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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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7.02•【字号】穗建规字〔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6号各有关单位: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2日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完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退出机制,进一步提高专户银行的服务水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专户银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合理增值的原则。

第三条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第四条专户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且在广州地区设立的总行、省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市分行;(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三)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无亏损;(四)开展维修资金业务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和维修资金管理要求,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不多于12家专户银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合理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5•【字号】穗府办[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穗府办〔2002〕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方便工作,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粤办函〔2001〕596号)、《国务院机构及简称》(国办秘函〔2001〕62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供内部使用)一、市政府工作部门(41个)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2.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粮食局)(市计委,市粮食局)3.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市经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内设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广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5.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6.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7.广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8.广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9.广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0.广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1.广州市人事局(市人事局)12.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社保局)1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房管局)1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15.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市交委)16.广州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7.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18.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经贸局)19.广州市文化局(市文化局)20.广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21.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计生局)22.广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4.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版权局)(广州市版权局)25.广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26.广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27.广州市物价局(市物价局)28.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29.广州市林业局(市林业局)30.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监局)31.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监局)32.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33.广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4.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35.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外办)36.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侨办)37.广州市商业局(市商业局)38.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39.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40.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市市容环卫局)41.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广州市经济体制(市府研究室、市体改办)改革办公室)广州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广州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2月26日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制定本意见: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和预告登记此类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登记(一)商业用房办理分割登记的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市场、办公楼等商业用房,原未按规划许可的间隔分单元办证的,可直接按原规划间隔办理分割登记。

2.原规划许可无标示间隔的,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分割登记:(1)房屋具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

固定界限可以是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房屋布局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独立通行权、相邻权。

(2)房屋分割符合消防要求,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小于或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穗国房字[2009]143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14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经批准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穗国房字[2009]784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784号)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我市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管理,促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更加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现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八月三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指导我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高效、规范地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以下简称应急调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以快速查明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类型、规模、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并提出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为主要任务的调查活动。

第三条应急调查工作特点是技术要求高,工作反应迅速,技术结论正确及时、政策意识强,既注重时效性又要科学严谨。

我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按照“统一指挥、整合资源、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的方针,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已经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临灾前兆特征,即将发生的地质灾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1295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1295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0〕12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严格执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公有住房租金价格。

二、2010-2011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政策和标准仍执行2009年1月公有住房租金政策和标准。

三、今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联合发布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政策和标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穗府办[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3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试行办法所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但利用本村建设用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穗财资[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穗财资[2008]182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38923530)。

二○○八年七月一日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称公用设施配置,是指行政单位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行为。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应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总体原则。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按原国家计委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穗府[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府〔2012〕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2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

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各有行政村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

(二)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在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览表见附件1)集中收案,受理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穗府办[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下列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1.市级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区、县级市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技术审查和规划实施评估工作;2.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分析、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国土资源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测绘市场监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3.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事务性工作;4.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性调查;5.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地质资料的汇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6.公开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及地图产品内容的审核和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开发整理、补充、保护工作;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国土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基础测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广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广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广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粤财法[2009]34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广州
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越秀区:50元/平方米,海珠区:50元/平方米,荔湾区:50元/平方米,天河区:50元/平方米,白云区:50元/平方米,黄浦区:50元/平方米,花都区:40元/平方米,番禺区:40元/平方米,南沙区:15元/平方米,萝岗区:40元/平方米,从化市:40元/平方米,增城市:4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穗国房字[2014]563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穗国房字〔2014〕563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穗国房字〔2009〕405号)已于2014年4月30日到期。

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6月23日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节审核第四节登簿第五节发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1.08
•【字号】穗财资[2008]468号
•【施行日期】2009.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做好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穗财资〔2008〕468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为做好我市居住小区文化教育、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简称“小区配套设施”)的资产产权划转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区配套设施以实际使用单位作为申请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主体。

二、小区配套设施实际使用单位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应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划转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及资料:
1.市规划局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复函;
2.市发改委《商品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表回执》;
3.有关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配套建设项目协议书》;
4.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

三、完成产权划转手续后,实际使用单位可持《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以及产权登记的必要资料,直接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关于做好城市建设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划拨工作的通知》(穗财事〔2006〕125号)同时作废。

附件(略)。

二○○九年一月八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穗国房字[2008]700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08〕700号)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区(含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番禺区和花都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地价图中地价数据为该数据左下角的地价水平。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类。

1.商业类: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含各种商场、加油站、各类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市场,修理、家政、洗理、中介、邮政、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餐饮旅游娱乐业用地(含酒楼、快餐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馆、游乐及旅游设施,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2.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科研用地(含科研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体教育用地(含各种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穗国房字[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12〕10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文件对征地补偿计算方式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本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见附件)。

附件中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

实际征地中按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公布的保护标准。

(二)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确定,征收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分别按本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未列入的地类,可参照相关或相近地类确定。

二、青苗补偿(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对青苗给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市直各主管部门:《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资〔2007〕183号,下称《使用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使用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9月7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6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6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6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9日广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需对受灾群众实施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

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人员的基本生活。

(2)加强合作,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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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14]84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
施办法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4〕845号)
增城、从化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反映。

专此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农业局
2014年9月19日
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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