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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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因私出国(境),是指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委(选)派到合资合作企业的登记备案人员及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件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六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为:

(一)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的人员;

(二)现职中级管理人员;

(三)涉密人员;

(四)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第七条登记备案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政治面貌、户口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等。其中,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正职、重要涉密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现职公司领导班子副职、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分公司管理部人力资源处;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公司。登记备案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相应部门进行更新。

第九条登记备案人员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脱密期满后,撤销其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撤销其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委托对方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护照、签证等),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正职、副职、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重要涉密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中级管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按照个人申请、公司审查、审批三个步骤进行。

(一)个人申请: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审批,应首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个人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事由或因私出国(境)事由、所赴国家(地区)、出国(境)日期、在外停留时间、证明其因私出国(境)事由的有效证明材料等;

2.《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

3.《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书》(见附件2);

4.《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培训登记表》(见附件3);

5.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旅游,选择的旅游公司须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旅游管理协议书》(见附件4)。

6.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每人每年只批准一次。

(二)公司审查: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对申请人及其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其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

1.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限制规定的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认定不能离境的;

2.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

3.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或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有移民、滞留不归等可疑迹象的;

5.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原则上不允许参报因私出国(境)自助游。

单位审查需经过所在部门、监察部、保密办、因私出国(境)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及单位负责人(或党委)提出审查意见。其中,所在部门审查通过后,部门负责人应对申请人进行保密提醒和党纪教育,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培训登记表》(见附件3),并在《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的所在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

(三)审批:按照相应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现职公司领导班子、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集团公司分公司管理部提交因私出国(境)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在OA网按公文上报,同时抄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厅保密办。在上报请示文件的同时,将附件1和附件2作为附件上传,并寄请示文件,附件1、附件2各两份到分公司管理部备案,分公司管理部负责审核并上报审批。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请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本人在重庆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手续。

中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因私出国(境),将填写好的附件1、附件2及附件3证明其因私出国(境)事由的有效材料复印件一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本人在重庆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手续。

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审批通过的人员,出国前须将个人与旅游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复印件以及附件 4 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如经批准以因私出国(境)名义执行公务的,仍须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但要在回国后 15 天内向公司办公室报送书面出国(境)总结,费用按公司报销相关文件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人事聘用合同,但仍在脱密期内的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已委托对方进行脱密期管理的,按对方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过期,需要更换的,按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办理。

第五章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集中保管。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正职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现职领导班子副职、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集团公司分公司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中级管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第十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经批准办妥因私出国(境)证件后,要在10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登记并上交集中保管。

第十六条审批通过因私出国(境)申请的登记备案人员,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证件借用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境)后一周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反馈表》(附件5)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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