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社会实践调查家庭暴力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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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婚姻法》的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和实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在深入落实中唤起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婚姻家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与社会主义事业不相符的现象,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探索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

目前在中国,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经不是家务事,对受虐者而言,这是性命攸关的大事。近年来,家庭暴力在我国呈上升趋势。我们应该积极面对家庭暴力的问题,制止卑劣的侵害,对受虐者伸出援助之手,协助他们及早脱离险境...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的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伤害行为。

除了最常见的丈夫殴打妻子之外,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有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1962年有人对儿童被打综合征(the battered-child syndrome)进行了详细论述。1968年起开始有关儿童受虐必须报告的规定。本世纪70年代初,政策中出现抵制家庭中夫妻虐待及儿童虐待的呼吁。1985年联盟法中加进了有关老人虐待的内容。

儿童虐待:每年有三百万虐待、忽视儿童的案件。儿童虐待大体上分三种:忽视、肉体上的虐待和性攻击,三种类型常合并出现。报道最多的是儿童忽视,次之是虐待,其次是性攻击。约有1/3以上的儿童虐待未被发现或报案,夫妻暴力中50%以上伴有儿童虐待现象。

老人虐待:每年有4%的老年人(65岁以上)遭受暴力。类型:(1)强加肉体上的疼痛或损害;(2)使之精神上有极大的痛苦,使之精神衰弱;(3)毫无理由的使之卧病、受监禁;

(4)故意剥夺其保持精神、肉体上健康的必须的服务。老人受虐的原因:(1)依赖状况,身体、精神虚弱(2)高龄(3)女性更脆弱(4)家庭中以前的虐待关系长期在晚辈中存在(5)因照顾老人孤独、劳累伴酗酒、毒品(6)经济原因。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打老婆、打孩子等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相关的俗语有“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很多家庭暴力正是打着这样的幌子肆意横行,而旁人在目睹这种暴力时,也多半是袖手旁观,不会将它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我们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列:

4月18日上午,球场路上,一妇女遭丈夫当街毒打,被义愤的群众制止。令人震惊的是,这名妇女携带的9本病历和19张照片,记录着她长达8年饱受蹂躏的经历。

据现场群众介绍,8时许,在球场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前,一中年男子将妻子打倒,揪住

头发拖行10多米,拳打脚踢,还用砖头砸手掌。愤怒的群众同声谴责,拉开行凶人,并拨通《楚天都市报》新闻热线。身心俱伤的妇女,向赶来的记者出示了她随身携带的这些病历和照片。

病历本最早的记录是1994年6月7日,上面墨迹历历:“右肩被人用拳击伤,右肩侧有一3€?面积淤痕,另全身有多处挫伤。”随后的记载更让人心寒:“左耳被人击伤,左耳膜渗血”、“两上肢多处青紫,压痛”、“头、面、胸部外伤”、“右小指骨折”、“左下眼睑青紫”、“头部、全身多处拳脚伤”等等,19张照片则是她屡次被打后留下创痕的实证。

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妇女说,丈夫要和她离婚,她不同意,就经常遭殴打。(来源:楚天都市报)美国卫生专家周四说,全世界每三个妇女中就有一个存在殴打、强奸或其他暴力行为造成的严重长期健康问题。霍普金斯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与卫生及男女平等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发现,数量惊人的妇女因生平遭遇的暴力行为而存在健康问题。研究人员说,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更容易存在长期健康问题,诸如慢性疼痛、吸毒、酗酒、压抑、企图自杀。霍普金斯研究人员、该报告作者之一梅甘·格特梅勒说:“全世界有相当数量的女性健康问题可以归咎与某种形式的暴力行为。这种情况比预想的还要严重。”

这项报告是依据是世界范围内进行的500多项调查得到的数据。从津巴布韦、柬埔寨等第三世界国家直到美国等富裕国家,妇女遭遇暴力的行为非常近似。在美国与加拿大,调查对象中有近30%的妇女声称曾经遭到亲密伴侣的肉体虐待。在尼加拉瓜与巴布亚新几内亚这样的国家内,这一比例更高达65%。出于畏惧心理或受到恐吓,许多妇女不敢透露被虐待的情况。所以,实际受害比例可能比调查数字更高。在某些国家中,几乎70%的接受调查的妇女说,在应邀接受调查之前,从来没向任何人透露过受虐待的情况。

那么为什么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隐蔽,更不为人所知呢?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那么怎样来解决家庭暴力,减少受害人的痛苦呢?家庭暴力作为家庭问题,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预防,从而避免,这除了在法律法规上完善外,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专家认为,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此问题的关注与认识,承担起保护受到家庭暴力威胁和伤害妇女的责任...

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许多市民甚至部分执法人员还认为是家务事,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直接影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而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妇女六大权益,市民的知晓率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需要提高。由于受传统的从一而终、相夫教子观念的束缚,以及法律观念的淡漠,许多妇女受到暴力侵害时,往往没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国外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对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条款叙述、罪名设定等都比较完善、周密。建议制定专门的禁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或订立《婚姻家庭法》的地方性法规或细则;从多方面明确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这样,使执法部门在处理时有法律依据,对施暴者有约束、威慑作用,对家庭暴力真正起到遏制作用。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和训诫教育。据调查,在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中,有个性缺陷、精神障碍和心理变态的。因此,要消除暴力首先要对这些人提供必要的咨询和矫治。根据我国特点,可以辅助性地开展一些有关家庭矛盾调处的方法、方式的咨询、指导工作。此外,由于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和受虐者的夫妻关系,使受害妇女在受暴之后往往在告与不告的问题上举棋不定。因此,建议除对少数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处以监禁外,对不够刑罚处罚的,由警署、司法调解、妇联等联合设立训诫教育所,由社区派出所负责训诫教育。根据施暴者的施暴程度和认识态度决定定期受训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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