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民法、行政法原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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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民法、行政法原则比较
1、刑法原则:
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 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
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
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 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法。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1)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2)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
1) 定罪平等
2) 量刑平等
3) 行刑平等
2、民法原则:
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
择。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
用并自觉履行。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中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
3、行政法原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 依法行政原则.
2)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 越权无效原则.
4) 信赖保护原则.
5) 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 行政公开原则.
3) 行政公正原则.
4) 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
1) 合法行政原则
2) 合理行政原则
3) 程序正当原则
4) 高效便民原则
5) 诚实守信原则
6) 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第二是责任
行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