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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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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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通则》课件

《种子标签通则》课件
可靠性。
标签的更新与修订
标签的更新
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对标签进行更新和改 进。
标签的修订
对标签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标签的质量和可靠 性。
标签的废止
对不再使用的标签进行废止,避免误导消费者和 市场混淆。
05
种子标签的常见问题 及解决方案
标签模糊不清
总结词
标签内容不清晰,难以辨识。
详细描述
可能是由于标签材料质量差、印刷不清晰、长时间使用磨损等原因 造成的。
案例一
某农业科技公司的种子标签设计
描述
该公司设计的种子标签,采用了清晰易懂的图文说明, 使消费者能够快速了解种子的品种、特性、使用方法等 信息。
分析
该设计成功的原因在于,标签内容简洁明了,符合消费 者的阅读习惯,同时又包含了足够的信息量,满足了消 费者的信息需求。
案例二
某大型农业合作社的种子标签应用
标签的使用
标签应贴在种子包装或容器上,清 晰可见,易于识别。
标签的规格
标签应采用统一规格,包括字体、 颜色、尺寸等,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
标签的检查与监督
标签的检查
官方机构应定期对种子标签进行 检查,确保标签符合规定。
标签的监督
对标签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违规 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标签的追溯
建立标签追溯制度,对标签进行 全程监控,确保标签的真实性和
经验教训总结
经验一
种子标签设计要简洁明了
总结
种子标签设计应注重简洁明了,文字表述要清晰易懂, 方便消费者快速获取信息。
应用
在未来的种子标签设计中,应注重信息的精炼和准确, 避免过多的文字和复杂的图案,以方便消费者的阅读和 理解。
经验二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监督管理,规范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标注和制作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其标注、制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章标注内容要求第五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品种特征特性;(三)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四)风险提示;(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六)质量指标、净含量;(七)产地、生产年月、检疫证明编号;(八)信息代码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第五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下列内容(一)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标注国家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或者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或者引种备案编号;授权品种种子,标注品种权号;(二)以登记农作物品种名义销售的种子,标注品种登记编号;(三)进口种子,标注进口种子审批文号;(四)分装种子,标注分装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分装年月;(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红色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诋毒”字样;药剂中毒所引起的症状、可使用解毒药剂的建议等注意事项;(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七)认证种子,标注认证标识。

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颁布

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颁布

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颁布

【期刊名称】《现代农业科技:种子与种苗刊》
【年(卷),期】2005(000)012
【摘要】日前,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根据中国种子法律的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必须附有种子标签,该文件对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以及使用监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文件的目标是规范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和使用行为,从而指导种子企业正确标注种子标签、明示质量信息、明确质量责任,并强化种子质量监督。

种子标签真实制度是《种子法》所规范的主要制度之一。

为了保护种子使用者(农民)的合法权益,该文件根据中国种子法律的规定,对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做出讲一步的规范、指导和示例。

【总页数】1页(P5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4.6
【相关文献】
1.施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新标准规范商品种子管理 [J], 朱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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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保障农作物种子质量,根据《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以植物繁殖为目的而种植的种子,及其分类、鉴定、评定、生产、经营、贮藏和使用等活动。

三、种子标签
(一)种子标签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种子名称:及其品种、品名。

2.种子来源:原产地、厂家名称及地址。

3.种子性能:种子级别、生育期、原种比率、出苗率、病虫害抗性等。

4.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贮藏条件:贮藏温度、湿度等条件。

6.使用说明:种植方式、施肥方式、病虫害防治等内容。

(二)种子标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准确标明种子名称、性能、来源、生产日期、贮藏条件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四、使用说明
(一)农作物种子的使用说明应当包括:
1.种植方式:地膜覆盖种植、秸秆覆盖种植、水稻水稻深耕等。

2.施肥方式:施肥种类、施肥量等。

3.病虫害防治:采用有效的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农作物种子的使用说明应当符合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安排施肥、种植、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五、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四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针、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㈠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㈡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㈢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㈣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㈤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㈥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㈦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第六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第七条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第八条质量指针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针,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针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它指针要求的,应当加注。

农作物种子标签问题研究

农作物种子标签问题研究

农作物种子标签问题研究【摘要】种子是一种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种子标签是种子使用者选购种子的重要依据,是种子企业信誉的重要载体。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下称《标签通则》)实施后,种子标签的重要性还远没有得到种子企业的广泛重视,种子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也发现标签有标注内容不规范、不全面、夸大其辞,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本文就标签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标签常见不规范标注举例并提出几点注意事项。

【关键词】农作物;种子;标签1.种子标签的定义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2.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标签标注的形式是多样的,但以下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的表面或者制作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的外面:(1)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2)品种名称;(3)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名称与地址;(4)质量指标;(5)净含量;(6)生产年月;(7)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8)警示标志;(9)标明“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

其它如“产地、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审定编号、检疫证明编号和品种说明等”不作要求,可标在包装物表面,也可以制作成标签放在包装物内。

近两年大多数企业小包装种子从节约成本等角度考虑将所有标注内容全部标在包装物表面,便购买者了解和选购。

3.种子标签常见不规范标注及注意事项3.1品种名称标注的合法性《种子法》明确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审定。

《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如有些企业在其生产、经营的种子外标签和内标签上,标注的是通过审定的该种子的品种审定编号,却因为炒作和价格因素,而冠以别的品种名称进入市场销售,这种现象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造成品种名称标注不合法,应判为假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子标签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0628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0628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
(三)不符合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描述;
(四)未经认证合格使用认证标识;
(五)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风险提示包括种子贮藏条件以及销售区域主要病虫害、高低温、倒伏等因素对品种引发风险的提示及注意事项。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制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种子标签可以与使用说明合并印制。种子标签包括使用说明全部内容的,可不另行印制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但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在包装物外。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三)已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
㈠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施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新标准 规范商品种子管理

施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新标准 规范商品种子管理

河南农业年第6期N NNONGY 农业纵横NONG YE ZONG HENG2006年7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GB20464—2006),于11月1日实施。

该《通则》对农作物种子标注内容、制作要求、标签使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标注内容更全面,有利于种子经营企业正确标注种子标签(一)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通则》规定作物种类名称,应符合按植物分类学的种或亚种,个别种类可采用常用名或俗名,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可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

各种子企业在命名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时要引起重视,不能随心所欲,必须按规定标注。

(二)品种名称《通则》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

还规定不能仅以数字组成,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或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等八种情形不允许出现。

这给育种专家及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了相关要求,在品种命名和审定时要特别重视品种名称。

(三)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地址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种子生产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商名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标注一致。

针对目前种子市场上的各种情况,进一步明确了集团公司生产的种子,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种子,集团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对于代制或代加工而且不负责外销的种子的标注方法,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生产许可证和品种审定编号,其格式也有明确规定,便于种子管理部门了解种子来源,有利于种子市场管理。

进口种子应标注: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

明确了生产商名称应标注种子原产国或地区能够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的名称。

发生种子质量事故时能够承担相关责任,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还应加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口种子审批文号,主要农作物应加注在我国境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四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针、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㈠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㈡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㈢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㈣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㈤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㈥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㈦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第六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第七条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农作物种子标签

农作物种子标签


标准号:GB20464-2006,标明本标准为国 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说明 了本标准中尽管有“宜”的字样,不影响 其强制性的性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3、“农作物”的范围应根据农业部令第50 号(2001年2月26日发布); 4、以下四类情形不适用本标准:出口种子; 种子仍在运输、加工过程中而非直接销售 的种子;农民自留种;在集贸市场出售串 换农民个人自繁自用有余的常规种子。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GB20464-2006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 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特点:

可操作性 强制性 与法规的配套性
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

种子法、语言文字法、行政处罚法、质量 法、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合 同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 物检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农业部 675号公告、标签管理办法、转基因标签管 理办法、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 品计量管理办法、质量标准等。
5.3 宜加注内容:

这部分内容是种子法没有要求标注的。从 “宜”字上看是推荐性内容,但根据本标 准前言中的第一句话,故不影响此加注内 容的强制性。

5.3.1 种子批号:
批号的重要性:如果一批种子没有批号, 就如同一个人没有姓名,只有种族和出生 地是远远不够的。 批量应当与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最大种子 批相一致。 目前相当数量未标


5.2.2 进口种子:
对企业: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商务部令第14号《对 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 对产品: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规范种子标签管理 不断提高种子质量

规范种子标签管理 不断提高种子质量

规范种子标签管理不断提高种子质量0引言2006年7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技术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下称《标签通则》),并于200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标签通则》的实施标志着种子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从此以后也有了规范的“身份标志”,通过种子标签种子使用者就可以获取关于种子生产和质量的主要信息,这些信息不但是种子使用者选购种子的重要依据。

而且是种子企业信誉的重要载体。

种子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种子标签的管理、规范标签标注和使用行为。

而达到防患种子质量事故。

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标签通则》的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1.1对标签不够重视,标签内容不规范《标签通则》中关于种子标签的定义是: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标签标注的形式可以多样,但以下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的表面或者制作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的外面:(1)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2)品种名称;(3)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名称与地址;(4)质量指标;(5)净含量;(6)生产年月;(7)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8)警示标志;(9)标明“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

其他如“产地、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审定编号、检疫证明编号和品种说明等”不作要求,可标在包装物表面,也可以制作成标签放在包装物内。

近两年大多数企业小包装种子从节约成本等角度考虑将所有标注内容全部标在包装物表面,便于购买者了解和选购。

种子标签常见的不规范标注有:1.1.1净含量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物后的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数量。

例:(1)“净含量:1.5公斤”;(2)“净含量:1500克”;(3)“净含量:1.5千克±10克”;(4)“净含量>1.5kg”;(5)“净重≮1.5kg”;(6)“净重:1.5KG”;(7)“Net weight:1500g”,以上标注均为不规范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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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 GB 20464-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还确立了其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质量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30(所有部分)牧草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所有部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7408-2005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种子标签 seed labelling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3.2商品种子 commercial seed用于营销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种子。

3.3主要农作物种子 main crop seed《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农作物的种子。

注:也见《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的第二条。

3.4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non-main crop seed除主要农作物种子外的其他农作物的种子。

3.5混合种子 mixture seed不同作物种类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

3.6药剂处理种子 treated seed经过杀虫剂、杀菌剂或其他添加剂处理的种子。

3.7认证种子 certified seed由种子认证机构依据种子认证方案通过对种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确认符合规定质量要求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种子。

3.8转基因种子 genetically modified seed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并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

注1:基因工程技术系指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品种的技术。

注2:基因组系指作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

3.9育种家种子 breeder seed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特征特性一致的品种或亲本组合的最初一批种子。

3.10原种 basic seed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11大田用种 qualified seed用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杂交种,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12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pack-marketing crop seed《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二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

3.12.1包装物 packaging material符合标准规定的、将种子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材料。

3.12.2销售包装 marketing package通过销售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割的包装。

3.12.3内装物 inner mass包装物内的产品。

3.12.4净含量 net content除去包装物后的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数量。

3.13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bulk-marketing crop seed《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三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

3.14生产商 seed packager商品种子的最初供应商。

3.15进口商 importer直接从境外购入商品种子的经营者。

3.16产地 origin种子生产所在地隶属的行政区域。

3.17检测值 estimated value检测商品种子代表性样品所获得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测定值。

注:质量指标也称质量特性,在本标准中,由标注项目(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和标注值组成。

3.18规定值 stated value技术规范或标准中规定的商品种子某一质量指标所能容许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标)。

3.19标注值 stated value商品种子标签上所标注的种子某一质量指标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标)。

4 总则4.1 真实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真实、有效,与销售的农作物商品种子相符。

4.2 合法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3 规范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表述应准确、科学、规范,规定标注内容应在标签上描述完整。

标注所用文字应为中文,除注册商标外,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但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

除进口种子的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外,不应标注与中文无对应关系的外文。

种子标签制作形式符合规定的要求,印刷清晰易辩,警示标志醒目。

5 标注内容5.1 应标注内容5.1.1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5.1.1.1 作物种类名称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或亚种或变种进行标注,宜采用GB/T3543.2和GB/T2930.1以及其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确定的作物种类名称;——在不引起误解或混淆的情况下,个别作物种类可采用常用名称或俗名,例如:“结球白菜”可标注为“大白菜”;——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应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例如:“饲用甜菜”和“糖用甜菜”。

5.1.1.2 种子类别的标注,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按常规种和杂交种进行标注,其中常规种可以不具体标注;——常规种按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进行标注,其中大田用种可以不具体标注;——杂交亲本种子应标注杂交亲本种子的类型,例如:“三系”籼型杂交水稻的亲本种子,应明确至不育系或保持系或恢复系;或直接标明杂交亲本种子,例如:西瓜亲本原种。

5.1.1.3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可以联合标注,例如:水稻原种、水稻杂交种、水稻不育系原种、水稻不育系;玉米杂交种、玉米自交系。

5.1.2 品种名称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

标注的品种名称应适宜,不应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仅以数字组成的,如88-8-8;——违反国家法规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如中国1号;——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如湖南水稻、北海道小麦;——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如FAO、UPOV、国徽、红十字;——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或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如铁杆小麦、超大穗水稻、李氏玉米、美棉王;——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5.1.3 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及地址5.1.3.1 国内生产的种子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生产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生产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a) 集团公司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种子,标子公司(也可同时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b) 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其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也可同时标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c) 代制种或代加工且不负责外销的种子,标委托者的名称和地址。

5.1.3.2 进口种子进口种子应标注:进口商名称、进口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

进口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进口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生产商名称,标注种子原产国或地区(见5.1.5)能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的名称。

5.1.4 质量指标5.1.4.1 已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已发布种子质量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其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标注(现行强制性标准参见附录A)。

如果已发布种子质量地方性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并在该地方辖区内进行种子经营的,可按该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标注。

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但不应低于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已明确的规定值。

5.1.4.2 未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执行下列规定:a ) 粮食作物种子、经济作物种子、瓜菜种子、饲料和绿肥种子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

b) 无性繁殖材料(苗木)、热带作物种子和种苗、草种、花卉种子和种苗的质量指标宜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于该地方辖区的经营种子)已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参见附录B);未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或企业承诺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

c) 脱毒繁殖材料的质量指标宜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于该地方辖区的经营种子)已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参见附录B);未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或企业承诺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但至少应标注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

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净种子)、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其他植物种子数目保留整数。

5.1.5 产地国内生产种子的产地,应标注种子繁育或生产的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域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原产地,按照“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规则进行认定,标注种子原产地的国家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称。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对“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规则作了详细的界定。

5.1.6 生产年月生产年月标注种子收获或种苗出圃的日期,采用GB/T7408-2005中5.2.1,2a)规定的基本格式:YYYY-MM。

例如:种子于2001年9月收获的,生产年月标注为:2001-09。

5.1.7 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标注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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