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知识点归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
第一章税务会计概述
一、税务会计的概念
1.税务会计
基础:财务会计
依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基本原理和方法:会计学
方式: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对纳税主体税款的形成、调整、计算和缴纳
即纳税主体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联系: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
税务会计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
3.税务会计的特点:法律性(税法导向性)、融合性(协调性)、筹划性
二、税务会计的目标
1.总体目标:提高经济效益。
2.具体目标:依法纳税(税务会计的首要目标);
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三、税务会计的模式
1.立法背景角度:立法会计、非立法会计、混合会计
2.税制结构角度:所得税为主体、流转税为主体、二者并重的税务会计
四、税务会计的对象:
概括地说,是企业中凡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即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
补和罚没等经济活动的货币表现。
具体而言,就是税务会计要素,也是税务会计报表要素:
1.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又称税基。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款是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与其税率的乘积。
2.应纳税额:又称应缴税额,它是计税依据与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的乘积。
3.应税收入: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即税法所认定的收入,因此,也可称为法定收入。
4.扣除费用:税法所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亦称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5.应税所得额(或亏损额):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
两个税务会计等式:应税收入—扣除费用= 应税所得
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
前者适用于所得税,后者适用于所有税种。
五、税务会计的方法
1.纳税计算方法;
2.纳税调整方法;
3.纳税申报方法;
4.纳税筹划方法。
六、税务会计基本假设
1.纳税主体假设: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年度会计核算假设:这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假设。各国税制都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
3.持续经营假设
4.货币时间价值假设
七、税务会计一般原则
1.法定性原则
2.修正的应计制原则
3.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原则
4.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5.配比原则
6.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第二章纳税筹划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
狭义的纳税筹划:节税
广义的纳税筹划:避税及税负转嫁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1.非违法性(本质特点):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行为的基本特征
2.超前性: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纳税筹划是一种指导性、预见性极强的管理活动。
3.综合性:纳税筹划兼顾短期和长期效益、局部和整体利益
4.时效性
三、纳税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1.在行为性质上:偷税是公然违反税法、与税法对抗的一种行为。
2.在法律后果上:偷税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制裁。
3.在对税法的影响上:偷税是纳税人的一种藐视税法的行为,偷税成功与否和税法的科学性关系不大。
四、纳税筹划与避税、节税的关系
避税的构成要件:(1)纳税义务尚未产生;
(2)通过不为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对其交易进行安排;
(3)导致纳税义务不产生或者减轻纳税义务。
狭义的纳税筹划=节税
广义的纳税筹划=节税行为+避税行为
五、纳税筹划的意义
宏观层面:1、有利于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2、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3、有利于国家不断地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
微观层面:1、促进纳税人会计管理水平提高
2、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3、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
六、纳税筹划的原则
1.守法原则
2.经济原则: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纳税筹划经济利益=筹划后的经济利益-筹划的经济成本(风险)
3.综合原则:综合兼顾各税种以及纳税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4.适时调整原则:因人、因地、因时的不同而适时调整。
七、纳税筹划的目标
基本目标:就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其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具体目标:(1)实现涉税零风险
(2)纳税成本最低化
(3)税收负担最低化
第三章增值税会计与筹划
一、增值税的税制要素
(一)性质:价外税
(二)特点:不重复征税;既普遍征收又多环节征收;若同种产品售价相同则其税负相同。(三)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不达不征税、达则全部征税
免征额:征收超过免征额部分。
(四)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一般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视同销售:
1、手续费方式或视同自购自销方式的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
2、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下的不同县市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3、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5、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对外捐赠
兼营:兼营不同征收率或税率货物或服务,从高征收率或税率
混合销售:销售额和运费均按17%计税
不征税范围:
1、无偿提供铁路、航空运输服务(属公益事业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等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1、税率
1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
13%:销售民生农业相关货物
1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和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
6%:销售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提供增值电信业务、金融、生活服务;现代服务(除租赁业务外)
零税率:出口税率为零(不等于免税)或跨境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2、征收率和预征率
3%征收率:销售旧物、提供建筑、公交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不动产非自建时须从销售额总减去作价后的余额
2%预征率: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3%预征率: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预征率: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