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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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宽限期条款的内容可知,在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该承担责任,而在宽 限期结束后仍未缴纳保费则保险合同的效力中 止,保险人不承担合同中止后的保险责任。本 案中保险合同首期保费缴纳日为6月10日,宽 限期按60天计算,应截止到8月10日,(1) 保险事故发生在2006年7月11日,在宽限期之 内,故保险人应该支付保险金额。(2)保险 事故发生在2006年8月21日,已超过了规定的 宽限期仍未缴纳保费,故合同效力已经中止, 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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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被保险人李某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单约定缴费 方式为年缴,从2003年起于每年的6月10日为缴费期, 共需缴费10年。2003、2004、2005年李某均按时缴费, 但在2006年6月10日李某没缴保费,以后也再没缴过保 费。 (1)若李某在2006年7月11日因车祸身亡,问保险公司 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李某在2006年8月25日因车祸身亡,问保险公司 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额?为什么?
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是: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 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通 常为2年),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 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 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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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 前病退手续。1996年4月,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 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 样。1999年9月10日,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 炎,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 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 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王某故意隐 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 第16条的规定。王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 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的。其家属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 抗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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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龄误告条款
基本内容是:如果投保时,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 并且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仍然 有效,但应予以更正和调整。
溢缴:(1)按真实年龄和实际已缴保费调整给付金额
应付保费=约定保险金额× (2)退还溢缴保费
实缴保费 应缴保费
来自百度文库
少缴:(1)补缴 (2)按实际保费调整给付金额,调整公式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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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宽限期条款
内容是: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 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我国保险法规定为 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缴的保费及利息。超过 宽限期仍未缴付保费,保险合同即告中止。
注:宽限期的起算应该从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 之日开始计算
第5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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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 人身保险概述 • 人寿保险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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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1.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事故的必然性 ➢发生的分散性 ➢概率与年龄相关,具有相对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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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保险标的价值无法衡量 ➢保险金额属于定额给付 ➢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 ➢保险具有储蓄性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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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不否定条款的规定可知,在被保险人 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后, 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 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保险人投保的时间为1995年10月, 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为1999年9月10日, 已经超过两年,尽管投保时被保险人故意隐瞒 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不否定条 款生效,被保险人死亡属于保险人应该承担的 责任,故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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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范围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 外伤害险
➢按保险期限: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按投保动因: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投保人数: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按给付方式:一次性给付保险和分期给付保险 ➢按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红和不分红保
险 ➢按承保技术: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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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在停效(即保险合同 中止)以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保险法规定为2年),有权 申请恢复保单效力。
申请复效的条件
(1)申请复效的时间:保险合同中止后2年内 (2)申请复效应尽告知义务: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3)复效时应补缴保险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但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障责任 (4)复效时须还清保单上的一切借款或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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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陈先生2000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交费方 式为年缴,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 陈先生在2001年和2002年均按期缴纳了保险费。但直到 2003年7月10日,超过交费宽限期,陈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2003年8月2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 请保险合同复效,并交纳了2003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 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2004年9月6日,陈先生因车祸身故,此时陈先生还未缴 2004年度的保险费。陈先生的夫人杨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 在办理完陈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 公司以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 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为由, 向杨女士发出拒赔通知书,并退还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杨女 士不服,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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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宽限期条款 ➢保费自动垫交条款 ➢复效条款 ➢所有权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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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转让条款 ➢宽限期条款 ➢受益人条款 ➢红利任选条款 ➢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自杀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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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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