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民法之间的交错
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民刑交叉案件,即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交叉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较为突出。
如何正确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1. 法律关系复杂:民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劳动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困难。
2. 案件性质多样:民刑交叉案件可能涉及民事侵权、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种案件性质,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适用法律。
3. 法律适用争议:由于民刑交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如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刑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4. 实体与程序交织:民刑交叉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相互交织,需要综合考虑。
三、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分离原则: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当坚持分离原则,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分开处理。
民事责任主要涉及赔偿问题,刑事责任则涉及刑罚问题。
2. 综合原则: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等,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3. 优先原则: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涉及刑事责任,则应当在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处理。
4. 法定原则: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法律适用范围。
四、民刑交叉案件的具体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财产损失,乙公司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涉及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处理本案时,应当先确定甲公司的侵权责任,再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应当在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追究刑事责任。
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民刑交叉案件是指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其特点是民事和刑事两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解决民刑交叉案件,是司法工作者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探讨适用法律的原则和具体方法,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1. 案件事实交织:民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案件事实复杂,难以分割。
2. 法律适用冲突: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适用往往存在冲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3. 案件处理难度大:由于案件事实交织、法律适用冲突,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三、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1. 优先适用民事法律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民事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补充适用刑事法律原则:在优先适用民事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补充适用刑事法律,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 综合考虑原则: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效果等因素,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合理。
四、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方法1. 明确案件性质:首先,要明确案件性质,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为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2. 确定法律适用顺序:在明确案件性质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适用顺序。
3. 综合运用法律: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综合处理。
4. 注重证据收集:在民刑交叉案件中,要注重证据收集,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
5. 妥善处理财产关系: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要妥善处理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案例:甲与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乙将甲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甲发现乙有诈骗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乙立案侦查。
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刑交叉案件,是指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由于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往往给法官的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本文将从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出发,探讨其相关法律问题。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概述(一)民刑交叉案件的概念民刑交叉案件,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中,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刑事法律关系,且这两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在这种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特点1. 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
2. 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由于民刑交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往往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
3. 法律关系的动态性: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可能会随着案件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因此,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法律关系的认定。
三、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分析(一)民事法律关系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二)刑事法律关系1. 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
2. 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刑罚、刑事责任等。
3. 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刑罚、刑事责任等。
四、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处理原则(一)兼顾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法官在处理法律关系时,应兼顾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刑法与民法之间的相互交错分析
刑法与民法之间的相互交错分析刑法与民法之间的相互交错分析《刑法》第13 条中的但书,对刑法、民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确定,即刑事犯罪、民事违法行为,分别触犯的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质性,只是在对社会关系危害程度不同时所适用的法律不同而已。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公法着眼于对社会关系产生较大的危害,而私法则主要着眼于对个体产生的损害。
一、刑法与民法之间的相互交错表现(一)调整对象层面的交错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手段,任何部门法都有其调整对象,刑法、民法也不例外。
就传统意义上我国民法来讲,其所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从刑法层面来讲,虽然理论上调整对象争议比较大,比如否定说、罪刑关系说因刑事责任关系说等,但是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明确的,即分则中的十类犯罪。
实践中,并非全部的社会关系都由刑法来调整,然而刑法调整范围之广是不可否认的,其涉及到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各领域。
如果将刑法调整对象与民法调整对象对比分析,则二者之间必然会有相互交错之处。
比如,刑法中的侵犯人身权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侵犯民主权利罪,与民法所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相互交错。
这种调整对象上的交错也契合了刑法是保障法的属性。
对社会关系的保护,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多层次、系统的规范与非规范进行。
卢梭曾言,刑法是法律之法律,在该种属性下,刑法、民法所调整的对象相互交错;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所调控的范围不断扩展,这些法律保障法的刑法也随之扩张,二者之间的相互交错面更加广泛。
(二)规范层面的相互交错刑法、民法两种法律在规范层本文由收集整理面上相互交错,主要表现为刑法将民法规范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刑法中有大量空白罪状,使得刑法、民法规范层面相互交错。
虽然理论上空白罪状概念的表述和界定存在着区别,但空白罪状即刑法条文中未具体叙明的犯罪要件,而需参照和援引非刑事规范。
对于附属刑法而言,其存在最直接的体现是刑、民法的规范相互交错。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民法与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中分别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和功能。
在实践中,这两个法律领域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交错和关联,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与刑法之间有着共同的目标,即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与刑法都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而存在的,虽然方法和手段上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
民法与刑法之间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交叉适用的现象。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行为既涉及到民事权益的保护,又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这时就会出现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叉适用。
盗窃行为既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保护,也触犯了刑法中的盗窃罪的规定,因此既可以在民事上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刑法的法定性原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约束。
刑法对于某些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对这些行为的刑事处罚。
这些刑罚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受害人的损害情况和赔偿义务的认定会对其民事权益的实现产生影响。
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还体现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的关联。
在一些情况下,当涉及到既有民事纠纷又有刑事犯罪行为的案件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会进行并行的处理。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既可以进行刑事诉讼,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也可以进行民事诉讼,依法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
民法与刑法之间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但在实践中常常存在着一定的交错和关联。
这种交错和关联既体现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全面管理和规范。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民法与刑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学科,分别涉及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法律学科有时会出现交错现象,即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会同时适用,这就需要对两者之间的交错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和刑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领域。
民法是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主要涉及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调整私人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而刑法则是关于罪与刑的规范,主要涉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一般情况下,民法和刑法各自独立运行,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问题。
在实际情况中,两者之间有时会出现交错现象。
这主要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一件事实既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行为,这就需要同时适用民法和刑法的规定。
一名公民在驾驶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这既涉及赔偿责任(民事侵权),也涉及刑事责任(交通肇事)。
又如,一名公民故意伤害他人,既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和刑法之间的交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在规范目的上的交错。
民法和刑法的规范目的有所不同,但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交叉,即既涉及保护民事权益,又涉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既需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同时适用民法和刑法的规定,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惩处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主要表现在规范目的、责任认定、程序处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
在处理这种交错现象时,需要综合运用民法和刑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需要加强对民法与刑法之间交错现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提高司法人员和公民对此类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和处理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现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进步。
刑民交叉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民交叉,是指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交叉与融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和民法是两大基本法,各自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案件往往涉及刑法和民法的交叉,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和掌握刑民交叉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刑民交叉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刑民交叉,是指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交叉与融合。
具体来说,刑民交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即一行为既具有刑事违法性,又具有民事违法性;(2)同一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同时产生民事赔偿责任;(3)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相互转化;(4)刑法与民法在法律适用上的交叉。
2. 特征(1)法律关系的交叉性:刑民交叉涉及刑法和民法两个法律部门,二者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交叉性;(2)责任追究的综合性:刑民交叉案件在追究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3)法律适用上的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刑民交叉相关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1)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刑法第38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3)刑法第39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如果用于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没收。
2. 民法规定(1)民法通则第134条: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1)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刑事犯罪论处;如果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考虑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民法和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在刑法中注重的是罚责,而在民法中注重的是保
护民事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民法与刑法往往会交错在一起。
一方面,刑法中的罪犯行为往往会影响到民事关系的处理。
比如,盗窃、侵权等行为
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可能侵害到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民事权益,导致对方受到经济
损失或身体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刑
法和民法之间的交错,使得刑法和民事诉讼之间的衔接变得更加密切,双方需要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民法的规定也可以为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
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相关证据,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并进行惩罚。
而民
法中的一些规定,例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可以为法院提供参考,判断被告人是否构
成刑事犯罪,以及如何进行定罪量刑。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也常常会遇到看似民事问题
的原因,能否识别这些不同的问题,将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
总的来说,民法和刑法之间的交错,让社会更加注重公平正义,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法律的完善和民主的发展。
而在今后的实践中,也需要切实加强刑民衔接,强化刑
法和民法的相互配合,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民法与刑法是两门不同的法律学科,但在实际应用中两者存在着交错。
在许多情况下,民法与刑法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因为许多涉及到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问题既
涉及到民法,也涉及到刑法。
一般而言,民法是规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家庭
关系、合同关系等方面。
而刑法则是规范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包括惩罚性法律
规则、罪与刑的关系、立法原则、犯罪认定规则等方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两者之间的交错并非绝对。
比如,刑法规定了许多犯罪行为,而
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民事权益,因此在处理犯罪行为时,也涉及到了民事权益的维护。
另外,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民事法律的规定对刑法的适用也会产生影响。
比如,在民事
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如果一方强制违反另一方的合同规定,可能触犯刑
法中的合同犯罪规定。
除此之外,民法与刑法之间还经常出现统一责任和赔偿问题。
例如,在一起发生了交
通事故后,尽管刑法中的违反交通规则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受害者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
究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及赔偿问题是交错在一起的。
综上所述,民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着交错的现象,两者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分界线。
不同
的法律状况下,民事法律与刑法律的规定会因彼此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作用。
对于法律实
践工作者来说,必须要掌握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适用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灵活运用各
种规定和原则以维护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民法与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分别是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代表。
在法律领域中,民法和刑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错和联系。
其实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作用,共同构建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本文就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关系展开讨论。
我们来看看民法和刑法各自的定义和内容。
民法是以规范民事关系为主要目的的一部法律,它规定了个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一整套规则。
而刑法则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的一部法律,它规定了各种违反法律制度,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责任和处理等规则。
可以看出,民法和刑法在法律领域中分别规范着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行为,具有不同的基本宗旨和功能。
在现实生活中,民法和刑法之间存在着一些交错的现象。
在很多法律案例中,一个行为可能既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又构成了刑法的犯罪行为。
某人盗窃了他人的财物,既触犯了刑法中的盗窃罪,又触犯了民法中的侵权行为。
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同时适用民法和刑法,对不同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
民法和刑法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相互交织的。
在民法和刑法的规定中,有一些规则的内容和要求是相通的。
关于行为主体的要求,在民法中要求行为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在刑法中也有着相似的规定,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也有相关要求。
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都规定了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规则,而刑法中也会涉及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法律规定。
所以民法和刑法在行为主体方面存在一定的联动和交错。
民法和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调和也体现在对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上。
在实际案例中,一个行为在民事责任认定的也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一个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他人受伤,不仅要在民事上承担赔偿责任,还要在刑事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实际司法中,民法和刑法是相互补充和相互协调的,对于不同行为形式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也会有一定的交错。
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_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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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利法的制定起步较晚。因此,积极借鉴国 际上关于专利法立法的先进经验,积极与国际接轨,完善符合我国实际
国情,具有中国社会主 义 特 色 的 专 利 法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 但 这 对 于 被 世 人所熟知的传统的“专利三性”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需要相关领域 学者进一步的讨论与交流。
【关键词】 刑法; 民法; 交错; 目的解释; 关联思维; 前置分析
一、引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刑法存在许多的交错之处。尽管当代的 刑法与民法已经实现了分野,都各自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品格,也都各自 成为了不同的法律部门,它 们 之 间 已 经 存 在 了 明 显 的 分 界。 我 们 知 道 刑法和民法都属于基础性的规范,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在范围上存 在交错不是不可能。这种交错现象的出现给司法的务实带来了困难。 正是因为如此,司法人员就必须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在遇到这类问题时 冷静的思考,利用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务实技巧为指导,来解决相关的问 题。同时还要加强这方面 的 知 识 研 究 与 探 讨,从 理 论 上 来 分 析 解 决 这 类问题,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重大意义。 二、民法与刑法交错的表现 ( 一) 在调整对象上的交错 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规范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刑法和民法各自具 有不同的调整范围。尽管理论上是如此,但是实际上刑法和民法的调 整对象纷争不断,从我国刑法分则可知其刑法犯罪包括十类犯罪,其涉 及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等社会关系, 它们都受到刑法的保护。在此我们将刑法调整的范围与民法调整的范 围相比,其调整范围很明显存在着交错,比如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与相关民法以及经济 法所调整的范围存在着明显的交错。 ( 二) 在规范上的交错 在规范上刑法与民法也 存 在 着 交 错,比 如 刑 法 将 民 法 的 规 范 作 为 其犯罪构成的要件就是最直接的表现。具体阐述有以下几点: 1. 我们知道在我国的刑法中设置了大量的空白罪状,正是因为这 些空白罪状使的我国刑法与我国民法在其规范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 交错。 2. 在我国的刑法设置中存在许多的开放性要件,在刑法中设置开 放性要件使的刑法与民法在规范上出现交错。 3. 我们知道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其中不成文的 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我国的刑法中存在一 些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这些不成文的构成要件的存在使的我国刑法与 我国民法在规范上产生了交错。 4. 在我国的法律系统中,刑法中使用的大量术语都来自我国民法, 正是因为刑法中频繁的使用民法中的术语使得刑法和民法在规范上出 现交错。 ( 三) 在行为上的交错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前提,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具有基 础性的地位。同时在我国的民法中,行为也是违法的前提,也具有同样
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刑交叉案件,即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叠的案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事实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民刑交叉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其特点、处理原则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特点1. 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交叉关系。
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使得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增加。
2. 法律责任的多样性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刑事责任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
这些责任形式相互交织,给案件处理带来一定难度。
3. 法律事实的交叉性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事实可能同时涉及民事法律事实和刑事法律事实。
这些事实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使得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
4. 法律适用的冲突性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适用可能存在冲突。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
三、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 分离原则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应坚持分离原则,即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分别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应明确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确保各自独立。
2. 合并原则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合并处理。
合并处理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3. 衔接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对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应遵循衔接原则。
即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适用法律、承担方式等方面应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4. 保护原则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不当在民刑交叉案件中,部分法官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民法和刑法是法律学中的两大基本分支,分别涉及到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指对人民关系的调整,而刑法则是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虽然二者领域各不相同,但在某些情况下,民法和刑法之间会有交错和关联,本文就探讨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听到某人因为一些违法行为而被判罚款、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这就是刑法的范畴,是对法律违规者的处理。
但如果有一个情况,A在未取得B的同意的情况下,将B的财产据为己有,这就属于民法范畴下的侵权行为。
如果B想通过起诉或者其他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时候就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寻找维权的途径。
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民法和刑法出现交错。
除了侵权行为外,合同纠纷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领域。
合同是双方同意达成的法律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的约束关系,是民法范畴的一部分。
但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这就可以构成违法行为,还要考虑到违约的后果和违约造成的损失,如具体的赔偿标准等等,这些问题都属于刑法范畴下的。
此外,在商业交易中,交易的双方虽然是依法达成的订货关系,但是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虚假宣传、过失或故意侵犯他人利益,则此时就涉及刑事问题。
比如,企业之间存在恶意阻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对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进行惩罚,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了刑法。
总之,在日常生活中,民法和刑法之间很难有完全的界限,刑法适用的范围比较广,包括了很多侵权、违约、欺诈等不道德行为,在这些行为当中,刑法的适用比民法更为恰当。
相反,关于契约、不当得利等问题,则更适合民法的规范和解决方法。
当出现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逐一分析和判断,以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和程序,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_左乾顺
3. 构成要素的文件分为成文文件与不成文文件两种, 其中不成文的文件构成要素是由具有没有明文规定的构成 要件构成的,而 我 国 的 刑 法 中 就 有 这 样 的 不 成 文 的 构 成 要 件,这些不成文 的 构 成 要 件 就 形 成 了 我 国 刑 法 与 民 法 在 规 范上的交错。
4. 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系统之中的刑法就存在着大 量的法学术语,其中一些术语就来自于我国的民法,这些交 互的术语就构成了刑法与民法在规范上的交错。
( 三) 在行为上的交错 在我国的刑法之中,有明文规定,行为是形成犯罪的首 要因素,是构成犯罪因素的前提条件,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中 有着根基性的地位。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民法之中,行为也 是构成违法 条 件 的 前 提 因 素,也 有 同 样 的 基 本 作 用。 在 一 般情况之下,刑 法 中 的 犯 罪 行 为 与 民 法 之 中 的 行 为 也 有 所 不同,相同的性质作用也不尽完全一致,但是所存在的共通 之处就使得二 者 的 相 互 联 系 更 为 明 显 ,使 得 二 者 的 交 错 之 处越来越明显。 ( 四) 刑法与民法在法律责任上的交错
( 上接第 250 页) 完成侦查工作外,应该对其赋予一定范围内的独立侦查权。 对于拘留、逮捕 权,《条 例 》规 定 司 法 警 察 协 助 执 行 拘 留 、逮 捕,但没有赋 予 司 法 警 察 一 定 的 拘 留、逮 捕 权,应 对 其 作 出 进一步修订,对 于 暴 力 威 胁 和 严 重 威 胁 检 查 工 作 人 身 安 全 的等的严重 行 为,应 可 以 拘 留 或 交 给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对 于 办案程序监督权,应作出更明确 的 规 定,在 侦 查 事 物 过 程 中,应明确区 分 警、检 之 间 的 职 权 界 限,司 法 警 察 听 从 检 察 官指挥,若由于司法警察的过失导致错误则由其自身负责, 同时法警也有 权 对 错 误 指 挥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若 是 检 察 官 执意执行,则由检察官自身负责。只有明确化、规范化司法 警察的具体职能,才能更有效的发挥其作用,使人民法院各 个部门工作更加协同,提高效率与准确率。
刑事案件民事法律冲突(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相互交织的现象日益增多。
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之间的冲突,这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民事法律冲突的成因、表现形式、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事案件民事法律冲突的成因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是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起来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
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和交叉,导致在处理案件时容易产生冲突。
2. 法律解释和适用差异由于不同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在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读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产生冲突。
3. 法律价值取向不同刑事法律强调惩罚与预防,而民事法律强调权利救济与平衡。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如何平衡惩罚与救济,成为解决冲突的关键。
4. 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现实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现实因素如地域、民族、风俗等,也会导致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之间的冲突。
二、刑事案件民事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1. 法律适用冲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适用上可能产生冲突。
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共同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又可能因侵害他人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
2. 法律解释冲突对于同一法律条文,不同法官可能基于不同的理解,导致在解释上产生冲突。
3. 法律价值冲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价值取向上可能产生冲突。
例如,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既要惩罚犯罪行为,又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法律程序冲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程序上可能产生冲突。
例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何平衡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成为解决冲突的关键。
三、刑事案件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1. 完善法律体系针对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填补法律空白,明确法律适用范围,以减少冲突。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民法与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很多交错。
这种交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事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二是刑事案件的判决可能对民事纠纷有重要的影响。
一、民事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主行为,主要包括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民事法律行为。
这些行为不一定具有犯罪性质,但在某些情况下却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婚姻中的强奸、合同中的诈骗、侵权中的故意伤害等,都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与刑法交错的表现是,同一行为既可能涉及到民事责任,也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对于这样的情况,立法者通常会采取将法律事实进行拆分和评价的方式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即,对于同一行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独立的,必须分别予以认定和追究。
但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中,这种划分并不容易,因为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求在保障法律正义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和人道关怀。
二、刑事案件的判决可能对民事纠纷有重要的影响刑法和民法的交错还表现在于,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对民事纠纷产生重要的影响。
这种影响表现为,刑事犯罪被定性后,民事赔偿的标准和承担责任的范围都会发生变化。
例如,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获得了赔偿,可能会影响到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请求;刑事诉讼中认定的被害人贡献度、抗辩事由等,也可能成为民事纠纷中的争议点。
这时,法官和检察官就需要在判决案件时兼顾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的考虑。
他们需要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规则和基本原则,规避双重惩罚,保持刑事和民事责任之间的一致性,并在实现司法平衡和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案件的公正、公正、公开和合理。
总之,对民法与刑法交错的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不仅能够促进不同领域间的深入协作,还能够强化法律实施的效力和司法公正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基本稳定。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摘要】民法与刑法作为两大法律分支,其规定与实践中常常发生交错。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常需同时参考民法和刑法规定,以保证正义和公平。
在侵权行为中,民法常用于赔偿受害人损失,而刑法则惩罚侵权者。
家庭关系中,民法规定离婚、婚姻等权利义务,而刑法则处罚家庭暴力等行为。
在行政管理中,民法规范行政行为,刑法则约束行政权力。
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对法律体系的完善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司法实践和法治建设。
应加强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健康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法治建设中,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不可忽视,需要更多深入研究和加强合作。
【关键词】民法, 刑法, 交错, 司法实践, 侵权行为, 家庭关系, 行政管理, 法律体系, 司法实践, 法治建设, 协调, 衔接1. 引言1.1 民法与刑法的定义民法是指调整私人间平等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而刑法则是调整犯罪行为和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防止和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民法与刑法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但二者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交错的现象。
民法与刑法的交错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民事纠纷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问题,需要民法与刑法相互协调;在侵权行为中,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模糊,需要民法与刑法进行界定;在家庭关系中,家庭纠纷可能涉及刑法规范,需要民法与刑法相互配合;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执法可能触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需要民法与刑法互相衔接等等。
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二者虽然各自独立,但在实践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
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领域的发展而言,加强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1.2 民法与刑法的关系民法与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民法主要规定了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人身、财产等私法关系;而刑法则规定了国家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法律基础。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浅析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1. 引言1.1 引言绪论民法和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两大分支,虽然在职能和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现实社会中却常常出现交错的现象。
民法一般被认为是规定个人或实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而刑法则是规定犯罪行为及其后果,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在一些案件中,民法和刑法的规定往往同时涉及,需要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从民法与刑法的定义、不同职能、交错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并探讨法律体系中这种交错所产生的综合效应。
通过对民法与刑法之间的交错现象进行深入剖析,不仅可以增加对法律体系的理解,还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结束。
2. 正文2.1 民法与刑法的定义民法与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分别为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提供了基本准则和规范。
民法主要是用来规范私人间关系,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而刑法则是用来规范公民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违反法律的行为。
民法与刑法的定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分类和功能定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律的目的和职能。
民法与刑法的定义体现了法律的目的和职能。
民法旨在维护私人之间的平等、自由和尊重合同、婚姻等私人关系,以保护个人权益为主要目的;而刑法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为主要任务。
民法强调的是私人之间的平等和自由,侧重于保护私人的权益和合法权利;刑法则注重的是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强调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制裁。
这两种法律的定义和职能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稳定和秩序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2.2 民法与刑法的不同职能民法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担负着不同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的主要职能是调整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合同权等。
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民刑交叉案件,是指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由于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1. 法律关系的交叉性:民刑交叉案件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难以截然分开。
2. 法律责任的复杂性: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需要综合考虑。
3. 处理结果的差异性: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如判决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三、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1. 全面考虑原则: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事实、法律关系、当事人权益等因素。
2. 区分原则: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应当明确区分,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
3. 保护原则: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的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甲与某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某甲发现某乙有侵占其财产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 案例分析:(1)民事法律关系: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刑事法律关系:某乙侵占某甲财产的行为涉嫌侵占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3)处理结果: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同时,对某乙的侵占行为进行刑事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某甲损失。
3. 案例启示: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当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五、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的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民刑交叉案件的认识,使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自觉维护自身权益。
2. 完善立法:针对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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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民法之间的交错【正文】所谓交错,亦即“交叉、错杂”之意。
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交错,就是指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交叉与竞合。
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与民法尽管已经实现了分野,分别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各自独立的品格,存在明显的分界,但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大基础性规范,在调整范围上的重合性,使得两者之间的交错成为可能。
考察司法实践,在诸如侵权类纠纷、合同类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金融类纠纷等各类案件处理中,我们也常常会发现,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交错会以不同形式呈现,并给司法实务带来了困惑,以致实务界发出了“寻求刑民交叉案件的最佳司法途径,是刑民法学家共同的课题,也是刑民法律工作者共同的责任”这样的倡导。
纵览理论上的研究,竞合问题是民法学和刑法学中经常被提及的话题。
典型的如民法学中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讨论;刑法学中就法条竞合问题所展开的讨论。
应该指出的是,这些讨论的视野大多是从部门法内部出发,鲜有从部门法之间的角度开展。
而就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交错问题,尽管理论上将更多的目光聚焦在刑民交叉案件程序的处理上,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先刑后民”处理方法的反思和质疑上,并形成了“刑民并行”、“先刑后民”、“先民后刑”、“限制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观点,但至少说明了刑法与民法这两大基本法律规范的交错问题已经受到了理论界的关注。
因此,对刑法与民法之间交错问题加以研究,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意义。
一、刑法与民法交错的表现(一)调整对象上的交错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都对一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刑法与民法同样也不例外。
就传统意义上的民法而言,其调整对象表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就经济法而言,一定范围内的经济法律关系是其调整的对象。
就刑法而言,理论上对其调整对象存在很大的争议,存在否定说、广泛的社会关系说、罪刑关系说、刑事责任关系说、刑事法律关系说、多层次说等诸多学说。
其中,广泛的社会关系说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
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同样存在类似的观点,如有观点指出,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几乎涉及到所有其他法律(如商法、劳动法、民法、行政法等)调整的范围。
尽管理论上对刑法的调整对象纷争不断,但考察我国刑法分则十类犯罪,其涉及到对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行政关系等诸多社会关系的刑法保护。
当然,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为刑法调整,但毫无疑问,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非常广泛、复杂,关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将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比较,显而易见,彼此存在交错之处。
体现得尤为明显的是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相关民法、经济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存在交错。
这种调整对象上的交错也契合了刑法是保障法的属性。
对社会关系的保护,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多层次、系统的规范与非规范进行。
在这些规范中,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具有二次规范的特性,是对第一次规范(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婚姻法等)难以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所进行的带有严厉强制力的第二次保护。
正如卢梭所言,“刑法是一切法律的法律”,基于这一属性,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错就成为必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民事法律调控范围在扩展,作为这些法律保障法的刑法也随之扩张,两者之间的交错面则更为广泛。
(二)规范上的交错刑法与民法在规范上的交错,主要表现为刑法将民法规范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具体而言:其一,刑法中设置的大量空白罪状使刑法与民法在规范上产生交错。
尽管理论上对于空白罪状概念的界定表述不一,但一般认为,所谓空白罪状,是指刑法条文没有具体叙明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征,而需要参照、援引其他非刑事法律规范来确定的刑法规范。
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我国存在众多的附属刑法,大量的经济犯罪被规定在附属刑法中。
应该说,附属刑法的存在最为直接地体现了刑法与民法在规范上的交错。
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基于“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的考虑,“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实现了包括有关经济犯罪规定在内的附属刑法的法典化。
在这一情况下,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有许多罪状采用的是空白罪状。
从表现形态上看,空白罪状或空白构成要件又可分成两种,即真正的空白构成要件及不真正的空白构成要件:前者系指法律只包含处罚规定,并未具体地规定被处罚之行为,而以授权之方式,指示该法律以外的法规,如违反特定之禁止规定、违反实施法律的规定等为其构成要件。
后者则指法律除包含处罚规定外,并以同一法律之其他规定为构成要件。
换言之,前者,刑法分则性条文仅指明“违反× ×规定”之类似表述,不再对犯罪构成行为要件有任何表述。
后者,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作出类型化表述,但仍须参照其他有关规范或制度才能予以确定。
其中前一形态的刑法条文就有50余个,约占刑法分则全部条文的七分之一。
在空白罪状中,所参照、援引其他的非刑事法律规范,由于对犯罪构成起着补充说明的作用,因而被称之为补充规范。
这些补充规范所涉及范围较为广泛,从规范位阶角度来看,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又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
[11]从领域上看,涉及海关、交通、金融、工商、医药、税收、环保、文物、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枪支及爆炸物品管理等诸多领域。
考察刑法分则,补充规范最为典型的主要有《海关法》、《枪支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消防法》、《公司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传染病防治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劳动法》等行政、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基于补充规范的特性,这些行政、民事、经济法律补充规范能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征起到填补、说明、补充作用,它们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或规定就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这无疑体现了这些补充规范与刑法之间的交错。
在这种交错的情形下,刑法的启动要以其他法律、法规的前置性判断为前提,而这也体现出行政、民事、经济法律补充规范对刑法的制约。
其二,刑法中开放性构成要件的设置使刑法与民法在规范上产生交错。
开放性构成要件[12]的概念是德国刑法学者威尔采(Welzel)提出的,他将构成要件分为完整的构成要件(或称关闭的构成要件)与需要补充的构成要件(或称开放的构成要件)。
前者是指刑法规范对构成要件的所有要素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后者是指刑法规范只对构成要件要素作了部分规定,其他部分需要法官在适用时予以补充。
开放的构成要件不等于空白的构成要件,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一是不完整性的内容不同。
前者不完整性体现在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使用上;后者不完整性体现在对其他行政性法规之内容的省略性规定上。
二是不完整性的意义不同。
前者是针对行为刑事违法性而言,后者只是针对行为客观要件而言。
三是适用的方法不同。
对前者进行补充的标准是不确定的,对后者是根据刑法之外的其他行政法规进行补充,其标准是确定的。
[13]德、日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过失犯涉及典型的开放性构成要件。
刑法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中不作为人应负的作为义务以及过失犯的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往往欠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这就形成了如卡尔·拉伦茨(K. Larenz)所说的“隐藏的漏洞”。
[14]对于存在的漏洞,法官在判断时就需根据一定的标准加以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尽管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结构不同于德、日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结构,但开放性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同样存在。
我国刑法同样没有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过失犯中的预见义务,这些犯罪构成要件都需要法官予以补充判断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和过失犯的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判定,往往需要借助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从行为是否违反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角度来思考。
在这种情形下,民法等规范进入到刑法的领域,从而形成了两者之间规范上的交错。
其三,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在使刑法与民法在规范上产生交错。
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所谓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明文规定于不法构成要件中之构成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则指未明文规定于不法构成要件中之构成要素,但因学说之见解或判例之主张,俨然有如规定于不法构成要件中之构成要素。
[15]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着一些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些要素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较为常见的是在非法定目的犯中,尽管罪状中未明确规定所需的特殊目的,但理论与实践上都强调特殊目的的存在。
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金融诈骗罪,理论与实践上都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其构成要件要素。
再如诈骗罪中,被害人陷入错误、处分财产、造成被骗人本人或第三人财产损失也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构成应具有法定性,只有刑法规定的要素才是构成要件要素。
这些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在也必须具有法律根据。
它们主要是通过对用语之间的关系、条文之间的关系、相关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体系性阐释后得来的。
就其具体判定而言,一些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借助民法中的类似概念加以解释。
其四,刑法中大量使用民法术语也使得刑法与民法在规范上产生交错。
法律语言学认为,法律语言的术语包括常用术语、常用的但在法律中有其专门含义的术语、专门法律术语和技术性术语四类。
[16]刑法用语也不例外,同样存在这四类。
[17]在专门法律术语中,有些为刑法所特有,如犯罪、刑罚、刑事责任等;有些则来源于民法、经济法。
考察我国刑法,条文中大量使用民法术语,尤为集中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
从对象上看,诸如财物、遗忘物、金融票证、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票据、信用证、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商标、专利、着作权、商业秘密、伪劣产品、假药、劣药、合同、内幕信息、虚假信息、婚姻自由、配偶、家庭成员等;从行为角度看,诸如占有、买卖、贩卖、出售、销售、经营、清算、保管、发行、重婚等;从主体上看,自然人、法人都来源于民法。
规范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刑法与民法在相关概念使用上的雷同与相似,一方面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密切,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两者之间在规范上的竞合。
(三)行为上的交错“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行为在刑法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
尽管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在不同场合被使用,但在此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即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危害社会、具有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