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裁定制度
公平贸易制度
纸积压严重,使新闻纸生产企业面临停产或破产的危机。据有关方面透 露,有证据表明,国外对我国出口的新闻纸价格逐年大幅度递减, 1995年约为每吨649美元,1996年约为460美元,1997年约为 350美元。而国外新闻的正常价格,1995年约为每吨637美元, 1996年约为658美元。1997年约为550美元。他认为,从对被诉产 品在过去一年中向中国出口的价格与被诉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国正常贸 易中用于消费价格相比,被诉新闻纸产品的倾销事实存在,证据确凿, 而且倾销幅度已远远超出了可以忽略或可以容忍的程度。由于国外对我 国进行新闻纸倾销,我国新闻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性损害,在产量、销售 量、价格、生产能力、开工率、就业人数、工资额等方面均出现严重下 滑,库存出现大幅度上升。国内新闻纸厂家在1994~1995年间,市 场份额一直保持在80%,1997年一季度跌至56.25%,比1996年 同期下降25.74%;1997年,全行业跌入亏损状态,到6月份共亏损 2036万元。中国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申请由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权代理 。你认为我方能胜诉吗?
(三)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2.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 3.向进口商征收反倾销税
第二节 反补贴制度
一.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一) 补贴的含义和特点
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 、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所给予的各种优惠。
1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2 补贴是一种财政代措施。
3 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对 产品提供主的补贴。
4 补贴的结果是给国内企业带来好处,增强国 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地位,使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以低于进口 产品的价格在国内市场或低于外国产品的价格 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人教版(部编)初中历史九年级上册第六单元《资本主义制度的初步确立》单元检测试题
人教版(部编)初中历史九年级上册第六单元《资本主义制度的初步确立》单元检测试题《资本主义制度的初步确立》单元检测题一、选择题1.罗斯福上台后不久,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工业复兴法》。
不到两年,联邦最高法院却裁定该法案违宪。
由此可见,对该法案的不同处理是基于美国A.社会环境发生变化 B.政治体制得到完善C.权力制衡逐步强化 D.社会性质日渐转变2.拿破仑帝国彻底崩溃是在A.进攻俄国 B.发动“雾月政变” C.流放大西洋 D.滑铁卢决战3.17世纪中期开始,早期资产阶级革命先后在英国、美国和法国爆发。
这三次革命的共同影响是A.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B.赢得了国家独立C.建立了世界殖民体系 D.促进了资本主义发展4.丘吉尔曾说“世界上没有人比拿破仑更伟大!”最能体现拿破仑“伟大”的是A.建立第一帝国 B.废除农奴制 C.发动对外战争 D.颁布《法典》5.“它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灭亡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
”它是A.《权利法案》 B.《人权宣言》 C.《宅地法》 D.《独立宣言》6.英国著名政治家评价1787年宪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人类智慧和意志所创造的最美妙的杰作",1787年宪法体现了①联邦共和制原则②三权分立原则③民主自由原则④专制主义原则A.① B.①②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7.小强同学正在通过因特网下载攻占巴士底狱、雅各宾派专政、滑铁卢战役等资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小强同学正在学习探究A.英国资产阶级革命B.美国独立战争C.法国资产阶级革命D.欧洲新航路的开辟8.“英国革命的最大成果,也是它在现代民主政治创制试验方面的最大成就,就是创造了一种全新的政体”,下列说法与材料中的“全新政体”无关的是A.议会权力至上,国王统而不治B.为其他国家限制王权树立典范1/ 7C.英国成为联邦制共和国D.为英国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道路9.下图形象地反映了近代资本主义的一种民主制度。
《反倾销措施》ppt课件
反倾销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国内产 业免受外国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损害,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 展。
反倾销措施种类及实施方式
01
临时反倾销措施
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
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要求提供保证金等。
02
最终反倾销措施
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当局可以采取最终反倾销
结构价格法
如果被诉倾销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销售量或者该市场的价格方面具有特殊性,无法确定正常价值,则可 以采用结构价格法。结构价格是指在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
替代国价格法
如果被诉倾销产品出口国(地区)没有国内市场或国内市场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则可以采用替代国价格 法。替代国价格是指与被诉倾销产品出口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具有相似产业结构的国家(地 区)的市场价格。
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价格影响分析
进口产品价格上升
反倾销税的征收会增加进口产品 的成本,导致进口产品价格上升
。
进口量减少
反倾销税的征收会导致进口产品 竞争力下降,进口量减少。
消费者利益受损
反倾销税的征收会导致消费者购 买进口产品的成本增加,消费者
利益受损。
反倾销税对国内产业保护效果评估
国内产业受到保护
深化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系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沟通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反倾销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 护多边贸易体系。
推进区域贸易安排
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贸 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加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构的合作
法院第一议题制度
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
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首先对被告进行一审判决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法院都会进行一审裁判,以初步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一审裁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可以对判决不满意时,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二审裁判。
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审裁判作为整个司法程序的开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查明,并根据法律进行适用,使争议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和裁决。
在一审裁判过程中,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同时还可以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法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事实进行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做出一审判决。
通过一审裁判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同时,一审裁判也为二审裁判提供了重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助于进一步审查和审理案件。
总之,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8.29•【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2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5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或相关白兰地)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称白兰地)。
英文名称: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产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浆)、葡萄皮渣、葡萄酒等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
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初裁倾销幅度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受案立案管理制度
受案立案管理制度一、受案管理1. 受案范围受案管理是指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对各类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接受立案申请、登记案件,确定管辖权和送达程序等工作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
受案范围通常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特殊类型案件等。
不同类型的案件有着不同的受案流程和程序,但其基本原则是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公开处理。
2. 受案程序受案程序是指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受理案件的一套程序和规范。
受案程序通常包括案件报告、案件登记、案件立案申请接收、案件初步审查、案件受理、案件分派等环节。
在受案的整个过程中,应当保证案件的透明、公平和高效处理。
3. 受案工作流程受案工作流程是指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对案件受理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
受案工作流程从案件的报告、登记、审查、受理、立案到结案,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通过建立受案工作流程,可以有效地提高受案效率,确保案件的有序进行。
二、立案管理1. 立案范围立案管理是指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进一步审查、确定案件成立、制定处理方案等工作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
立案范围通常包括对案件的进一步调查、证据收集、事实调查、法律分析等工作。
确保案件的平等、公正、合法处理。
2.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指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对案件进行立案的一套程序和规范。
立案程序包括案件审查、证据收集、事实调查、法律分析、案件裁定等环节。
在立案的整个过程中,应当保证案件的透明、公正、合法处理。
3. 立案工作流程立案工作流程是指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对案件立案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
立案工作流程从立案申请收集、证据整理、事实查明、法律分析、案件裁定到结案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通过建立立案工作流程,可以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合法处理。
三、受案立案管理制度的意义1. 提高效率受案立案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案件受理和立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降低案件处理的耗时和成本,同时避免了人为因素对案件处理的干扰。
第5章+反倾销法律制度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
括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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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常价值的确定
确定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是否属于正常贸易. 依据是看该种产品国内售价是否低于成本. 在一定时期内(6个月-1年)该产品售价低于单位成 本(含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则可能被认 为不属于正常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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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的累计评估 P168
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应对所有进口产品对国 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即对所有该产品的进 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相加的综合进行评估。
条件: - 每个国家的进口品倾销幅度都不是最小的-2%, 而且每个国家的倾销进口数量都不能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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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WTO反倾销程序与措施
5.3.1反倾销调查程序
(1)申请人的资格 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国内受到倾销影响的产业提起申请; 二是由反倾销调查当局自主决定进行反倾销调查。 其中前一种形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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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必须能够代表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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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倾销的条件
(1) 进出口国对某一方面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不同. 出口国-低, 进口国-高 (2) 出口生产厂商在国内具有垄断地位. 能利用需 求量对价格反映缺乏弹性来维持国内市场垄断高 价.补贴对外的损失. (3) 各国时常相互独立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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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反倾销规则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2.自行立案 自行立案就是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 反倾销或反补贴主管机关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进口 产品构成倾销、补贴时,作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决 定的行为。适用条件: (1)当事人没有提起申诉; (2)反倾销和反补贴主管机构已经掌握充分 的证据证明某一进口存在倾销或补贴; (3)只能由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主管机关决定。
③对建立国内工业的实质阻碍(Material Retar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ustry)
指因为国外产品的倾销,而使进口国的某一新的 工业不能建立。
3.倾销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倾销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即可,至于二者之间是 否内在、本质联系,是否主次关系,这对于反倾销 机构反倾销措施来讲,是无关紧要的。
(2)出口价格(export price)。出口价格也 就是被诉产品在进口国(即反倾销调查国)市场上 的销售价格。
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二: ①销售价格。即产品实际销售的价格。 ②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欧盟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即在一定条 件下可以依据某种合理基础,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 2.倾销损害 从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来看,倾销的损害主要 涉及损害对象、损害形式两大问题。 (1)损害对象 国际上通常将其界定为“国内产业”。
四、倾销、补贴的利弊 (一)倾销、补贴的作用 1.有利于进口国的竞争 2.有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 3.暂时性倾销符合市场规律 4.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属于国际贸易壁垒的范畴 (二)倾销、补贴的危害 1.对出口国的损害 由于倾销企业具有经济上的有利地位,导致国内 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失去国外市场。 2.对进口国的损害 (1)直接的损害 使进口国生产与所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的那些企 业或行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产品滞销、生产下降、 市场萎缩,甚至企业破产或行业的崩溃。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
【法规名称】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第12章国际仲裁第17 6条范围:仲裁庭的地点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仲裁庭在瑞士,且缔结仲裁协议时,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的住所、惯常居所不在瑞士的一切仲裁。
2.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排除本章规定的适用而选择适用州的仲裁规则的,不适用本章的规定。
3 .仲裁庭的地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或由他们指定的仲裁机构确定。
未能通过前两种办法确定的,由仲裁员确定。
第17 7条可仲裁性1.任何具有财产性质的纠纷均可提交仲裁。
2.作为仲裁协议一方的国家、或由国家拥有的企业、或由国家控制的组织不得援用其本国法以否认自己的仲裁能力或否认仲裁协议涵盖的某一纠纷的可仲裁性。
第17 8条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电报、电传、传真或任何其他以文字表示的通讯方式2•仲裁协议如符合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条件调整纠纷、特别是主要合同的法律,或符合瑞士法,即为有效。
3•主要合同无效或仲裁协议涉及的纠纷尚未发生不得作为否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理由。
第17 9条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1 •仲裁员根据当事人间的协议而指定、撤销和更换。
2.没有这种协议时,可向仲裁庭所在地的法官提出请求;法官将类推适用州法律中有关仲裁员指定、撤销或更换的规定。
3.当某法官被授权指定仲裁员时,除简要审查表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仲裁协议外,他应进行指定。
第180条对仲裁员的异议1 •对仲裁员可以提出异议:(a)如果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条件;(b)如果存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中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理由;(c)如果存在使人合理怀疑他的独立性的情况。
2.除指定后发现的理由外,当事人不得对自己指定的或自己授权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
异议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
3•当事人未就异议程序作出规定的,仲裁庭所在地的法官应对此作出最终决定。
第18 1条程序的开始(LisPendens)当事人一方将请求提交仲裁协议中任命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时,或协议中没有任命,当事人一方开始指定仲裁员的程序时,仲裁程序即开始。
WTO三个新协议
一、WTO三个新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乌拉圭回合新成果国际技术贸易(简称:技贸)与货物贸易(简称“物贸”)有着明显的区别:1.交易标的性质不同技术有三个显著特征:(1)无形性(2)系统性(3)商品属性货物贸易交易标的是有形的货物。
2.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同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是同行,至少也是懂这个行业的;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从事领域是不确定的状态。
再者,双方当事人的目的表达也不同:技术买方为了使自己使用技术,是技术更完善,更适用于本地。
货物买方是为了转卖,赚取差价。
3.交货过程不同技术贸易是技术转让的过程;货物买卖中交货是实物移交的过程。
技术转让可能要长期;货物移交只是一瞬间。
4.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不同技术贸易涉及的法律更复杂,风险更大。
货物贸易涉及意思自治、公约、国际惯例三方面。
5、政府干预程度不同因为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任何国家政府对技术贸易的干预程度远大于对货物贸易干预程度。
一般不违背公序良俗,政府对货物贸易不会有过多的干预。
地理标志又称地理标记、地理标识,是指确认某商品来源于协议缔约国特定成员地域内或该地域中特定区域或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特有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相关联。
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
狭义上的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同义,广义上的地理标志是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志两部分的总称。
TRIPS协议要求WTO成员应提供相应法律措施以便利害关系人阻止下列行为: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真正来源地,并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误认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缔约方必须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地理标志的滥用;防止以并非商品真实原产地域的地理名称作为其原产地标志使用;防止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原产地标志;包含未能标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或字面真实但实际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不得注册或使其失效。
地理标志是在商品过境时检验,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货物贸易的成功经验引入服务领域,是世界上第一个多边的,综合性的服务贸易协定。
专题02资本主义制度的初步确立(测试)
世界近代史—资本主义制度的初步确立<小试牛刀>1.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议会是国王的议会”,革命后“国王是议会的国王”。
这种变化()A.导致国王查理一世被判死刑B.化解了封建农奴制的危机C.得益于《权利法案》的颁布D.造成了君主地位彻底消失【答案】C【解析】解题的关键是:革命前“议会是国王的议会”,革命后“国王是议会的国王”这句。
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国王权力受到限制。
A是革命中的事件,是革命的高潮,B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无关,D说法有误。
2. 右图形象地反映了近代资本主义的一种民主制度。
该制度与下列哪一历史文献直接相关?()A.《权利法案》B.《人权宣言》C.《1787年联邦宪法》 D.《民法典》【答案】A【解析】关键词“近代资本主义的一种民主制度”、“直接相关”可以排除B、D,因为它们与各自国家民主制度的确立没有直接关系。
C对美国联邦制度的确立有直接关系,但是图片又展现了出“议会掌握实权,国王无权干涉”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权利法案》有直接关系。
3.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完成后,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规定:不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征税,不能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也不能随意废除法律和停止法律的执行等。
由此可知《权利法案》确立的原则是()A.议会高于王权 B.人权和法治C.三权分立 D.人文主义【答案】A【解析】本题属于基础知识的考查。
解题的关键是: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规定:不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征税,不能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也不能随意废除法律和停止法律的执行等。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国王权力受到限制。
4. 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17年1月签署暂停中东几国移民入境的行政命令(“禁穆令”),被联邦法院法官裁定为违反宪法,立即暂停执行。
这一过程体现的政治原则是()A.中央集权 B.地方分权C.分权制衡 D.联邦制【答案】C【解析】注意关键词“美国”、“原则”,理清楚“总统权力受到联邦法院限制”,这就是美国的分权制衡原则,A和D是制度不是原则,B与题意不符。
完善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规章制度
完善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规章制度1.引言1.1 概述概述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完善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规章制度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
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法治进程、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迫使我们对这些制度进行全面审视和改革。
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制度的完善,旨在提高执法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其目标是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统一、权责清晰的制度体系,为案件处理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而这些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协同努力,以充分发挥其正常功能。
本文将从完善线索处置制度、谈话函询制度、初步核实制度、立案审查调查制度和案件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改革建议。
通过对现行制度的分析和评估,我们旨在使这些制度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统一,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是对现有制度的完善,更是对社会法治建设的积极参与和推动。
在文章的后续部分,我们将着重探讨上述制度的要点和改革建议,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引起各方对于这些制度的重视和关注,促进相关机构和个人针对制度的优化和改进。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够建立起一套真正完善、可靠可行的制度体系,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本文主要探讨了完善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首先概述了本文要探讨的内容,即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接着介绍了文章的结构,明确了本文的章节划分和内容安排。
最后,阐述了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对规章制度的完善,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公正、公平的司法服务。
正文部分分为五个章节,分别对线索处置制度、谈话函询制度、初步核实制度、立案审查调查制度和案件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
反倾销案件法律(3篇)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其中反倾销案件便是国际贸易争端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反倾销案件是指进口国根据本国法律,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损害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对反倾销案件的法律进行分析,包括反倾销的定义、法律依据、调查程序、措施以及相关争议解决机制。
二、反倾销的定义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因价格低于本国同类商品或低于成本价格而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损害,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反倾销的法律依据1. 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倾销协定WTO反倾销协定是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反倾销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标准、措施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WTO反倾销协定于1947年签订,1995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64个成员国。
2. 各国国内反倾销法除WTO反倾销协定外,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反倾销法律。
如我国《反倾销条例》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反倾销调查程序1. 立案反倾销调查的启动通常由进口国国内产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进口商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可能导致国内产业受到损害。
2. 调查立案后,调查机关对倾销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可对进口商、出口商以及国内产业进行询问、取证。
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若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则可征收反倾销税;若认定不存在倾销或损害,则终止调查。
五、反倾销措施1. 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反倾销措施中最常用的手段。
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将进口商品的价格调整至正常水平,从而消除不公平竞争。
2.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进口商品采取的临时措施。
如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等。
欧盟的反补贴法律制度
欧盟的反补贴法律制度
黄东黎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欧盟是仅次于美国的反补贴措施使用大户。
欧盟反补贴的法源为《欧盟条约》第131条和第133条有关制定欧盟共同商业政策的约定.而1997年10月6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章程第2026/97号条例则构成反补贴税调查的法律框架。
欧盟反补贴的执行机构有三个: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及欧盟咨询委员会。
欧盟反补贴法程序制度主要包括调查申请的提出、立案、磋商、调查、反补贴初步裁定、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接受承诺、最终反补贴税的征收以及复审等程序。
2010年以前。
欧盟从未对我国发起过反补贴调查。
2010年4月,欧盟首次打破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的惯例.对中国铜版纸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开创了对中国产品进行“双反”的先例。
时隔数月.欧盟再次对中国产数据卡产品同时展开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贸易救济“三反”调查.这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贸易救济实践中极为罕见。
【总页数】19页(P84-102)
【作者】黄东黎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5
【相关文献】
1.美国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2.论反补贴法律制度中专向性认定标准
3.反补贴和反倾销法律制度中的"FA"规则研究
4.中国农业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的问题、挑战与完善
5.论欧盟反补贴调查中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以欧盟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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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8.07.16
【实施日期】2018.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18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11月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丁腈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
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丁腈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专题02 资本主义制度的初步确立(学历案)
九年级上册第六单元资本主义制度的初步确立【学历案设计】【学习主题】《资本主义制度的初步确立》。
部编版义务教育教科书《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第六单元资本主义制度的初步确立。
(1课时)。
【设计者】大同市北岳中学乔瑞霞【课标要求】1.知道1640年革命和其后的“光荣革命”,初步理解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历史意义。
2.知道华盛顿、《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理解美国革命对美国历史发展的影响。
3.通过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帝国的活动,初步理解法国革命的历史意义。
【学习目标】1.通过阅读和梳理教材,知道1640年革命和其后的“光荣革命”,初步理解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历史意义。
2.通过阅读教材和史料,知道华盛顿的事迹、《独立宣言》的内容和1787年宪法的原则,理解美国革命对美国历史发展的影响。
3.通过阅读教材,梳理出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帝国的活动,初步理解法国革命的历史意义。
4.通过列表对比,知道英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异同。
5.通过列表对比,知道英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相关法律文献共同思想和意义。
【评价任务】1. 通过自主阅读并梳理教材,填写表格“英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相关内容,完成基础知识的梳理。
通过表格对比,知道“英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异同点”,说说从中得到那些启示?(检测目标1和4)2.通过填写表格,知道“英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相关法律文献”,理解这些文献的历史意义,归纳他们的相同点。
(检测目标2、3和5)3.阅读史材和教材,知道华盛顿和拿破仑的历史活动,学会对他们的评价。
(检测目标2和3)4.阅读史料,中西对比,进一步理解:17—18世纪中西历史发展趋势有何不同?不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对近代中国的影响?(检测目标1、2和3)【学法建议】1.本课为义务教育教科书《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第六单元资本主义制度的初步确立。
前面学生已经学习了文艺复兴、新航路的开辟及殖民掠夺等相关内容。
在此基础上,理解“英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发展受到阻碍”这一难点就容易些。
非关税措施
(2)协定的自动出口限制。即双方通过谈判签 订“自动出口限制协定”(Self-Marketing Agreement)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在协定中 规定有效期内的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 国应根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或出口配额 签证制,自行限制这些商品的出口。
6.5.1 反倾销壁垒
1. 反倾销的定义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有关行政当局 或职能部门(如海关)根据本国反倾销法就本 国厂商针对外国倾销提出的起诉进行调查和 裁决,如果认定倾销存在并因此对本国相关 产业造成损害,就会做出肯定裁决,对倾销 商品征收通常相当于出口价格与“正常价 值”(Normal Value)之间差额的附加税,即 反倾销税。
6.5.1 反倾销壁垒
2. 反倾销的条件
(1) 倾 销 存 在 且 倾 销 幅 度 不 足 出 口 价 的 2% , 即 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 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 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 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所造成的。
6.5.3 保障措施壁垒
保障性措施,即“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 施”(关贸总协定第19条):是指由于进口产品数 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 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保障 措施。
保障措施是对来自国外进口产品的公平竞争 采取的限制措施,区别于反倾销、反补贴,后两 种措施针对的是来自国外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 所以,从理论上讲,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要比反 倾销、反补案例2:美国对一般打字机进口不征收关税,但如 归为玩具打字机,则要征收35%的进口关税。
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
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The Preliminary Rulings in the European Court众所周知,一个国际性组织的设立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成该国际性组织的各成员国赋予该组织多大的权利,即成员国国家主权的让渡程度。
而在通常情况下,各成员国一般不愿意交给国际性组织的机构过多的权力以免危及主权。
如何在国际性组织的成效性与成员国主权的至高性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使国际性组织发挥出其最大的效能来以实现其自身的目标,欧盟的实践给出了一个最好的榜样。
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最成功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1]欧洲一体化是一个成员国主权不断向欧盟让渡的历史过程,成员国个体与欧盟整体间的权力斗争构成了该历史过程的主要矛盾。
而欧盟通过欧洲法院在近半个世纪的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2]特别是通过《欧共体条约》第234条规定的初步裁决程序(Preliminary Ruling Procedure)这一项欧洲法院非常独特的管辖权,巧妙的平衡了尊重成员国主权和维护欧盟共同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保证了欧盟法律在属于不同法律体系、适用不同诉讼规则的各成员国法院的统一适用,成为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力量。
本文拟就初步裁决的运行机制、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该制度的改革等问题进行一个深入的探研,以此获得对这一欧盟法中的重要制度的一个正确、客观、全面的认识。
一、初步裁决制度的内容作为欧盟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具有国际法院、联邦法院、行政法院、普通民事法院和雇员行政法院等多种属性,[3]对欧盟法律事务享有非常广泛的强制管辖权。
欧盟的缔造者们从计划成立共同体那天开始便心怀联邦梦想,因此,他们从联邦国家德国和另一个近似联邦国家的“地区化”国家意大利的宪法中的先决裁判制度中吸取了灵感,设计出了这一独特的、旨在保障欧盟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的机制。
初步裁定制度范文
初步裁定制度范文初步裁定制度(provisional ruling system)是指法院针对涉及重大利益或其他紧迫情况的案件,在达到一定条件下,利用临时性的裁定程序做出暂时性的解决方案。
该制度旨在解决案件审理时间长、当事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以便迅速维护当事人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一、初步裁定制度背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涉及大量当事人,案卷繁杂,加之涉及重大利益或社会敏感问题,其审理过程常常漫长而复杂。
长时间的审判程序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还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
因此,有必要引入初步裁定制度,以便在寻求最终裁决之前,快速解决案件中的紧急问题。
二、初步裁定制度原则1.快速性原则:初步裁定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快速解决案件中的紧急问题,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因此,初步裁定程序应该简明扼要,尽快作出裁决。
2.临时性原则:初步裁定制度的裁决是临时性的,不具有最终权威性。
最终裁决应由法庭审理并在依法程序下作出。
3.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初步裁定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及时的补偿或其他必需的保护。
三、初步裁定制度的适用范围1.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例如涉及大量当事人或巨额财产的纠纷案件,如果该案件的最终裁决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引入初步裁定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例如涉及舆论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的案件,引入初步裁定制度可以尽快解决其中的紧急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3.其他紧急情况:例如发生环境污染、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案件,引入初步裁定制度可以迅速采取措施保护当事人利益。
四、初步裁定制度的程序1.申请阶段:初步裁定制度的启动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同时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并清楚表明所需的临时性解决方案。
2.审查阶段:法庭接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启动初步裁定程序的条件。
如符合条件,则进行进一步审查;如不符合条件,则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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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一个国际性组织的设立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成该国际性组织的各成员国赋予该组织多大的权利,即成员国国家主权的让渡程度。
而在通常情况下,各成员国一般不愿意交给国际性组织的机构过多的权力以免危及主权。
如何在国际性组织的成效性与成员国主权的至高性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使国际性组织发挥出其最大的效能来以实现其自身的目标,欧盟的实践给出了一个最好的榜样。
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最成功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 1 ]欧洲一体化是一个成员国主权不断向欧盟让渡的历史过程,成员国个体与欧盟整体间的权力斗争构成了该历史过程的主要矛盾。
而欧盟通过欧洲法院在近半个世纪的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 2 ]特别是通过《欧共体条约》第234条规定的初步裁决程序(Preliminary Ruling Procedure)这一项欧洲法院非常独特的管辖权,巧妙的平衡了尊重成员国主权和维护欧盟共同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保证了欧盟法律在属于不同法律体系、适用不同诉讼规则的各成员国法院的统一适用,成为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力量。
本文拟就初步裁决的运行机制、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该制度的改革等问题进行一个深入的探研,以此获得对这一欧盟法中的重要制度的一个正确、客观、全面的认识。
一、初步裁决制度的内容作为欧盟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具有国际法院、联邦法院、行政法院、普通民事法院和雇员行政法院等多种属性,[ 3 ]对欧盟法律事务享有非常广泛的强制管辖权。
欧盟的缔造者们从计划成立共同体那天开始便心怀联邦梦想,因此,他们从联邦国家德国和另一个近似联邦国家的“地区化”国家意大利的宪法中的先决裁判制度中吸取了灵感,设计出了这一独特的、旨在保障欧盟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的机制。
[ 4 ] 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制度,即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做出判决之前,依据欧盟基础条约(Basic Treaties)规定的请求权或请求义务,可以(may)或必须(shall)将案件涉及的欧盟法的解释或有效性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后者初步对这些问题作出裁决。
提交初步裁决申请的成员国法院应根据初步裁决的结果,将欧盟法适用于其审理的案件。
1、初步裁决的法律依据初步裁决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司法机制,渊源于一系列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该法律文件主要为欧盟的基础条约。
它们包括:①1952 年生效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41 条;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欧共体条约》) 第234条{原《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77条};③《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150 (1) (b)条;④1999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出现的2条新规定,即《欧共体条约》第68条和《欧洲联盟条约》第35条。
⑤经2001年签署的《尼斯条约》修改后的《欧共体条约》第225条第3款。
其中,1952年生效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41条首次规定了欧洲法院具有就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法令之有效性作出初步裁决的权力,《欧共体条约》第234{177}条被视为初步裁决程序的最基本法律文件,也是目前初步裁决程序在欧盟司法领域中被援引得最多的条款,该条款下的初步裁决程序与《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41条相比得到了重大的改进。
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150 (1) (b)条、《欧共体条约》第68条和《欧洲联盟条约》第35条以及经2001年签署的《尼斯条约》修改后的《欧共体条约》第225条第3款均是在《欧共体条约》第234{177}条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
《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赋予成员国法院及仲裁机构在自己的案件中就有关欧盟法律的问题向欧盟法院要求初步裁决的权利。
其内容如下:欧洲法院对下列事项享有初步裁决的权力:(1)本条约的解释;(2)欧盟机构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规章的效力及解释;(3)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规章建立的机构制定的成文法的解释。
当成员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对一个问题进行初步裁决是自己对案件做出裁决的前提时,它可以将该问题提交欧洲法院做出初步裁决。
当成员国的法律对某个问题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时,当其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遇到该类问题时,该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将问题提交欧洲法院。
2、初步裁决的范围依据《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欧洲法院对于下列问题享有初步裁决权:解释《欧共体条约》;确认欧盟机构和欧洲中央银行的行为的合法性和对之进行解释;在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行为建立的机构的规约有规定时,解释该规约。
其中,解释《欧共体条约》和解释欧盟的行为及确认欧盟机构行为的合法性是比较重要的工作。
在这种解释裁决中,除了欧盟规定的效力之外,重要的还有关于《欧共体条约》或者欧盟的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效力的裁决。
欧洲法院可以认定欧盟机构的法令无效,但是成员国法院不能宣布欧盟机构的法令无效。
如果成员国法院认为一个欧盟法令可能无效,它应当将问题提交到欧洲法院。
同样,个人在有资格直接向欧洲法院反对欧盟机构的决定的有效性的情况下,个人也不能在成员国法院中直接反对。
欧洲法院在初步裁决过程中的任务,仅仅限于提供确定的关于欧盟法律的解释。
成员国负责查清案件的有关事实并适用欧洲法院解释过的欧盟法律。
欧洲法院无权对成员国法律进行解释,也无权对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作出裁决,尽管它能够通过解释欧盟法对国内法院提出一些相关的判断因素,以帮助国内法院判断其一致性。
如果在请求欧洲法院作出解释中包含了此类问题,欧洲法院通常会重新设置这种问题,使它变成一个仅仅关于欧盟法律的问题。
[ 5 ]这样以来,欧洲法院只对相关的欧盟法律作出解释,而成员国法院则依据这个解释对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Adlerblurn v Caisse Nationale Assurance Vieillesse des Travailleurs Salaries[ 6 ]一案中,欧盟法院认为:法国社会保障立法与德国赔偿法对赔偿受益人的分类差异属于国内法的问题,因而不属于欧盟法院的管辖范围。
因此,欧盟法院不能对一个明显属于国内法的条文是否与欧盟法相一致做出裁决。
但欧盟法院也曾明确表示:虽然欧盟法院根据第234条没有权利对国内法与欧盟法是否一致做出裁决,但它可以给国内法院提供出相关的标准。
同时,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各方存在真正的争论时,欧洲法院才有初步裁决权。
欧洲法院不提供纯粹咨询性的或者假定性的意见,尤其是会拒绝那种当事人通过编造的诉讼程序手段企图获得初步裁决的申请。
欧洲法院具有很高的警惕性在确保第234条不被滥用方面,尤其是在避免利用虚假的争议去试图说服一个成员国的法院裁定另外一个成员国立法的合法性上。
但是,总的来说,欧洲法院一般不会拒绝向它提出的请求,只要该诉讼不是人为设计的程序手段。
3、初步裁决的请求权从《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有权提起初步裁决申请的仅限于成员国法院或者法庭。
然而,由于欧共体成员国来自不同的法系,各国国内司法机关形形色色,各国法院的组织系统也不相同,如何准确地界定“法院或法庭”的定义,关系到对于初步裁决程序的利用。
从许多欧洲法院的判例来看,欧洲法院一贯坚持拒绝依照成员国国内法的判断标准,而是强调应该依据欧共体法去进行判断,即采纳所谓的“功能论”:是否具有法院或法庭的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提请初步裁决的主体是否行使着“法院”或“法庭”的功能来作出裁量。
如果一个实体有权对个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作出约束性的决定,它便具有司法功能。
在实践中,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初步裁决确立了欧共体意义上的“法院或法庭”的定义。
[ 7 ]对于仲裁庭,欧洲法院认为一般不属于《欧共体条约》第234条意义上的法院,但是要区别不同情况。
欧洲法院认为,如果是法定仲裁,并且由公共机构指定仲裁员,则该仲裁庭属于第234条所指的法庭,因为其权力来源于国家。
合意仲裁则不具有提请初步裁决的主体资格。
在Nordsee案[ 8 ]中,欧洲法院指出了仲裁庭可以提出初步裁决的5个条件:第一、该仲裁必须是在法律框架内加以规定的;第二、仲裁员必须是依法确定的;第三、仲裁裁决必须具有最终的效力(the force of res judicata),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令因而能够执行的;第四、各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或者事实,必须有义务把其争议提交仲裁而不是提交普通法院;第五、该仲裁必须是在某些方面由有关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支持的。
总之,在认定提请初步裁决的主体资格的时候,欧共体法是标准,成员国法是补充。
《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法院或法庭”并不局限于国家的主要司法机关,还应该包括被授权作出司法性质的、有约束力的决定的其他法庭以及具备特别条件的仲裁庭。
总的来说,欧共体的缔造者为所有成员国法院(包括一些不是法院的“法院”)敞开了初步裁决请求权的大门,以期更理想地实现欧盟法律在成员国的统一实施。
[ 9 ]4、初步裁决的程序由于初步裁决制度“从性质上看,主要是成员国法院与欧洲法院之间本着司法合作的精神而进行的对话”。
[ 10 ]这就决定了初步裁决程序明显不同于直接诉讼。
在这一程序中没有正式的当事人,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对抗。
初步裁决的程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成员国法院阶段和欧洲法院阶段。
在成员国法院阶段,有关的程序必须遵守成员国制定的相关规则。
成员国法院自身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提出请求,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提出请求。
但是,案件判决后成员国法院就不能再向欧洲法院提交申请。
申请只能由成员国法院本身提交,当事人不能直接提出。
欧盟成员国法院通常会就提交的方法和形式作出指导性意见,有时成员国法院也可以指导一方当事人起草申请,并将它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征求意见。
欧洲法院也对申请设计了规定的形式,提出的申请中一般应该列出要求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问题、对案件当事人的详细介绍、争议的来龙去脉、诉讼程序的进展状况、当事人之间事实与法律争议的性质等等。
一旦提出申请,成员国法院中的诉讼程序就将中止,直至欧洲法院对所提问题作出初步裁决,除非成员国法院作出其他决议。
另外,根据欧共体法律,对成员国最高法院提出初步裁决请求或者不提出请求的决定,可以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
[ 11 ]当事人在下级法院或者法庭的,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一般来说,只要下级法院或者法庭没有误导自己或者不合理地行为,那么它提出申请与否的决定就不太可能被撤销。
在欧洲法院阶段,《欧洲法院规约》(the statutes of the European Court)第20条规定:成员国法院或者法庭在涉及到初步裁决的案件中,应当向欧洲法院报告自己的决定。
然后欧洲法院案件登记处负责通知当事人、成员国、委员会、理事会(如果涉及理事会通过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