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水栓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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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水栓塞赔偿32万元案例来源:作者:时间:2010/10/14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羊水栓塞赔偿32万元案例案例介绍:邹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在丰台一家医院生孩子时因产后大出血不幸去世,悲伤的邹先生认为医院要负责,一气之下便将自己刚降生的女儿丢弃在医院3个多月之久。

后该医院将他起诉到丰台法院。

在法官的协调下,邹先生将女儿接回了家。

当时不少
羊水栓塞赔偿32万元案例
案例介绍:邹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在丰台一家医院生孩子时因产后大出血不幸去世,悲伤的邹先生认为医院要负责,一气之下便将自己刚降生的女儿丢弃在医院3个多月之久。

后该医院将他起诉到丰台法院。

在法官的协调下,邹先生将女儿接回了家。

当时不少媒体报道了此事。

邹先生虽然把女儿接回了家,但他仍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引起妻子产后大出血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便与两个孩子和岳父母一起将医院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今天上午,此案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存在一定过失,判决其赔偿黄女士的家人各项损失共计323867.53元。

2007年1月8日,黄女士入住医院待产,医生检查后估计胎儿体重可能在8斤左右。

黄女士虽然是第二胎,但医院考虑其身高仅1.51米,前次分娩已9年,自然分娩有一定难度,故决定给黄女士施行剖腹产手术。

当日下午14:50,黄女士剖腹产产下一女婴,体重7.9斤。

手术后的晚上六点多,黄女士出现阴道出血多等现象,医院给予了治疗。

到了晚上21点多黄女士出现呼之不应,面色苍白等症状。

医院给黄女士输液治疗后,黄女士才苏醒。

但到了22点多黄女士再次出现了休克状态,面色苍白,呼之不应,阴道大量出血约有800毫升,医院遂对黄女士实施子宫切除手术,术后黄女士处于昏迷状态。

医院虽然请来外院医师会诊协助诊疗,但黄女士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诊断,黄女士的死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休克,羊水栓塞,产后出血。

法庭上,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之妻的治疗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起诉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

2007年1月8日,原告之妻入我院治疗检查,医院妇产科大夫估计胎儿重量有4000克左右,而产妇的身高仅有1.5米左右,而且胎儿较大,医院医生将阴道分娩可能发生的问题向病人及家属进行了告知。

产妇要求剖腹产,并要求产后绝育。

产妇及其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表明要求做剖腹产。

因生下的是女孩,原告又要求不做绝育;产妇死亡的原因是阳水栓塞,在医学上死亡率在80%以上。

医院为产妇剖腹产过程中,完全按照剖腹产规定给予观察、记录,并积极采取措施,在抢救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2007年1月16日,经北京市尸检中心对产妇的尸体解剖检验证实,产妇死因系阳水栓塞。

医院在该产妇的救治过程中采取的检查及治疗是适当的,抢救病人的态度是积极的。

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在诊疗中为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对产妇的医疗风险已经告知了家属。

医院没有任何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的索赔,被告对认为不合理的地方不予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对邹先生与医院的医疗争议进行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

2007年12月3日,北京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出鉴定结果。

在鉴定书中的专家分析意见为:医方在剖宫产术后的观察和处理方面存在以下医疗过失:1.医方在剖宫产术后患者的生命体征、阴道出血、子宫收缩情况的观察没有按照剖宫产术后诊疗护理常规进行;2.没有及时观察到产妇产后病情变化,对其原因未能进行分析,作出正确的诊断并给予恰当的处理,直到患者出现意识丧失、病情危重时才考虑到羊水栓塞的可能,才进行相应救治、延误了羊水栓塞的救治时机。

根据产妇产后的临床表现、尸检结果判断,产妇产后发生了羊水栓塞这一产科严重并发症,并因此导致DIC、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导致产妇死亡。

医方上述医疗过失与产妇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羊水栓塞的发生与分娩方式的选择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羊水栓塞不可预料并难以防范3、且及其凶险,即使得到了及时救
治,其死亡率仍很高;加之本例为迟发性羊水栓塞、临床表现不典型,给早期诊断带来了一定困难。

这些因素是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的上述医疗过失只起了次要作用。

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方负次要责任。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与黄女士为医患关系。

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

医院在为黄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黄女士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根据北京医学会鉴定,医院对黄女士死亡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涉及的医疗过失行为,经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故原告要求赔偿鉴定费、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精神损失及其岳父母的生活费,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的规定,本案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损失,无法使原告的损失得到基本补偿,故法院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两个女儿的生活费、邹先生误工费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邹先生的误工应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时间酌定一个月。

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4855元,数额过高,本院酌定交通费1000元。

原告要求赔偿黄女士三天误工费,该误工系其生产正常误工损失,与医院过失行为无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4008.45元,鉴定费3500元、交通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86200元、丧葬费10029.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及精神抚慰金各3万元;赔偿邹先生误工费3343.08元;赔偿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共计40911.75元;赔偿黄女士的父母各12400元。

羊水栓塞致产妇胎儿死亡,医院赔偿33万元
一、诊疗经过
2012年5月3日,产妇陈某因“停经39周+1,发现胎儿监护异常2小时”在扬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等待分娩。

5月4日,医院提议行剖宫产术,但考虑当时产妇并无任何异常,经与主治医师商量,希望5月5日行剖宫产术,医院也同意了。

5月5日凌晨3点30分左右,产妇出现胎膜破裂,当时值班护士来查看之后,认为没有问题,就走了。

陈晓芹的丈夫刘春林赶紧赶到医院,询问护士,产妇羊水破了,是不是要剖腹产。

护士说,晚上不开刀,要等到医生上班以后才能手术。

之后,产妇出现手脚发麻,乏力,有便意,4点40分左右,产妇出现寒战、呕吐、出冷汗等不适,值班医生查看之后,认为是胃酸反应,予以静脉输入林格氏液,并行B超检查,未发现异常,遂返回病房。

5点10分左右,医生告知产妇及家属,产妇存在胎盘早剥,羊水栓塞等可能,需要立即手术。

5点40分左右,产妇被推入手术室,至6点20分开始手术。

术中产妇口腔、鼻孔内流出暗红色血液,血压90/44mmHg;6点28分心跳骤停,予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无效,医院宣布产妇12:30死亡。

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分析
1、高危评分及因素评估存在失误
2、巨大儿误诊
3、胎位检查错误
4、脐带绕颈未查出
5、多次胎心监护提示异常
6、胎膜破裂,值班医生未查看产妇
7、出现腹痛,护理记录无记载
8、产妇出现寒战、呕吐,医院未高度警惕
9、产妇牙龈、阴道流血,未告知病情,未紧急手术;
10、未及时手术,延误抢救;
11、医患沟通记录存在矛盾;
12、羊水栓塞的抢救措施严重不足。

三、本案经过双方多次沟通,最终以33万元调解结案。

四、律师观点:由于羊水栓塞死亡率高,很多医院都以羊水栓塞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发生率低、死亡率高为由而推卸责任。

因此,羊水栓塞的案件一定要从羊水栓塞的发生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入手。

如果医院存在过错,为羊水栓塞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产妇入院时就已经发生羊水栓塞或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医院没有责任。

因此,当患方遭遇医疗纠纷的时候,建议先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初步分析,再决定是否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孕妇剖腹产引发羊水栓塞死亡家属获赔28万元
发布时间:2012/08/02 14:50 来源:华龙网编辑:lvhaitao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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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初,一名孕妇在重庆开县某医院行剖腹产手术后身亡,家属情绪失控大闹医院。

后经开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死者家属与医院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医院方支付赔偿金共计28万元。

孕妇剖腹产后身亡
7月3日,第二次怀宝宝的杜梅(化名)因预产期来临,在家人的陪伴下,住进了开县某医院。

因她的羊水比较少,第一胎又系剖腹产,在医生的建议下,她和丈夫决定这次也选择剖腹产。

次日上午,杜梅被推进手术室,医生顺利地从她的子宫中取出一名男婴。

不料,杜梅在手术台上出现子宫大出血,被医生诊断为“子宫收缩乏力”。

医生在使用纱条压迫止血法无效后,摘除了杜梅的子宫。

然而,这一切都无济于事。

当天下午5时许,26岁的杜梅被院方宣告死亡。

死者家属获赔28万
杜梅的突然离世,让她的家人、朋友难以接受。

他们认为,这一切都是医院的错,并赶往医院,情绪激动地在医院大门口拉起横幅、摆起花圈,要院方给一个说法。

事发后,开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随即介入调解。

调解中心副主任李天科称,调解中心当即请来专家会诊,确定杜梅是由于羊水栓塞,导致肺动脉栓塞,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李天科介绍,羊水栓塞是一种罕见的产科并发症,死亡率较高,医院方没能及时诊断出病症,确实有一定的过错。

随后,李天科再召集双方一起进行调解。

“一开始,杜梅的家属要120万,可医院方只愿赔3万……”李天科说,在中心工作人员5天的调解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即由医院方赔偿杜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

2年调结104件医患纠纷
2010年5月,开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成立。

据统计,自调解中心成立后,截至今年7月20日,该中心已受理医患矛盾纠纷110件,调结104件,涉赔金额400多万元,阻止“医闹”135起。

(徐勤)
羊水栓塞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案例介绍:某产妇因孕39周第一胎、不规则腹痛14小时,已见红、破水,于某日10:30入某县妇幼保健院(下称A医院)。

入院诊断:宫内孕39周,左枕前位临产,妊娠高血压症。

入院后宫缩不规律,予1%催产素静脉滴注。

12:38分在侧切、胎吸下娩出一女婴。

产后出血200ml,给予催产素20单位肌注,子宫收缩好,血压112/68mmHg。

产后30分钟血压开始下降,子宫收缩好,压迫宫底,阴道流出约200g血块,立即补液、止血、吸氧。

产后1小时产妇开始出现意识障碍,血压为0mmHg,阴道持续流出多量不凝血,先后两次行清宫术及腹部加压,未清出胎盘及胎膜样组织。

产后10.5小时产妇意识转清,血压回升。

产后21小时产妇呕吐咖啡色物,无尿,皮肤出现淤血斑,即请某医学院附属医院(B医院)妇产科主任前来会诊,考虑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肾功能衰竭,静脉予呋塞米(速尿)200mg、肝素50mg等,输注同型血900ml,但仍无尿,阴道持续流出不凝血。

产后29小时转入B医院。

入B医院时患者生命体征尚平稳,血压120/90mmHg。

全身高度水肿,注射和穿刺部位有大片淤血斑,阴道持续流出不凝血。

肝功能、肾功能及心肌酶各项均明显异常。

B医院入院诊断:羊水栓塞,DIC引起心、肝、肾等多器官功能衰竭。

经积极输液、输血,应用肝素和止血、利尿、强心剂等救治措施,于转院后10小时(产后39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向县卫生局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县医鉴委认为产妇直接死亡的原因可定为羊水栓塞、DIC 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

家属对此结果不服,继而向市、省两级医鉴委提出复议。

市、省两级医鉴委的鉴定结论否定了羊水栓塞的诊断,认为A医院对该产妇产后出血原因未能及时明确诊断,抢救措施不得力,以致出现一系列严重并发症导致死亡。

B 医院会诊时未做详细检查,即同意羊水栓塞的诊断,并使用肝素,诊治措施欠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医疗纠纷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两家医院对医鉴委的鉴定结果不服,县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下称鉴定中心)对此案进行了论证。

鉴定中心邀请北京数家大型医院妇产科专家对案情进行技术分析后,做出如下司法医学技术鉴定:①该例羊水栓塞的诊断可成立。

②A医院在该产妇的救治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是得力而及时的。

虽有欠妥之处,但作为县级妇幼保健院,受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和医疗条件的限制,又因羊水栓塞的死亡率极高,因此该院的抢救基本符合医疗抢救原则,不构成医疗过失。

③被鉴定人在转入B医院后,心、肝、肾等重要脏器功能已严重衰竭,难以救治。

虽然病程晚期使用肝素为选择时机上的错误,但与其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在法庭辩论中,A医院辩称:在该产妇救治过程中,经上级医院专家会诊诊断为“羊水栓塞”。

全院上下竭尽全力,多方会诊,采取有利措施使产妇生命体征平稳后,由专人护送转至上级医院。

我院对该产妇的死亡,无过失责任。

B医院辩称:我院非本案当事人,县、市、省三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都是针对该产妇与A医院的医疗纠纷做出的。

产妇在A医院住院期间,我院妇产科主任前往会诊,但与患者并未形成直接医患关系,故对诊断治疗不负有任何责任。

患者转我院后,虽形成了医患关系,但我院医疗行为并无过错。

法院审定结论:该产妇与被告的医疗纠纷属于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省级医鉴委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不能否定省级医鉴委的终极鉴定。

B医院妇产科主任在为该产妇会诊时,已构成了医患关系。

虽然各级医疗事故鉴定是针对A医院做出的,但在鉴定结论中说明了会诊诊断仍同意“羊水栓塞”并在转院后应用肝素治疗是欠妥的,所以应为产妇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两被告应赔偿因产妇死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7 531.33元和精神损害费3万元。

产妇死亡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兴安县一名孕妇产下女儿后不幸死亡,家属将接生医院告上法庭。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桂林市医学会鉴定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而广西医学会重新鉴定的结果,却是医方对产妇的死亡不负有责任。

在两份截然不同的结论前,法院最终采信了桂林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判决医方对产妇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死者家属遭遇了一次由医疗鉴定引起的“案情大逆转”。

产妇死在产床上
“2006年11月8日,这个悲喜交加的日子我终生难忘。

”兴安县溶江镇一甲村委太和铺村村民罗峰说,2006年妻子叶海英怀孕后,就一直在溶江卫生院定期检查。

11月7日下午,叶海英到了预产期后便来到卫生院生产,医生给她做了多项检查后,建议剖腹产。

第二天下午6时,叶海英被送入手术室。

到了晚上10时,医生走出手术室对焦急等待的家属说,产妇剖腹产出一健康女婴。

正当大家高兴之时,医生又说,产妇抢救无效已经死亡。

罗峰一听犹如晴天霹雳,悲喜交加,心想女儿刚刚出生便失去了母亲,妻子怀胎十月却没能看一眼盼望已久的女儿,让人难以承受。

虽然事后医院以各种名义赔偿了两万元,但心灵的伤痛是难以抚平的。

11月23日,叶海英的病理解剖诊断报告认为主病是羊水栓塞,死因是休克,而医院始终不承认有失误的地方,罗峰便将医院告上了兴安县法院。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违规接诊高危产妇,当发生羊水栓塞时,既未给产妇输血进行抗过敏治疗,也未及时转诊,导致产妇最终因抢救不力死亡,请求法院主持公道,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赔偿。

对此,医院认为,羊水栓塞是死亡率极高的并发症,叶海英是在生产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而死的,医生已尽最大的努力抢救,不存在诊疗行为过错,不应对叶海英的死负有责任。

两级医学会鉴定结果不同
死者家属向兴安县法院提起诉讼后,医院便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于是,法院依法委托桂林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今年7月,该会作出鉴定书,认为:“医方没有按相关规定进行及时转诊,在产妇的产程长达两个多小时无进展的情况下,没有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且在发生羊水栓塞后抢救措施不力,与产妇的死亡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同时,产妇的死亡与其身疾病因素存在较大因果关系。

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医院不服,又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随后,法院委托广西医学会进行鉴定。

广西医学会抽调专家对此进鉴定后认为:“产妇没有高危因素存在,医方在产妇病情再现变化时进行了针对性的救治并及时请上级医师指导抢救,医方对产妇的死亡不负有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有过错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广西医学会和桂林市医学会两家鉴定机构竟然得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死者家属一时茫然,法院审理时最终会采信哪份结论呢?近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最后认为桂林市医学会的鉴定程序合法,与广西医学会的鉴定相比,其分析源于病历记录事实,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的相关规定,产妇叶海英符合高危产妇范围,按医疗规程应属于转诊对象。

医院予以接诊,加大了接生的风险。

医学资料显示,过敏性休克是产妇并发羊水栓塞后引起机体病理生理的常见变化之一,应对症予以抗过敏休克治疗。

从病历记录看,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抢救中,医院只采取了抗过敏治疗措施,却没采取补充血容量的抗
休克治疗(如输血),存在抢救不力的过错。

同时,根据权威医学资料显示,临床上羊水栓塞病情凶险,死亡率高达70%~80%。

由于历史上对此种并发症的抢救成功率都较低,而羊水栓塞导致死亡又与叶海英自身疾病、体质有较大关系,故医院的过错并不必然导致叶海英并发羊水栓塞、死亡。

因此,医院对叶海英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2007年9月26日,兴安县法院判被告溶江卫生院赔偿原告罗峰合理损失的40%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3.6万余元。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产妇羊水栓塞凌晨死亡
发布时间:2010-07-28 17:32:56 来源:鲁中网
3月份以来,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发生了两起产妇死亡事故:2010年3月6日凌晨2:00,28岁的产妇唐聿敏因为子宫大出血、羊水栓塞去世,产下一女婴。

2010年4月24
日12:00一产妇死亡,同时孩子死亡。

接连发生的两起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院产妇死亡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7月21日、22日、27日,本报记者采访了3月6日死亡产妇唐聿敏的丈夫孟宪亮以及胜利油田中心医院。

产妇大出血
凌晨死在医院
孟宪亮今年27岁,是胜利油田一单位的普通员工,妻子唐聿敏,今年28岁,也在油田单位上班。

两人于2008年5月10日结婚,2009年5月唐聿敏怀孕。

本来孟宪亮打算在今年的5月10日三个人一起庆祝,可是没想到,所有的梦想就在2010年3月6日这一天被击碎,凌晨2:00,孟的妻子唐聿敏因子宫大出血、羊水栓塞在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死亡。

“我妻子唐聿敏从怀孕开始一直在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做检查,我妻子认为油田中心医院是三级甲等医院医疗水平应该很高,所以就没有去过其他医院检查过。

”孟宪亮向记者说道。

据孟宪亮介绍,从一开始在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做各项化验检查一直显示唐聿敏身体情况健康,孩子的发育也很正常,直到2010年2月17日做B超时发现羊水过多。

2月21日,医生下了收入院的诊断,由于当时没有床位,唐聿敏没能住下。

到2月26日,B超检查发现唐聿敏有轻微宫缩,还是没有床位,再次没能住院。

期间医生告知一般都要超过预产期一个周以上再住院也不迟。

直到3月3日,医院床位有闲置,唐聿敏得以住院。

3月5日9:00多,在医生建议下唐聿敏开始打催产素,此时,已超过预产期7天。

10:00左右,唐聿敏出现阵痛,进入待产室。

17:00左右,羊水破裂,开了3个半骨缝。

18:30左右,孟宪亮找护士问了一下情况,护士说,孩子头位太高不好生,一直在打催生针,
夜里零点之前孩子肯定出生。

到了19:50左右,医生出来告知他们,产妇出现翻白眼,出虚汗,喘不上气等症状,同时孩子心律突然下降,有可能保不住,让家属同意做剖宫产。

“当时我一心想救妻子马上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了字,过了5分钟左右医生出来问我媳妇的学历(初中),学习好不好(一般),是不是脑子有问题(没有),还问她有没有乙肝(没有),我们回答完之后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大夫出来。

”孟说。

“到了20:50,我妻子从待产室被推出来,当时她的脸色很差,鼻子里还流出了血,从2楼妇产科坐电梯到16楼手术室,之后我们就在手术室门口等待。

21:00,有个助产士进入手术室,大约10分钟,儿科大夫上来会诊,21:30左右,儿科大夫抱走了我的女儿,说孩子缺氧,需要急救。

又过了大概半个小时,产科主任出来和我们说大人出现了子宫出血和羊水栓塞,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救活几率很小,提出两个方案:1.做子宫填塞,把血止住,只要不出血就行了,2.切除子宫,可以保证我妻子活命。

我没多想立即同意手术。

主任进去之后,不到3分钟大夫出来让我把同意手术改成要求手术,我没有犹豫立即签字。

又过了一会产科主任出来说血止不住了要切除子宫,又让我签字。

签完字,直到6日0:00左右,产科主任出来跟我们说命保住了,但还没过危险期,要到重症监护室继续观察。


孟宪亮告诉记者:“从手术室到重症监护室要从病房楼16楼坐电梯下到1楼,然后穿过医院的前院到急诊楼的3楼,大约15分钟的时间,当时正是晚上冷的时候,还刮着风。

等到了重症监护室,护士让所有的女家属都出去,留下我们几个男人帮着抬我妻子上床。

因为我妻子刚做完手术,没穿衣服,所以我们隔着被子把她抱到床上,之后我们在重症监护室外等候。

到凌晨1:00左右,产科主任出来跟我们说在移动的过程中我妻子病情恶化了,经过他们的抢救又稳定下来了,只要过了3天就能活下来,中间可能会发生反复,重症监护室的医生会负责。


等产科主任走了之后,孟宪亮他们被护士叫过去,跟他们说这病得要五六十万才能治好,让他们赶紧筹钱。

孟宪亮说:“我们不心疼钱,只要人没事就好,我们按照她的要求交完押金,又在门口等待。

到了2:00左右,重症监护室的大夫把我叫进去,跟我说经过4
次急救,我妻子的心脏、器官的承受力都达到极限了,已经救不了了,我妻子就这样离开了我们。

”凌晨2点钟妻子唐聿敏离开了人世。

“事情发生后,我丈母娘一家因为我妻子的事情悲痛欲绝,看到孩子只会造成更大的悲痛,所以我妻子去世后他们没有再来医院。

我女儿一出生就被儿科抱去抢救,说是新生儿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我母亲担心孩子,就一起到儿科去护理孩子,我妻子去世的事我也没敢告诉她,第二天她知道后也受不了打击病了好几天。

我和我父亲要和医院谈判,医院居然说我们“弃婴”要报警,儿科的主任甚至说我们不管孩子。

”面对妻子唐聿敏的不幸离去,孟宪亮悲愤交织。

医疗事故鉴定
医院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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