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精编版)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化工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管理,提高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工伤赔偿费用支出,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劳动合同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1. 工伤保险责任是指化工企业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对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险赔偿责任。
2. 工伤保险范围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作任务和工作条件所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四、保险费用支付和报销规定1. 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员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2.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报销申请。
3. 公司在收到员工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如属实,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报案,并协助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4. 员工在医疗费用发生后应向医院预付费用,公司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及时报销员工的医疗费用。
五、工伤事故处理和赔偿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寻求及时的医疗救治。
2. 公司应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3. 若工伤事故是由于公司的过失或管理不善造成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工伤事故赔偿的金额应根据员工人身损害程度和劳动能力减损情况进行合理计算,并按时付款。
六、职工教育和培训1. 公司应定期组织职工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 职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范、防止事故的常识、急救知识等。
3. 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前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企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规范。
七、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1. 公司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3.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6、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
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完成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保障化工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伤保险的管理,提高企业的工作安全性和生产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制度,制定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
三、工伤保险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化工企业的员工提供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保障。
2. 原则:工伤保险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a. 公平公正原则:工伤保险应公平公正地向受伤员工提供保障,不歧视任何员工。
b. 动态风险管理原则:工伤保险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工作环境动态调整保障措施。
c. 预防为主原则:化工企业应加强工作安全教育和防护设备的配备,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d. 合理经济原则:工伤保险应合理利用经济资金,确保工伤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基本保障内容和标准1. 工伤医疗费用:对于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化工企业应向员工提供相应的报销和支付服务,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 康复费用:对于因工伤导致的康复费用,化工企业应给予员工必要的康复治疗和康复设施,并做相应的费用报销和支付。
3. 工伤津贴:对于因工伤造成的员工工作能力减退或丧失,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工伤津贴。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造成的员工永久性残疾,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工伤保险的申报和理赔流程1. 工伤保险的申报流程:a. 员工受伤后应立即报告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填写工伤申报表。
b. 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员工的工伤申报表后,应尽快组织调查与核实,并出具工伤认定书。
2. 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a. 员工根据工伤认定书和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向医保机构申请报销和支付医疗费用。
b. 医保机构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费用报销给员工或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docx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docx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引言
在化工企业中,工伤事故频发,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小的影响。
为了保障职工权益,降低工伤风险,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意义
保障职工权益
减轻企业负担
促进安全生产
三、工伤认定流程
1. 工伤事件发生
2. 立即进行事故调查和初步评估
3. 开展工伤认定程序
4. 出具工伤认定结论
5. 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管理措施
4.1 预防控制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提升职工安全意识
4.2 应急处置
设立应急救护队伍
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
制定应急预案
4.3 保险理赔
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
遵循保险理赔程序
确保职工及时获得补偿
五、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评估与完善
定期对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
持续优化管理制度
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总结与展望
通过建立健全的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降低工
伤频率,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还将继续加强管理措施,不断完善制度,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
有效实施。
以上是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化工
企业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伤及职业病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为保障员工健康奠定基础。
第四条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尽可能减少工伤及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八条员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要及时给予治疗,轻微伤情的,在本公司医务所治疗,伤情较重的,到本县指定医院治疗,如本县医院不能治疗的,经指定医院出据转院证明,总经理批准后,可转院外出治疗(紧急情况下,三日内履行手续)。
第九条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个人或其所在部门要在24小时之内向公司安全部报告。
安全部在48小时内填写工伤认定表送达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向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引言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化工企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工伤事故频发,因此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员工利益、维护企业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提供参考。
2. 工伤保险政策化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相应的工伤保险政策,明确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赔偿标准等内容。
同时,还应制定补充政策,如特定岗位的保险费用补贴、长期遗留隐患的保险等,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保险需求。
3.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应立即向所在部门报告,并寻求紧急救助。
同时,企业应成立专业的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工伤保险理赔程序若员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及时指导员工进行医疗救治,并协助员工填写工伤保险申请表。
企业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确保理赔程序的顺利进行。
同时,企业还应设立工伤理赔专员,负责工伤理赔事务的处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 工伤保险费用管理化工企业应合理管理工伤保险费用。
企业应建立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预算制度,并定期进行费用结算和分析。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及时了解工伤保险费用的变化情况,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6. 工伤防护设施与培训化工企业应重视工伤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
企业应根据工作环境特点和职业危害特点,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并确保员工正确使用。
此外,企业还应定期组织工伤防护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7. 工伤保险档案管理化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应详细记录员工的工伤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伤情程度、治疗情况等,并建立员工工伤档案。
此外,企业还应定期对员工工伤档案进行复核和更新,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8. 工伤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化工企业应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前言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化工企业作为一种高风险行业,应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本文档旨在制定适用于化工企业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以保障企业员工的权益,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化工企业的员工,包括工人、管理人员等。
三、相关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工伤保险的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工伤保险的范围、缴费标准、福利待遇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四、保险基金化工企业应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按月缴纳工伤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应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缴纳保险基金的资金应当专用于工伤保险,不能挪作他用。
五、工伤认定1.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伤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损害或者健康障碍。
工伤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诊断,确诊时间不超过3个月。
2.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人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立即告知企业负责人,并及时到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条例》和《细则》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报。
六、工伤待遇1.工伤医疗:工人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医疗的,应当及时得到治疗。
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
2.工伤休假:工人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在医疗期间休息的,企业应当给予工伤休假。
休假期间,工人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支付。
3.工伤赔偿:工人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而导致的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企业应当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进行赔偿。
七、管理要求1.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在职工中开展工伤保险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工伤保险保障意识。
2.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认定机制,设立专门的工伤认定小组,收集、审核和查证工伤案件相关证据,进行工伤认定,并及时通知工伤保险机构和工伤职工本人。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化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化工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对职工因劳动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给予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于本企业在岗、离岗、退休、享有法定休假期间的在册职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企业设立工伤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的制度建设、费用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岗位原因发生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七条工伤保险范围包括医疗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工伤津贴、残疾补助、丧葬补助等。
第八条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确定工伤保险标准。
第九条化工企业应向工伤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其工伤保险权益。
第十条工伤发生后,职工应立即报告单位,单位应及时办理工伤认定和赔付手续。
第三章工伤保险管理第十一条化工企业应设立工伤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工伤保险制度、监督保险费的收缴和使用、组织工伤保险赔付等。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担任主任,企业的人事、财务、保险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主任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化工企业应设立工伤保险管理专员,负责具体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包括工伤认定、赔付等。
第四章工伤保险费用管理第十五条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的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根据国家政策和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费用应按月缴纳,并及时报送给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工伤保险费用收缴后,应用于工伤保险赔付、医疗费用报销、残疾补助等方面。
第五章工伤保险赔付第十九条工伤保险赔付由工伤保险管理专员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工伤保险赔付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支付给工伤员工。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齐鲁石化[2022年]35号关于印发《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 ○ 四年八月十九日主题词:工伤保险管理办法通知发:公司领导、副总师,机关各部门,存档。
齐鲁石化公司经理办公室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制发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有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22年]107号)和《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22年]18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职工工伤保险,采取向淄博市缴纳工伤保险基金调节金的方式,参加淄博市社会统筹。
第三条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公司各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公司职工工伤医疗坚持“定点治疗、就近抢救、降低伤残、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职工工伤医疗定点医院为: 齐鲁石化医院集团、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催化剂厂职工医院、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
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与定点医院签订工伤治疗服务协议。
第六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定点医院治疗。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保障公司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民职工。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九条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司工伤保险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二)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四)负责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五)负责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费率;(六)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工作;(七)负责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化工厂工伤管理制度
化工厂工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化工厂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全体员工。
三、职责分工1. 安全部:负责工伤事故的预防、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2. 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员工的医疗、康复、保险和赔偿等事宜。
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
四、工伤预防1.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所有设备和工艺流程符合安全标准。
3. 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五、工伤报告1. 工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直接上级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 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安全部报告,并协助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六、工伤处理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救治。
2. 安全部应迅速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预防措施。
七、工伤认定与赔偿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进行认定,并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2. 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工伤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和相关赔偿手续。
八、工伤记录与档案管理1. 安全部负责建立工伤事故档案,详细记录每次工伤事故的情况。
2. 定期对工伤事故记录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请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制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化工集团公司工伤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化工集团公司工伤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化工集团公司工伤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保障化工集团公司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做好工伤保险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在华化工集团公司工作的职工。
三、工伤的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外部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且经医院证实的身体伤害或职业病所致的健康损伤。
四、工伤认定1、工伤分为一类工伤和二类工伤,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临床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等规定,对职工的工伤进行认定。
2、职工应在工作中遇到工伤事故后第一时间到公司医院接受医学检查,并提交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公司应做好工伤申报、审批等工作,及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五、责任和义务1、公司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安排工伤保险金的支付。
2、公司应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劳动防护措施,预防职工工伤的发生。
3、职工应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注意职业卫生。
4、职工如发现自己或他人发生工伤,应立即向本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报告。
六、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1、一类工伤: 按劳动者基本工资的100%支付伤残津贴。
2、二类工伤: 按劳动者基本工资的60%支付伤残津贴。
七、支付方式1、公司应于职工工伤认定确定后3个月内,将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2、伤残津贴应从公司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违规处理1、公司任何员工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形式的工伤保险费。
2、公司应对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惩。
3、违反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更新或修订,应于生效之日起进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化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本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订立本《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引起的损害、疾病和死亡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三章工伤保险制度本企业职工全部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章工伤防备本企业应通过有效的工伤防备措施,削减职工的伤亡事故。
同时,对于职业病的防备,本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生产、操作、管理等环节中落实职业卫生措施,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章工伤报告和处理1. 发生意外损害或疾病的职工应立刻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报告,并适时就医治疗,同时供给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2. 企业应派员适时到医院探视伤员,尽量帮助处理有关医疗事宜。
同时,企业保留委托中介部门帮助处理工伤报案的权力。
3. 企业将依据职工供给的证据和资料进行工伤认定,假如确认为工伤,会将申请材料上报给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审核处理。
第六章工伤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本企业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职工在意外损害或职业病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依照职工所在籍贯不同和所在工作单位不同的福利级别不同,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工伤医疗费用5万元 - 10万元不等。
若费用超出公用经费限额,需企业补充支出。
2.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伤丧葬补助金。
3. 工伤康复费:职工因工致残,经医院鉴定后可享受康复治疗费用。
4.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在休息期内,将依照其工资的肯定比例发放伤残津贴,期满后可转为退休工资。
第七章公示本企业每年企业年报中必需公示工伤情况,包括伤亡人数、人均工伤费用、伤亡原因等。
第八章保密本管理制度涉及职工个人隐私,需严格保密。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背景作为一个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
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职工难免会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
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化工企业在工伤保险方面要制定专业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职工在工伤保险方面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内容•1、工伤保险的定义工伤保险,是指用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职业病、工作性质使身体发生疾病或者因工死亡的一种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所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内的意外伤害均适用于工伤保险。
•3、工伤保险责任企业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括:a. 跟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b.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核定、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和统筹基金。
c. 按照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工伤事故,保证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
•4、工伤保险申请a.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部门的安全生产部门,并在24小时内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b.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应及时配合社保机构对工伤事故的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
c.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工商所和安监局进行登记。
•5、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再就业补助金等。
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受益职工支付工伤保险金。
•6、工伤保险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工伤保险管理。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a. 设立专门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组织人员、工作流程、职责权限等。
b. 开展工伤保险宣传,及时向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和政策,提高工伤保险意识和管理水平。
c. 加强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d. 定期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评估、完善和修订,并通过内部审计、外部检查等手段检验和总结工伤保险管理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化工厂工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化工厂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职工,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化工厂工伤预防、报告、处理、补偿和康复机制,确保职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下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工伤预防第四条工伤预防是化工厂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以下措施:1.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设备安全可靠。
4.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等。
5. 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操作岗位,严格执行防护措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五条工伤预防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工伤报告第六条发生工伤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停止作业,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组织人员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
第八条工伤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2. 受伤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受伤部位及程度。
3. 事故现场情况及处理措施。
4. 事故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工伤处理第十条工伤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公正、公开。
2. 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3. 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
第十一条工伤事故处理程序:1. 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2. 安全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厂领导审批。
3. 厂领导审批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4. 处理决定下达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章工伤补偿第十二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是指该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对工伤保险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的制度。
1. 购买保险: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所有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员工无需额外负担。
2. 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应覆盖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任务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包括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
3. 保险金支付: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及时申报保险理赔,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工伤保险金。
保险金支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4. 权益保障:化工企业应向员工提供相关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让员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险待遇。
企业还应协助员工办理报案手续,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5. 事故调查和处理:化工企业应主动开展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对于发生工伤的员工,企业应及时组织员工伤残评定,并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和职业病治疗。
6. 培训和教育:化工企业应定期开展员工工伤保险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工伤保险的认知和理解,加强工伤防护意识和职业健康意识。
7. 管理监督: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险金使用合法合规。
8. 法律责任:化工企业应依法依规购买工伤保险,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对于违反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行为,企业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安全保障和福利待遇,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023年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2023年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化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风险,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化工企业职工提供因工作而导致的伤害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丧失劳动能力的抚恤金以及死亡的抚恤金等保障。
第三条化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所有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实行国家监督、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购买工伤保险第五条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购买比例和费率,为全体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第六条化工企业应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期限以及额度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向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职工的工伤保险金应由化工企业列入年度预算,提供充足的资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赔偿第八条化工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工伤评定师和医疗专家,负责对工伤事故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九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报工伤,化工企业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工伤认定。
第十条工伤认定应依照国家工伤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化工企业应向保险公司提交工伤赔偿申请,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赔偿的审核和支付。
第十二条工伤赔偿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十三条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化工企业应定期开展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化工企业应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事故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化工企业应配备专门的事故处理人员,及时处理工伤事故并向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第十八条化工企业应定期进行工伤保险管理的内部审核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是指化工企业为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权益,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管理和执行办法的制度。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规定了哪些员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包括从事化工生产作业的职工、管理人员及与化工相关的技术人员等。
2. 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包括工伤的申报、鉴定和认定程序,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凭证。
3. 工伤待遇标准:规定了工伤待遇的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等待遇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4. 工伤预防措施:要求企业制定并实施工伤预防措施,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职业健康监测等。
5. 工伤报告和登记:规定了工伤的报告和登记程序,要求企业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报告工伤事故,并进行登记和备案。
6. 工伤保险费管理:包括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和交纳方式,要求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报表填报。
7. 工伤保险纠纷处理:明确了工伤保险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包括申诉、仲裁和诉讼的途径,保障员工在工伤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渠道。
通过建立和执行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化工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5篇)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____《工伤保险条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____《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3.5.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3.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5.1.4、患职业病的;3.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3.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3.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____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3.5.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5.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四篇)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降低化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内所有职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第三条工伤保险管理应坚持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中心,守住风险防控底线,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伤保险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本制度第五条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部门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化工企业应及时报送职工发生工伤的相关信息给社会保险部门。
第七条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台账,及时记录职工的工伤情况、诊疗信息和医疗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化工企业应对职工的工伤案例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总结出问题原因和防控措施,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九条化工企业应按照职工实际工资和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工伤保险金,并及时发放给受伤职工。
第十条化工企业应向受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一条化工企业应与职工共同维护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工伤报销权。
第三章工伤事故防控制度第十二条化工企业应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化工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预案,确保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化工企业应购买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安全装置,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化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上报和处理工伤事故。
第十七条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职工安全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制度第十八条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发放。
第十九条职工因工伤休假期间应享受全额工资待遇,不能正常工作期间应享受医疗费用、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一)规范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二)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三)强调对工伤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及时处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
三、工伤保险的申请和认定(一)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并尽快就医治疗;(二)公司将协助员工申请工伤保险,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并加快办理工伤保险申请的程序;(三)员工的工伤认定由公司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
四、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二)赔偿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执行,公司将全力协助员工获得应有的赔偿。
五、预防工伤的措施(一)公司将定期组织工伤防治培训,并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二)对危险岗位的员工进行定期体检,确保员工的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三)加强对职业危害的防护,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四)建立员工安全意识的激励机制,通过奖励和表彰来鼓励员工注意工作安全。
六、工伤事故的处置(一)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工会和有关部门;(二)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三)对受伤员工进行紧急救助和医疗救治,并妥善安排事故现场的处理和伤员的后续工作;(四)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记录和报告,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七、行为规范(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式或违反操作规程;(二)发现工作环境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报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三)对于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八、制度宣传和培训公司将通过多种形式,包括内部通知、培训会议、宣传栏等,对员工进行工伤保险制度及预防工伤的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 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 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以人为本, 持续发展”的方针, 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 应当及时给予救治, 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 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 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 责任的界定, 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 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3.5.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3.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3.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5.1.4、患职业病的;3.5.1.5、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3.5.1.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3.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3.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3.5.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5.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3.5.3项情形的, 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3.5.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3.5.3.2、醉酒导致伤亡的;3.5.3.3、自残或者自杀的;3.5.3.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它行为。
3.6、职工发生伤害事故, 应当在24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 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
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 完成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8、经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 认定结论公司存档, 公司并按认定结论发给《工伤证》, 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
《工伤证》应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
《工伤证》上的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 经涂改的《工伤证》无效, 应以原件结论为准。
3.9、劳动能力鉴定3.9.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地方政府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人事人事行政部门、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鉴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门负责,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3.9.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3.9.2.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3.9.2.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3.9.2.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3.9.2.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3.9.2.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3.9.2.6、职业康复的确认;3.9.2.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3.9.2.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3.9.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可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 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者《工伤证》、病历及其诊疗资料。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作其他工伤鉴定(确认), 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9.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_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3.9.5、申请鉴定的个人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并提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9.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司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3.10、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3.10.1、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3.10.1.1、工伤医疗费;3.10.1.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3.10.1.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0.1.4、生活护理费;3.10.1.5、丧葬补助金;3.10.1.6、供养亲属抚恤金;3.10.1.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10.1.8、辅助器具费;3.10.1.9、工伤康复费;3.10.1.10、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3.10.1.11、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3.10.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台州市黄岩区以外就医的,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经市、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等辅助器具,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由公司负责。
3.10.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费用先由公司和职工垫付, 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由劳动保障行政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3.10.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10.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 应当退出工作岗位, 享受以下待遇:3.10.7.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7.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7.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 享受以下待遇:3.10.8.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8.2、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