变、政府违约/外汇管制、重大负面舆情等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
商务部将在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对有关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二、做好督办转办事项处理和反馈按照《办法》要求,商务部将对境外企业和项目发生的违规情况、突发事件等进行“红黄蓝”分级督办、转办,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及时处理,并将重大违规问题的处理结果反馈平台汇总。
对未及时报告或漏报、瞒报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对督办转办工作执行不力的境内主体和单位,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平台访问使用和意见反馈商务部于近期对平台进行了改造升级,实现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号直接跳转访问,并优化整合了共享数据和信息报告等栏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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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须知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于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2010年度报告。
一、网上申报。
为方便本市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开发网上申报系统,愿意参加网上申报的代表机构可在2011年4月份之后通过市工商局网站(/netannl)在线申报2010年度报告书,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网上申报流程如下:
(一)登录
代表机构通过上述网站(/netannl),凭代表机构登记证上的名称和注册号登录用户界面。
(二)填写年度报告书
代表机构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度报告书”按钮。
网上申报系统将自动匹配并显示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表式。
代表机构在线填写年度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三)申报
代表机构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
网上申报系统将根据年度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进行判断,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代表机构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代表机构申报结果。
(四)预审
工商部门在代表机构网上申报年度报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预审。
工商部门认为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退回代表机构修改;认为代表机构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规定的,网上告知其预审结果。
(五)预审结果查询
代表机构在网上申报年度报告书5个工作日后登录网上申报用户界面,查询预审信息。
查询结果为“退回修改”的,点击“修改年度报告书”按钮,根据工商部门退回修改的意见对年度报告书内容作补充修改并再次提交。
查询结果为“查看预审结果”的,根据告知书要求下载打印经预审的年度报告书,携带告知书所列材料,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
(六)工商部门接收代表机构年度报告
代表机构携带经预审的年度报告书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
工商部门对其提交年度报告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予以接收并加盖戳记。
二、直接提交。
代表机构也可以通过市工商局网站(/netannl)下载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填写完整后向原登记机关提交。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材料包括: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二)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三)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合法营业证明指开业注册证明或者税务证明或者开户银行证明)。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