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041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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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

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

当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M、18M、21M。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城市道路主体直接落地,或多层商业建筑设有骑楼的,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米。

第七条建筑离界、退让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第八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骑楼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九条居住用地临城市道路的住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设置商业。居住区规范要求配套的商业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应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

第十条居住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主体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当临街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大于等于20米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可不计入临街商业长度。

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阳台及套内花园等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其计容面积不应超过套内计容建筑面

积的10%。套内计容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二条在建筑内设置的各类型公共开放空间,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项目容积率超出规定值的1%以内,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高层住宅设置电梯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12层及以上(不包括11层复式住宅)独立单元的高层住宅电梯设置不得少于两台;

(二)高层居住建筑每单元户数超过60户时,其电梯设置不得少于2台,且平均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不宜超过75,50平方米/户以下小户型,户数按75%折算配置电梯。

第十五条新建的套内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户以下居住建筑,按《技术规定》要求的控制间距,不作为客体建筑纳入日照分析。

第十六条新建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对相邻现有住宅的日照产生影响,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是否有影响,按对等退让原则做模拟日照分析确定。在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对小于国家规定日照时间建设单位应取得受影响住宅产权人的同意。相邻现有建筑原有日照不足但没并进一步减少的,不受此条限制。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应尽可能满足日照要求。对于极少数日照不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的住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原则上不大于总户数比例的5%。建设方应主动向客户提供经复核日照分析报告,并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注明该住宅日照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底层的共享架空开放空间的层高,多层不应小于3.0米,高层不应小于4.0米,架空开放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建筑楼层部分设置的共享空中花园,应靠外墙设置,架空高度不得小于三个标准层高,且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连通,开敞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封闭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重要地段及临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其临街面阳台应封闭或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对城市景观的影响。

第二十条独立外挑的空调外机搁板宽度不得大于0.9米,累计长度不得超过该户面宽的1/3。

第二十一条建筑色彩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整体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户外广告应符合长沙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并按《长沙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另行报审。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及小学按1个/班、中学按1.5个/班的标准配设机动车停车位,并应在出入口附近增设临时泊位。

第二十三条新建居住项目未配设社区办公用房或所在社区办公用房面积未配足的,须按标准配建社区办公用房。社区办公用房配建标准为:建筑间距Ⅰ类区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建筑间距Ⅱ类区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原则上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由开发商按规定提供的社区用房,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四条新建开发项目须配设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配设标准为: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0.5%的比例配置(地下车库按照其建筑面积的50%计算配套);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0.5%的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面积的0.3%的比例配置;物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得少于两个自然间,一般不得设置在地下室。

第二十五条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已颁布施行的文件内容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1、计算规则

2、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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