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畜牧行业)关于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思考精编
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践和思考
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践和思考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践和思考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党和国家对农村分配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通过实践,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内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改革后产生的一些问题作了几点思考。
按照统一部署,今年7月1日开始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
通过了一个时期的摸底核实计税面积,把税收后的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取得了初步成效。
(1)减轻农民负担;(2)理顺分配关系,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了严格的法律保障,增加了透明度。
农民只要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余下就是自己的。
农村税费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3)简化征管手续。
农业税从过去征收实物改为征收货币,并由财政部门直接下达任务到农户,征收方式更为简便易行,减少了人为因素引起的各种纠纷,也促进了农民纳税意识的增强。
(4)促进了职能改变、乡镇干部从过去的催粮收款中解脱出来,有更多发精力搞好农村公共和社会事务管理。
以及为农民提供服务。
(5)积累工作经验,通过开展定市亩、定产、定税等基础工作,掌握了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税负水平、税源结构等基本情况和经济发展现状。
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历史上“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问题,促进了税负公平,也为今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积累了经验。
(6)有利于调节农村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代表了农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巩固农村基层政权,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实现了农村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
税费改革后,也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镇财政可用收入大幅度下降。
镇收入主要来源于收费,税费改革后,从根本上大减轻了农民负担,也相应减少了镇收入。
与此同时,镇财政可用收入也大幅度下降,形成了新的收支矛盾。
(2)镇村债务无力偿还。
(3)征收主体错位。
(4)生疏法规有待改善。
(5)配套改革尚需完善。
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些思考
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些思考【摘要】农村税费改革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
目前,农村税费制度存在征收不合理、负担沉重等问题,亟需改革。
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农村税费制度的不合理性,指出改革的必要性。
接着探讨了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并提出了推进改革的措施。
分析了改革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结论指出农村税费改革是应对农村经济发展挑战的必然选择,将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环。
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农村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重要性、存在问题、不合理性、方向、目标、措施、影响、挑战、建议、农村经济发展、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现代化建设。
1. 引言1.1 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在于其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农村税费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重税高负担、非税收入不足、税费征收不规范等,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农村税费改革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
农村税费改革可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消费和投资的增长,进而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还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
农村税费改革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化改革,优化税费制度,加强监管和执法,可以更好地发挥税费在经济发展中的调节和引导作用,推动农村经济迈向更加繁荣和稳健的方向。
1.2 农村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税费征收不合理目前农村税费制度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税费征收不合理。
传统的农村税费制度中存在着很多繁琐的征收程序和标准,导致税费征收效率低下,费用高昂。
农民缴纳的税费并不能真正反映其经济状况和能力,造成了对农民的不公平对待。
二、税费负担过重另一个问题是税费负担过重。
在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下,农民需要承担相对较高的税费负担,使得他们的经济收入大大减少。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精选多篇)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精选多篇) 第一篇: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旨在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
202*-202*年上半年,根据中央、省、市、区的统一部署,我镇积极稳妥地实施了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改革后,我镇农民负担总额为227.72万元,其中:农业正税为189.76万元,农业税附加为37.96万元,亩平负担61.7元,亩平负担下降了25.49%,比省规定的20%的标准降低了5。
49,达到了村村减负,户户受益的目标。
同时,遏制了农村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乱摊派;规范了农村税收制度;密切了干群关系,党和政府在农民中的威信进一步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但是,从我镇的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践来看,农村税费改革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给镇村两级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亟待我们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问题与原因(一)村级包袱沉重,债务化解难。
截止202*年底,全镇十五个村债务总额为664.3万元,村平44.29万元,最多的解放村达83.2万元,村级债务农民人均420.5元。
通过我们的调查了解,这些债务主要是因“普九”达标、部分农户欠历年款、和发展地方事业导致的高息借款、村垫付农业税、财务管理不善等方面原因造成的,且村级至今无能力偿还,加税改后村级资金来源渠道变窄,债务偿还就更加困难,导致村级债务逐年叠加,包袱沉重,债务化解越来越难。
(二)农民纳税意识差,农业税及附加征收难。
近年来,由于受市场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民的比较效益逐年下降,农民纳税意识退化,农业税费征收难一直是困扰镇村两级干部的突出问题。
税费改革后,一方面按照上级的要求,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的主体是财政部门,而基层财政所人员少,一个村财政所只能安排一个人征收,有的甚至两个村由一人负责征收,面对千家万户,他们使(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好范, problems, reflection.。
农业产业化经济前途和税费改革的一点思考
农业产业化经济前途和税费改革的一点思考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中国的三农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中国政治上的重大问题,中国有9亿农业人口,如何解决好9亿农民的衣食住行,保持农业的稳定,发展好农业经济,农村经济,对于中国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现在最主要的也最为有效的办法是想尽一切办法来提高农民的收入,从根本上来解决三农问题,让9亿多的农民真正的富起来,解决三农问题的话题由来已久,现行的主要的方式有:农业产业化,其主要是通过正面的途径来提高农民的收入。
进行农村的税费改革,其主要是通过减轻农民的负担的方式来从侧面提高农民的收入。
政府通过这两种主要方式,使得很多的农民从中得到了实惠,也使得不少农民走上富裕的道路。
但是随着农村的变化发展,我认为这两种办法是远远不够的,至少存在着以下的不足:就农业农业产业化而言一;就农业的产业化来说,由于其产业化生产在知识运用上和技术上的要求,使得农民被真正地排斥在相关的产业之外。
农民在农业产业中所扮演的,仅仅是一种产品的原料供应者的角色。
他们从农业相关产业中所得到的收入仅仅是该相关产业中的原料的成本费用。
而从中得到最大实惠的是那些农业产业组织的企业家或是投资商们,这与农业的产业化的初衷是向背离的。
再者,农产品价格因素是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对粮食、油料、畜产品的多次调价,对于解决农产品的供求矛盾,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农产品价格的上升空间并不是无限的。
目前,我国大多数农产品的价格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国际水平,而且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约束也制约了农产品价格的继续上扬,特别是加入wto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大环境下,国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已不大可能,因此,继续依靠农产品提供来增加农民收入已经不现实。
对农村税费改革中相关问题的理性思考
对农村税费改革中相关问题的理性思考
农村税费改革是改善农村财政状况、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改革措施的贯彻执行。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投入,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资金支持,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其次,政府应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改革税费制度,减轻农民税负,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农村贫困状况。
同时,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投资,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为农村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政府应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使农民更加了解改革措施,更好地参与改革,为农村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对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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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 几年来,不 少地 区牧民收八增 长趋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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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 I 828
文献标识码:A
农业、农村 和 农民 问题是关 系改 革 开放和现 代 化 建 设全局 的重 大问 题。 改革开 放 以来,随 着 农 村联 产 承 包责任制 的广泛实 施 ,农村经 济 面貌焕 然 一 新 ,农
针对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研讨
针对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研讨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税收制度亟需改革。
在本次研讨中,我们将就农业税收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及措施进行探讨,旨在为农业税收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农业税收制度现状农业税收政策我国农业税制目前采用两税制,即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其中,土地使用税是按照税务部门评估的土地使用价值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则根据农村居民的收入情况进行征收。
农业税收现状尽管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在现有的农业税收制度下,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方面,征收方式单一、税源较为局限,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另一方面,税制设置过于简单,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的多元化发展。
此外,部分地区的税收征收管理不到位,存在着未征、漏征、重征等问题。
农业税收制度改革方向针对现有问题,下面提出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扩大税源扩大农业税收的税源,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例如,对于大规模农场,可以按照规模征税;对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可以实行适量减税等。
个性化征收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的农业经营组织,可以实行个性化征收政策。
例如,对于贫困地区,可以给予适当的减免;对于环保、生态农业等新型农业模式,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多层次设税为了适应现代农业的多元化发展,应该建立多层次的农业税制。
例如,可以区分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征收不同的税费;对于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等新型农业模式,要建立一套独立的税收政策体系。
改革措施为了实现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我们需要从以下多个方面入手:完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农业税收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体制。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做好税基测算、税务稽查、纳税人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增强政策宣传力度农业税收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广泛的社会支持。
因此,政府需要制定系统的政策宣传计划,增加农民的参与度和认可度。
加大技术投入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需要不断地创新和投入,而这需要大量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中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体会及建议
中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体会及建议中国农村税费制度与土地制度高度相关。
以土地占有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变迁是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依据。
中国农村税费问题与农人负担高度相关。
农人负担现象上看是征收多少的问题,本质上是政府既不可能对农村提供公共品,也无法与高度分散的9亿农人进行交易。
亦即:政府为了维持农村现行治理体制而支付的制度本钱太高了。
这固然不是通过立法或增强教育能够解决的。
因此,对中国农村税费问题的研究,大体上不能套用西方成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税费概念;也不能寄希望于传统的政治手腕。
本文总结的实验区通过实践查验的教训是:切不可离开其他制度环境的约束单纯进行税费制度改革。
一、背景说明历史上由于农村人口庞大、农业剩余少,农人作为纳税主体数量多而且过度分散,政府征收农业税费的交易本钱高到无法执行的程度。
因此,统治者才许诺农村基层长期维持“乡村自治”。
自秦朝“郡县制”以来,政权只设置到县一级。
这是咱们那个农业剩余太少的农人国家能够维持数千年的最经济的制度。
解放前的地主占有约50%土地,收取50%地租,占人口约10%的地主既是农村的要紧纳税人,又是农村事实上自然产生的、起治理作用的社区精英。
因此,“乡村自治”实际上是“乡绅自治”。
政府既没必要要对全部农人征税,也没必要要直接操纵农人。
因此国家对农村的治理本钱也较低。
解放初期地主消失了,农人按社区人口平均分派了对土地的占有和收益权利,这本来应该使得政府治理本钱上升。
但昔时乡镇不设政府,只设立由上级政府派驻并支付开支的乡“公所”;干手下村只安排“派饭”。
因此,治理本钱没有明显增加。
可是,政府与分散农人之间的交易本钱却大幅度增加。
于是土改完成以后紧接着就显现了1953年严峻的粮食供给欠缺。
那个时期,政府征收农业税费的实质不是参与地租分派和为公共品开支提供财政支持,而是国家要把握足够的粮食。
1958至1978年的集体化时期,由于政府已经通过推行统购统销和人民公社这两个相辅相成的制度,不仅把握了大部份粮食,而且有效地占有了几乎全数农业剩余,因此县以下也不设立政府,相当于乡镇政府的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治理体制,治理本钱尽管大于过去,但与改革后的20年相较也相对较低。
农业产业化经济前途和税费改革的一点思考
农业产业化经济前途和税费改革的一点思考农业产业化经济前途和税费改革的一点思考中国的三农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中国政治上的重大问题,中国有9亿农业人口,如何解决好9亿农民的衣食住行,保持农业的稳定,进展好农业经济,农村经济,对于中国的社会安宁和经济进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现在最主要的也最为有效的办法是想尽一切办法来提高农民的收入,从根本上来解决三农问题,让9亿多的农民真正的富起来,解决三农问题的话题由来已久,现行的主要的方式有:农业产业化,其主要是通过正面的途径来提高农民的收入。
进行农村的税费改革,其主要是通过减轻农民的负担的方式来从侧面提高农民的收入。
政府通过这两种主要方式,使得很多的农民从中得到了实惠,也使得不少农民走上富裕的道路。
但是随着农村的变化进展,我认为这两种办法是远远不够的,至少存在着以下的不足:一、就农业农业产业化而言1、就农业的产业化来说,由于其产业化生产在知识运用上和技术上的要求,使得农民被真正地排斥在相关的产业之外。
农民在农业产业中所扮演的,仅仅是一种产品的原料供给者的角色。
他们从农业相关产业中所得到的收入仅仅是该相关产业中的原料的成本费用。
而从中得到最大实惠的是那些农业产业组织的公司家或是投资商们,这与农业的产业化的初衷是向背离的。
再者,农产品价格因素是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特殊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对粮食、油料、畜产品的多次调价,对于解决农产品的供求矛盾,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进展,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农产品价格的上升空间并不是无限的。
日前,我国大多数农产品的价格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国际水平,并且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约束也制约了农产品价格的继续上扬,特殊是加入WTO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大环境下,国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已不大可能,因此,继续依靠农产品提供来增加农民收入已经不现实。
上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北大教授吴树青认为,从1997年起,农民收入增长连年下滑,1996年,农民收入增长曾达9%;1997年,这个数字骤减为4.6%;1998年4.3%;1999年3.8%;2000年2.1%;2001年,因粮价上升,回升为4.2%,2002年增长4.8%。
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困难与思考对策
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困难与思考对策郭远高农村税费改革系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村民自治制度后的又一次改革,它是以税费改革为核心的一系列改革,先是费改税,紧接着又免除了农业税,并实行粮食直补,并以乡镇体制改革为其配套改革,改革力度之大,范围之广,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改革之最,被称为农村的“第三次革命”。
农村税费改革使农民负担得以真正缓解,农民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农村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农业生产投入明显增加,粮食机收面积大大增加;同时事权下放,也为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提供了契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后的一些问题也突显现出来,从而影响到社会稳定,这些问题有待我们去思考、去探索。
一、税费改革后的困难1、基层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乡镇债务化解难。
税费改革后,基层财政收入减少,上级下拨转移支付虽有增加,但增长幅度有限,维持乡镇正常运转已显困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于经济体制及管理等方面原因,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乡镇企业异常火爆,发展势头足,绝大多数乡镇企业解散,大量债务划归乡镇,严重的财政危机影响乡镇政权的正常运转。
2、土地得到重视,土地纠纷处理难。
农民在取消农村税费以后,土地归属及其处理成为一个焦点。
在我们调研的桂东县沙田镇情况比较突出,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建学校、建村部、修公路和水利设施建设占用土地问题是常见的。
在需上缴农业税时期,被占用土地农民用农业税抵产,农民对此能够接受,土地矛盾不明显。
农业税取消后,一方面被占用土地的农户觉得不平衡,村级集体没财力征用农户土地,也没有能力支付农民被占用土地的租金,被占用土地的农民权益没有了保障。
许多学校就出现了开学时教室门被锁,村委会开会时村部被锁的现象。
对此,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局、村委会为了保证学校开学期间不出现锁教室门现象,只好筹资垫资支付部分给村民和建筑工程老板,缓解矛盾。
农业税制改革的思考
◎农◎业◎税◎制◎改◎革◎的◎思◎考○宋胜国 雷文学 甘 君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是在自给半自给的农村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确立的,已经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
当前,我国改革的总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实行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方针,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道路,农业税制改革也必须按照这个目标要求,贯彻这个方针。
一、现行农业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现行农业税制实行稳定负担和征实的办法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长期稳定负担的结果,形成了事实上的定额税。
农业税实行轻税政策增产不增税,国家不参与分配,农业税负过轻,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严重悬殊(全国名义税率16%而实际负担率在3%左右),并且随着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方面的运用,实际税负将会越来越轻。
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和耕地数量质量的变化,税负长期不作调整,地区之间农业税负越来越不平衡,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税负畸轻畸重情况。
另外,农业税征收采用征实的办法,作为农业税计算本位的粮食(四川为稻谷)价格变化频繁,给征收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因此,客观上要求农业税应该从征实与折征代金相结合的方式完全过渡到征收货币化。
2.农业特产税在征收过程中矛盾较大。
一是与农业税交叉重复征收。
一般来讲,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同出一土地面积,征收了特产税就不再征收农业税,但在具体执行中基本没有做到,也很难划分。
二是农业特产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对从事收购农业特产品的企业采用查帐征收的办法;对农户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
农特产品遍及千家万户,产量弹性大,不可预计的因素多(例如自然灾害等),核定的产量真实性不强。
三是农业特产税部分品目两道环节(即生产、收购)征收,实际难以操作。
例如原木、茶叶、水产品等,有些企业既是生产者,又是收购者,也是销售者,对确定各个环节的课税对象很难划分,各个环节的计税收入难以核定,征纳双方矛盾难以协调。
农村税费改革[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若干思考]
农村税费改革[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若干思考]1农村税费改革要与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做出的重大决策。
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和相关配套改革,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
因此,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减负”只是手段,“增收”才是目的。
切忌把农村税费改革看作一项扶贫工程,错误地认为农村税费改革提倡的是负担“越少越好”,无原则地降低税费,而应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收入的增加上来。
因此,今后既要重视减负问题,又要重视增收问题。
但是,从长期的观点看,应该把增收放到更为重要的地位;农村改革和发展,仍要坚持不懈地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
任何其他工作,包括农村税费改革,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不能妨碍和冲击这个中心。
只要解决了农民增收问题,农民负担问题也就比较容易解决了,甚至可能成为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当然,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问题,有其特殊性。
基于这种特殊性,单纯增加农民收入,是不能完全取代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
甚至就近期而言,减负与增收同样迫切。
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涉及农民负担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要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为农民提供服务应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不得将一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同时,要防止出现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前突击清欠、预收乡统筹费和村提留等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
2农村税费改革要与精简乡镇政府机构、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相结合农民增产不增收,轻税不轻负的根源在于乡镇政府行政体制运行效率低下。
从乡镇一级来看,需要农民供养的干部约1316.2万人,平均每68个农民就要养活一名干部,机构臃肿给农民造成的负担占农民实际负担的40%左右。
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践和思考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配套改革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包括土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等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推进配套改革
积极推进农村配套改革,包括农村金融改革、农村教育改革等, 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公路、水利、电力等设施建设 ,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05
总结与展望
总结农村税费改革的经验教训
统一取消农业税费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村现代化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强化农民权益保护
展望未来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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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完 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等方面。
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级组织的服务水平,更好地 满足农民的需求和期望。
推动农村发展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使得农村的 各个方面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加强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素质
加强农民基础教育
加强农民基础教育,提高 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 平,为农业生产和发展奠 定基础。
加强农民技能培训
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需要 ,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 训,提高农民的劳动技能 和就业能力。
推广现代农业技术
推广现代农业技术,包括 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等先 进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 率和农民收入水平。
实行“一免三补”政策
对现行农业税收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税收与企业对现行农业税收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思考◆文/刚刚开发伟江一、存在问题(一)现行农业税收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某些规定不尽合理。
如在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上,对“三资”企业占地免税,其它企业占地征税;在契税上,对个人、私营企业发生产权交易的产权承受人征收契税,而对集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购买房屋免税。
笔者认为,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它企业和“三资企业”在基本税收政策上应享受同等待遇,二者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平等,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法则,不利于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的同步发展。
(二)现行农业税收制度不利于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主要是:1、税负偏轻。
我国的农业税计税基础是建国初期“查田定产”时确定的,存在着普遍偏低的问题。
以山西省芮城县为例,“查田定产”时确定的计税常年产量为每亩68公斤,而现在实际常年产量达209公斤,计税常年产量仅占实际产量的33%,二者差距悬殊,失去了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
笔者认为,随着生产水平的发展,应相应调整计税常年产量,使计税常年产量占到实际产量的70%左右,以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
在耕地占用税上,实际征收额在非农业建设征地总费用中占的比重偏小。
按照山西省政府核定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为3.5元/平方米,只占到实际非农业建设征用耕地平均总费用28元/平方米的12%。
税负过轻,弱化了税收职能。
2、征税范围窄。
如耕地占用税,只对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征税,对占用宜耕、宜农、宜荒地、弃耕、撂荒三年以上的耕地不征税,使待开发的农用土地资源被大量占用而得不到补偿,造成农业生产的后续资源匮乏。
另一方面减免税范围过宽。
如契税中,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购买房屋、购买商品房或集资建房,均免征契税。
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产权属出资者个人所有、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在规定的面积内,可每户免征契校,更不包括私立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
应用文-对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设想(1)
对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设想(1)'1、要从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
自实行分税制体制以来,农业特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中最具潜力的主体税种,为保支出,一些地方在征收任务上层层加码,使任务严重超越税源。
有的地方为保任务,甚至采取宁乎摊税负的办法。
这种情况导致税收的调控职能严重扭曲,农民不合理负担减而不轻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税制结构的产物。
因此,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必须首先调整改革的出发点,实行税收调控职能的“归位”。
具体而言:一是要体现对土地(耕地)资源的保护功能。
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保护土地,对农民的生存、对农业的有着特殊的意义。
我国把保护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农业税制改革,要有利于这一政策宗旨的贯彻、落实。
二是公平税负。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试点地方农民的负担确实有明显减轻,但是税负不公平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突出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税费改革政策以“土地”为核心,多田多税,少田少税,没田无税,不利于调动种田的积极性,诱发了新的“抛荒”,这种情况在试点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其二,“低产高税”、“低收(入)高税”的现象比较普遍。
浙江省文成县巨屿镇人均耕地0.297亩,人均收入2052元;里阳乡人均耕地0.42亩,人均收入1820元。
费改税前两乡人均负担分别是22.91元和23.81元,相差仅0.9元;费改税后,巨屿镇人均负担15.03元,下降34.3%,而里阳乡人均负担为26.81元,反而递增了12.5%,两者相差11.78元。
税费改革试点之所以会造成新的税负不公,根本原因就在于新的政策对现行农业税制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如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计量等没有作出根本性的改革,制度的“局部调整”无法承担起“公平税负”的重任。
2.要注重税制体系的统一与公平。
我国发展的二元特征,导致城乡税制呈现出税制与农业税制并存的二元结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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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畜牧行业)关于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思考(农业畜牧行业)关于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思考关于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思考作者:来源:内容提要已走过四十余年历程的中国农业税日显老态,其弊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显露。
本文对其缺陷逐壹加以分析,提出取消现行农业税,相应地扩大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对农业收入征收所得税的解决方案,且指出逐步消减乃至彻底取消农业税收将是WTO框架下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农业税制缺陷改革我国农业税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总的来说,“从简单的、机动的、临时的公粮负担办法转变为系统的、固定的、完整的农业税收制度,从零星分散转变为统壹管理,从打游击和消灭敌人的有力武器,转变为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工具,这就是人民政权农业税税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①。
新中国诞生之时,国民经济以农业为主,农业税对国家财政收入举足轻重。
1994年我国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税制改革的经验,按照国际惯例对税制进行了壹次结构性的全面改革,其深度和广度是史无前例的。
然而,农业税在这次改革中且未受到太大触动,这壹实行了四十余年,在其他国家少见的独特税种仍旧被比较完整地保存了下来。
但由于税制、价格等方面的改革仍未完全配套,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亦未很好理顺,这在壹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改革向纵深发展,也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这壹问题将更为突出,因此,对业已老化的农业税制进行改革就显得日趋重要和紧迫。
壹、现行农业税之缺陷分析1调节功能严重退化。
我国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以土地的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
之所以要规定以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是因为常年产量壹定几年不变,这样能够稳定农民在壹定时期内的农业税收负担,体现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同时,也能够避免年年评定产量的麻烦,有利于简化征收手续。
这种考虑当然有其合理之处,可是其弊端也是显然的:(1)从农业税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重来见,1950年—1955年是11.33%,1961年—1965年是7.36%,1971年—1975年是4.72%,1981年—1985年是2.62%,1991年—1993年是2.13%,这是由于农业税的计征基数自1950年代制定后至今未变,而农业亩产量、农产品价格均有大幅度变化,所以增产不增税政策的实施,使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相差甚远,农民税收负担水平很低,且呈逐年下降之势。
但实际上,农民承担的“暗税”较重,加之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该政策且未真正起到减轻农民负担的作用;相反,这种实际上的“包税制”,既造成了政府对农业投入的不足,又使得国家对农业发展难以实现有效的调控。
(2)农业税的征收范围局限于种植业,集中于产粮区,在同样的条件下,处于不同地区、运营不同行业或作物品种的农民负担的税收轻重不壹。
这主要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业区和贫困山区、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税负水平畸轻畸重,有的实际税率差别甚至远远超过税法条例中规定的名义税率差别,这主要是由于税法本身存在的缺陷而导致农民承担的税负有轻有重,而且不体现应有的收入调节功能,也不代表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导向政策。
(3)多年以来,国家大量投资于农田水利建设,发展农业科学技术,使土地的生产能力得以极大提高,诸多地区的交通状况得以明显改善,农产品能够迅速进入市场,许多农民获得级差收入,然而,国家且没有及时调整税制而取得其应得的级差收益,致使不同地区农民的收入差异急剧扩大,税收的调节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轻税政策既未实际体现扶持农业生产的政策,也影响了国家对农业的投资能力。
首先,虽然现有农业税实际税率远低于条例规定的名义税率,但实际上将农业置于统壹的工商税制中考虑,当下实际征收的税率且不算低,某些农产品的税率仍明显偏高。
特别是1994年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以后,农业税被划入地方税种,由于农业税条例及其本身的粗线条化和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混乱,在新财税体制的激励下,壹些地方可能会出现进壹步对农业税加码的倾向,从而再度提高农业税实际征收税率,加重农民负担。
因此,名义上的轻税政策且未能体现扶持农业生产的政策。
其次,我们能够把农业税见成是国家进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等公共品的成本,或者说是农民享受国家公共品所必须支付的代价。
长期以来,“剪刀差”使农业部门对工业化资金积累做出了远远大于农业税的潜在贡献,即国家通过税收和价格从农业中吸取了大量的资金,相对而言,财政也以较高的份额投入来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其他相关农业建设。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剪刀差”机制的削弱以及税收调节功能的弱化,双重原因都使国家从农业中取得的直接和间接的财政收入减少,相应地,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也相对减少,使水利、农技等农村公共品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3有违税收公平和中性原则。
农业生产由于同时面临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规律的双重支配,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使得农业成为壹个高风险、低收益的弱质产业。
综观世界上推行市场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虽然都对农业实施了程度不同、方式有别的保护,可是对农业壹般没有实行单独的税制体系,而是和其他征税对象壹样征收同样的税,仅在具体规定上有壹定特殊照顾。
1950年代我国单独设立农业税条例,是因为当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支配地位,农业税对国家财政收入至关重要。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改变,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日趋缩小,因此,若就财政意义而言,已没有必要单独设立农业税进行特殊调节;即使要对农业这样壹种弱质的基础产业进行特殊保护,也只需在统壹的税制中增加优惠条款。
“实际上,现有增值税、所得税条款中已经对服务农业和农业产前产后部门规定了优惠甚至减免的税率,只是因为有单独的农业税条例才没有将农民的农业生产考虑进去。
”4税种性质模糊不清。
目前,财政部门将农业税归入收益所得税类,这种归类方法导致诸多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从理论上讲,农业税是收益税,而农业特产税是流转税;有的学者则倾向认为农业税是流转税。
严格来说,依据我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农业税不属于流转税、收益税、行为税、资源税中的任何壹种。
其壹,我国农业税以农业生产收入为征税对象,但征税且未扣除各种成本、费用等,因此和收益税是有差异的;其二,农业税又不仅仅只对农民出售的那部分农副产品(即流转额)征税,因此也不宜纳入流转税范围;其三,由于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而不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当然也不属于财产税或资源税。
5税和费纠缠不清。
税费混淆、费大于税、费挤税现象是当前我国农村非常突出的问题。
农民负担过重,壹方面削弱了农村基层政权的群众基础,另壹方面也影响了农业积累及农业的长远发展。
税和费都是政府收入的形式,可是它们各有其特征、作用,不可相互替代。
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取得收入的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反映国家和农民的分配关系,且且是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
费是以交换或直接提供服务为基础的收入形式,具有补偿性,反映的是部门及单位组织和农民的关系,收费在政府收入体系中只居于补充和辅助地位。
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的农村税费改革,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费不清、农民负担沉重的问题,无疑是必要和正确的。
6不利于实施对农业的支持补贴。
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对农业的支持补贴,以提高本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002年5月美国出台的新农业法案,对其农产品补贴额度大幅度增加,涵盖范围进壹步扩大,补贴方法也由原来的以绿箱为主转变为以黄箱补贴为主。
欧盟等壹些发达国家的黄箱政策补贴占农业净产值的50%之上,而我国只有2%.加入WTO,使我国面临进口农产品冲击的巨大压力。
按照WTO规定,我国今后对农业的国内支持空间仍很大,而现行征收的农业税属于负补贴,以致我国在农业领域的黄箱政策至少在-4%以下。
二、农业税制改革之设想针对农业税制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专家和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改革措施,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方案:(1)将农业税和耕地使用挂钩。
实际上是将其转变为壹种资源税;(2)用农业收益所得税取代现行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3)取消目前相互脱节的农业各税,代之以统壹的农村“土地税+产品税”的模式;(4)完全取消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等),将其分别且入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资源税;(5)废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构建以增值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所组成的规范化的农业税收体系。
笔者认为,上述五种方案中的后俩种方案可行性较大,可是应予以壹定整合和重构。
具体而言,即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再全面取消农业税,扩大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且对农业收入征收所得税。
1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壹个基本特点是普遍征收,这里的普遍征收是相对而言的。
就世界各国的增值税课征范围来见,有宽有窄,窄的仅对商品生产中工业生产环节的销售行为征税,而宽的则广泛课征于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批发、零售、服务等环节。
当然,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由于征收面广,对税收征收管理能力要求极高,实践中只有法国、土耳其等极少数国家采用。
壹般而言,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较广,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对狭窄。
因此,对农业环节征收增值税是壹种潜在趋势。
当然,为了避免对数量很多的小分散单位(农民)课税的困难,我们能够效仿壹些欧洲国家采取变通做法。
欧共体国家对于企业和渔业征收增值税多作了特殊规定,例如,根据比利时增值税法的规定,由于农林企业通常不具备详细的记录,所以对农场订有特殊规定,虽然把它包括在增值税法范围内,但事实上,某些交易免除了增值税及其繁琐的管理手续。
因为农场主是免税的,所以他们没有资格抵免或者退仍由他们的供货人收取或进口时征收的增值税。
可是农场主也能够选择按正常增值税规定纳税。
荷兰增值税法也规定,从严格意义上讲,农场主从事有关农业生产方面的活动不负有纳税义务,另壹方面他们也无资格抵扣缴纳的增值税。
可是农场主能够选择按壹般的企业主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农场主全部抵扣向他提供的供应品上的增值税。
选择放弃免税必须用书面形式,壹经同意,放弃免税至少要为期五年。
因此总的来说,我国应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工商业延伸到农业部门,实施对农业部门流转税额的税收调节,但考虑到对农民征收增值税比较困难的现状,我们能够仿效上述某些欧共体成员国的变通做法。
2就农业收入开征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所有在农业部门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按农业收益扣除生产成本和费用,再加以必要的政策调整后确定。
至于税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农民的负担能力、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以及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等因素,且以壹定时期内的全国农民人均收入为免征额,实行累进幅度较缓的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