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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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

第一章税务会计概述

一、税务会计的概念

1.税务会计

基础:财务会计

依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基本原理和方法:会计学

方式: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对纳税主体税款的形成、调整、计算和缴纳

即纳税主体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联系: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

税务会计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

3.税务会计的特点:法律性(税法导向性)、融合性(协调性)、筹划性

二、税务会计的目标

1.总体目标:提高经济效益。

2.具体目标:依法纳税(税务会计的首要目标);

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三、税务会计的模式

1.立法背景角度:立法会计、非立法会计、混合会计

2.税制结构角度:所得税为主体、流转税为主体、二者并重的税务会计

四、税务会计的对象:

概括地说,是企业中凡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即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

补和罚没等经济活动的货币表现。

具体而言,就是税务会计要素,也是税务会计报表要素:

1.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又称税基。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款是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与其税率的乘积。

2.应纳税额:又称应缴税额,它是计税依据与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的乘积。

3.应税收入: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即税法所认定的收入,因此,也可称为法定收入。

4.扣除费用:税法所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亦称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5.应税所得额(或亏损额):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

两个税务会计等式:应税收入—扣除费用= 应税所得

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

前者适用于所得税,后者适用于所有税种。

五、税务会计的方法

1.纳税计算方法;

2.纳税调整方法;

3.纳税申报方法;

4.纳税筹划方法。

六、税务会计基本假设

1.纳税主体假设: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年度会计核算假设:这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假设。各国税制都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

3.持续经营假设

4.货币时间价值假设

七、税务会计一般原则

1.法定性原则

2.修正的应计制原则

3.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原则

4.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5.配比原则

6.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第二章纳税筹划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

狭义的纳税筹划:节税

广义的纳税筹划:避税及税负转嫁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1.非违法性(本质特点):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行为的基本特征

2.超前性: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纳税筹划是一种指导性、预见性极强的管理活动。

3.综合性:纳税筹划兼顾短期和长期效益、局部和整体利益

4.时效性

三、纳税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1.在行为性质上:偷税是公然违反税法、与税法对抗的一种行为。

2.在法律后果上:偷税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制裁。

3.在对税法的影响上:偷税是纳税人的一种藐视税法的行为,偷税成功与否和税法的科学性关系不大。

四、纳税筹划与避税、节税的关系

避税的构成要件:(1)纳税义务尚未产生;

(2)通过不为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对其交易进行安排;

(3)导致纳税义务不产生或者减轻纳税义务。

狭义的纳税筹划=节税

广义的纳税筹划=节税行为+避税行为

五、纳税筹划的意义

宏观层面:1、有利于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2、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3、有利于国家不断地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

微观层面:1、促进纳税人会计管理水平提高

2、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3、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

六、纳税筹划的原则

1.守法原则

2.经济原则: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纳税筹划经济利益=筹划后的经济利益-筹划的经济成本(风险)

3.综合原则:综合兼顾各税种以及纳税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4.适时调整原则:因人、因地、因时的不同而适时调整。

七、纳税筹划的目标

基本目标:就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其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具体目标:(1)实现涉税零风险

(2)纳税成本最低化

(3)税收负担最低化

第三章增值税会计与筹划

一、增值税的税制要素

(一)性质:价外税

(二)特点:不重复征税;既普遍征收又多环节征收;若同种产品售价相同则其税负相同。(三)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不达不征税、达则全部征税

免征额:征收超过免征额部分。

(四)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一般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视同销售:

1、手续费方式或视同自购自销方式的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

2、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下的不同县市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3、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5、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对外捐赠

兼营:兼营不同征收率或税率货物或服务,从高征收率或税率

混合销售:销售额和运费均按17%计税

不征税范围:

1、无偿提供铁路、航空运输服务(属公益事业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等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1、税率

1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

13%:销售民生农业相关货物

1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和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

6%:销售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提供增值电信业务、金融、生活服务;现代服务(除租赁业务外)

零税率:出口税率为零(不等于免税)或跨境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2、征收率和预征率

3%征收率:销售旧物、提供建筑、公交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不动产非自建时须从销售额总减去作价后的余额

2%预征率: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3%预征率: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预征率: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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