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强反贪侦查能力建设
浅谈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推进反腐败工作
浅谈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推进反腐败工作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职务犯罪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职务犯罪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推进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的措施。
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非法占有的违法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既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目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职务犯罪的发现和打击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
然而,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职务犯罪的手法日趋隐蔽化,侦查工作的难度加大。
其次,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协调工作不畅,无法形成合力。
再次,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多发于基层,人力物力不足,导致侦查工作难以开展。
最后,对于一些涉及外逃腐败分子的案件,国际协作机制不够完善,难以追逃追赃。
推进反腐败工作,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妨碍了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推进反腐败工作,可以恢复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
其次,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可以加强协调力量,形成合力。
各个相关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可以提高职务犯罪的侦查效率,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
再次,完善国际协作机制可以加强对外逃腐败分子的追赃追逃工作,防止他们将不义之财转移至他国。
总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对于推进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根据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侦查效率,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
只有不断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我院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院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为了林区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为了创建平安林区和谐社会的有利环境,林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认清形势积极探索、认真研究如何提高技术侦查手段才能确保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质量问题。
现就当前林区反贪工作的现状问题,粗谈一下目前反贪侦查工作中亟需改革的几项措施。
1 目前反贪侦查工作所存在的问题1.1反贪情报的收集和管理缺乏科学化,案件线索相当匮乏一是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很高,但举报线索数量少而且质量低,个别地方竟出现了找米下锅的窘境。
二是反贪情报的收集和管理没有形成相关有效的方法与机制,举报中心只是简单的“收发室”,办案人员不能自觉地把情报系统、信息化等现代观念引入查案系统,导致线索搜集上的“盲人摸象”,始终处于被动局面。
1.2案件侦查难度增大犯罪嫌疑人越来越狡猾,作案手段越来越智能化,攻坚战越来越多,翻供率越来越高。
另外,当事人及家属的相关投诉越来越多,起诉部门退侦案件越来越多。
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我们的林区反贪工作还是一直沿袭着传统的办案模式,“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运用科技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的能力较差。
同时,针对林区职务犯罪中已出现的“高职位、高智能、高技术”三高结合的窝案、串案、群案现象,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反职务犯罪的职能机关连直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规定都没有。
1.3侦查队伍建设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侦查队伍中的传统意识、特权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侦查思路不开阔,侦查方法不多。
侦查人才结构不合理,侦查骨干的培养和使用没有形成良好机制,在“双聘”时往往会流失。
另外,长期采取运动战、攻坚战、消耗战,使干警无法得到必要的休整,身心疲劳感增大,有厌战情绪。
1.4有些地方存在行政干预,使案件侦查陷入僵局近年来少数地方出现了行政领导动用行政手段干预检察侦查工作的现象,这一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少数部门内部存在着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驱使,使有的领导害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谈如何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
谈如何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党的十九大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及时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新的作风、新的精神面貌展现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中职能作用的发挥,不断总结积累新的经验,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权力监督功能,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协调、和谐、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加强学习,夯实基础新的时代需要新知识的学习、充实,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应不断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以“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加强道德修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坚定理想信念,坚决抵御各种腐朽落后思想文化的侵蚀,不断增强自身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犹疑、不含糊、不动摇,矢志不渝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和观点,坚持制度和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系统地学习纪检监察工作专业理论、业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提高适应新时势的业务技能;有针对性地学习法律法规、现代科技等与本职业务有关的相关知识,灵活地运用学习方式、方法、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内容,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从根本上,夯实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基础,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二、与时俱进,积极创新首先,要把改进思想作风放在首位,特别是要努力培育与时俱进的思想品质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始终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不断拓宽反腐败的工作思路,既要根据实践的发展和需要,充实、调整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探索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新途径和新办法,进一步深化反腐败三项工作,又要积极探索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
怎样加强反腐败工作
怎样加强反腐败工作
加强反腐败工作是国家关注的重要话题,也是我们共同抓住的重要责任。
要加强反腐败工作,首先应制定严格的反腐败法律,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机制,强化对反腐败的治理和惩治,坚决查处腐败行为,建立健全反腐败监督机制,形成一整套从严查处、清除影响、管理升级的反腐败体系,增强反腐败的法治意识;其次,强化党内监督,加快建设廉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中央与地方政法机关的相互协调,进一步建立统一的责任体系,在原则上支持宣传教育、法治手段、政策支持等多种方式并举,同时完善反腐败组织体系,加强监督执法机构之间的联系,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反腐败氛围;再次,应建立完善的体制机制,健全以责任追究为基础的财政信息管理体系,完善市场经济监管政策,依法公开政府财务收支情况,对违法行为不断掌握,追究有关责任;最后,要加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让社会组织参与反腐败的监督,注重发挥社会舆论的积极性,维护正义和公益,激发全社会的反腐败精神。
只有把反腐败工作摆在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之上,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抵制腐败,把反腐败工作做好做实,构建和谐社会。
谈谈如何提高贪污贿赂案件侦查能力
谈谈如何提高贪污贿赂案件侦查能力作者:李志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如何办好反贪案件,提高案件质量,打击腐败是摆在检察机关反贪干警面前的重要问题。
本文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要加强反贪干警的业务素质和侦查能力,办案应当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加强案件线索分析;准确把握侦查时机;合理运用侦查手段;提高证据收集能力;增强保密意识,防止“跑风漏气”。
关键词贪污贿赂侦查线索证据保密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25-0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腐败现象也不断“升级”和复杂。
检察机关反贪局作为打击和预防腐败的第一线,所肩负的任务更加繁重,办案难度明显加大。
如何办好反贪案件,提高案件质量,打击腐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要加强反贪干警的业务素质和侦查能力。
特别是要加强对案件线索的分析、把握侦查的时机以及合理运用侦查手段等方面的能力,并将其运用于侦查实践之中,才能更好的适应反腐败形势的发展需要,从根本上提高反贪干警的侦查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案件线索分析初查线索成案率较低的情况,一直是制约反贪工作的因素之一。
在反贪侦查工作中,举报线索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正是由于接到了举报线索,才开始启动了初查工作。
无论举报线索内容的多寡、是署名还是匿名,都能够提供给我们侦查人员一些情况。
因此侦查人员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要进行认真的分析、甄别、筛选,评估线索的价值,对有价值的线索要立即进行初查。
同时要提高对线索管理的技术含量,从传统、零星、分散、粗放型向现代、全面、集约、信息化、统一管理型转变,运用计算机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信息的备案统一管理,通过信息的传播和应用将其转化为破案力,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利用率。
二、准确把握侦查时机侦查时机是指反贪干警在侦查中,能够发现线索获取证据、证实犯罪事实以及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最有利机会。
准确把握侦查时机在反贪的侦查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提高反贪腐能力
提高反贪腐能力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反贪腐工作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反贪腐能力的提高不仅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福祉。
那么,如何提高反贪腐能力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加强反贪腐法律法规的建设是提高反贪腐能力的重要举措之一。
政府应不断完善反贪腐法律体系,加强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普及,提高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和反贪腐意识。
其次,建立健全反贪腐机制也是提高反贪腐能力的必要条件。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反贪腐机制,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外,要注重培养和选拔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反贪腐能力和风险意识。
第三,加强社会监督也是提高反贪腐能力的重要路径之一。
政府应主动开展反腐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反腐败知识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腐败行为的警惕性。
同时,要加强媒体监督,利用舆论的力量推动反贪腐工作的开展。
此外,还应鼓励公众举报腐败行为,积极营造批评和监督腐败的良好氛围。
第四,借鉴国际经验也是提高反贪腐能力的一种方法。
我们可以学习国外先进的反贪腐经验,借鉴其成功的做法和机制。
比如,可以学习国外建立独立的反贪腐机构,增强其打击腐败的力度和效果。
同时,也可以向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寻求帮助和支持,共同推进反贪腐工作。
最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也是提高反贪腐能力的关键环节。
党风廉政建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反贪腐工作的基础。
我们要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思想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环境。
综上所述,提高反贪腐能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反贪腐机制;公众要加强监督,增强反腐败意识;党风廉政建设是推进反贪腐工作的基础。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有效提高我国的反贪腐能力,构建廉洁政治和社会环境。
谈谈如何提高贪污贿赂案件侦查能力
证实 犯罪 事实 以及 抓捕 犯罪 嫌 疑人 的最 有利机 会 。准 确把 握侦 有 罪判 决 的整个 程 序都 必须 要有 确凿 、充 分 的证据 证 实犯罪 事
查时机 在 反贪 的侦 查工作 中具 有十 分重 要 的作用 。
实。 目前 在全 国检 察机 关开 展 的 自侦 案件 同 步录音 录像 工作 充
内容 的多寡 、是署名 还 是匿 名,都能 够提 供给 我们 侦 查人员 一些 也 要收集 能够 证 明犯罪 嫌疑 人无 罪 、罪 轻的 证据.并将收 集到 的
情 况 。因此侦 查人 员对 收 到的举 报线 索,要 进行 认真 的分 析 、甄 正反 两方面 的证据进 J ̄I:L较 和鉴别,去 伪存真 合理地 排除矛 盾;(2)
平 。
耳 听 八方”,既要重 视直 接证据 ,也 要重视 间接 证据 ;既要 收集 原始
一 、 加 强案件 线 索分析
证 据, 要 收集 再生 证据 , 要获 取犯 罪嫌 疑人 的 口供、证人证 言
初 查线 索成案 率较 低 的情 况,一直 是制 约反 贪工 作的 因素之 等 言词证据 ,也要』Ju强对物证 、书证 、视 听 资料 等实物 证据 的收集 。
反贪 侦查 的核心 就是 收集 证据 ,揭露 犯罪,证 实犯 罪 。因此,
段等 方面 的能 力 ,并将 其运 用于 侦 查实 践之 中,才能 更好 的适应 在 侦 查过程 中,也要 围绕 如何 获取关 键性 的 证据来 展开 。侦 查人
反腐败 形势 的发 展需 要,从 根本 上提 高反 贪干警 的侦 查能 力和 水 员 应 该具有 较 强的 收集证 据能 力,在整 个侦 查过 程 中“眼观六 路,
贪污 贿赂 犯罪 是职 务犯 罪 ,是 一种 权力 犯罪,犯 罪嫌 疑人一
浅谈反贪工作中侦查人员的能力要求
Leg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f叁垒!圭塾垒竺竺堡坐堕二il!l篮豳豳豳蓬蕊谈反贪工作甲侦查人员的能力要术李建云摘要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案件能否顺利侦破。
怎样才能对侦查能力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呢?本文结合反贪办案工作的实践,谈谈作为一名侦查人员所应该具备的能力。
关键词贪污贿赂侦查能力举报材料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I1-267.02一、案件线索初查阶段的能力要求初查就是为了确定管辖分工或举报利料的某些内容(如案发单位和嫌疑人是否存在等),需要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确认有犯罪事实后再立案的一种办案制度。
在这个阶段必须具备三种能力:(一)对案件线索的审查要有一定的评估能力案件线索审查是反贪工作的开始,是对受理的案件线索确定是否开展初查工作的重要一环。
案件线索的来源有多种渠道和方式,但不是每条案件线索都是有价值的。
所以,侦查员对案件线索的审理就必须要善于察微析疑,举一反三。
首先要从三方面来看举报材料的内容。
第一,看被举报人的职务,是否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条件。
第二,看被举报人所属的单位、行业,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性。
第三,看举报的事实是否合乎情理,是否合乎职务犯罪的作案特点、规律、表现形式,分析举报的可信程度。
其次要推测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关系。
一是从举报事实的秘密程度、知密面的大小去推测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亲密程度。
二是从举报材料中涉及的事情和使用的证据去推测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三是从书写举报材料的文化程度、使用的词语,推测举报人的职业。
综合各种情况,就能较准确地从举报材料中找到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从而评估其案件线索的价值取向,选准初查的突破点,确保初查案件的成案率。
(二)对案件线索的初查计划要具有一定的策划能力案件线索一般来说都是轮廓不清、界限模糊的。
浅谈如何加强反贪侦查能力建设
浅谈如何加强反贪侦查能力建设[摘要]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当更新观念、转变思路。
侦查重心由讯问为主向抓证据转变。
侦查模式由人到证向由证到人转变。
以证据确立事实,以证据认定犯罪。
以有效的初查工作夯实决策和侦查运作的基础,实现由证到人侦查模式的转变的需要。
侦查效率由按部就班向快侦快结转变。
[关键词]新律师法;影响;侦查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完善,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期望越来越高。
检察机关如何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做好反腐败工作,如何更新观念,调整工作策略,成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检察机关应当继续解放思想,转变思路,从提高反贪侦查能力的角度出发,迎难而上,破解难题,把反贪工作水平推向新的台阶。
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一、影响反贪侦查办案效果的因素(一)新律师法的实施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职能有了新的变化。
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律师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讯问”之后少了一个“后”字,表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的提前,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得知自己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的身份时,就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
二是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
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内容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扩大了律师对嫌疑人帮助范围,嫌疑人如果对所托律师足够信任,可以向律师坦承所涉案的全部事实。
三是律师会见的保障方面。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它强化了律师依法独立办理法律事务,不受非法限制和干预。
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得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呈现更加专业化、技术化的发展态势,职务犯罪嫌疑人各种反侦查手段也在不断提升,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群众反映越发强烈,社会形势比较严峻,胡锦涛主席指出: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但是由于侦查工作体制的僵化和侦查技术的落后,以及实际工作中侦查队伍人才结构不稳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进入到了一个瓶颈,仍处于一个相对薄弱的境地,同法律的精神要求、党的要求以及人民的期待仍有差距,难以顺利长远的发展。
经过基层调研,整合出当前制约反贪工作的几项突出问题,分析研究主要的原因,深入探讨解决的方案和措施,以期对反贪侦查工作的长久发展提供操作性强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初查环节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发现线索办法单一,致使初查的针对性不强。
初查是案件侦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对于查办工作的深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没有专人管理、筛选,没有严格执行上级院的线索管理机制,甚至出现瞒报线索的情况等就是初查环节的随意性表现。
初查一定要注意细节,这是一切后续办案的基石,没有严格按照立案条件收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而是草率立案处理,或者干脆不立案,以及打草惊蛇,泄露了案件信息等等都会造成案件线索的浪费以及日后案件质量问题的隐患。
2.侦查环节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侦查意识不强,获证、固证存在瑕疵。
首先是侦查的主动进攻意识欠缺。
长期以来许多检察人员片面理解反贪案件主要是过失犯罪,一般的调查方法即可获取证据,主动进攻型侦查能力明显处于弱势;有的办案人员认为立案就是成功,或是在侦查过程中只重口供、轻视其他证据,致使收集的证据不全面、不深入。
加强反贪信息情报机制建设提高情报主导侦查能力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密豳瞳釜i竺竺!型!!f叁整生垒盒加强反贪信息情报机制建设提高情报主导侦查能力高为民摘要反贪情报在反贪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要加强侦查信息情报机制建设,提高情报主导侦查能力,深化对情报主导侦查理念的认识,同时加强信息情报收集、管理和使用机制的建设,推进反贪的侦查信.E.5-作。
关键词反贪情报侦查信息侦查能力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28-02一、反贪信息情报工作现状和主要问题(一)反贪信息情报工作的现状反贪基础工作是在反贪侦查工作中以侦查专业化为主线,以实现侦查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为目标的各种“共性、长期性和全局性”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的总称。
反贪基础工作是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反贪侦查信息工作是反贪基础工作的核心。
建立健全信息情报机制是解决发现案件难和突破案件难,固定证据难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情况的总体把握,还是个案侦查,只有扎实做好信息情报工作,才能牢牢把握反贪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的召开后,把加强反贪侦查信息工作确立为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必须着力加强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经过几年的实践,反贪侦查信息工作成效显著:第一,信息引导侦查的理念初步确立,对侦查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显提高,主动收集侦查信息的意识明显增强,对侦查信息的研判意识增强,对侦查信息:】二作作用的认识深化,也促进了理性化办案。
第二,侦查信息工作服务办案成效明显。
第三,促进了反贪侦查信息理论的研究。
、(二)反贪信息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反贪信息情报工作依然相对滞后,集中表现在:一是信息情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少干警仅仅把它视为一项侦查工作的附属性:[作,没有L51至I情报主导侦查的高度来认识,没有认识到信息情报在反贪侦查工作【11的基础性工作;=是反贪信息情报内容尚欠明确。
浅谈反贪工作中侦查人员的能力要求
浅谈反贪工作中侦查人员的能力要求作者:李建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1期摘要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案件能否顺利侦破。
怎样才能对侦查能力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呢?本文结合反贪办案工作的实践,谈谈作为一名侦查人员所应该具备的能力。
关键词贪污贿赂侦查能力举报材料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67-02一、案件线索初查阶段的能力要求初查就是为了确定管辖分工或举报材料的某些内容(如案发单位和嫌疑人是否存在等),需要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确认有犯罪事实后再立案的一种办案制度。
在这个阶段必须具备三种能力:(一)对案件线索的审查要有一定的评估能力案件线索审查是反贪工作的开始,是对受理的案件线索确定是否开展初查工作的重要一环。
案件线索的来源有多种渠道和方式,但不是每条案件线索都是有价值的。
所以,侦查员对案件线索的审理就必须要善于察微析疑,举一反三。
首先要从三方面来看举报材料的内容。
第一,看被举报人的职务,是否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条件。
第二,看被举报人所属的单位、行业,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性。
第三,看举报的事实是否合乎情理,是否合乎职务犯罪的作案特点、规律、表现形式,分析举报的可信程度。
其次要推测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关系。
一是从举报事实的秘密程度、知密面的大小去推测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亲密程度。
二是从举报材料中涉及的事情和使用的证据去推测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三是从书写举报材料的文化程度、使用的词语,推测举报人的职业。
综合各种情况,就能较准确地从举报材料中找到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从而评估其案件线索的价值取向,选准初查的突破点,确保初查案件的成案率。
(二)对案件线索的初查计划要具有一定的策划能力案件线索一般来说都是轮廓不清、界限模糊的。
侦查员从线索的来源到接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同时结合举报内容及相关行业行规来分析案件线索的可靠性、犯罪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的可追究性以及初查的必要性,然后再确定初查的计划和步骤。
对当前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对当前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思考反贪侦查工作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我国反贪侦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不仅制约了反贪侦查工作的高效进行,也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成效。
本文将对当前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侦查手段不够多样化当前反贪侦查工作中,主要依靠传统的调查取证手段,如立案侦查、搜查、询问、抓捕等。
这些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贪侦查工作的深入展开。
尤其在对一些智力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的打击中,常常无法获得有效的证据,导致侦查难度加大。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技术手段在反贪侦查中的应用。
例如,在大数据分析方面,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对庞大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快速发现线索、提取证据。
此外,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共享资源和信息,也有助于扩大侦查手段的多样性。
二、证据链条不完整当前反贪侦查工作中,缺乏全面、准确的证据链条,这对于建立和巩固案件的证据基础产生了阻碍。
一方面,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导致相关证据的合法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在部分案件中,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保存不够及时和完善,容易出现证据遗漏或被篡改的情况。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侦查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和操作技能,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加大投入,完善相关侦查设备和技术,确保证据的采集、保存和呈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缺乏有效的资金追回机制腐败行为通常伴随着经济利益的追求,因此,追回涉案资金是反贪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
但当前我国反贪侦查工作中,缺乏有效的资金追回机制,导致相当一部分贪污、受贿资金无法追回。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提高侦查机关对追回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追回力度。
同时,可以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将资金追回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从源头上减少腐败资金的产生。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追回境外逃腐资金,也是提高资金追回效果的重要途径。
心得体会:关于增强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思考
关于增强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思考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现象最集中、最极端的表现形式,危害巨大却查办困难。
而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高智能性、隐蔽性、对抗性、裸官等,更加大了职务犯罪侦查的难度。
检察机关作为反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能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规范权力运行,是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之所在,也是国家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基本途径,更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手段。
然而,惩治职务犯罪以有效的侦查为前提,也就是说职务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是靠有力的侦查来维系,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效性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因此,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设,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措施和要求,也是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和保证。
作为一种根据目标要求自我调适的能力体系,职务犯罪侦查能力以获取信息发现犯罪、审讯突破案件、完善固定证据、控制案件等业务能力为核心内容。
根据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认为在侦查队伍的能力建设中,应重点锤炼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提高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案件线索是第一生命,没有案件信息或者情报,侦查工作就无从展开。
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就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获取职务犯罪活动的一切情况和信息。
既包括犯罪之后为揭露、惩治犯罪服务的犯罪信息情报和一切侦查诉讼活动信息,也包括为职务犯罪之前和之中控制犯罪的特定对象动态信息、资产动向信息、对策信息等。
要成功的侦查职务犯罪,就要善于发现并掌握职务犯罪信息情报。
侦查建立在对案件线索分析研判的基础之上,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线索来源的多少,是关系到检察机关是否有案可办的前提。
主动出击发现犯罪,是查处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法律监督的主动性所决定的。
为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努力提高主动发现犯罪线索、犯罪证据、犯罪背景、犯罪动态等犯罪信息的能力:一是要有强烈的案情意识。
浅议提升反贪侦查能力途径
浅议提升反贪侦查能力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以来\+①,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侦查工作感觉影响很大。
如何消除刑诉法修改后所带来的影响,其途径无非是在增强干警“人权保护”意识的同时,加强侦查能力培养,转变侦查方式和手段,提升侦破率,有力打击犯罪,实现预防犯罪目的。
标签:提升;反贪;侦查能力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开展自侦工作中已经感受到影响和压力很大。
如律师的介入、非法证据排除等等。
为此,必须深刻领会和掌握修改后刑诉法的精神实质,认真对照和分析侦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相应对策,使反贪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一、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和反贪侦查技能现状犯罪分子总是绞尽脑汁,采取最高超、最先进、科技性高、隐避性强、风险性小的作案手段来逃避侦查。
其手段、形式多样。
而当前的反贪侦查能力也必须同犯罪手段“共同提高”,并要求更胜一筹。
(一)贪污贿赂犯罪隐避性强,获取线索困难贪污贿赂作案范围分布在“各大行业,各个领域”,其作案手段乃形式多样,眼花缭乱。
目的都是为了得到“官、钱、财、物”而无例外。
通常说,各行各业“三十六行行行出状元”,从另一角度说,“行行有腐败”。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多数存在着“损失的是国家,而不损他人利益”,还有的“你好我也好”双方得利。
所以,不少此类犯罪无人揭发和举报。
再个,人民群众也抱有一种“凡正与我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成为当前案件线索发现难的主要问题。
同时也直接导致犯罪率居高不下,造成腐败严重泛滥,遍地开花。
还有,以往有不少群众的揭发和举报,因证据缺失,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故对司法机关也不抱有多大希望,这是建立群众心理障碍的重要因素。
目前,“官商勾结、权钱联手、合法打劫”\+②等腐败现象“无处不在”,而得到惩罚的大多数为“内部分脏不均”或自行马脚外露所致。
一旦被发现查处的案件都是特大案件,而大要案一般来讲都是从上到大的。
可见,检察机关平时不是没有案件可办,而是案件线索难以发现和发现的线索难以定案,对于“发现案件线索难,发现大要案线索更难”问题是目前反腐斗争的一大障碍。
提高侦查能力重在强化反贪战略能力
提高侦查能力重在强化“反贪战略能力”陈波“反贪战略能力”是指反贪工作战略文化、战略思维、战略管理的有机统一。
“战略文化”是全体反贪干警的整体政治意识、文化素养以及对法律文化、司法机制和制度的研究把握和掌控、运用的涵养度,即捕捉国家政治生活中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及社会发展趋势和时代前进脉搏的思想观念、意识,以及据此对自己行为进行调控的水平和对特定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反馈或反应的柔韧度等。
反贪干警的战略文化是反贪战略思维生长的土壤。
“战略思维”是反贪群体的政治认知能力。
如果说战略文化是反贪战略的感性认识,那么战略思维就是从战略文化中抽象出来的理性认识。
“战略管理”是进入反贪实战的战略思维和战略文化,它更多的属于反贪领导和决策的范畴。
反贪战略管理能力源于战略思维能力。
“反贪战略能力”对反贪侦查工作具有重大影响。
实践证明,反贪侦查破案的成功,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力量,一是力量的使用。
前者是属于物质性的,后者是属于精神性的,即是战术问题。
反贪侦查强大与否的关键不在硬件方面,而在软件方面。
其中最关键的不在软件技术,而在于反贪战略能力。
笔者认为,反贪战略能力建设和提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着手:第一,反贪工作要顺势而为,最重要的是深深植根于中国国情和我国现实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基础之上。
反贪侦查思路的确立、工作方法的选择等决定整个反贪工作发展的关键环节的成形,既不是基于法学家或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基于检察机关的主观意志,而是依据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法制条件和职务犯罪的客观实际而定。
特别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着力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反贪工作必须服从于党、国家和人民的意愿,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要了解、顺应民众的呼声与民生,准确、及时捕捉、掌握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及社会发展趋势和时代前进脉搏,据此进行反贪工作决策、指导工作开展并对自身行为进行调控。
国内反腐提高的建设质量的关键之举
国内反腐提高的建设质量的关键之举近年来,国内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
本文将分析国内反腐提高建设质量的关键举措,并探讨如何有效推进反腐败工作的发展。
一、加强监督机制要提高反腐建设的质量,首要任务是加强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能够有效监督权力的运行和行使,防止腐败的滋生。
应当加强对监察机关的建设,提高监察机关的专业水平和效能。
同时,还应当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腐败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法治力度推进反腐败工作,必须依法治理。
加大法治力度,深化司法改革,严肃执法,是提高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
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
同时,还应当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反腐建设的质量,需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干部素质提升,能够提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反腐败意识。
应当注重培养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提高他们的忠诚度和担当精神。
同时,还应当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不断提升干部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国际合作反腐败工作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可借鉴他国的反腐经验,加强信息分享和执法合作。
同时,还可以通过国际公约和协定的签订,加强国际间的法律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行为。
五、落实惩治腐败的责任要提高建设质量,必须严肃追究腐败分子的责任。
应当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加强对涉腐干部的查处和惩罚。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反腐败工作的落地落实。
综上所述,国内反腐提高建设质量的关键举措包括加强监督机制、加大法治力度、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国际合作以及落实惩治腐败的责任。
只有通过这些关键之举,才能够有效推进反腐败工作的发展,提高反腐建设的质量。
反贪侦查中发现线索能力的建设
反贪侦查中发现线索能力的建设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具体问题探究【1.1 1.2 1.3】反贪中发现线索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4】反贪侦查中发现线索能力的建设【2.1】反腐败侦查审讯室的营造【2.2】反贪审讯素材的准备【第三章】反贪侦查技术问题探析【结语/参考文献】反贪污贿赂中侦查实务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四节发现线索能力的建设发现线索能力的建设是解决制约反贪案件线索途径单一、方式落后、主观能动性不强的有力途径,是解决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瓶颈问题的关键所在。
提高发现线索能力,主要应当在工作中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优化:一、滚动深挖力即在主办的案件中深挖线索,实践中,在查办案件中挖掘新的案件线索是当前发现线索最有效的方法,案中深挖应当在线索突破阶段和立案后侦查阶段兼重。
尤其在行受贿案件中,通过行贿人交代受贿人,通过受贿人再交代新的行贿人,再通过新的行贿人挖掘新的受贿人,如此往复,形成一批又一批的窝串案,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强大的规模效应,也大大增强了反贪部门的查案效率。
在这里应特别注意,选择合适的初始行贿人对案件的滚动发现具有重要影响。
一般行受贿线索经初查后,一名线索主要反映的涉嫌受贿犯罪对象会牵连到多名潜在的涉嫌行贿人员,而现实中限于反贪部门自身有限的办案人力资源,多名潜在行贿人员无法同时全部到位,初始行贿人即是指线索突破中反贪部门最先选择审讯谈话的一个或多个涉嫌行贿的人员。
由于涉嫌行贿人员之间年龄、性格特征、工作履历、社会资历、家庭背景各异,选择不同的初始行贿人会对线索案件的走向产生影响,我们认为,应当选择较易突破,能够为之后工作打开局面,具有延伸价值的初始行贿人,选择时主要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年龄和社会资历。
行贿人中有的年龄较大,社会经验丰富,这类行贿人一般审讯难度较大,短时间内不宜突破,宜选择年龄较轻,社会资历较潜的涉嫌行贿人。
二是性格特点。
侦查人员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居委会、熟人等侧面了解有关涉嫌行贿人的性格特点,有的反贪部门通过血型、星座、属相等了解行贿人性格特点,也不无规律和科学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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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反贪侦查能力建设[摘要]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当更新观念、转变思路。
侦查重心由讯问为主向抓证据转变。
侦查模式由人到证向由证到人转变。
以证据确立事实,以证据认定犯罪。
以有效的初查工作夯实决策和侦查运作的基础,实现由证到人侦查模式的转变的需要。
侦查效率由按部就班向快侦快结转变。
[关键词]新律师法;影响;侦查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完善,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期望越来越高。
检察机关如何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做好反腐败工作,如何更新观念,调整工作策略,成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检察机关应当继续解放思想,转变思路,从提高反贪侦查能力的角度出发,迎难而上,破解难题,把反贪工作水平推向新的台阶。
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一、影响反贪侦查办案效果的因素(一)新律师法的实施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职能有了新的变化。
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律师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讯问”之后少了一个“后”字,表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的提前,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得知自己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的身份时,就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
二是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
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内容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扩大了律师对嫌疑人帮助范围,嫌疑人如果对所托律师足够信任,可以向律师坦承所涉案的全部事实。
三是律师会见的保障方面。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它强化了律师依法独立办理法律事务,不受非法限制和干预。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直接干预;不得被秘密录音,间接干预。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修改后的律师法对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和取证权进行了完善和强化,势必促使侦查工作进一步走向透明、公开,增加办案的不确定因素,增大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这对我们原先的侦查观念、侦查方式、侦查能力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是讯问的难度增大。
律师在侦查中的提前介入,对嫌疑人来说,能够有效地减少检察机关威慑性所带来的恐惧,降低对犯罪事实拒绝供述可能带来的影响的顾虑,不排除零口供的案件大量增加的可能。
二是同案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增大。
由于律师取证权的完善和保障,律师在检察机关第一次接触嫌疑人的同时,双方在证据收集的层面上的对抗就已经开始。
如果在有同案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尚未获悉同案嫌疑人或者重要证人如行贿人的情况下,律师先于检察机关有意无意地“暗示”或提醒相关人员,从而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目的的可能是存在的,这势必会使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相应增加。
三是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将缩短。
四是成案率将降低、无罪判决率可能上升。
由于律师取证权的扩大,取证质量的提高,大量的证据、合理的辩解将可能影响公诉人的指控和法官的裁判,案件不能起诉或者被宣判无罪案件将可能增加。
(二)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落后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仍显不足。
一方面,现行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措施和手段有限,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另一方面,反贪侦查中的科技含量普遍较低,没有跟上应对贪污贿赂犯罪新形势的要求,反贪办案仍停留在传统落后的办案手段和方式上,习惯用先获取嫌疑人口供再收集证据的模式,对“科技强侦”在思想观念上、经费投入上、实际应用上都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与公安部门相比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还有较大的差距。
另外,侦查一体化的实际运用还不够普及。
(三)举报线索减少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群众举报逐年减少、反贪案源减少,有价值的线索不多。
群众在反腐败方面的意识还不够强,普遍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
一方面,知道腐败实情的人多数与犯罪嫌疑人属利益共同体,不想举报或不敢举报。
另一方面,多年来反贪部门不断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净化了腐败的土壤,同时国家重视了机制创新建设和监督体系建设,大幅度降低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率。
近年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受案数量下滑。
有的举报质量不高,初查难以成案。
(四)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的提高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我们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素质作评估,以便对症下药,提高审讯效率。
以前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年龄大党性强的犯罪嫌疑人,一开始接触就如实交代问题,甚至将我们未掌握的问题也坦白了。
近年来这种情况没有了,而更多的情形是侥幸、对抗的心理,即便交代也是步步为营式的。
多年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不断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涉嫌犯罪的人也在不断探讨和研究案例,每发生一起案件都是他们的镜子,或与内行人分析或与律师交流,从而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和反侦查的技巧。
随着社会的变化,学历高综合素质高,懂法律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多。
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的提高增加了讯问时突破的难度。
二、从多角度提高反贪侦查能力(一)更新观念,转变思路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积极适应、认真执行法律规定,而不能怨天尤人、消极抵触。
同时也要看到,律师法修订实施为我们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要求,提升自身业务水平、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供了新的机遇。
我们应当着重在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技巧性上下功夫,逐渐强化由证到供的侦查思维模式。
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必须在执法理念、策略和方式上进行更大的转变。
(二)强化案件的初查工作初查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立案后侦查工作乃至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
新律师法实施,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就将提前到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之日。
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我们可适当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
实践中对案件线索必须进行客观、全面地审查,进行较为准确的筛选与甄别,准确把握初查、立案时机,有效运用查询、询问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做好查案的基础性工作。
对经过初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抓住有利时机,果断决策,做好与立案侦查的衔接工作,为下一步的立案和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与效率,更能有效降低查处案件的风险度。
(三)注重首次讯问首次讯问开展顺利与否决定了后期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要高度重视对首次讯问的策划,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
在初查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对于讯问的目的与要求、步骤与重点、策略与方法、时间与地点的选择、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僵局和紧急情况等,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正确把握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制定恰当的讯问方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情感影响、使用证据、利用矛盾等讯问的方法和手段,适时运用侦查谋略,对嫌疑人加压或减压,不断强化侦查人员自身心理对抗的能力,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把握时机、以奇制胜,以便尽快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四)灵活适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强制措施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不仅可以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还有深挖犯罪、促进侦查工作纵深发展的特殊效果。
讯问、搜查、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是实现侦查目的,收集调取证据,及时有效查明犯罪的根本手段和途径。
但这并不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每一个侦查措施都必须要在查办案件时使用。
对于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运用不应过于死板和程式化,应该从有利于侦查工作角度,与其他侦查措施有机组合,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灵活运用。
对于那些畏刑心理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如实交代,认罪态度好,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可以考虑不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
另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有效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会营造一种氛围,何时采取何种措施,均应围绕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来决定。
(五)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和固定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口供作为一种直接的定案证据,对定案有重大影响,但口供的不稳定性和善变性,也一直是侦查实务中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因而,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工作,不断提高收集口供以外其他证据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地点、范围内,组织力量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调查对象或案件事实同时进行取证,充分收集证据材料,综合审查判断各证据的关联性,及时补充完善证据,用声像、文字等证据形式予以固定,有效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其本身所具有固定和补强证明力的功能得以最大、最优的利用,以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
(六)注重办案效率,快侦快结要彻底转变侦查神秘化的观念,坚决摈弃车轮、人海战术,在扎实做好一些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整合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兵力,速战速决。
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开放、对抗性的侦查模式将以快慢来决定胜负,因此,侦查力量的投入将加大,办案的节奏将加快,才能保持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主动性、主导性,才能有效地遏制同案的嫌疑人串供,找到相关的证人收集证言,防止转移赃款赃物,否则侦查力量和资源优势将因为效率的低下而消失。
因此,要将现行的单兵、小组为单位的办案模式,转化为复合型、集团性质的办案组合,将外围取证、审讯、技术、侦查一体化,合理地结合起来,用系统论来统筹侦查工作,实现侦查的快速化。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效率,节约侦查成本,更能有效遏制侦查中可能出现的跑风漏气和嫌疑人串供、翻供现象。
(七)指挥决策形式由稳当型向风险型转变在律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已经不可能有时间允许指挥人员在搜集到足够的证据条件下的稳当型决策,更多的情况下是要么放弃侦查,放弃战机,要么依据职业判断做出风险型决策,这无疑对侦查指挥人员的决策和运筹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八)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侦查人员的素质决定案件的质量和初查的成案率,尤其是案件的突破审讯,侦查人员的素质更为关键。
审讯讲究的是心理的较量,优秀的侦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丰富的阅历和广博的知识,问话要有震慑力和诱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